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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药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与症结

时间:2024-06-19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目前我国食品药品领域仍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和系统性风险隐患,解决食药安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能否请您谈谈当前我国食药安全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都有哪些?症结何在?

周朝东(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针对食药安全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近年来我们一直在积极查处,但依然屡禁不止,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实以及企业的诚信与道德缺失,更主要的是由于立法、执法、监管等问题导致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问题,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才能有效解决食药安全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食药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备。现有的食品药品法律体系中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数量非常庞大,构成复杂,体系较为混乱,如《食品药品案件稽查与侦办法律法规指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主编)中收录的与食药案件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就达200余部之多;制度的制定出台随意性较强,科学性、完整性不足;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较低,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差,缺乏统一理念的顶层设计。

第二,食药安全标准建设不完善。特别是食品药品标准结构不合理,系统性较差,检验技术和检验方法相对落后,检验标准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其中,我国食品分类系统繁多,许多项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只能采用属于行业标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仅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同样,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现状也令人担忧,药品标准繁多,同品种标准的检测内容不统一,实用性较差。这就为不法厂商、企业和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食药安全两法衔接不紧密。一方面是行政案件难以有效向刑事案件移送。我国对食药安全案件的查处,采用的是“行政与刑事”双元执法模式。食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目前缺少案件移送、证据交换的统一规范等问题,导致大量案件难以有效移送,无法及时查处。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提供的证据难以采用。目前国家对行政执法证据缺少统一的规定,对证据形式、内容、制作方法、制作时间等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案件移交时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接受执法人员采集的证据,导致丧失了取证的时机和证据的灭失,影响进一步查办。

第四,食药安全法律认知不统一。由于目前食药安全案件法律实施、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弥补等法律规则模糊和缺失,执法人员也没有通过统一培训和学习掌握法律适用的思维方法,造成认知上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分歧。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法机关在案件事实、证据规格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存在着同种性质的案件在有的地区可以顺利地审查起诉,有的地区却连案件移送都无法进行,最后只能撤案,造成很多案件在第一时间不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导致证据灭失。

第五,食药安全专业队伍不完善。随着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犯罪手法逐步升级、活动愈加隐蔽,现有的执法队伍的力量和能力素质与日益复杂的食药安全严峻形势相比已极不适应,显得捉襟见肘,亟须全面提升,以实现以专业化队伍打击职业化犯罪的任务要求。与海量的排查、监管工作任务相比极不对等,由于人少案多,受时间和精力限制,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很难主动地发现安全问题和案件线索,造成监管漏洞、失管失控的风险较大。

第六,食药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虽然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我国食药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进行了整合,但除中央和省级机构完成职能部门整合,构建了相对统一的监管部门,地市和县一级的各职能部门的整合仍未能完成,影响了食药安全监管的上下联动、协同推进,进而导致执法监督力量薄弱、选择性执法、惩处不力、被动执法以及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老化等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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