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文/冯松林
在多年的职业生涯中,有这样一次工程设计谈判至今难以忘怀。
2010年前江苏大剧院选址为南京玄武湖北岸太阳宫西侧,项目设计方案要求将紫金山、玄武湖美景融为一体,江苏省、南京市领导与南京市民都十分关注。关于工程设计单位的选择,成为招标的重要内容;而招标文件又成为重中之重。根据指挥部要求,面向全球各国有过此类建筑工程设计业绩的二十多家知名单位招标,同时也向国内有过此类工程业绩的设计单位招标。江苏大剧院项目设计招标成为当时国内外设计行业关注的热点。
我所在的江苏东南工程律师团队承担了从工程设计至工程竣工全程法律服务与保障工作。为做好该项目法律保障,在认真研究世贸组织关于菲迪克合同条件文件、中国相关专门法、规章规定后我专门到北京国家大剧院进行考察;为保证项目知识产权牢牢掌握在中方手中,对知识产权相关法规认真学习研究,吸取某些大剧院在知识产权问题的经验教训、结合南京奥体中心建筑群的全程法律保障经验,在《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上发表《外商对华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文,为招标标书起草做好准备;对于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均在大剧院工程设计文件的末页中注明,明确约定该项目适用中国法;将2003年《工程勘探设计收费规范》作为中外设计单位收费依据载入招标文件中。
经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后,英国扎哈·哈迪德建筑师事务所在国际、国内三十多家投标单位中名列前茅。英国扎哈·哈迪德建筑师事务所是由“建筑界女魔头”扎哈·哈迪德于1979年设立,曾完成久负盛名的米兰170米高的玻璃塔、蒙彼列埃摩天大厦、迪拜舞蹈大厦设计;在中国完成了北京银河SOHU建筑群、望京SOHU、广州大剧院、南京青奥中心等项目的设计,而这些作品主要出自荣获普利兹克建筑奖的扎哈·哈迪德本人之手。她派出由效果图设计、工程结构设计、音响、灯光、舞台、机械等著名设计师组成的专家团队飞抵南京,在玄武湖畔的太阳宫与江苏大剧院建设指挥部进行谈判。双方对设计合同与取费标准举行多轮谈判,由于对设计合同要点、取费标准、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谈判双方在前两天一度陷入僵局。
东南律师团受指挥部委托,由我率领三名精通工程、法学、外语专业的精英,与一名大剧院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共同参与扎哈·哈迪德设计团队谈判工作。扎哈·哈迪德除上述专家外又从台湾、上海聘请资深律师、翻译一并组团参与谈判。
在太阳宫三楼会议室,两个团队各自展开。东侧坐落西装整洁的东南团队、西侧坐落扎哈·哈迪德团队,中间放着他们带来的投影仪,扎哈·哈迪德团队不停播放他们在全球相关国家担任设计所完成的建筑物的照片、效果图、收费,扎哈·哈迪德单方面主张按工程投资总概算的10%收取设计费。他们收费的K线图不停在银幕上播放,反复坚持本次设计取费要按照他们一贯取费标准、按项目投资概算的10%收取设计费;对扎哈·哈迪德设计中相关商标使用权、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也不让步;谈判桌上他们以其设计界骄人的业绩为资本,不愿意遵循标书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和WTO、FIDIC国际多边文件约束。两个律师团队之间就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取费依据标准等唇枪舌战,第三天两个团队的谈判又再次陷入僵局。
准备,再准备。当夜,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谈判方案,我几乎一个通宵没有休息,两次认真查阅WTO文件,FIDIC合同条款和我国关于招投标、工程设计、收费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为项目设计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谈判提纲。
第四天上午9点,扎哈·哈迪德设计团队从下榻的玄武饭店乘专车来到太阳宫三楼。按昨天谈判发言顺序,轮到中方对招标文件阐述和对英方投标方案与异议的答辩,我开门见山、一鼓作气的发表如下观点:
英国扎哈·哈迪德事务所应用其在全球其他国家大型项目设计的业绩以及为上述项目设计取费的K线图主张对江苏大剧院按投资概算30亿元的10%收取3亿元的设计费,并主张知识产权,对商标使用权也提出苛刻的要求,以其在其他国家设计取费、法律适用的做法,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立法法》制定的《招投标法》《价格法》以及依据《价格法》制定的2003年《工程勘探设计收费规范》,是双方就该项目设计合同谈判的前提与基础,也是该项目取费的法规依据,这一点在中方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约定在先。根据该法规定,完成大剧院工程全程设计包括效果图设计、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设计,只能按项目投资概算的2.3%取费,而效果图设计只能占总设计费2.3%中的20%收费。根据中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设计范围、作品交付、取费标准等作出实质响应。扎哈·哈迪德设计所违反上述规定,单方面坚持按投资概算10%取费严重违反了中国《招投标法》及工程设计取费的法律规定。扎哈·哈迪德设计所的主张明显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也违反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适用工程所在地国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就设计服务产品双方应当公平、公开、公正依法进行交易,根据WTO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惯例,中方将给予国内设计企业取费的标准无差别的同样适用英国扎哈·哈迪德设计所,这是开放的中国、开放的南京自觉遵守WTO规则和本国法的自觉行为,中英双方同为WTO成员国,都应当恪守这一多边条约的规则。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方支付设计合同对价后有理由取得该项目设计的全部知识产权,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贵方除有在该作品(文件)上的署名权、引用权外,有关该工程的设计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图纸、影视音响、沙盘及涉及该项目的文字描述等全部知识产权必须归中方所有,一切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无理阻挠中方行使主权的行为、违反WTO多边条约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国法律和WTO规则的行为,必须停止。
我连珠炮般的一口气说了这么多,翻译不时停下问我并翻译给扎哈·哈迪德团队听,会场顿时陷入一片寂静,对我的发言,英方用英语在窃窃私语的讨论中……我心中一直在打鼓,一是担心他们听不懂带有苏北口音的讲话,二是担心讲话走火给大剧院指挥部捅娄子。
当日下午2点继续开谈,英方的语气也变了,气氛又活跃起来,英方开始让一步同意取费从10%退到8%、到5%,但我坚持按投资30亿元2.3%的取费,后我经授权同意效果图与结构设计按四千余万元收取设计费,英方见强争无据、无望只得同意中方项目指挥部确定的标准取费、商签设计合同、适用标书载明的法律适用规定。
谈判签约对设计合同文本的选择使用,我主张按照中国建设部GF-1999-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签订,始终坚持用中方合同文本签约,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英方同意与我方商签大剧院设计合同。我参与的东南律师团队完成该项目设计合同的签约、谈判等全部工作,节省设计费近3亿元。
该项目后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重新选址,位于南京奥体中心西侧、扬子江大道东侧、梦都大街南侧。设计的周边环境与条件发生了变化,对原设计方案重新调整。
今天,江苏大剧院项目已经竣工,四个水滴状的歌剧厅、戏剧厅、音乐厅、综艺厅如同翩翩起舞的荷花仙子,与流经身边奔腾不息的长江水、远处的老山、双眼桥等景物混为一体,李白的“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就在她的身边,美不胜收。当年,工程项目谈判与参建人员的艰辛历历在目。如今,我国以满意的成绩挥别2018年,在世界关键问题上的影响力和领导力也得到证明,相信,中国工程咨询业能继续发力,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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