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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绛县方言指示代词“这、 乃、 兀”与结构助词“的”的语法共性*

时间:2024-06-19

史秀菊, 史 荣

(山西大学 文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山西绛县方言指示代词“这、 乃、 兀”与结构助词“的”的语法共性*

史秀菊, 史荣

(山西大学 文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绛县方言指示代词“这”、 “兀/乃”与结构助词“的”具有语法共性, 与普通话“这”相比, 绛县方言的“这”更加虚化, 已能自由出现在关系从句甚至无核关系从句之后替代结构助词“的”; “兀/乃”比“这”的虚化更加彻底, 远指功能已经消失。 “这”、 “兀/乃”的结构助词功能应该经过重新分析。 但“这”、 “兀/乃”还不能完全替代“的”, 主要原因是其指示功能还存在, 宾语位置的非定指特点使得指示词的出现还不自由。 在形容词后“这”、 “兀/乃”与“的”没有语法共性。

关键词:山西方言; 绛县方言; 指示代词; 结构助词

0引言

绛县位于山西省南部, 运城市东北部, 县境东部和南部由中条山环抱, 西部和北部由平川和盆地构成。 东部与翼城县毗连, 西部和闻喜县接壤, 南跨中条山与垣曲县相邻, 北部自东向西由翼城、 曲沃两县和侯马市环绕。 地理坐标为东经110°24′~110°48′, 北纬35°20′~35°38′。 在《中国语言地图集》中, 绛县方言属中原官话汾河片(晋南片)。

绛县方言指示代词分近指和远指: 近指用“这”, 远指用“兀”或“乃”, “乃”只在指代人/物、 时间、 方位的特定语境中出现, 在此三种语境中与“兀”可自由替换。 近指代词“这”有三种读音, 分别是[31]、 [ai31]、 [24], 远指代词“兀”有两种读音, 即[u31]、 [uai31]、 [u24]。 [31]、 [u31]分别是“这”和“兀”的单字音, [ai31]、 [uai31]是“这外”、 “兀外”的合音, [24]、 [u24]只出现在指代程度的语境中, 是“这”、 “兀”单字音的音变形式(见表 1)。 “乃”只有一种读音——[nai31]。

表 1 绛县方言指示代词一览表

最早关注结构助词“的”的是朱德熙和吕叔湘。 朱德熙(1999年)认为同形的“的”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情况, 即: 副词性“的1”、 形容词性“的2”、 名词性“的3”[1]95-130。 吕叔湘(1984年)认为现代汉语中最常用的语助词读音为[t], 有“的、 地、 得”三种形式, 与句法结构有关的主要有a(我的书)、 a′(我的)、 b(浅近的书)、 b′(浅近的)、 c(我看的书)、 c′(我看的)、 d(慢慢的读)、 e(好的很)等几项[2]122-127, 其中d项是状语标记, e项是补语标记, 与指示代词缺乏语法共性研究, 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其余几类中, a、 b、 c三项分别为名词性领属定语、 动词性关系从句和形容词性定语; a′、 b′、 c′三项是“的”字短语, 即中心语隐含结构。

关于指示代词与结构助词的语法共性研究, 吕叔湘(1940年, 1984年)、 段德森(1992年)、 张伯江和方梅(1996年)、 朱德熙(1999年)、 刘丹青(2005年)、 蒋华(2006年)等都有涉及。 其中刘丹青的观点最具借鉴价值: 刘文认为指示词“这、 那”或指量短语可以兼作领属定语的标记, 甚至可以作关系从句的标记, 北京话的“这”并不是真正的定语标记, 因为“的”和指示类标记在句法上存在差别, 主要在于“的”能兼转指性名词化标记, 可以构成无核(Headless)关系从句, 代替被删除的核心名词(如“我买的”), 而北京话的“这”无法构成这样的无核关系从句。[3]由刘文的这些论述可以看出, 能否构成无核关系从句, 是衡量指代词是否虚化为定语标记的重要条件。

本文采用吕叔湘对结构助词的分类, 同时借鉴刘丹青对指示代词和结构助词语法共性的观点, 讨论山西绛县方言指示代词与定语标记“的”的语法共性问题。

1绛县方言指示代词与结构助词的语法共性

绛县方言的结构助词“的[ti0]”是定语标记, 既可以用于名词性(领属定语)、 动词性(关系从句)、 形容词性定语和中心语之间, 也可以用于“的”字短语(中心语隐含结构), 与普通话“的”的功能完全相同。

1.1近指代词“这”与结构助词“的”

1.1.1“这”与“的”的语法共性

1) 定语为领属性词语或关系从句时, “这”可以替换结构助词。 如(“”表示同音替代, 下同):

例 1我这书包是新的。

例 2看病这钱造叫他花啦。

例 3它是我这书包不是你兀书包。

例 4我要的是我这书包。

上例中的绛县方言“这”都与“的”的功能相当。

刘丹青(2005年)认为, 一个成分具有或兼有定语标记作用的两个句法特点是: ①用了它可以不用“的”类标记; ②删除它必须补进其他标记。[3]上例中的“这”正是这样一个成分: “这”可以替换为“的”, 没有“的”时, “这”不能省略, 否则结构不完整。 绛县方言不能说“我书包”、 “看病钱”, 例如下面的说法在绛县方言中是不成立的:

例 5我书包是新的。

例 6看病钱造叫他花啦。

因此, 指示代词在这里兼有定语标记的作用。

2)“这”还可以构成相当于普通话“的”字短语的“这”字短语, 即中心语隐含结构。 如:

例 8我买这好。

例 9他买这比我买这质量好。

例 10我这好, 你这不好。

吕叔湘(1943年)认为: 省略中心语, “的”字就有了称代作用。[2]122-127刘丹青(2005年)也认为, “的”可以兼转指性名词化标记, 构成无核(Headless)关系从句, “的”代替被删除的核心名词。[3]绛县方言的“这”与“的”在这里具有语法共性, 因此可以相互替代。

3) 从上例可以看出, 绛县方言的“这”与普通话的“这”相比更加接近“的”的功能,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普通话的“这”只能出现在可让渡(Alienable)领属关系结构(亲属关系的领属结构为不可让渡关系)中兼任结构助词, 在关系从句后充当结构助词还很不自由, 绛县方言的“这”则既可以出现在可让渡领属关系结构中(如“我这书”), 也可以自由出现在关系从句后充当结构助词(如“我买这书”)。

二是普通话的“这”代替“的”功能时只能自由出现在主语位置, 不能自由出现在宾语位置, 而绛县方言“这”也可以出现在宾语位置(如“这是我这书”)

三是普通话的“这”绝不能作转指性名词化标记, 构成无核关系从句, 绛县方言的“这”则可以兼作转指性名词化标记, 构成无核关系从句, 如上例“这是我这”和“我买这好”等。

因此, 绛县方言的“这”与“的”具有了更多的语法共性, 与普通话相比也更加虚化。

1.1.2“这”还不能完全替代“的”

虽然绛县方言的“这”与“的”已经有了更多的语法共性, 但还不能完全替代“的”, 这是因为“这”仍保留了其作为指示词的指称作用, 具体如下:

2) “这”所指称的中心语如果是宾语, “这”的结构助词功能受到很大限制。 “这”替代结构助词在主语位置上很自由, 定语既可以是领属关系, 也可以是关系从句, 还可以是转指性名词化标记, 但如果在宾语位置上, 定语只能是领属关系, 如例3、 例4, 不能是关系从句, 更不能是无核关系从句。 如不能说“我说的是看病这钱”, 这句话只能说成“我说的是看病的钱”或“我说的是看病的这钱”, 显然, “这”在宾语位置上还不能完全替代结构助词“的”。

总之, 与普通话相比, 绛县方言“这”的功能更加接近“的”, 也更加虚化, 但由于“这”仍具指代功能, 因此还不能完全替代“的”。

1.2远指代词“兀、 乃”与结构助词“的”

1.2.1“兀、 乃”与“的”的语法共性

1) 定语为领属性词语或关系从句时, “兀、 乃”可以替换为“的”。 如:

与“这”不同的是, “这”兼任结构助词功能时, 近指功能仍然保留, 而“兀乃”兼任结构助词时, 远指功能已经消失, 这从例13可明显看出。 再如:

例 14你眊看, 我买兀乃鞋比他买兀乃鞋质量好。

2) 同“这”一样, 如果定语是名词性或动词性关系从句, “NPVP+兀乃”可以构成相当于普通话“的”字短语的“兀乃”字短语, 即中心语隐含结构。 如:

1.2.2“兀、 乃”还不能彻底替代“的”

在谈到指示代词与结构助词的语法共性时, 绝大多数学者都没有涉及形容词性词语作定语的情况。 但普通话的“的”不仅能出现在领属性定语和关系从句后, 而且能在形容词作定语时或中心语隐含结构中充当结构助词, 如“崭新的衣裳”、 “崭新的”、“红红的脸蛋”、 “红红的”、 “红的”等, 所以这一类问题不应回避。

在普通话和方言口语中, 单音节性质形容词作定语一般不需结构助词, 如“新书”、 “红脸蛋”, 只有状态形容词和双音节性质形容词作定语时或在形容词转指名词的中心语隐含结构中才必须用结构助词“的”, 如“聪明的学生”、 “聪明的”、“伟大的党”、 “黑洞洞的屋子”、 “大大的西瓜”、 “大的”等。 绛县方言形容词作定语与此规律完全相同。

但绛县方言形容词定语后的“的”都不能替换为指示代词“这”或“兀乃”——不论是在“AP+结构助词+中心语”结构中, 还是在中心语隐含结构(“AP+结构助词”)中, 绛县方言都没有“厚厚这棉袄”或“大大兀乃”的说法。 形容词定语后必须有结构助词“的”。 如:

例 21他穿了件厚厚的这棉袄。

例 23大的这好, 小的这不好。

例 25他穿了件厚厚这棉袄。

例 27大这好, 小这不好。

普通话

例 29他穿了件厚厚的棉袄。

例 30红扑扑的脸蛋真可爱。

例 31小英买了件非常漂亮的衣服。

绛县话

例 33她兀脸红红地, 真好看。

例 34小英买了件衣裳, 可好看着哩。

以上三例中, 普通话的语序在绛县方言中虽也能说, 但当地更自然、 更地道的说法是形容词性词语置于谓语位置。 由于形容词性定语在当地方言表达中很不发达, “这”、 “兀乃”没有发生重新分析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 如前所述, 现代汉语中大多数性质形容词尤其是单音节性质形容词作定语不需要结构助词, 状态词作定语时其后附成分“的”(即朱德熙所说“的2”)往往是黏着的, 如“新新的”、 “红彤彤的”的“的”不可略去, 这也是“这”、 “兀乃”难以发生重新分析, 不能替代“的”的原因之一。

3结语

关于从属语标记“的”的来源, 学界有多种看法。 吕叔湘(1984年)认为来自指示词“者”[2]122-127, 王力(1980年)认为来自“之”[4]371-375, 章炳麟认为既来自“之”, 又来自“者”。[5]114绛县方言指示词“这”、 “兀乃”与“的”之间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朱德熙. 说的[G]//朱德熙文集: 第2卷.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9.

[2]吕叔湘. 论底、 地之辨及底字的由来[G]//汉语语法论文集.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4.

[3]刘丹青. 汉语关系从句标记类型初探[J]. 中国语文, 2005(1): 3-6.

[4]王力. 汉语史稿[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0.

[5]梅祖麟. 词尾“底”、 “的”的来源[G]//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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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imilarities Between Demonstrative Pronoun “zhai, wai, nai” and Structural Particle “de” in Dialect of Jiangxian, Shanxi

SHI Xiuju, SHI Rong

(School of Literature,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06,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some grammatical similarities between demonstrative pronoun “zhai(这)/wai(那)/nai(乃)” and structural particle “de(的)”. Compared with that in Mandarin , “zhai(这)” in Jiangxian dialect, is more grammaticalized. It can be used to replace the structural particle “de(的)”, following a headless relative clause or relative clause. With the function of distal terms disappearing, “wai(兀)/nai(乃)” is more grammaticalized than “zhai(这)”. Structural particle function of “zhai(这)”, “wai(兀)/nai(乃)” should be reanalyzed. Since “zhai(这)”, “wai(兀)/nai(乃)” still perform the demonstrative function, they can not replace “de(的)” in all situations, neither can they be used freely because of the indefiniteness feature where an object appears. There is nothing in common between “zhai(这)” and “wai(兀)/nai(乃)” when they follow an adjective attribute.

Key words:Shanxi dialect; Jiangxian dialect; demonstrative pronoun; structural particle

中图分类号:H17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6.01.013

作者简介:史秀菊(1962-), 教授, 硕士生导师, 从事专业: 现代汉语和汉语方言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类型学视野下的晋方言语法比较研究(13BYY047)

*收稿日期:2015-09-07

文章编号:1673-1646(2016)01-0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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