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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4-06-19

李东复 周英伦

(太原市法学会,山西太原 030024)

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李东复 周英伦

(太原市法学会,山西太原 030024)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执法部门一贯强调和必须坚持落实的重要课题。本文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概念和内涵、重要意义、途径构建、保障措施进行了探讨,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单位整体工作方方面面,渗透于执法人员言谈行动,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系统性工程,必须跟进保障措施有力推进。

执法规范化;建设;法治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执法部门一贯强调和必须坚持落实的重要课题,它是保障司法执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集中统一、实施依法治国的必然措施和有效途径。特别是在当前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践行科学发展观要求,优化法治环境,确保经济发展需求,适应新的维稳形势要求的特殊时期,进一步探讨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化则是指人们的行为合于一定的标准。执法规范化,概括地说,就是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符合一定的标准。具体来讲,执法规范化就是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坚持正确执法理念和充分体现国家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目标、标准,不断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程序流程和措施办法,并科学、严谨、认真地用以规制司法、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手段、执法效果,达到司法执法公平正义,赢得法治工作广泛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是丰富的,应该包括这样八个方面:

(一)正确的执法理念

这是指导和规制所有司法执法人员“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行动指南。特别是在中西方司法文化和学术碰撞、交流日趋活跃的今天,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和“党在心中,法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正义在心中”的法治观念,显得尤为迫切和十分重要。

(二)准确的执法依据

执法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这是执法规范化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认定的事实准确无误,运用的法律准确适用,才能谈得上执法规范化。否则,执法规范化就成了无本之木。

(三)严格的执法程序

实施严格的执法程序,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办案和提高法律效率的有效方法步骤和必然途径,同时也是监督和预防司法执法腐败行为的有力措施和手段,司法执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坚决以程序的合法性、严肃性保障实体的正确性。

(四)严密的执法环节

依法办案实际上是一个逻辑的、密闭的、完整的实施法律过程,在这个过程的每个环节,人员素质必须过硬,环节过程精益求精,环节手段逻辑关联,一环扣一环,避免和减少缺失或配接不当,防止发生环节错误,杜绝冤案错案发生。

(五)慎密的执法细节

思路决定出路,细节决定成败。司法执法人员一定要树立认真、审慎办案意识,养成一丝不苟的慎密办案习惯,善于从细节规范执法行为,练就执法本领,塑造执法形象,保证执法效果。

(六)文明的执法礼仪

这是体现司法执法文化,展现执法人员文明素养,凸显人性化执法理念不可或缺的形式和内容,应予以足够重视而绝不能忽略,对维护法律权威和塑造良好执法形象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优良的执法作风

培养和练就司法执法人员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严守秘密、严明纪律、勇于吃苦、深入扎实、连续作战、敢打硬仗等良好执法作风,是保证执法办案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最直接、最外在、最容易展现面貌的形式,应重视抓好。

(八)良好的执法效果

这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直接目的和效果,就是要通过规范一切执法行为和手段,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司法执法部门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党和政府对执法工作的一贯要求,也是司法执法部门的职能所需,更是广大老百姓的众望所盼,它与我们的社会现实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大大加快法治环境建设

优化法治环境,首先强调的是优化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而执法规范化建设,恰恰是从执法主体入手,依法建章立制,依法规制行为,依法评判工作,从法治环境的源头根本上整饬问题,营造执法环境,从而引领和大力推进法治环境建设。

(二)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执法规范化的核心是规范执法,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执法部门的具体化、内容化、形式化,就是要依法司法,依法执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依法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依法来保障经济快速发展,依法来推进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真正具体地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在实处。

(三)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捍卫法律的崇高权威与尊严

执法规范化,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允许司法执法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更不允许徇私枉法和亵渎法律。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除有规定之外,一切都暴露在“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和评判,无论任何人员,一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和挑战法律的现象存在,坚决捍卫法律权威与尊严。

(四)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规范化建设实际上是执法队伍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包括队伍建设的“软”、“硬”件建设,涉及执法队伍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以及德、能、勤、绩的考评机制等诸多方面。严格按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抓好落实,对于解决执法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解决和处理社会矛盾问题的素质能力,充分发挥执法部门职能作用,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构建

认真理清和准确把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从实践层面上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

(一)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要前提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是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赋予司法执法部门新的执法理念。所谓理性执法就是在执法中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所谓平和执法,就是在执法中要平等待人,态度温和,注意疏导群众情绪,及时化解矛盾;所谓文明执法,就是在执法中要举止得当,遵循职业道德;所谓规范执法,就是在执法中要依法办事,言行要符合工作程序。这“八字”理念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要求。

(二)认真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案,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坚实基础

只有学好法才能用好法,才能更好地依法办案,这浅显道理人人都懂。但一些执法人员就是对业务中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办出了“糊涂案”,引发了社会不满情绪。这种屡见不鲜的例证告诫司法执法部门,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从学法用法这一基础开始,从严格依法办案起步,逐步深化提升。

(三)制定和落实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密的程序流程,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司法执法部门要真实有效地把国家和部门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仅靠国家这些现成的法规是不够的,司法执法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便于实际操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这样才能把法律要求,通过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操作、规范的行为、规范的文本,落实为法律行动,产生切实的法律效果,这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必经途径。

(四)注重执法细节的管理把关,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一些执法案件往往疏于细节,败于细节,因执法细节上的疏漏和瑕疵,造成被动甚至大的损失,这方面的教训可以说太深刻了。注重抓执法办案细节,深研细判,把关挡口,这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

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单位整体工作方方面面,渗透执法人员言论行动,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系统性工程,必须跟进强力保障措施有力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司法执法职能部门领导,一定要真正认识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推动,深入开展。要建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组,制定详尽方案,稳步推进,常抓不懈。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

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执法工作,指导执法人员的思想,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这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思想保障。要自觉抵制少数人“西化”思潮,要敢于接受“人情关、权力关、金钱关”考验,把“严格执法,为民服务”根植于心中,打造过硬的“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执法队伍。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检查机制,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包括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等。要通过个案检查、案件评查、执法大检查、明察暗访等各种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及执法人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发展。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充分借助和发挥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信息化管理,及时从中捕获案件信息、监督信息等各类信息,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要及时和充分利用网络披露各种规范化建设信息,清除一些虚假、不实、偏面等社会传言,做好网络舆论宣传,扩展规范化建设效果,有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总之,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利己惠民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地对其研究探讨并深化落实,以此不断推进司法执法全面工作提档次、上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发展,保障广大老百姓安居乐业发挥更好更大的功能和作用。

(责编:赵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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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31(2010)06-0003-03

2010-08-26

李东复(1945-),男,原中共太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现任太原市法学会会长;周英伦(1960-),男,太原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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