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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建设海洋强国的蓝色金融:政策实践、发展模式与支持策略

时间:2024-06-19

王文涛 汪永生

(1.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北京 100038;2.江苏科技大学 海洋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江苏 镇江 212003)

一、引言

海洋兴则国家兴,海洋强则国家强。[1]经略海洋、发展海洋经济一直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环节。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海洋经济也正在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然而,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过度依赖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在这一背景下,以沿海及海洋资源综合开发为目的,强调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进而实现海洋可持续性和包容性增长的“蓝色经济”,[2]不仅受到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也为我国海洋强国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蓝色经济的发展繁荣需要依托金融血脉的供给,以蓝色经济为依托的蓝色金融(Blue Finance),不仅能够为蓝色经济活动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更是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共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支撑。然而,当前我国蓝色金融发展较为滞后,在制度规范等方面面临诸多困境。例如,我国蓝色金融仍属于绿色金融市场的范畴,尚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蓝色金融市场,政府牵头仍是我国蓝色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缺乏完善的政策和市场规则体系,产品设计类型单一等。[3]这些问题都是蓝色金融进一步服务我国蓝色经济发展的掣肘,蓝色金融的发展困境亟需得到解决。

目前,学者们对蓝色金融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蓝色金融的内涵研究。学者们对蓝色金融的内涵探讨经历了由模糊到清晰的过程。最开始,学者们简单地将蓝色金融等同于涉海金融或海洋金融,是传统金融向海洋领域的延伸,认为蓝色金融是以海洋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参与的,为海洋经济活动提供资金筹措、风险配置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的总和。[4][5]随着各国蓝色金融实践的陆续开展,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也对蓝色金融进行了概念界定,其共同点在于认为蓝色金融主要服务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6]与此同时,学者们对蓝色金融的认识也逐渐清晰,认为蓝色金融不是简单地等于涉海金融,而是更加强调蓝色金融对海洋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作用,[7]将蓝色金融看作绿色金融在海洋领域的分支,通过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工具和服务促进海洋环境改善、海洋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支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8](2)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海洋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这已是社会各界共识。现有研究表明,金融发展与海洋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9][10]其通过产业发展、产融结合、资本导向和校准补充四种机制优化海洋产业结构,进而推动海洋经济发展。[11]但随着实证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发现金融与海洋经济发展之间并非简单的促进关系。例如,信贷资金对海洋经济增长使用效率大幅提高,但贡献率却在缓慢下降;[12]金融集聚对海洋经济技术效率的促进并不明显,在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金融抑制”现象。[13]因此,大力发展蓝色金融,开发一系列可扩展的蓝色金融工具,已成为各国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之一。[14]

综上,学者们对蓝色金融的内涵认识逐渐清晰,对金融与海洋经济发展间的关系也已进行了深入探讨,但不难发现,对蓝色金融的研究并不深刻,与我国现实蓝色金融发展联系也不密切,缺乏基于我国蓝色金融发展问题的、符合中国特色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设计。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回顾并归纳了蓝色金融发展的演进历程,总结了当前我国蓝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与我国新型金融市场建设与发展模式相契合的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种蓝色金融发展模式,并进一步落脚到涵盖公益资金、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多元金融产品设计;最后,从政府协调、运行保障和信息共享角度提出支持我国蓝色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二、国内外蓝色金融政策与实践

自2017年欧盟推动的“蓝色金融”概念兴起以来,可持续金融与海洋领域结合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相比于国际蓝色金融,国内的蓝色金融研究和发展较晚,在规范制定和专营机构等方面相对滞后,但也存在发展共性。例如,在政策方面,制定蓝色金融的规范标准、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扩大海洋融资规模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在实践方面,在蓝色债券、蓝色基金等产品不断涌现的基础上,蓝色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已成为蓝色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接下来,将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政策、实践两个方面对蓝色金融发展现状进行梳理。

(一)国际蓝色金融政策与实践

2018年,由全球海洋论坛主持发布的《海洋与气候行动进展评估(2018)》提出面向蓝色经济开展综合金融活动的必要性及相关创新理念,获得了众多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的响应支持。在此影响下,蓝色金融的相关政策和实践在全球范围迅速蔓延。

1、国际蓝色金融政策

国际蓝色金融政策重点经历了从“融资工具发行标准制定”到“结构性风险缓解、多元化渠道拓展”的转变。2018年3月,欧洲委员会与世界自然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合作,制定了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Sustainable Blue Economy Finance Principles)。这是全球首个旨在解决可持续海洋融资问题的自愿协议,[15]其中列出的14条具体原则为海洋经济投融资活动提供了一系列公认的可持续金融标准,同时也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开展蓝色经济的可持续投资提供指导框架。在此基础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组织于2019年3月联合出版了《蓝色债券:海岸生态系统的融资弹性——加强融资行动的要点》,为全球蓝色债券规则指引、市场发行提供了技术指南,积极推进国际组织、资本市场参与方等进行全球海洋与极地项目研究。[16]同年4月,大自然保护协会也发起了“蓝色债券保护倡议”,计划筹集16亿元帮助沿海和岛屿国家进行再融资和重组债务,以实现保护至少30%近岸海域的承诺。[17]随着海洋经济规模和风险损失的不断扩大,除了海洋融资,如何缓解海洋领域的结构性风险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关注。例如:2019年8月,第45届七国集团峰会承诺,未来将通过成立支持海洋风险与韧性联盟(Ocean Risk and Resilience Action Alliance),寻求构建与私营保险和金融部门的伙伴关系;[18]2021年2月,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UNEP FI)发布了《扭转潮流:如何为可持续的海洋复苏提供融资》,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面向可持续蓝色经济提供金融操作指南;[19]2021年7月,二十国集团环境部长会议发布了《G20环境公报》,进一步提议从多种渠道增加资金流动性,实现海洋、土地和气候等目标。[20]

2、国际蓝色金融实践

自2013年蓝色金融崭露头角以来,国际蓝色金融实践得到了快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13年到2017年,全球环境基金、绿色气候基金和世界银行三大机构主导,金融产品以信贷为主;第二阶段是2018年至今,逐渐呈现出多元主体参与、多工具并行的特点。

第一阶段:将海洋投融资需求与机制置于可持续发展框架,最早是由全球环境基金、绿色气候基金和世界银行三个国际机构开展的。据统计,2013—2017年,这三家机构支持海洋保护与气候行动的资金投入从5亿美元增长到20亿美元,资金重点支持沿海人口适应、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海洋渔业和海洋保护区等可持续性发展领域。[21]这一时期的蓝色金融项目相对分散,尚未出台明确的通用指导方案。

第二阶段:2018年9月,世界银行在蓝色经济计划下设立了一个新的多捐助方信托基金——PROBLUE,重点支持以海洋渔业与水产养殖、海洋旅游、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洋运输为代表的海洋产业部门,以及海洋塑料污染防治等领域。[22]欧洲投资银行制定了蓝色可持续海洋战略,承诺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对可持续海洋项目的贷款增加至25亿欧元,涉及可持续海岸保护、蓝色生物技术、可持续海产品和绿色航运等项目。[23]近年来,蓝色债券的出现不仅是全球海洋治理的关键融资工具,也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2018年10月,塞舌尔共和国推出了世界首个蓝色主权债券(Seychelles Government),为扩大海洋保护区、海洋渔业管理和蓝色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资金规模1500万美元,期限10年,其中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优惠贷款各占1/3,同时通过一系列信用增级工具,使蓝色债券的实际利率从6.5%降至2.8%,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24]2019年1月,北欧投资银行发行一支规模更大的海洋债券——北欧—波罗的海蓝色债券,募集资金高达20亿瑞典克朗,期限为5年,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和水污染预防项目、水域和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沿海和开放海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25]2019年7月,摩根士丹利作为独家承销商,为世界银行发行了1000万美元的可持续债券,这也是金融服务公司开展的第一个蓝色债券业务。[26]

此外,一些多边开发银行也开始致力于开发海洋领域的投资项目。例如,2019年5月亚洲开发银行(亚行)推出了“亚太地区健康海洋与可持续蓝色经济行动计划”以及相关的亚行海洋融资倡议(Oceans Financing Initiative),行动计划侧重于四个领域:蓝色经济、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海洋污染源控制和可持续港口基础设施。该融资倡议不仅利用公共部门资金来吸引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各种资金,还建议使用一些创新型金融工具,如信用增强型蓝色债券和收入担保,以降低项目风险并提高其可融资性。[27]2021年10月,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发布了《蓝色金融指南》,基于绿色债券原则和绿色信贷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蓝色项目类别,确立了将一般蓝色经济融资原则转化为蓝色债券发行和蓝色贷款的指导原则。[28]

(二)国内蓝色金融政策与实践

由于“蓝色金融”理念和实践起步较晚,且主要是跨国组织或机构推动,主权国家层面的行动尚不多见。我国从“十二五”规划开始重视涉海金融服务业和构建海洋金融服务体系,目前尚未提出蓝色金融相关的宏观指导意见或政策规划。但在海洋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部分省份或城市提出了一些本地的蓝色金融政策,还有一些金融机构开展了地方性的蓝色金融业务。因此,这里将首先梳理全国层面海洋/蓝色金融政策的演化历程,在此基础上,列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蓝色金融实践。

1、国内蓝色金融政策

从国家层面来看,2013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要研究支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9]在2017年发布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培育壮大涉海金融服务业,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体系。[30]在此政策的指导下,201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等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元化融资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重点和方向。[31]同年8月,自然资源部与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注重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性,探索符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构建海洋经济抵质押融资产品体系,形成海洋经济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等等。[32]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探索蓝色债券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33]这为我国下一步开展蓝色金融实践提供了方向引导,蓝色债券也有望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可持续金融的重要支点。

从地区层面来看,在国内城市中,青岛最早提出了发展蓝色金融。2011年3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将围绕服务蓝色经济区建设,致力于发展健全的金融体系、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创新的金融业务,形成蓝色金融的鲜明特色和优势。在此后较长时间内,其他地区鲜有发布蓝色金融相关的政策方案或指导意见,涉海金融政策大多面向传统渔业的海洋信贷和地区性海洋产业基金。直到2021年,山东、广东在各自的“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中再提“蓝色金融”。比如,山东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洋绿色信贷业务、蓝色债券试点,创新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业务,支持青岛建设蓝色金融研究院;广东省提出加快发展蓝色金融产业,推动设立国际海洋开发银行,积极争取以深圳前海为中心创建“中国蓝色金融改革试验区”。2022年3月,《山东省“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提出,支持威海市探索建设蓝碳交易平台,推动海洋碳汇由资源转化成资产。

2、国内蓝色金融实践

与国际蓝色金融实践一致,蓝色债券作为海洋治理的主要融资工具,在我国蓝色金融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表现出巨大潜力。目前,从最具代表性的几个蓝色债券来看,主要支持海洋可持续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等领域。为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2020年9月,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和巴黎分行联合成功发行了双币种蓝色债券,品种包括3年期5亿美元和2年期30亿人民币两类,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污染防治、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环境可持续管理等,[34]蓝色债券币种多元化特征显著。为推动海洋产业发展,2020年11月,由兴业银行独立主承销的青岛水务集团2020年度第一期绿色中期票据(蓝色债券)成功发行,发行规模3亿元,期限3年,募集资金用于海水淡化项目建设,成为我国境内首单蓝色债券,也是全球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首单蓝色债券。[35]2022年3月,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再次为青岛水务集团发行蓝色债券,用于海水淡化厂扩建工程项目建设。[36]当月,中广核风电面向专业投资者,在深交所市场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蓝色债券)(第一期),共包含两个品种:一是发行总额15亿元、票面利率2.95%、债券期限3年的“22风电G1”;二是发行总额5亿元、票面利率3.79%、债券期限10年的“22风电G2”。这也是交易所市场首批专项服务海洋经济的蓝色债券。[37]

2021年6月,青岛银行和IFC合作制定了全球首个蓝色资产分类标准,界定了蓝色金融支持的7大板块37个子行业的合格活动,为蓝色债券、蓝色信贷和蓝色投资等蓝色金融业务提供有益参考。为了进一步落实合作,2022年6月,IFC又联合亚行和来自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四家境外投资机构为青岛银行安排1.5亿美元的蓝色银团贷款,计划3年内支持50个蓝色金融项目。这是境外开发机构创新性地使用蓝色信贷,对华开展的首笔蓝色金融投资业务。[38]除此之外,由于海洋生态系统在固碳规模、效率和储存时间上具有巨大优势,随着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启动实施,蓝色碳汇(蓝碳)的效用和价值愈发凸显。为了加快培育蓝色经济增长新动能,国内相关金融机构也主动探索蓝碳金融产品,助力实现“双碳”目标。2021年8月,兴业银行青岛分行以胶州湾湿地碳汇为质押,向青岛胶州湾上合示范区发展有限公司授信流动资金贷款1800万元,标志着全国首单湿地碳汇贷落地。[39]2022年5月,中国人寿财险与威海市楮岛水产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全国首单海洋碳汇指数保险合同,旨在解决灾后海草床碳汇资源救助和养殖维护资金短缺等问题。[40]其他沿海省份也在争相开展蓝碳金融实践,如江苏盐城落地全国首单基于自然的鸟类友好型生态修复蓝碳远期质押贷款,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与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合作设立全国首个蓝碳基金。

(三)国内外蓝色金融存在的不足

通过梳理国内外蓝色金融政策与实践,发现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蓝色金融仍处在探索阶段,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缺少权威可行的蓝色金融标准与指导原则。目前蓝色金融领域比较公认的只有“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原则”,但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目录,因此已发行的蓝色债券主要还是参考绿色债券的框架标准[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中涉及到一些海洋开发与保护支持项目,包括1.4.1.1海水、苦咸水淡化处理、3.2.1.9海洋能开发利用装备制造、4.1.3.3绿色渔业等。(参见: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4052500/index.html)。其次,推向市场的蓝色债券也面临不少挑战。比如,这些债券融资主要依靠公共资金(官方发展援助和赠款),私人资本的参与程度远远不足,将蓝色债券计划与沿海国家的国内市场联系起来可能是吸引私人资本投资蓝色经济的关键。[41]最后,蓝色金融规模偏小、产品类型单一。过去10年,全球蓝色金融融资总量尚不到蓝色经济规模的百分之一,无法满足蓝色经济的增长需求。[42]在产品类型上,以蓝色债券为主,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模式使用较少。

三、推进蓝色金融发展的模式及产品设计

(一)蓝色金融发展模式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海洋强国建设,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完备的蓝色金融发展模式。蓝色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在初始阶段离不开公共部门的科学规划与引导,随着蓝色金融市场的各项功能发育成熟,越来越多民间资本进入并与市场深度结合,政府便可以适时让位于市场主体。所以,根据不同发展阶段,蓝色金融推动海洋强国建设的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分别发挥“公共蓝色金融”的统筹引导作用和“市场蓝色金融”的服务协调作用。公共蓝色金融一般不以获取直接的经济收益为目的,而是根据国家战略需要扶持关键海洋产业、助力海洋科技创新以及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系统;市场蓝色金融通常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利用专门贷款、蓝色债券、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等开展蓝色金融业务。

1、政府主导下的蓝色金融模式

在蓝色金融发展初期,需要依靠政府主导推动公共蓝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央政府要率先推动蓝色金融标准制定,为国内乃至国际蓝色金融业务开展提供参考方案;重点打造具有示范意义的国际或区域性的蓝色金融中心,争取在全球蓝色金融市场中实现领先;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率和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对蓝色金融的支持力度;在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契机下有序吸引境外资本。地方政府要在中央政府的统筹框架下,结合区域内的要素特点和比较优势配置蓝色金融资源,既要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创新蓝色金融产品,加大对蓝色领域的信贷资源配置力度,又要鼓励创设蓝色金融的专门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并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例如,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应由政府牵头创设蓝色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新兴产业、涉海重大研发项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同时设立蓝色产权、股权交易所和金融资产交易所,形成具备有效客户筛选、价格配对撮合等功能的金融资产流转通道。

2、市场主导下的蓝色金融模式

随着蓝色金融发展的不断成熟,蓝色金融支持海洋强国的政策制度、运行机制和市场环境趋于稳定,政府更大限度地将主导权让渡给市场和商业金融机构,以便充分发挥市场的分散化资源配置优势及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功能。在市场主导模式下,蓝色金融市场的资本来源从政府直接资助转向间接的市场化融资,发挥出更大的杠杆效应,加速蓝色金融体系对海洋领域的全面渗透。间接的市场化融资途径包括发展银行间金融机构的银团贷款业务、蓝色企业上市融资、建立民间资本主导的蓝色投融资中心、引入其他蓝色金融中介机构等。上述做法在我国部分沿海城市已经得到初步实践,由于各地条件不同且政府指导意见各异,还未形成可推广的普遍性经验。值得注意的是,由市场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而是后者的功能发生变化。政府仍然需要主导建立并完善蓝色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督机制与信息披露机制,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对某一领域的过度投资,以及金融泡沫带来的海洋产业衰退风险。

(二)蓝色金融产品设计

随着对蓝色经济的探索不断加深,逐渐衍生出多种类型的蓝色金融产品,包括公益资金、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其中,公益资金分为公益组织赠款和企业社会责任资金;债权投资分为小额信贷、循环贷款基金、银行贷款、项目债券和主权债券等;股权投资分为影响力投资、种子投资、债务互换和众筹等,具体见表1。

表1 主要的蓝色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1、公益资金

第一,来自慈善机构或官方发展援助等公益组织的赠款项目。由于缺少财务回报预期,这些赠款适用于那些不愿考虑商业性投资、难以保证收益来源或处于早期阶段的蓝色项目。获得赠款的投资项目通常会附带非常严格的条款,如过程管理要求、提交项目进展和结项报告。赠款的资助期限不长,往往不超过1年。目前,国际上各类蓝色赠款项目的资金规模大小不一,最多可达到数千万美元,但这仍然满足不了全球范围内的海洋资金缺口。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CSR)资金或企业捐赠。与公益组织赠款相比,CSR投资可能会为企业带来间接收益。在蓝色经济领域,它主要面向航运、渔业、水产养殖和废弃物管理等供应链优化。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无偿投资基础设施或教育来开拓新市场。由于CSR资金一般不要求信息披露,所以可能出现“漂绿”现象,即一些企业通过象征性的CSR投资来抵消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监测机制和标准以确保CSR投资的规范性[注]漂绿(Greenwash)是由“绿色”(green,象征环保)和“漂白”(whitewash)合成的一个新词。用来说明一家公司、政府或是组织以某些行为或行动宣示自身对环境保护的付出,但实际上却是反其道而行。。

2、债权投资

第一,小额信贷。这是典型的以债务为基础的无担保贷款,既可以由商业银行提供利息较高的贷款,也可以由非政府组织和会员制组织作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无息贷款。在蓝色经济中,小额信贷已应用于小型渔业和水产养殖业的资金需求。

第二,循环贷款基金(RLFs)。RLFs有时也被称为绿色循环基金,主要向融资困难的个人、企业或社区提供贷款。相比传统的金融工具,它在借款条件上更加灵活,如接受多种形式的抵押品。“循环”的含义是贷款首先由中央基金分配,资金池随着贷款偿还而获得补充,然后再向其他申请人发放新的贷款。RLFs的资金来源通常由慈善组织、政府基金和私人资本共同资助。目前,RLFs在蓝色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渔业。

第三,银行贷款。这是最常见的金融工具,原则上广泛适用于许多蓝色经济部门,为其提供固定期限、中期或长期的融资选择。企业申请商业贷款需要满足许多条件,包括良好的企业运营和商业计划、抵押品的可用性和稳定的现金流等。作为放贷机构的银行对企业经营活动也能产生重要影响,比如,由欧美15家银行签署的“波塞冬原则”,用以评估和披露金融机构的船舶贷款组合是否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设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注]波塞冬原则是由荷兰、法国、丹麦和挪威等国的15家银行在2019年共同签署的首个针对金融机构的行业气候协议。该原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的船舶金融业务与负责任的环境行为保持一致,并激励国际航运业加速脱碳进程。(参见:https://www.poseidonprinciples.org/#home)。

第四,项目债券。它是指私营部门中专门为某一特定项目而开展的融资活动,债券偿还完全来自该项目的运营收益,而无须牵涉发行方的其他收入来源。项目债券具有期限长和固定利率的特征,因此适用于海洋周边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海洋风力发电、海上运输基础设施。同时,项目债券在蓝色经济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障碍,最显著的是需要足够大的发行规模,而能满足这一要求的海洋部门并不多。

第五,主权债券。与项目债券的融资机制基本相同,区别在于主权债券的发行人是主权实体,因此风险偏好通常低于私营部门,票面利率也较低。前文已经提到,2018年塞舌尔发行了世界首个蓝色主权债券,其成功的关键是包括全球环境基金和塞舌尔政府在内的许多利益相关方的不懈努力。如果各方缺乏强烈的政治意愿,债券发行也很难取得成功,尽管如此,协议达成还是用了几年时间。

3、股权投资

第一,影响力投资。这是一种旨在产生可衡量其社会和环境影响以及经济回报的投资方式。最常见的是股权形式,有时也包括债权和其他资本形式的混合模式。蓝色经济中的影响力投资已在以自然资本和产品创新为重点的项目中开展。资金筹集规模一般较低,原因是缺乏具有适当规模和风险调整回报的可投资项目以及海洋投资普遍存在不确定性。

第二,种子投资。种子投资一般面向初创企业的首轮融资,主要依赖于私人关系、天使投资者和风险资本家提供资金。种子投资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只要一家海洋类企业提供一个好的产品方案并且处于早期阶段,那么,它就容易受到种子投资的关注。相比而言,水产养殖、生物勘探、可再生能源的创新和解决方案将更可能获得种子投资。

第三,众筹。它属于种子投资的一种新形式,一般通过网络平台聚集大量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可以选择投入较少的资金而获得相应股份。虽然近年来涌现出许多众筹平台,但有关蓝色经济的大型众筹只有零星出现。随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完善,蓝色众筹将有巨大的成功潜力。

四、支持蓝色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支持蓝色金融发展的组织协调策略

首先是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机制协调,涉及到财税部门、金融部门、科技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海洋局等,需要这些主体共同制定蓝色金融驱动海洋强国的指导意见与实施方案,建立起评估、通报和信息披露制度,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其次是政府资源配置协调,要求政府预算资金在海洋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间配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如在产业上优先考虑海洋信息技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清洁能源等新兴海洋产业,在主体上优先支持创新能力强、风险高的中小型海洋企业,并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来撬动私营部门资金。[44]最后是国际国内双战略规划协调,既包括在国际上开展海洋经济技术交流和蓝色金融资本合作,增强我国在全球海洋领域的话语权和辨识度;又包括结合国内海洋发展形势与趋势,构建现代化的海洋产业与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管理体制规划、海洋资源规划、海洋产业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衔接。

(二)支持蓝色金融发展的运行保障策略

首先是专业人才供给保障,蓝色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依赖跨领域、多学科的人才层次体系。需要制定海洋人才管理政策、整合海洋专业教育资源、提高区域科技优势等方式培养或引进高质量人才,同时借助学术论坛、会议和非政府联盟等平台加强国际化合作培养。其次是法律监管保障机制,根据海洋领域的特点补充完善相关法律监管机制。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风险投资法》《证券法》《企业购并法》《产权交易法》等创业投资相关法律。再者是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应建立海洋产业环境数据库及监测机制进而完善蓝色资产的评级体系,降低投资者对海洋产业项目的评估成本。最后是中介服务支持保障,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担保机构等市场蓝色金融主体,它们作为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桥梁,有偿为海洋企业提供放贷、股票/债券承销、信用评级和担保等服务。

(三)支持蓝色金融发展的信息共享策略

首先是平台互通共享,指的是投资方通过蓝色融资需求方的信息披露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需求方综合考量各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条件。在实现双方意愿匹配后,信息共享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共享、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细目共享、项目双方信用评价和损益情况共享等。其次是交互学习开放共享,它旨在解决由于不同涉海领域和学科内容隔阂而造成的沟通效率低下问题。蓝色金融机构需要扩充海洋产业链供应链、科技创新与生态环境知识,有针对性地提供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并进行投后监管;涉海企业需要学习金融机构的投资条款、投资范围以及政府投融资政策,选择与自身需求相匹配的融资方式。最后是科技创新成果共享,以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创新成果共享不仅能够加速不同海洋部门之间的深度融合与功能集聚,还能提升蓝色金融的信息交互速度、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实现实时交易等。

五、结语

蓝色金融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营造有序的蓝色金融环境对于化解海洋可持续发展等系列问题具有巨大潜力。当前,许多跨国组织、多边机构及主权国家已经意识到并开始探索市场激励和资金支持下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普遍规则,[45]为未来海洋产业增长寻找新的引擎和动能。反观国内,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部分金融机构尝试推出蓝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或与相关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开发蓝色金融项目,但从广度和深度上看仍然相对有限。随着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正式确立,海洋蓝色碳汇在降低碳排放上前景广阔;同时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海洋船舶、海洋运输和滨海旅游等遭受严重损失,这也给传统海洋产业的节能改造、绿色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提供机遇。在此背景下,站在海洋强国的战略全局角度,首先应细化国际蓝色金融的相关准则,制定合理、可行且普适的蓝色金融标准和流程;然后以此为指导,加速我国海洋经济活动向蓝色增长转型,推动成功经验在国际社会的应用,特别是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示范推广,充分发挥蓝色金融的支撑作用,拓宽蓝色项目的融资渠道。这对推动我国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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