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蒋 多 王海文
(1.中国传媒大学 文化发展研究院,北京 100024;2.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国际贸易学院,北京 100024)
在文化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正迎来难得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文化服务进出口95.6亿美元,其中出口51.3亿美元,是2006年的3.2倍。从增长率来看,2001年至2013年,中国文化服务出口年均增长26.3%,高出文化产品出口年均增长7.2个百分点,文化服务出口占文化产品和服务总体出口的比重从9.1%迅速增加到17%。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为统计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对全国对外文化贸易工作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强调要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完善文化领域对外投资统计,统一发布对外文化贸易和对外投资统计数据。因此,要全面、深入、细致了解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状况,进行科学的判断和决策,必须将其统计工作置于更加重要的地位。
对文化服务贸易统计进行研究和实践操作,首先需要厘清定义,梳理相关分类,全面科学地把握当前国内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分类的总体状况。
目前国内外较为一致认同的文化贸易概念,是指国际间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贸易方式, 是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或文化产品和服务输出,购买外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过程称为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或文化产品和服务输入。国际文化产品和服务是跨境产物, 是文化产业国际化经营的必然。“文化产品”属于产品范畴,“文化服务”属于服务范畴。
文化服务贸易不仅是一个学术概念,也是与统计、应用、管理密切相关的操作性概念。关于文化服务贸易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官员及业内人士众说纷纭。这一方面表明,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正处于活跃期,所涉部门繁多,在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其行业部门边界不断变动扩张,相关领域的实践如火如荼,概念内涵和外延并不稳定,急需统计实践的紧密追踪和全面反映。另一方面,对文化产业的统计分类直接影响着文化服务贸易的相关统计分类。由于各国、各国际经济组织对于文化产业的统计分类和口径所造成的信息偏差和误判,亟待在国际化的统计实践中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
1、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相关分类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对文化服务做了如下的划分:在商业服务中,有法律服务、软件服务、数据处理和数据库服务、广告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在视听服务中,有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分销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录音服务;在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除视听服务外)中,有文娱服务、新闻社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和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和娱乐服务。此外,近几年涌现出的文化会展服务、文化中介服务、文化咨询服务等新型服务以及相关的文化产品,也属于文化服务的范围。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相关分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国际文化服务贸易进行了如下描述: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关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交易,细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声像和有关服务,二是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第一类包括(影片或录像带形式的)电影、收音机、(实况或提前录制的)电视节目和音乐制品。这里还包括租用费用的支出和收入、演员、导演、制片人等(或编表经济体中非居民)从作品在国外播放而得到的报酬,卖给传播媒介、在制定地点上映次数有限的播映权费。有关戏剧、音乐作品、体育活动、马戏等活动的演员、制片人收到的费用,以及这些活动(电视、收音机等)的放映权费用也包括在内。第二类包括其他文化和娱乐活动,如同博物馆、图书馆及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有关的活动。这里还包括国外教师或医生提供的函授课程的费用。(IMF,1995)
表1是目前主要国际组织和机构依据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标准进行分类的情况。从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概念上看,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情况中,文化贸易中的文化商品同时具有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二者很难截然分开。
表1 主要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文化贸易分类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相关分类
(1)按照“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进行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常把文化贸易按交易对象性质划分为“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服务贸易”,这是目前广泛应用的分类方法。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其发表的《文化、贸易与全球化》(Culture, Trade and Globalization)中对这两个概念作了如下定义:
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基于个人和集体创作成果的文化商品在产业化和在世界范围内销售的过程中,被不断复制并附加了新的价值。图书、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录音带、电影、录像带、视听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设计组成了多种多样的文化商品。
文化服务是指满足人们文化兴趣和需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不以货物的形式出现,它是指政府、私人机构和半公共机构为社会文化实践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文化支持。这种文化支持包括举行各种演出,组织文化活动,推广文化信息以及文化产品的收藏(如图书馆、文献资料中心和博物馆)等。
(2)按照“核心层与相关层”进行分类
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文化贸易的分类和统计描述上做出创新,依据贸易对象反映文化内容的程度差异,将文化产品和服务划分为核心层和相关层。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文化产品大都拥有无形元素(文化内容)和有形元素(物质支持)。“核心文化产品”是指能够反映和传达文化创作内容的产品;“相关文化产品”指支撑、生产、配送“核心文化产品”的活动和支持要素,是有益于核心文化元素创作、生产和销售的服务、设备和材料,它们是为创作、生产和传播文化内容服务的,而其本身并不一定能够反映文化内容。比如,CD与版权相联系时就被定位为核心产品,但一张空白的CD和CD播放设备则被划分到“相关层”。第二,新的分类在有关“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划分区别中产生,创意产业比传统产业更多地关注创意的过程,包括了类似软件、广告、建筑和商业服务。这些活动和产业中产生的产品被定为“相关产品”,更传统的文化产品被定位为核心文化产品。其产品数据来源于联合国日用品贸易数据库;服务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BPM)。
表2 按照“核心—相关”标准的详细分类
(3)按照“纵向领域-横向领域”进行分类
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FCS)在1986年的FCS基础上通过其标准的定义,并考虑到文化产品生产和传播的全球化的影响,提出了“文化圈”的概念,意指由文化的创造、生产、传播、展览/接受/传递、消费/参与五个不同阶段组成的网络状循环。该框架由此还提出了“文化领域”的界定,认为文化领域包含一系列具有文化性的生产制造、活动和实践的部门,可具体分为纵向领域(核心领域和相关领域)与横向领域两大类,详见表3。
表3 关于文化领域的界定
4、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及其他有关机构的分类
从2008年开始,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际贸易中心(ITC)五家机构联合发布《创意经济报告》,该报告第一次展现了联合国整体对创意产业的观点,并在综合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贸易中心秘书处的分类方法、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的基础上,第一次对各国创意产品和服务贸易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该报告指出:创意产业是国际贸易中最具活力的新型产业之一,理解贸易特征的关键问题是考察创意产业如何通过跨境贸易创造价值以及每种创意产业的价值链的前后向联系是什么,以便准确地评估对进出口国的影响,虽然至今仍然不可能采用更加精确的投入产出分析来评估正向或反向的溢出,但可以大体反映市场趋势和贸易流通方向。正是基于联合国日用品贸易数据库和联合国创意经济和产业全球数据库,报告对所统计的创意产业贸易数据涵盖的服务领域作了如下表述。
表4 关于创意产业贸易涵盖的服务领域分类
5、其他国际贸易研究机构和学者的相关分类
国际上还有一些贸易研究机构和专家把文化贸易分为硬件贸易和软件贸易。这种分类方法最初是由Van Grasstek2005年在《Treatment of Cultural Goods and Servic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一文中提到,他指出,从概念上讲,可交易的文化实体可被定义为能生产或分配物质资源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能通过音乐、文学、戏剧、喜剧、文档、舞蹈、绘画、摄像和雕塑等艺术形式娱乐大众或激发人们思考。这些艺术形式,有的能以现场表演的方式(如音乐厅和舞台剧)展示给大众,有的却是先被存储记录下来(如在压缩光盘里)再卖给大众。这里面同样还包括储存和分配文化产品的机构。它们有的以公共服务的形式存在(如图书馆和博物馆);有的以商业的形式存在(如电视台和美术馆),有的则两者兼而有之。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将文化贸易对象分为文化硬件和文化软件,具体划分如表5所示:
表5 以“硬件—软件”为划分标准的文化贸易分类
以上各种分类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在文化服务贸易中有不同的应用,怎样对文化服务贸易进行更加准确和详细的分类,仅仅靠参考数据和相关的事实是无法得到解决的。而且也没有任何一种国际分类体系把文化产品或服务作为一种单独的类别。相反,文化产物总是分散在几项类目之下并且经常被列在成为“其他”或“附加项目”的普通分组里,真实地、在必要的细节水平上区别文化贸易数据成为不可能的事情。文化服务贸易分类在文化和商业层面,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社会目标、哲学和审美观念的不同,而不是生硬的数据。
第一,文化产业分类体系的修订为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我国文化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文化发展的新形势给文化统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2012年8月,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正式出台。该分类办法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础,根据文化及相关单位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不再保留2004年分类方法中关于“核心层-外围层-相关层”的划分,调整了类别结构,增加了与文化生产活动相关的创意、新业态、软件设计服务等内容和部分行业小类,减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类别,这为文化贸易统计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改进与创新为文化服务贸易统计铺平了道路
2012年8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确定了法律依据。从2011年开始,有关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的贸易数据开始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申报和收集。此外,商务部于2011年发布《关于做好文化服务贸易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服贸统便字〔2011〕59号),在安徽、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6省开展全国文化服务贸易统计试点,以研究建立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并将相关数据作为商务部文化出口重点奖励资金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上述做法为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统计实践铺平了道路,也构成了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文化服务贸易专项统计制度。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研究普遍缺乏统计支撑,基于行业统计数据进行个案研究或者从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中挖掘整理的做法并不能涵盖全部,统计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十分突出,加上国际文化贸易所涉行业部门众多,行政多头管理现象明显,使得统计分类、归口管理、统计手段等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些统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势必反过来影响相关研究的深度介入和科学决策的制定。
1、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的目标
顺应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并结合目前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的实践,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又可与国际接轨的部门协调、管理统一、规范有序、高效可行的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推进与体系相一致的统计制度建设,提升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水平,为促进我国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2、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的原则
统计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严谨的工作,要求统计边界清晰、统计口径可比、统计设计科学、统计发布规范、统计渠道畅通、统计保障有力。在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需要注重如下建设原则:
(1)贯穿“两转变”的指导思想
所谓“两转变”,指的是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形势,最大最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最优最快地走上内涵式发展道路,从而实现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这两个根本性转变。所构建的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要有利于我国文化经济发展,促进我国文化企业走向市场,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加快我国文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进程。
(2)体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文化贸易的作用和意义,非常重要的一点体现在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因而要为结构性数据和指标的获得做好基础性工作,从而为深入的统计分析奠定基础。
(3)反映国家文化的个体性和特殊性
文化服务贸易不同于货物贸易。货物贸易的重要贸易动因是价格差,而文化服务贸易则更在于文化服务品质、内容的差异。特别是对国家、城市而言,其文化的个体性、特殊性对贸易结构、竞争力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指标的设计和选取需要充分考虑文化资源历史、现状,反映一国文化贸易的个性和特殊性。
(4)遵循层次性、可比性、实用性、规范性等具体编制原则
从指标的选取直至指标体系的建立,要在不同层次上把握文化贸易发展状况,从而形成系统、多级、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指标之间要在纵向及横向上具有可比性,即同一对象这个时期与另一个时期可以作比,不同对象之间比较,可以找出共同点;此外,所选择的指标简单易行,数据可得,而且从统计方案的制定、统计调查的实施、统计数据的发布到统计信息的使用,都应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如此才能保证评价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从高效、经济的原则出发,以国家统计局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为基础标准。该分类是以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制定的,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相衔接,因而应该成为各行业部门统计分类的标准和分析的基础,其他划分方法以及因需要而进行归并研究均可以在此基础上得出所需结果。同时参考商务部等10部门2012年发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确定统计内容和范围。
2、结合外汇管理改革、跨境人民币结算办法改革、海外务工劳务收入支付等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2012)的基础上,修订文化服务进出口统计的具体办法,做到协调一致,避免统计口径不一、方法各异、数据有别而造成的统计重复浪费及数据误判。对于标准以外结合所辖部门特点设计的其他分类及指标应予以鼓励,从而可以获得更加全面、多视角的观察和深入的分析。
3、鉴于国际文化贸易包括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两大部分,对于文化产品部分可以依循传统货物贸易统计方法和渠道获得,而对于文化服务部分,应依循GATS相关规定,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四种贸易模式加强统计。要格外重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即BOP统计和FAT统计,充分利用现有统计渠道和资源强化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统计。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有的“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包括利用好现有的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统计系统等。
4、逐步规范统一国内各省市关于国际文化贸易统计发布标准和监管,编制权威发布的国际文化贸易统计年鉴。同时要重视年度统计以及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中对于文化企业单位的调查统计,做好国际文化贸易所涉单位的微观统计,从而不仅从宏观同时从微观视角全面呈现国际文化贸易统计全貌。
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文化贸易统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经具备了很好的基础。目前亟待要做的就是在现有统计条件和资源基础上进行协调、统一、规范和完善。从统计对象和内容来看,基于当前和未来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尝试从全球价值链的角度考虑界定贸易增加值,以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贸易模式为主进行统计,特别需要重视BOP和FAT统计;在国际投入产出活动的基础上,细化每个类别中的价值创造活动,把握生产、制作、消费、传播的整个价值创造和增值过程;在现有统计类别的基础上,进行增补、细化和调整,明确贸易活动的领域和环节,去除不合理或难以统计的内容,突出中间产品和服务以及生产性服务内容,基本建构起新闻出版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动漫游戏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相关会展服务、创意设计服务、其他相关文化服务共8大类组成的文化服务贸易统计类别体系。
在数据获取途径和统计方法方面,注重一致性和权威性,既要发挥不同部门开展文化统计的积极性,又要重视协调、合作。特别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统计力量,如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等,作为完善我国文化服务贸易统计的重要途径。对于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如中影集团、中国电影海外推广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等,要密切跟踪,配备专门力量进行数据的及时报送。而对于不断壮大的民营文化企业,要重点联系,给予统计扶持和激励,使之成为监测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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