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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助学贷款政策变革中政府干预机制博弈分析*

时间:2024-06-19

丁立波 冯素玲 李帮义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6;2.济南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一、引言

我国现阶段的助学贷款政策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模式,经历了四次大的政策变革,前三个阶段都是以高校所在地银行为经办银行。从2003年还贷高峰面临的种种困难开始,银行放贷积极性大大受挫,国家助学贷款普遍遭遇银行拒贷难题,学生无法获得新的助学贷款,贫困生资助工作重新面临巨大压力,国家助学贷款市场陷入市场失灵困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就是在这种困境下由中央政府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行干预的产物,是由政府指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1]截至2011年,我国累计为普通高等学校889.67万名学生发放488.62亿元贷款,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人数和金额逐步增长为410.48万人和232.21亿元,并逐步成为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2]

我国助学贷款政策一系列变革是由最初市场需求推动到政府主动干预逐步完成,政府干预在国家资助整体系变革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中政府要求成立各级资助机构负责贷款运作、规定各级财政进行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措施充分体现出政府干预市场的特征。[3]在助学贷款政策中,信贷资金是政策得以实施的基础,因此无论政策如何变化都离不开信贷资金供给者——银行——的参与。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大量贷款需求,银行参与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决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能否顺利实施,而信贷风险的有效防范则是决定银行参与积极性的重要因素。由于靠银行自身力量难以控制和防范借款学生贷款前后的道德风险,通过政府对助学贷款市场进行干预,帮助银行防范信贷风险,保障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尤为重要。

国内关于政府干预助学贷款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老机制助学贷款信贷风险的防范。李红桃提出了加快国家助学贷款立法为其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建议,[4]陈忠斌则提出努力降低主观性风险、解决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目标分歧、建立风险合作基金的对策,[5]黄维、沈红认为有必要进行国家助学贷款二级市场开发,[6]徐震、王新丽认为信贷配给是由助学贷款政策性与商业化运作冲突、信息不对称、利率刚性,以及银行内部委托(代理)等多方面因素造成,可通过赋予银行一定利率活动权、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设立教育发展银行、构建助学贷款担保机制以及强化银行内部的激励与监督等措施来解决。[7]田川认为,助学贷款属于政府补贴贷款利息的商业信贷业务,其偿还风险明显高于一般商业性贷款,提出尝试引入保险机制转移风险、建立助学贷款止损制度,以及担保基金等建议。[8]魏莉则提出了构架社会诚信环境、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创建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等防范机制。[9]丁立波提出政府应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而不是向学生采取过多的倾斜政策的建议。[10]唐俐俐认为必须解决政府作为教育和信用等准公共产品提供者的主体缺位问题以破解国家助学贷款机制的激励相容缺失。[11]

以上关于政府干预助学贷款政策的研究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模式形成和风险防范机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由于新政实施时间较短,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毋庸置疑,政府通过干预市场纠正失灵的动机是为了寻找更加科学的助学政策实施机制。因此,政府干预市场失灵的机理如何,这种干预是否科学,干预对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产生了何种的影响,以及干预存在的缺陷等都是亟待回答的问题。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本文运用博弈理论开展研究。

二、老机制助学贷款市场失灵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研究的是在存在相互外部经济条件下的个人选择问题,关注参与主体的利益冲突时的决策。[12](P2-3)因此以博弈论为基础开展研究,有利于厘清借贷双方决策环节中的问题,找到市场失灵的根源。由于政府干预程度不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老机制助学贷款运行环境并不相同。老机制助学贷款也是政策性贷款,但其具体运作是由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银行经营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讲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其贷款经营按商业化运作,借贷双方在市场经济中是完全平等、独立产权的市场主体,其信贷行为是纯粹市场行为,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则具有更明显的政府干预特征,因此,研究中将老机制助学贷款运行环境界定为“市场机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环境界定为“政府干预”。

(一)模型假设与说明

市场机制下的借贷决策过程是由经办银行(贷款方)与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高校学生(借款方)进行理性决策的过程。假定这个博弈过程中借贷双方均知道对方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即博弈中的信息是完全的;另外决策过程中参与人在行动上有先后次序,即双方为动态博弈。

1、博弈参与人为贷款方和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方。

2、市场机制下,贷款方有选择放贷与否的自主权,政府不贴息。

3、假定博弈双方均能以各自最大化收益作为决策各自行为依据,做出能最优实现其决策目标的理性决策,即博弈分析的对象是理性人的理性行为及其均衡。

4、博弈时序为:博弈从贷款方接到借款方的贷款申请开始,贷款方先行动,选择贷或不贷;借款方在观察到贷款方的行为后作出自己的选择:违约或履约;对于违约的借款方,贷款方选择惩罚或不惩罚。

5、学生在校期间不还款、不付息,因此假定该博弈为一次性博弈。

6、符号说明:Ub,Us分别表示贷款方和借款方的期望效用;P为贷款本金;v为借款方获得贷款后的效用水平,为保证有意义,在此假设v>>P-r(即获贷后的效用远远大于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差,借款方通过助学贷款完成学业获得的效用不仅是经济上的);r>0为利息总和;R为借款方到期违约还贷数额,0≤R<(P+r),即完全不还,或只还一部分;c>0为贷款方对违约借款方的追讨成本,其中包括搜寻成本和强制执行的诉讼成本;i>0为贷款方对违约借款方追回贷款时进行的惩罚额度,假设为定值;ε为借款方的信用损失,并假定在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损失为ε=0。

(二)模型求解

该博弈为三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第一阶段,贷款方在收到借款方的贷款申请以后,选择不放贷,双方没有进行交易,效用皆为零,博弈结束。如果贷款方选择放贷,交易进入第二阶段,借款方在进入还贷期后,有两种决策,履约或违约,若借款方选择履约,博弈结束。若借款方选择违约,博弈进入第三阶段,贷款方的两种决策为对违约者惩罚或不惩罚。根据以上假定及符号说明,各阶段贷款方和借款方的效用如下:

1、若贷款方不放贷,交易无法进行,则Ub0,Us0皆为零。

2、若贷款方放贷,借款方履约,则贷款方的效用为纯利息收入即Ub1=r,借款方的效用为Us1=v-r。

3、若贷款方放贷,借款方违约,贷款方不追讨,则贷款方的效用为Ub2=-P+R,借款方的效用为Us2=P+v-R-ε。

4、若贷款方放贷,借款方违约,贷款方追讨成功并对借款方进行惩罚,则贷款方的效用为Ub3=r+i-c,借款方违约后的效用为Us3=v-r-(ε+i)(ε+i可看做违约借款方效用损失)。

对于有限完美信息博弈,逆向归纳法是求解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最简便的方法,其求解过程实质是重复剔除劣战略过程。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过程如下:

第三阶段:贷款方选择是否对违约借款方进行惩罚。作为理性决策者,贷款方会做出选择自身效用最大化行动的决策。

1、若Ub3-Ub2>0,贷款方会在第三阶段选择对违约借款方进行惩罚,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借款方做出决策:由于信息是完全的,借款方作为理性人知道贷款方会选择惩罚,借款方比较受到惩罚时自身效用情况如下:

Us3-Us1=v-ε-i-r-(v-r)=-i<0,(由ε=0可知,上式恒成立),因此当Ub3-Ub2>0时,借款方在第二阶段的最优决策为履约,博弈进入第一阶段。贷款方当知道Ub3-Ub2>0时借款方会做出履约的决策,由于Ub1-Ub0=r>0,因此在第一阶段会选择放贷。因此,当Ub3-Ub2>0成立时,该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为({放贷,惩罚},履约),贷款方与借款方的效用为(r,v-r)。

2、若Ub3-Ub2<0,贷款方在第三阶段选择不惩罚,分析第二阶段借款方的决策:此时借款方违约与履约的效用状况比较为Us2-Us1=(P+r-R)-ε>0(由0≤R<(P+r),ε=0可知,上式恒成立),则借款方会选择违约。博弈进入第一阶段:贷款方知道第三阶段自己选择不惩罚,借款方会在第二阶段选择违约,作为理性决策人贷款方一定不放贷,该博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为:({不放贷,不惩罚},违约),均衡结果为(0,0)。

在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过程中,要保证Ub3-Ub2>0,需Ub3-Ub2=(P+r-R+i)-c>0,有限战略博弈的扩展式表述可以用博弈树表达,该三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及均衡表达如图1。

图1 市场机制下完全信息动态借贷博弈绝均衡结果

结论1:在市场机制下,若cP+r-R+i,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为({不放贷,不惩罚},违约),效用为(0,0)。

(三)老机制助学贷款市场失灵机理分析

可信性问题是动态博弈中先行动的参与人是否该相信后行动者会选择某个行动的判断的问题,若后行动者所选行动对先行动者是有利的,那么这一选择对先行动者是一种“承诺”,若后行动者所选行动对先行动者是不利的,那么这一选择对先行动者是一种“威胁”;若发出这一“承诺”或“威胁”信息的参与人执行比不执行这一“承诺”或“威胁”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则称“承诺”或“威胁”是不可置信的。由结论1,若c>P+r-R+i,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为({不放贷,不惩罚},违约),效用为 (0,0),[13](P106-107)其中由于贷款方决策的自主性,{违约,不放贷}是贷款方对违约学生做出的威胁,这个威胁是可置信的,因此产生了双方都没有获得实际效用的均衡,这个均衡结果虽然在理论上是一种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但并未实现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追求的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等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在现实中这种均衡是无效的。理论上,c

基于上述分析,在市场机制下借贷双方动态博弈均衡结果是在理论上经过剔除不可置信威胁精炼而成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但这种精炼在现实中却仍存在不可置信的威胁。由于在市场机制下,无论是由贷款方抑或借款方导致的信贷风险都无法规避,因此纯粹市场行为下的助学贷款市场出现失灵是一种必然。

三、政府干预对市场失灵的纠正机理

在助学贷款市场中政府干预作用主要是防范借贷双方的信贷风险,保障市场的有效性。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中央政府对助学贷款的运行方式、任务目标、额度、参与机构、贴息、风险补偿办法等等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运行机制已经不是由银行根据自身利益自主选择授信人以及授信额,信贷资产也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由信贷主体向客体转移,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规制:信贷决策中的贷款方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机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员工代替了经办银行的信贷人员,这些措施必定会对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使之具有不同于商业性贷款的特点:如,在政府干预下,经办银行只是信贷资金的供给者,作为信贷决策主体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员工不再以银行利益最大化进行决策,而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借款人是否“应贷”为决策依据,即,只要员工认为借款方符合规制条件,就一定会选择放贷,博弈顺序也因此改变为借款方先行动,决策过程也相应变为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

(一)模型假设与说明

1、在政府干预下,博弈参与人为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员工(贷款方)和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借款方)。

2、在政府干预下,贷款方必须向符合条件的借款方放贷,借款方知道,只要自己符合条件,就一定能得到贷款。

3、在政府干预下,政府负责借款方在校期间的利息,并提供风险补偿金。

4、博弈时序为:借款方先作出选择,违约或履约;对违约的借款方,贷款方选择为惩罚或不惩罚。该博弈为两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5、假定博弈双方均能以各自最大化收益作为决策各自行为依据,作出能最优实现其决策目标的理性决策,即博弈分析的对象是理性人的理性行为及其均衡。

6、博弈时序为:博弈从贷款方接到借款方的贷款申请开始,贷款方先行动,选择贷或不贷;借款方在观察到贷款方的行为后作出自己的选择:违约或履约;对于违约的借款方,贷款方选择惩罚或不惩罚。

7、学生在校期间不还款、不付息,因此假定该博弈为一次性博弈。

8、符号说明:r1>0为借款方在校期间政府贴息总和,无论借款方是否履约,都会由政府对贷款方进行转移支付;r2>0为借款方毕业后政府不再贴息而需个人支付的利息,r=r1+r2为利息总和;R′为借款方到期违约还贷数额,0≤R′<(P+r2),即完全不还,或只还一部分。

(二)模型分析

第一阶段,借款方进入还贷期后,若选择履约,博弈结束;若选择违约,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贷款方选择对违约借款方惩罚或不惩罚。根据以上假定,各阶段贷款方和借款方的效用如下:

仍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首先对比惩罚与否效用的大小,决定贷款方采取的策略。分析可知,c与P+r2-R′+i的大小为贷款方选择惩罚与否的条件。

结论2:在政府干预下,借贷双方决策机制及效用:若cP+r2-R′+i, (违约,{违约,不惩罚}),均衡结果为(P+v-R′-ε,-P+r1+R′)。

证明:

仍采用博弈树表达该两阶段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见图2。

图2 政府干预下完全信息动态借贷博弈均衡结果

综合结论1和结论2,两种条件下的决策机制如下:

1、在市场机制下,若追贷成本低,({放贷,惩罚},履约),效用为(r,v-r);若追贷成本高,({不 放贷,不惩罚},违约),效用为(0,0)。

2、在政府干预下,若追贷成本低,(履约,{违约,惩罚}),均衡结果为(v-r2,r);若追贷成本高,(违约,{违约,不惩罚}),均衡结果为(P+v-R′-ε,-P+r1+R′)。

其中,cP+r-R+i,c>P+r2-R′+i代表追贷成本高;P+r-R+i和P+r2-R′+i分别代表了市场和规制情况下借款方违约时贷款方进行惩罚的欠款总额。

四、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作用分析

推论1:与市场机制相比,追贷成本低时,政府贴息使借款方效用增大了r1,但不改变贷款方追讨惩罚策略从而贷款方仍获得最大效用r;追贷成本高时,政府干预放贷改变了贷款方战略选择而不追贷,使借款方可违约并不受惩罚使其效用增大P+v-R′,同时造成贷款方效用损失了P-r1-R′。

推论2:在市场机制下,借贷双方在追贷成本高时皆获得低于追贷成本低时的效用;政府干预时,借款方在追贷成本高时获得效用比低成本时高P+r2-R′,贷款方在追贷成本高时获得效用比低成本时低P+r2-R′,效用在借贷双方之间转移。

推论1说明,无论银行追贷成本高低,政府干预都增加了借款人的效用,实现“应贷尽贷”从而实现国家关于教育公平目标。若追贷成本低,贴息在增加借款人效用的同时没有降低贷款人的效用,借贷双方都愿意交易,如果将助学贷款借贷双方看作是一个系统,那么政府干预是改变这个系统总熵值的外力,贴息政策使系统的总效用变大。面对现实中存在追贷成本较高的问题,由于政府干预,使得学生只要满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贷款方即使面对违约风险也必须放贷,在理论上实现了“应贷尽贷”的政策目标。从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方面说明,干预对借贷双方的博弈是一种改进,保证了助学贷款政策的有效实施。因此,从保证借款人的利益角度,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原有的市场失灵局面,说明政策纠正市场失灵问题上的有效性。推论2显示,当追贷成本较高时,政府干预在纠正市场失灵的同时,把效用从贷款方转移到借款方,同时将效用损失风险转移给贷款决策者(员工代表政府决策)。由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特殊性,贷款决策者并非资金供给者,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员工并不需要承担这种损失,在此,政府贴息及风险补偿承担了这一风险,保证了银行进行后续博弈的积极性。由此可以归纳出政府从保障借款学生和银行利益以及规避银行信贷风险等方面对市场失灵的干预作用:

(一)申请贷款的学生只要符合政府规制的“应贷”条件都会获得贷款,且政府贴息也为借款方输送了利益,从理论和实践上保障了借款人利益。

(二)政府通过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承担信贷风险,规避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保障了信贷资金供给者利益。

(三)通过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市场有效运转。

综上,政府纠正助学贷款市场失灵的机理如下:

第一步,通过政府干预,将信贷资金供给功能与信贷决策功能分离,规避银行信贷风险;第二步,通过政府干预,信贷资金交由政策性银行负责提供,保障资金的充足与连续性;第三步,通过政府干预,信贷决策与管理交由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员工,消除不放贷威胁;第四步,政府承担最终信贷风险,保障政府干预下的市场有效运转。

通过以上研究认为,在政府干预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仅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银行利益的前提下规避了银行信贷风险,使银行参与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和连续性得到保障,进而保障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运转。但政府干预在防范信贷风险中存在明显不足:首先是政府干预仅从银行角度规避了风险,但存在于市场机制条件下的不可置信的威胁并没有消除,借款学生道德风险导致的信贷风险并未消失,因此,政府干预只是完成了信贷风险从银行到政府的转移。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仍存在学生贷后隐藏行动的信用风险,其风险防范机制将是下一步需要继续研究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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