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王 琪 王爱华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266100)
我国是海洋大国,也是海岛大国。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统计,“我国拥有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大约7300多个,海岛陆域总面积近8万平方千米,海岛岸线总长14000多千米。”[1]海岛作为延伸至海洋的陆地平台,是海洋经济发展及发展空间拓展的重要依托,同时,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更是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和第一道防线。近些年来,我国海岛主权屡屡遭到某些海洋邻国不同程度的侵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周边海域利益争端频发,先后有8个海洋邻国不同程度地侵犯我国海洋国土和权益,我国海域被分割、海岛被侵占、海洋资源被非法掠夺的情况十分严峻。尤其是海岛主权,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的主权被海洋邻国不同程度侵犯——在东海海域与日本有钓鱼岛争端与大陆架争议;在黄海海域与韩国有苏岩礁纷争;在南海海域与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等六国存在海岛主权、海礁归属、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益争议,占我国海洋国土总面积三分之一还要多,严重威胁了我国的主权完整,激起了国民对于海岛权益维护的强烈关注。但这种“人若犯我,我才实施保护”的海岛权益维护方式,使我国在保护海岛权益方面处于尴尬的被动地位。海岛权益的维护,固然需要海洋军事力量等海洋硬实力的方式,但若一味追求武力和战争形式,则会导致牺牲众多生命的血腥代价。在和平发展的今天,这显然背离了国际社会的发展主旋律,更与中华民族所始终奉行的“和谐世界”、“和谐海洋”理念所不符。因此,要实现海岛权益的维护,不仅需要具备强大的海洋“硬实力”,更需要拥有能够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海洋“软实力”。在发展海洋硬实力的同时,以更加积极柔性、潜移默化的方式探讨海岛权益保护。
1990年美国学者约瑟夫·奈(Joseph S·Nye)对软实力做出了初次阐释:“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能力。它源自一个国家的文化、政治观念和政策的吸引力”。[2]我国学者大部分沿袭了约瑟夫·奈的分析维度,来分析海洋软实力的概念与构成因素。综合来看,海洋软实力是指一国在国际国内海洋事务中通过非强制的柔性方式运用各种资源,争取他国理解、认同、支持、合作,最终实现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一种能力和影响力。
从其表现形态来看,海洋软实力主要表现为:由海洋文化及海洋价值观等所产生的吸引力;由海洋发展的相关制度以及海洋发展模式所形成的同化力;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对国际规则和政治议题的话语权和创设力;在处理国际海洋事务时对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动员力。这些表现形式是通过运用一系列具体的海洋软实力资源而产生的效果所构成的——海洋软实力资源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一定途径能够转化为海洋软实力相应表现形式的有形或无形资源。海洋软实力资源内容丰富,其与海洋硬实力资源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因为运用方式不同产生不同的实力形式。如海军资源,海洋硬实力是运用其作战能力来实现国家利益,而海洋软实力则可以运用其形象和素养来塑造国家形象。并且,在不同的作用领域,海洋软实力发挥作用的资源内容也不尽相同,本文将对在维护海岛权益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相关海洋软实力资源内容作进一步分析。
在海岛权益维护方面,海洋软实力的作用通常体现为以一种柔性的、非强制的方式和途径,来争取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对于我国海岛主权的认同、促进争议海岛问题的解决。具体说来,海洋软实力在维护海岛权益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主要通包括:海岛权益争端中的话语权、海岛维权的号召力以及国际社会对我国海岛权益的认同力。如上所述,这些海洋软实力表现形式是由一系列特定的海洋软实力资源所构成的,因此有必要厘清构成海岛权益维护中的海洋软实力资源内容,从而在此基础上有效开发和利用海洋软实力。
首先,争议海岛的史料研究与海岛相关立法是海洋软实力资源的重要内容,此二者从当前和历史两个时间维度来构建争议海岛的话语权。海岛史料研究是指通过搜集、整理我国及其他国家史料中关于特定海岛的记录,包括沿海地区地方志、早期各国的地图、航海图等,从而可以确定岛屿的最初命名国家、各国对岛屿的管理情况是否具有历史连续性等等。对这些历史史料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证,可以有力证明岛屿的历史所有权,从而在岛屿归属争端中占据有利话语权。同样,相关海岛立法的完善也是争议海岛争端中话语权的重要依托,包括从基本法角度设立的海岛基本法和针对特殊海岛的专门立法。法律是国民意志的体现,能够以法律形式确定海岛主权,说明国民对于海岛主权的认同,同时也是国民从事海岛开发活动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是我国或国际相关组织处理海岛争端问题提供有力的法理依据,从而在国际社会中赢得更大范围的支持。
其次,国民海洋国土意识是决定一国在海岛维权过程中号召力大小的重要因素,是海洋软实力在海岛权益维护过程中的又一重要资源。海洋国土意识是海洋意识的一个特定方面,主要是指国民对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海岛等的认同感和认识程度。海洋出版社与深圳互通调查机构、中国民意调查网合作,在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针对中国国民海洋意识状况,在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大区域的18个城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其中涉及海洋国土意识的调查维度包括:海洋知识(海洋国土面积、海岸线长度、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概念认知)、维权意识(尤其是对“争夺一些偏远、无人居住、开发难度大的小岛意义大小”的态度)、海洋知识接收途径、海洋教育进课堂支持度等。从这些具体的调查维度可以看出,海洋国土意识内化于人们的思想认知和言谈举止,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到民众的海洋国土保护意识以及海洋国土保护的积极程度。
最后,民间非正式维权形式是海洋软实力在维护海岛权益过程中的另一资源内容,这是相对于海洋军事力量和国家间的正式外交宣示而言的。所谓民间非正式维权形式,主要包括相关社会组织、涉海企业或者个人在争议海岛或其周边海域进行的科学研究、生态保护、经济开发或是维权示威活动。这些活动如果有计划、规律性地进行,长此以往,便能取得以柔克刚的效果,在国际社会形成持续性的主权宣示效果。
较之于海洋硬实力在海岛权益维护的作用,海洋软实力的相关资源在海岛权益维护方面有其鲜明的优势,在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环境的前提下,立足长远规划,以更加柔性、更具国际认可的方式有效实现海岛权益维护。通过海洋软实力相关资源维护海岛权益的必要性及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从整体而言,通过海洋软实力形式维护海岛权益是当今时代主题的要求,非军事力量和非战争形式成为在“和平发展”战略背景下维护和发展国家海洋权益的主要力量和形式。面对新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中国选择了通过和平发展实现国家崛起和民族复兴的战略道路。中国的海洋强国之路不是重复历史上海洋强国崛起的武力称霸之路,而是以“和谐海洋”为愿景,坚持和平走向海洋、合作共赢、建设“强而不霸”的新型海洋强国。而要在实现和平崛起的同时有效维护海岛权益,不仅需要具备强大的海洋“硬实力”,更需要拥有能够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海洋“软实力”。在发展海洋硬实力的同时,提升海洋软实力是我国海岛权益维护的必由之路。
其二,海洋意识的提升是海岛权益维护的认知基础。“今日的台海问题、中日钓鱼岛之争、南海海域纠纷,多为历史遗留问题,提升对海洋问题的重视,树立全民的海洋意识,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3]与美国等传统的海权强国相比,中国国民的海洋意识还比较匮乏,海洋意识既是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向海洋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构成国家和民族海洋政策、海洋战略的内在支撑,是一个国家发展海权所需要的精神因素。[4]在海岛权益维护方面,强烈的海洋意识是一个国家海岛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动力支持,也是国民推动海岛维权运动的精神因素,奠定了解决海岛权益争端的认知基础。
其三,国际认同和支持是有效促进海岛权益争端解决的国际社会条件。海洋硬实力的实施通常会引起国际社会的斥责,因为关系到无辜生命的牺牲以及人权的侵害等种种问题,因此,任何国家都不会轻易运用海洋军事力量直接解决海岛权益争端。而海岛权益问题又多数是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史料研究证明海岛主权问题的方式更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且有力的史料证据更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从而通过联合国等其他国际社会组织、国际关系等方面给予侵权国家压力和一定制裁,最终能以一种较为缓和的方式实现海岛权益维护,有效避免因战争所导致的无谓损失和牺牲。
其四,相关制度的完善是提升海岛权益维护话语权的有力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出台以前,对于一些主权有争议的岛屿,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管理的难度相当大,多年来我国政府既没有实质性的开发利用,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以此为借口,质疑我国对某些岛屿的主权——从未有过相关管理活动,又何来主权?虽然他们实质上是蛮横无理夺岛,但表面上却占有了国际舆论的主动权。“人家没法按照你的制度去履行什么手续,上岛也不违反我国的任何法律,因为咱们没有这方面的制度”。[5]因此,完善的海岛保护制度,能够为我国海岛权益维护提供有力依据。
最后,较之于海洋硬实力,运用海洋软实力相关资源形式能大幅度降低海岛权益维护的成本。海洋软实力相关资源的运用可以有效规避因海洋军事打击中的生命成本,同时可以有效降低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一旦因为海岛权益问题引发战争,势必会造成争端国家双方的人员伤亡,并会殃及无辜民众,战争军费的耗资也是巨大的,同时,海岛周边及相近海域的渔业、海洋运输业等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因为海岛战争而受挫,机会成本不可估量。
在和平发展的时代主旋律下,中国要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世纪里,由海洋大国走向海洋强国,有效维护海洋国土安全,维护海岛权益,就必须在维护和发展海洋硬实力的基础上,大力培育、提升我国的海洋软实力,充分挖掘和利用海洋软实力资源,将海洋软硬实力有机结合,从而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海洋强国之路。
1.搜集海岛史料,还原海岛主权的历史证据
海岛史料研究一直是海洋国家致力工作的内容,它与海岛法律一同,在对外宣告国家海岛的占有权,解决国际海岛纠纷的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解决我国海岛纠纷的依据,是守护我国海岛安全的重要证明。世界典型海洋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海岛史料研究对于海岛主权的宣誓意义重大,因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指出,“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公约》所提出的抗辩性因素“历史性所有权”成为了各国在海岛史料研究中大做文章的出发点。在海岛史料研究方面,以日本针对日韩争议岛屿——竹岛(韩称独岛)进行的调研为例,日本政府不仅自身积极举办研究专题,而且鼓励各界学者进行研究讨论,并对文献进行定期研究汇报。岛根县政府曾创办“竹岛问题研究会”和“竹岛问题研究所”,以专门机构形式进行研究,足以见得其重视程度。自2007至2012年期间,日本社会共发表了近100篇论文,在各种刊物、报纸上发表了系列论文,也形成了一些专题研究报告,并给予这些研究成果举办了数次演讲和讲座,对民间人士提供历史文献资料进行解读。最终报告系统的梳理了各时期竹岛问题的研究成果、集中就江户时期、明治时期、二战后三个时期,根据文献资料记载等竹岛相关历史资料,对竹岛主权归日本所有进行了详实的论证,对各国各时代所绘竹岛(独岛)地图进行了专题论证,对有关竹岛主权的教材在中小学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考察。[6]日本通过积极的史料研究,为其在此争议中赢得了更多的话语权。相比较而言,我国在争议海岛的史料研究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不仅要对岛屿的历史归属追根溯源,找出充分的历史依据,而且要将这些历史依据呈现给公众,呈现给国际社会,这是国际社会对我国海岛权益予以认同的第一步。
2.完善海岛立法,夯实海岛维权的法理依据
对海岛主权进行立法保护,是解决海岛权益争端问题的有力法理依据,不仅在国际法庭中具有说服力,同时也是海上执法的依据和民众在海岛活动的制度保障。因此,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实施以来,各沿海国逐渐认识到海岛的重要地位,通过加快海岛立法步伐,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增加岛屿争夺中的制胜砝码。如2013年初,越南开始正式实施于2012年6月由其国会所通过的《越南海洋法》,企图将我国南沙群岛正式划入其主权范围,使得中越间的岛屿之争上升到了立法上的对立,使得南沙群岛争端升级,解决困难加剧。
仍以日本为例,在海岛法律保护方面,日本不仅注重基本法的建设,更对有争议的海岛进行了单独立法保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关于海岛保护的一系列法律相继产生,如1970年《海洋污染防止法》、1977年《领海法》、1970年代的《孤岛振兴法》,1997年《环境评估法》,这些法律有的是散见于法律之中保护海岛利益,有些属于专门立法维护海岛利益,如《孤岛振兴法》、《小笠原诸岛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和《奄美群岛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7]通过个别立法的实行,设立海岛开发许可证。2007年,日本出台了涉及海岛管理的《海洋基本法》和《海洋建筑物安全水域设置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海岛予以法律保护。其中,《海洋基本法》中关于海岛保护如有效利用与保护离开陆地的岛屿等为日本海岛保护提供了依据。可以看到,日本关于海岛权益的保护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法律体系,这既达到了对外主权宣示的作用,更使得国民的海岛保护、开发活动有理有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海岛保护在立法层面上都处于空白状态,直至200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立法草案才正式开启议程,2010年开始实施。但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出台意味着海岛保护的法律已趋于健全,相反,一方面我国还缺乏对特殊争议岛屿的专项立法,另一方面《海岛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涉及海岛主权的海岛开发活动的应对或惩罚措施,该法称其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的生态环境保护”,而仅凭“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被动原则,致使我渔船可被他国扣押,而他国渔船却可在争议岛屿及其周边海域“共同开发”现象的频频发生。
1.推进海洋教育,奠定海岛维权认知基础
根据《2011国民海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大多数国民具有一定的海洋意识,海洋权益意识基本具备,对海岛开发充满热情,对有争议的海域认为解决争议和与他国协商共同开发几乎是同等重要,认为先解决争议的态度稍强烈一些,对具体问题关注不够。”“大多数国民认为海洋灾害、领海主权及国防、海洋科学研究、航运安全并不是十分重要。”[8]从调查的结论来看,我国国民的对于海洋的认识偏重于对其经济价值,而缺乏对于海洋国土更深层次的认同,领海主权问题应该是最基本的关注层面,但显然国民对海洋国土意识还不够明晰。就中日钓鱼岛争议问题而言,我国国民虽然在此问题上态度明确,捍卫国家海洋领土的热情高涨。但是,对于钓鱼岛所属我国的历史原因、钓鱼岛的基本地理概况、钓鱼岛的军事及科研价值等方面,国民的认知还相当匮乏,在海岛主权维护中国民行动过于偏激,直接影响了我国主张和谐发展的大国形象,进而间接削弱了海洋软实力。
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海岛主权归属争议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必须最大限度地唤醒国民的海洋、海岛主权意识。这一教育不仅包括对海岛主权在政治上的重要性的宣传,更要对海岛主权之争背后所隐藏的经济、社会甚至文化发展上的战略利益进行解读。据国家海洋局公布,在2011年度,其利用海洋报、手机报、海岛网、局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节目等多种渠道,加强海岛工作宣传。定期发布《海岛舆情》,印发《海岛工作情况交流》8期,组织编写《记录海岛》丛书4册。举办第16次全国海岛联席会议,与致公党中央联合举办“海洋经济与海岛保护”论坛,海岛舆论宣传工作引发了全社会关注海岛的热潮,增强了全民海岛保护意识。要提高国民的海洋国土意识,就要拓宽民众对海岛知识的认知途径,丰富海岛主权的教育形式,实现海洋意识教育的制度建设。如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海洋权益教育中心,以学校为基础建设海岛权益科普基地,还要充分利用媒体资源,通过特定网站、期刊或报纸有计划地、连续性地进行科普教育。多样化、多途径、多层次的海岛主权及海岛价值宣传是提升民族海洋国土意识的重要途径,能够使海洋意识内生化于国民言行,从而在国民层面,引导其对现有海岛(尤其是无居民海岛)合理开发保护,对其他国家的无理侵占形成舆论威慑。
2.提升海岛保护意识,扭转海岛荒废现状
据新华社报道,根据不完全统计,“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福建省海岛消失了83个,减少了6%;辽宁省海岛消失了48个,减少数量占全省海岛总数的18%;海南省海岛消失了51个,减少了22%。”海岛大幅消失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某些自然原因,如海平面上升、海浪长期冲蚀,部分小岛礁消失;二是由于人为原因,人们的海洋国土保护意识淡薄,在对海岛开发过程中,各种炸岛、挖岛的现象频频出现。而炸岛、挖岛等行为会严重改变海岛地貌和形态,极有可能改变我国领海基点位置,从而使我国丧失大片主权和管辖海域。发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民在进行海岛开发的过程中,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意识,绝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意识不到海岛保护的重要性,对于海岛的破坏性开发熟视无睹,对于海权的侵占问题不能较好地做到居安思危——因此有必要借鉴台湾等地区将海洋教育引入中小学课堂,从青少年一代抓起,培养起海洋国土的保护意识;同时也要在海岛开发主体中广泛宣传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海岛保护的重要意义。
同时,面对海洋邻国对于我国边远海岛虎视眈眈、觊觎已久的迫切形势,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武力威慑和主权声明应对既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也不利于问题尽早解决。因此,有必要多元化海岛主权维护的主体,形成中央政府整体把握、地方政府支持推动、海洋民间团体具体操作以及涉海企业辅助推进的海岛主权维护多方位体系。
较之于政府,海洋民间组织在海岛主权维护方面的优势在于:一方面,避免与邻国外交紧张的势态,可以以一种非政府的、非正式的和更加柔性的方式来推动海岛维权活动的进行,既能达到提升国际认同感,又能缓解与邻国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海洋民间组织在推动海岛维权方面能够深入社会基层,群众基础更加坚实,在有效提高国民的海洋意识的同时,扩大国民在海岛维权中的参与度。不仅如此,海洋民间组织还可以有效补充政府外交上的力不从心,通过与国际社会相关民间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我国海岛主权维护的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日本的渔业协同组织是其特有的维护渔业发展、渔民权益的海洋民间组织,在竹岛问题上,与其他半官方组织听从县政府主导开展竹岛主权宣誓活动不同,渔协组织更多地选择单独完成对竹岛主权的宣誓、维护、宣传的工作,”[9]在争取竹岛主权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此外,涉海企业作为海洋资源开发主体之一,在海岛权益维护中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海洋邻国就利用企业的石油开采活动,以“先占”的名义侵占了我国部分岛屿。据海洋执法相关部门介绍,每到夜间南海海域灯火通明,采油设备昼夜不停地开采着海底油气,而这其中没有一架我国油气井。现阶段,我们应该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付诸实践,以此宣示对部分海岛的主权。
总之,给予海洋民间组织以更大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民间智慧,有效调动民间资源,鼓励涉海企业有序开发,实现海岛权益维护多元主体间的有效互动是大势所趋。同时,利用民意的力量维护海岛主权,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地、经常采用的斗争方式,能够为海岛主权保护拓宽途径,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赢得主动权。
[1]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海岛管理文件汇编[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2.
[2](美)约瑟夫·奈著.吴晓辉,钱程译.软力量:世界政坛成功之道[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
[3]顾兴武.张杨.论中国的海洋意识与和平崛起[J].南昌大学学报,2009,(2):16.
[4]刘新华,秦怡.现代海权与国家海洋战略载[J].社会科学,2004,(3):76.
[5]王小波.谁来保卫中国海岛[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
[6]岛根县总务科.Web竹岛问题研究所主要动向[EB/OL].2012年1月28日(最新更新),参见岛根县政府主页:http://www.pref.shimane.lg.jp/soumu/web-takeshima/webtakeshima_ugoki.html/2012.2.24.
[7]王小波.谁来保卫中国海岛[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
[8]2011年中国国民海洋意识调查现状与特点[J].海洋世界,2012,(1):23.
[9]日本岛根县渔业协同组合第一次通常总代会.竹岛领土权确立的特别决议[EB/OL].2006.6.10,参见岛根县渔业协同组合主页:http://www.jf-shimane.or.jp/takesima.html/2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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