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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

时间:2024-07-06

赵淑华,刘志国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江苏 无锡 214121)

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

赵淑华,刘志国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江苏 无锡 214121)

摘要: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事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目标的战略回应。法治治理有助于在多元的治理主体之间建立稳定的信任机制,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实现社会治理善治的目标。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不能操之过急,要正确协调好法治治理与其他治理方式的关系,科学立法、全民守法,有序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法治;法治信仰

0引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我国的社会治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被学者称为“黄金发展期”。然而,“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1]也警示我国的社会治理正遭遇“矛盾凸显期”的挑战。在人情社会、关系社会、等级社会的长久影响下,人们的法治思维弱化,托“关系”、找“门路”成为人们解决问题的首选。用法治思维来应对和解决社会事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1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需要法治的力量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意味着我国的社会治理实现了从传统的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形态的转型。由社会管理迈向社会治理,是对社会治理理论科学认识的结果,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目标的战略回应。

社会管理机制主要依靠权力和强力来维持和运行社会管理,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被排斥在公共管理之外,或者因为有限参与而缺少主动性。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下,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合作共存,政府机关、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形成了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社会管理机制下固有的思维方式以及长期存在的问题,如治理主体如何弱化行政命令,搭建平等合作的平台,如何有效利用权力监管限制多元主体的行为,如何建立信任机制,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如何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引发的贫富差距拉大、环境保护、医疗、住房等问题在一段时间仍将存在。解决这些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社会治理中加强法治治理,以法治的思维方式代替行政命令、管控维稳的思维,以法律的明确规定规范多元主体的权力边界,以法治的强制力约束各利益主体依法行政,以科学立法和全民守法保障和维护治理主体的正当权益,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2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价值依归

法治是治理的高级形态,是实现自由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在社会治理体系当中,法治必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2.1法治是社会治理价值目标的根本保障

善治是社会治理的理想价值目标。善治是指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良好的治理过程,是国家与社会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善治的根本特征在于政府与社会两者在共治过程中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协同完成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过程。

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是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满足个人与社会的基本需要,实质是通过多方面的协调与沟通,实现管理效率和质量最大化。学者汪习根认为,治理是一个中性词,它既可以与正义人权相统一,又可以与暴力压制相结合,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只有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才是善治。[2]学者王利明认为,建设一个政治开明、经济发达、人民幸福、国泰民安的法治国家就是善治。[3]俞可平教授在《全球治理引论》中提出“善治”的十个基本要素: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参与、稳定、廉洁、公正。以上学者的观点,都阐述了法治与善治的密不可分。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石,法治是善治的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强有力的盾牌。只有大力倡导法治,才可以最终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

2.2法治有助于在多元合作主体之间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

社会治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国家、社会组织、公民能不能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关键看有没有建立信任机制。信任是塑造合作的重要内容,没有信任,合作所依赖的协同文化就会失去依据。

对不同参与者如何建立信任机制,诺贝尔奖获奖者希克斯的理论给出了答案。他认为,可以借助信任的“先期原因”(一个人会信任其他人的背景原因)与相应的“关联性任务原因”(相信他人去做什么)两种思维角度对合作过程中的组织与人际的信任原因问题展开分析。[4]在社会治理领域,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来规制,或者一方妥协退让来达成,而应该用法治方式、依靠法治的力量来构建。加强法治建设可以对公权力主体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牢笼里,法不授权不可为;加强法治建设,以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来调整合作组织和个人,保障各治理主体循法而生,依法而制。无论是公权力主体还是私权利主体,都只有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同时,才能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在多元主体之间建立稳定、良好的信任关系,既可以保障社会治理良好的运作机制,又能按照法律规定督促治理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严格履行义务,避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合作运营成本,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2.3法治有助于塑造民众的法律信仰

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是现代化建设追求的目标。当前社会领域的矛盾和问题主要集中在老百姓最关切、最敏感的民生问题上,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民众的法治信仰非常重要。如果民众在心中对法律有严重的陌生感和疏离感,思想上仍然相信权大于法的传统的价值观,行为上延续着“托关系”、“走后门”、“权钱交易”等违背法治精神的错误行为,说明我们的民众法治意识薄弱,还没有在心中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如果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搞权力寻租或者从事枉法行为,说明公权力主体缺乏法治精神;如果社会治理的过程偏离了法治的导向,社会治理也难以达到良好的状态。

法律素质是重要的国民素质,法治信仰构成了法治的精神要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们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论断。《决定》要求在全体人民中“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要高度重视培养公民法治信仰的情感认同。[5]我们要在社会领域加强法治治理,要建设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提高民众的法律信仰,让法治的精神植根于多元主体的内心,外化为多元主体的守法行动。

2.4法治是社会治理中最文明、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手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我国的发展环境定位为重要战略机遇期和严峻挑战并存。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也会对社会治理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过去注重行政治理,我国的社会治理逐渐形成了政府公权力主导的治理机制,这种自上而下、机制单一僵化的公权力治理在带来高效治理的同时,必将衍生出治理主体地位不平等、社会矛盾突发、治理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引起民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公权治理的不满。法治能够协调好治理主体的多元关系,在平衡主体地位、提高治理效率、减少治理成本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社会治理从思维方式到治理过程都必须紧紧依靠法治的导向,以法治的思维方式指导治理过程的法治化,追求社会治理善治的结果。

3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注意以下几点

3.1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切勿操之过急,要允许过渡阶段存在

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管理理念的超越,实施法治化治理是对现代社会治理的理性回应。然而,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思维方式、治理机制等都已经固化并且落地生根,在一段时间还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新的社会治理理论的完善以及模式的构建还需要时间来完善。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不能急于求成,要稳重求进。一方面,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要审慎应变,既要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又要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要树立党和政府与多元主体和谐、共治、共赢的理念,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以法治的手段推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建合作共生的新型伙伴关系,互利共赢、良性互动。

3.2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注意立法的科学性

治理理论的产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确保政府工作运行顺畅。现代社会治理倡导主体多元合作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利益双方平等互赢。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既要重视法治的规则性,更要追求法治自身的求真、求善、求美的良法境界。《王安石文集·周公》认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古希腊圣贤亚里士多德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推崇以善法和良法来治理国家、服务社会。现代社会治理更离不开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必然要求其所依据的法律符合自然正义,符合我国社会变革,适应社会关系的调整,才能发挥我国社会治理应有的作用,走出一条良法善治的治理道路。

3.3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强调守法之治

法治素质是公民素质构成的重要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有法律素质的公民,我国的社会治理必须培养公民的法治认同感与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能力。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走“法治”道路,行“人治”之策,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民众守法意识淡薄,缺少对法治的敬畏,很难形成法治信仰。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社会治理效果的好坏同多元治理主体有没有法治精神、能不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密切相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7]社会治理的守法之治就是要在社会成员中建立法律的公信力,努力培养公众的社会理性,从内心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对民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培养民众的法律思维,养成良好的法律习惯,树立法律至上的新型法律价值观;加大媒体和社会各界对于公权力治理主体的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环境,以法治梦助力中国梦。

3.4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兼顾其他治理方式

法治以国家强制力做保证,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必须承认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局限性,切不可盲目地迷信法治治理,而忽视道德、宗教以及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力量。我们必须把法治治理融入到国家的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当中,把法治的强制作用与道德规范、乡规民约、思想政治教育等柔性的手段结合起来,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建设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高。

4结语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的必由之路。实施社会治理法治化仍然会遇到久拖未决的老问题,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只有在社会治理中坚持法治思维,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走良法善治道路,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和法律的信仰,把法治治理和其他治理方式有机结合,才能不断破解难题,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3-11-16.

[2] 汪习根,何苗.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基础与模式构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4.

[3]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2.

[4]Perri6.Towards Holistic Governance:The New Reform Agenda. New York:Palgrave,2002.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4-10/30/c_127159908.htm.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 .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7]***.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编辑马海超)

Legal Thinking of Social Governance

ZHAO Shuhua, LIU Zhiguo

(Wux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Wuxi 214121, China)

Abstract:Using legal thinking to solve the conflicts and problems of social affairs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untry ruled by law. Social governance legalization is the strategic response to the modernization development goals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s and governance ability. Legal governance helps establish a stable trust mechanism among the governance body which is diverse, cultivate people’s legal belief, and realize the goals of good social governance.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legalization cannot be in a hurry. The relationship should be properly coordinated between legal governance and other methods of governance, to accomplish scientific legislation, and law-abiding nation, and orderly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ability.

Keywords:social management; social governance; legalization; legal belief

收稿日期:2016-03-24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苏南模式下社会治理的协同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2014SJD371。

作者简介:赵淑华(1969—),女。刑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主要从事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035;D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672-0601(2016)05-0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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