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俞 圆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新时代,高校一方面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到精确识别,实施精确帮扶,开展精确资助,把有限的助学资金合规、合理、合法地用好、用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妥善处理好贫困大学生因接受经济资助出现自身隐私权利被侵犯的法律纠纷,以确保贫困大学生公平接受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我国对隐私权的相关理论研究已开展多年,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有部分隐私权保护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执行条例。
我国隐私权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替代保护阶段,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和相关批复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确立了以名誉权保护替代隐私权保护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围绕“荷花女”一案所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8]民他字第52号)中对此加以确认,认为“以真人真名随意加以虚构并涉及个人隐私……名誉也受到了损害[1]。这一阶段可称为替代保护阶段。第二阶段为隐私权确立阶段。2009年,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隐私权以列举的形式出现于该法第二条规定中,“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这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第一次真正出现隐私权的概念。此种列举的方式为《民法总则》所继承,《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同样将隐私权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并列,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第三阶段为隐私权的发展阶段,虽然在《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得以确立,但仅是以列举的方式提到,对其范围仍未有具体详尽的解释,这点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亦是如此。因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未能依法保护好。之后,国家又相继出台相应规定,以完善隐私权的适用范围:于2012年出台《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延展了隐私权适用范围,确立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应加强立法予以保护。这个阶段被称为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阶段。
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除一般隐私权的法律特征外,主要是涉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客观事实、贫困程度、致贫原因等与贫困相关的私人信息,其隐私权受到侵害,却往往因为外在表现为心理障碍而被忽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提及,侵害他人隐私权行为的方式,限于 ‘宣扬’、‘散布’、‘披露’”[3],目前国内有关学者在论著中认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搜查’、‘干扰’等。 ”[4]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高校的资助管理活动在行使知晓、了解等权利过程中,其行为是否构成隐私权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对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侵害行为的违法性,除了上述《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可通过《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高等教育法》第53条:“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等法律相关规定的解释来进行判定。但由于隐私的边界及程度随着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有所转变,如在生源地,学生的家庭情况是被村、街道、邻里所悉知的,对于生源地政府机构来说,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是不属于绝对隐私的;而在高校新环境下,不仅家庭经济现状成为学生个人隐私,认定过程中的致困原因更是成为学生的绝对隐私。此外,个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客观认识和主观态度也是目前影响隐私权争议的重要参考因素。所以这些都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或针对目标群体的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切实保护高校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
重视高校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保护不仅是高校学生工作的一般性问题,更是实现过程正义、民事权利个别化发展和尊重人的主体性的必然要求。但在资助救济过程中,为了保障贫困大学生的正当权利和平等教育机会,让有限的资源充分发挥作用,会时常出现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与其他相关权益的冲突,被学校、资助人和商业银行等直接或间接侵犯的现实困境,需要深入思考,并妥善解决。
国家、社会和慈善爱心人士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都会通过高校来实现。但为防止和避免资助资源被挤占和发放中的不公正现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高校通常会对贫困大学生开展认定、公示、评议等知情管理和监督程序,这在保证资助发放准确的同时也会出现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没有设定最低限度的知情权,没有将贫困大学生隐私权的公示尽可能控制在小的范围,未能将知悉情况严格限定在家庭经济情况,而是随意扩大主体范围。矛盾较常表现为在评议环节中不合理地要求贫困大学生公开“比贫比困”;名单公示中无限度地公开家庭地址、父母姓名、致困原因等受助大学生的信息;信息管理中贫困大学生个人信息被随意地翻阅、传看甚至丢失外泄。在知情主体扩大化的情况下,贫困生大学生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被人恶意利用,甚而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害。
部分资助方希望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真切了解贫困学生的家庭情况,从而真正实现资助目的。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资助方出于各种主体利益,容易忽视贫困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出现在宣传过程中披露受助大学生姓名、照片、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附带不得谈恋爱或不得高消费等不合理要求;以监管学生生活消费为由,严重窥探贫困大学生的生活隐私。也有些资助方在未得到受资助对象同意的情况下,大办隆重的捐助仪式以扩大社会影响,要求贫困大学生诉说不幸的家庭遭遇和遭遇的困境。这些都往往会对贫困大学生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心理伤害,成为贫困大学生的人格杀手。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于高校贫困大学生来说是一个福音,各大银行解囊相助,使得他们有机会圆梦大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的商业银行经常要面对助学贷款发放后欠款、欠息、逾期不还等被“赖”的常见问题。因此,各大商业银行通过网站、媒体发布债务公告催收助学贷款,曝光逾期未还贷贫困生名单及有关隐私信息,这种事件已经是屡现不鲜。甚至发生多次催还助学贷款未果,银行无奈状告贫困大学生的极端个例,出现严重的高校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与商业银行权利之间的矛盾。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就曾以网络公开的形式催还逾期助学贷款。
贫困大学生作为我国全日制高等教育中的特殊在校生群体,因其主体的特殊性,相较于普通在校学生的一般隐私权,他们的隐私权具有一定的延展性,这是引致对这一群体隐私权保护困境的主要根源之一。
贫困大学生和其他同学一样,需要接受并遵守一定限度的制度管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教育权可划分为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学校作为国家教育的委托方或授权方,对在校大学生执行具体的教育管理,包括贫困大学生这一群体。国家、教育部在《宪法》、《民法通则》、《高等教育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基础上,也出台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办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等制度。学校依法享有对在校贫困大学生的学籍管理、奖惩授予的管理权力。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了解受资助者受教育者的个人信息,而贫困大学生在高校接受教育与资助的同时,也已经默认接受学校、特定的管理部门及特定的老师对其个人的隐私的获知与了解。因此,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保护也不是绝对的。
贫困大学生其隐私权的客体相对于其他一般群体的隐私权客体更加为之狭窄。高等贫困大学生在校期间的隐私权客体,一般而言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生活、个人空间三个维度。个人信息涵盖学籍信息、生源地信息、个人成长经历信息、家庭环境信息、个人过往病史等。由于受资助群体的特殊性,在校贫困大学生的生理信息(如疾病史),家庭成员信息、学业信息等一些关联信息隐私都未必能单独保留不被了解跟踪。他们的私人生活权利也因日常消费水平被监督调查公开、资助评议结果公示等被克减。而由于高校贫困大学生集中居住的特质,个人空间存在于共同隐私客体中,物理空间隐私和虚拟空间隐私都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高校贫困大学生客体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是具有一定的克减性。
一方面,由于我国司法没有针对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专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缺少系统的司法解释。虽然有时采取法律手段,但由于高校和贫困大学生之间缺乏清晰的法律关系,法院通常把此类维权案件归于学校内部的行政行为,并未将其视作一般的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因此,这类在校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侵权案件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援。另一方面,高校在进行助学和管理活动过程中,往往处于强势方,在行使上述管理权时,很免碰触到在校贫困大学生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个人空间等方面的隐私。而高校贫困大学生作为弱势方,不仅维权过程困难重重步履维艰,而且也缺乏维权的勇气,往往是做最大限度的忍耐,并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公平正义的解决。
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出现困境主要是因为对他们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不够健全,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笔者认为,或可从现有法律适用和社会辅助措施两方面来考虑。
在法律适用的方面,应首先明确对隐私权侵害的认定。侵害隐私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当然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应当具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隐私权受侵害的事实、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而贫困大学生隐私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隐私权受侵害之事实上。依学者的分析,隐私权侵权案件中,所谓的损害事实表现为他人的隐私被刺探、私人活动被监视、私人空间被侵入、私人咨询被公布、私生活被搅乱、行为被干预等①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53.。该种观点看似明朗,实际上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具体到本文的探讨范畴,贫困大学生家庭困难、贫穷等事实,在学生老家的村镇级别中或许并不算是隐私,那么大学学校将此事实公开,是否算侵害隐私权呢。在王泽鉴教授看来,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秘密领域免予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自主控制的权利。其将隐私权受侵犯分为了两种类型,一种是侵入私人独处生活领域的类型,另一种是公开揭露个人资料的类型②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30,131.。笔者亦以为然。对于贫困大学生生活状况等的公开,正属于揭露个人资料的类型。就个人资料的公开,当事人才享有决定是否公开,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向何人公开的决定权。因此,对于贫困大学生基本个人资料的公开,属于对隐私权的侵害。
其次,应当厘清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对于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应秉持公开公正的态度,适当公开他们的基本情况。也就是说,存在着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为满足其他人员知情权的需要,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的部分内容有必要对知情权做些许让步。然而,如何区分应受保护的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与公开的知情权内容呢?这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或许我们可借鉴德国宪法法院的一个判决。当已判刑却未刑满释放之人要求电视台停止播放宣传其犯罪案件的纪录片时,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某种言论是否侵害人格权,应衡量人格权被侵害的严重性及播放犯罪记录影集所要达成的目的,就个案审慎地加以衡量③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30,132.。同样的思路可以应用于贫困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上,即应衡量贫困大学生隐私权被侵害的严重性及此个人资料对于认定目的之实现的必要性,来判断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除法律适用上可进行上述对策之外,在法律适用之外,在立法论的思考及社会辅助措施上,也或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在实际生活中,贫困大学生的隐私侵权事件,往往是通过间接保护的方式对侵害隐私权进行救济。虽然《民法总则》中已经对隐私权的一般规定加以确认,但是现有的隐私权保护模式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司法求助模式,也不利于被害人通过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或可考虑改进立法,建立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对于公民隐私权涉及的范围与例外等问题加以规定。注意协调我国刑法、刑事讼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中有关隐私权的内容,在有关教育法规中增加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规定,使得贫困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5]。另外,建议我国现行法律出台针对我国高校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在条款中列明助学工作中高校作为管理方,管理的程度、范围等问题的条款。
高校在帮困助学的过程中,要以贫困大学生隐私和人格尊严为基础,在物质帮困的同时,实现精神与心理层面的帮困,在制度层面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在2016年出台的教育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高校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助学资金和助学贷款等对贫困大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简洁、够用的信息公示原则。另一方面要健全工作机制。要通过规范管理制度、规范资助程序、规范信息管理、规范机构队伍建设,建立问责机制,提高资助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规矩意识、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还可结合大数据分析、自我申报、个别访谈等方式,对贫困大学生的信息(申请信息、校内消费信息)进行甄别与认定。加强完善资助管理工作,做到“有机构、有专人、有制度”,规范管理并及时归档受助贫困大学生信息。成立帮困助学申诉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在资助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赋予受助学生对于其隐私被侵犯的合理申诉权,保障受助学生权益。
在信息时代的当下,高校资助工作可利用信息技术,改变工作方式,改革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清晰服务目标,结合贫困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和模式,提高资助工作者对高校贫困大学生隐私权保护意识,积极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本质。目前IT业界已陆续推出了Hadoop、HPCC等大数据分析软件。通过海量的非相关性数据里寻找带有相关性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在具有因果逻辑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资助工作者可通过量化的数值,为评估提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高校对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信息的过度挖掘,以及信息的不经意外泄等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多维度的大数据采集技术,可帮助高校资助工作从宏观群体走向微观个体。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高校对贫困大学生将有更多直观、全面而准确的认识,资助工作者可对每位贫困大学生量身定制 “资助类目套餐”,使得“一对一”精准的个性化资助成为可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
高校和社会资助各方都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贫困大学生为中心,用“润物细无声”的无痕方式开展助学,有意识地保护好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充分保护受助学生的自尊心,让物质温暖与精神温暖同行,防止侵害贫困生个人隐私的行为发生,从而深层次多角度地保护贫困学生的隐私。学校要妥善安排人性化的补助方式,将受助信息的公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隐私和尊严,确保既能实现精准扶贫,又能照顾学生的自尊心。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贫困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掌握适度原则,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轻易地泄露自己的隐私。如果发现隐私权被侵犯,就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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