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高 阳
中小型科技企业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需不断研发以保持其技术的先进性和提高其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研发活动会消耗大量资金且未来预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科技竞争比拼的是速度,中小型科技企业基本面薄弱、财力有限,若没有后续的资金支持,研发活动就难以进行,科技创新就无法继续,因此,中小型科技企业需要通过拓宽融资渠道成功融到资金,为后续的研发支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此外,随着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不断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其研发、运营、营销等方方面面都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融资问题是其发展之路上所需面对的首要问题。因此,需要拓宽融资渠道成功融到资金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在融资市场上,中小型科技企业较为弱势。虽然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但在信贷资源总体稀缺与配置结构不平衡的背景下,目前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追求利润,要求中小型科技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抵押或质押、担保等且要求其有较好的历史业绩,而其土地、房产等抵押物不足,即使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也贷不到款。银行通过提高门槛、压缩和控制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贷款直接增大了其融资难度,也迫使其以更高的成本通过其他渠道融资,再加上评估费、担保费等,都将直接或间接增加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导致其难以负担。
在知识产权融资的过程中,其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剧了其融资的难度。首先是评估上的缺陷,资产评估法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评估业务进行规范和细化,容易引发不规范的市场操作,难以保证评估的准确性。目前知识产权评估多采用未来收益法,未来的不确定性、数据预测的人为因素等会导致其评估价值受到质疑。其次是担保上的缺陷,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抵押以登记为准不存在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目前知识产权质押比照动产,但质押交付的只有权利证书而没有实际载体且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这与质押的占有转移作为生效要件的根本属性不相吻合,影响了其担保的效果。另外知识产权质押意味着其担保物权仅可使用一次,对财产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无法重复担保,限制了其融资额度。再次,出质后其处分权和收益权受到限制,担保法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须经质权人同意。最后,在知识产权融资方面还缺乏有效的统领性法律法规,难以实现知识产权有效融资和市场化公开交易。
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扶持,银行贷款仍是其融资的主要渠道,但目前政府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不够,其利用知识产权融资较难。首先,政府对利用知识产权创业群体没有明确的贷款政策扶持,而对重点群体创业贷款就有政策扶持,而且相关扶持政策“重大弃小”,政府的资助和政策性贷款产品更倾向于规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而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资助和对知识产权的政策性贷款产品较少。其次,政府缺少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贷款的利息补贴、评估费和担保费的补贴或减免,有也是择优于高新技术企业,其融资成本较贵。再次,政府虽有相关扶持政策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但缺少具体的牵头人和减责或激励政策,银行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热情普遍较低。最后,政府缺少对专门为知识产权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政策扶持,其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不利于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提供统一规范的政策辅导。
中介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政府部门缺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绿色通道和特殊照顾,贷款难以审批或审批耗时较长,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对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缺少渠道和资源,鉴于其融资较难和程序繁琐,他们一般会付费委托专门为知识产权提供融资服务的咨询公司帮助其融资,而一些机构并无相关资质能力、专业化程度较低、办事效率和效果达不到要求,难以帮助其有效获得融资。有些中介机构收费较高,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加大。此外,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受认可度不高,市场上缺少认可度较高的知识产权评估公司且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难以提供专业化服务。
融资难融资贵是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中的瓶颈,知识产权融资渠道较窄、融资模式单一。目前常见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和股权融资。银行贷款高度依赖金融机构支持,即使有担保,银行为降低风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基本没有意愿。民间借贷依赖创始人的个人信誉和人脉资源,即使借到款也数额有限且融资成本较高,只能用于短时救济。股权融资需要寻找风投,撰写商业计划书并进行路演,但由于其前期缺少历史数据,投资人往往出于对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考虑,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投资较为谨慎。以上这些原因导致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较窄。
知识产权是由专业人员经过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得到,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门槛。银行信贷人员或投资人多是非理工科出身,较难判别其技术的优劣和先进程度及其价值,短时间内对其所涉及的技术及行业并不能完全了解,难以对该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未来做出正确的估判,因而限制了资方对企业基本面的判断,导致其看不清机会,宁可错失良机也不愿意冒险。
第一,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标准不完善,由于科技成果具有新颖性和独占性,在市场上没有明确的参照物,评估人员一般只是根据其预期收益来进行评估,其价值受多种客观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不同的机构评估出的价格不一,准确评估其价值较难。第二,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过程性和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一般是通过输出其产品、让渡其使用权来获取超额利润,这需要一个过程且未来具有不确定性。第三,知识产权转让变现能力弱。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及不动产,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活跃、交易机制不完善,其转让变现较难。第四,知识产权的减值风险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与其具有价值的期间并不完全一致,技术进度等多种因素都会造成知识产权减值。
风险与收益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在同一收益率水平下应选择风险较低的投资标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客观存在的信息不透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和资信积累、存活期短等弱势条件与银行控制风险、追求利润的核心利益不符,仅凭知识产权去质押贷款,在同一贷款利率下,市场的力量无法促使资金自觉地配置到中小型科技企业,因其风险较高而对应的高收益缺少参考标的,即使想通过风投机构进行股权融资,但由于人的趋利避害性,投资人也同样会出于资金安全考虑而将其拒之门外。
第一,知识产权的科技含量不高。其并非世界首创,技术难度和创新程度不高或市场上已有相关或同类替代产品,其研发团队科技创新能力较弱。第二,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不高。其转化为资本的能力较弱,与产业脱节,缺少市场应用场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或解决用户痛点,预期不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第三,内部管理较差。企业没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甚至没有专设的职能部门,管理混乱。第四,抗风险能力较弱。企业规模较小、核心成员不稳定,经营管理不规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第五,资信有瑕疵。由于企业缺少资信积累或自身不规范、美化财务报表、隐藏真实情况等,难以对其信用进行公正的评价。第六,缺少抵押或质押物和收入。企业仅有知识产权,之前一直是研发投入,产品还未批量生产形成订单。
当前我国经济数据部分主要指标增速有所回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由于大宗商品“滞涨”特征明显,货币政策难以大幅放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不会“大水漫灌”,金融资源偏紧。在当前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空间在不断缩小并持续低迷,资本寒冬将会绵延不断,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态度愈加谨慎。
第一,提高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和科技含量。中小型科技企业值钱的是知识产权,在研发之前应先调查研究了解其行业状况和市场前景,看其能否满足用户需求或解决用户痛点、在市场上是否已有相关或同类替代产品,有针对性地去研发而不是仅凭个人经验和爱好,选好题材后应研究如何排除漏洞、构建技术壁垒和扩大其应用场景。第二,重视并加强信用管理和内部管理。企业应诚信经营并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确保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第三,加强公司建设。企业应精心设计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和产品说明书,建立公司网站、商标、企业文化和核心团队。第四,创新商业模式、制定商业计划和融资计划。前者可以融到资金、人才、股东和资源,实现股权融资和销售网络建设;后者可以增强对未来的可预见性并降低风险。第五,尽可能获取订单收入。所有的信念和市场研究都不如客户付钱实在,必须有人肯为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买单来进行“商业模式验证”。
第一,政府应出台有效的针对知识产权融资方面的统领性法律法规,让法律为其融资服务和保驾护航。第二,从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评估业务进行规范和细化,保障评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第三,修订完善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可抵押或质押、多次担保、出质后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做出明确规定,为其融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融资理应获得我国政府、银行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第一,政府应出台对利用知识产权创业群体的贷款扶持政策,银行应在知识产权贷款产品创新上下功夫。第二,加大对中小型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贷款的利息补贴、评估费和担保费的补贴或减免。第三,政府部门应专项拨款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和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时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降低其承担的风险,明确具体的牵头人和减责或激励政策。第四,政府应加大对专门为知识产权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政策扶持,对其补贴或购买服务,统一规范和管理,帮助其发展壮大。
第一,政府应当强化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精心照顾,建立融资咨询、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质押贷款、财政补贴、科技孵化、转让交易等一条龙服务平台,组织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进行规范和管理。第二,知识产权评估应由相关专家学者、行业或商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等多方参与并建立严格的事后责任制度,提高其评估价值的受认可度。第三,银行应开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绿色通道,通过政府建立的风险补偿金取代融资性担保,简化流程并可线上审批。第四,政府部门应定期举行知识产权融资培训和交流会,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常见的融资方式帮助中小型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成功融到资金较难,因此需要创新融资模式、扩宽融资渠道。以下融资模式可供参考:第一,“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金,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当出现不良贷款时按约定用风险补偿金补偿银行,其优点是:调动了银行的积极性,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第二,知识产权信托,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知识产权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知识产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将其受益权分割转让给受让人;二是委托人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投资知识产权收益权项目。第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组建一个机构,筛选合适的知识产权成立资产池,打包进行资产评估,担保增强信用,发售债券。第四,知识产权融资许可,由第三方提供资金支付许可使用费后由资金短缺的被许可使用人再按期偿还。第五,众筹,通过网络众筹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第六,供应链金融,要求客户先支付订单预付款同时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外包给各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赊购。第七,“项目嫁接+合理避税”,其模式是与诚信纳税大户的同行企业合作,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转移税收支出用做项目投资,其优点是无风险、高回报且无实际资金支出。
中小型科技企业需要通过拓宽融资渠道成功融到资金为其后续的研发支出和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认知门槛较高、知识产权其自身价值的不确定性较大、资金的风险收益性和人的趋利避害性、中小型科技企业自身基本面较差、外部融资环境严峻,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的过程中面临着融资门槛较高、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融资相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融资相关中介服务不专业、融资渠道较窄的困境,因而需要改善中小型科技企业自身条件、完善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融资相关政策支持力度、提高融资相关中介服务水平、加大创新力度扩宽融资渠道,从而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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