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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生活服务业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时间:2024-07-06

刘子怡

“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大部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征税的效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不同行业不同的企业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其自身独特的经营特点,对国内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有必要就“营改增”对生活服务业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才能更好地促进“营改增”政策在生活服务业中得以有效实施。

一、“营改增”政策的内容、实施进程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于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从2012年起在上海试点到2016年全国推开,总共经历了5个年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2年在上海等8省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第二阶段,2013年8月开始在全国部分行业试点;第三阶段,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营改增”是我国深化税制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产业分工、扩大内需改善出口、促进社会就业和助推第三产业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做为政府的重要减税措施,它发挥了多重积极效应,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引导、规范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企业不断改革和创新,优化经营结构,推动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营改增”对生活服务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生活服务业覆盖范围广,关系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有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生活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意味着我们接受教育、出行旅游、用餐住宿等都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营改增”政策对生活服务业产业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对餐饮酒店企业的影响

餐饮酒店企业主要给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中的税目注释规定:餐饮服务就是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目前大多数餐饮酒店企业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综合征收率3%,比之前的营业税率5%,下降了2%,税负明显降低。而餐饮酒店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比之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5%,上升了1%。“营改增”之前,餐饮酒店业缴纳营业税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消除重复纳税。因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没有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能导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和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税负上升。因此“营改增”之后,餐饮酒店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加强管理,重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选择适当的供应商纳税人,积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最大限度地抵扣进项税额,力争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如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营改增”后,餐饮酒店企业改缴增值税,其涉及税目税率繁多,餐饮酒店企业应加强对经济业务的梳理,优化产业结构,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避免核算不清而多缴增值税。比如,酒店只提供会议场地,应该按照不动产租赁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在提供会议场地的同时,工作人员提供会议服务,则可按照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创意服务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场地租金收人占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以其营业额缴纳11%的增值税高于按6%缴纳的增值税额部分足以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因此餐饮酒店企业应改变经营模式,多样化经营,服务升级,了解并熟悉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收负担。

2.对教育行业的影响

教育行业涉及面广,也关系着国家的发展和未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而教育投资机构、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由于教育培训行业的成本大多为人力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较为困难,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提供非学历教育,建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比之前的营业税率5%,税负明显降低。

3.对体育服务业的影响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体育服务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综合征收率3%,因营业税是以含税营业额为基数计算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不含税营业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增值税,不管之前的营业税率是3%还是5%,增值税税负都下降明显。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体育服务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较多,人力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较大,一方面因固定资产有较长的使用年限,更新慢;另一方面人力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较为困难,不能抵扣进项税,可能导致税负不降反升。对于新成立企业因建设初期购进大量固定资产,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在短期内税负有明显降低;而成熟企业或者设备老化企业,很多固定资产“营改增”之前购买的,因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可能导致税负大幅增加。建议成熟体育企业或设备老化体育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四、对“营改增”政策优化建议

“营改增”政策整体上来讲,利国利民,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所涉及的每个行业都减轻了税负。微观来看,并不是每个企业都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改革红利。因此,有必要对“营改增”政策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助推我国经济的腾飞,实现中国梦。

1.出台个别特殊事项的抵扣政策

增值税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转移税负,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由消费终端承担所有税款。如果在货物、劳务或者服务的流转过程中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则会中断整个税负转移过程。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抵扣政策,对某些特殊的抵扣事项进行规范。如:对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重资产行业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按照折旧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进项税款抵扣;人力成本占比大的行业,人力成本是否可以按照当地人均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抵扣税款。

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营改增”政策下,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这个标准相对于“营改增”之前的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言,大大提高了经营额度,使得不少生活服务企业不能直接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并且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可能通过隐瞒收入、利润等偷漏税,不利于税收征管,不利于督促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建议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更多的生活服务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这样,一般纳税人就会越来越多,从而形成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让增值税缴纳在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得以延长和闭合,既可以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家税收体系的完善,便于政府税收征管。

3.降低税率,规范税制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杠杆,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是国家参与企业分配的一种手段,税率的高低,决定了企业分配给国家利益的多少。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低税率带来低税负,低税负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设立更多的经济实体,更多的经济实体带来更多的税收。

当然,在低税率情况下要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必须规范税制,做到税负公平,所有经济实体都必须依法纳税。降低税率牺牲了税收的强度和深度,但保证了税收的宽度和广度,保证了税收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有效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数量和质量。

总之“营改增”政策实施是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我们必须对“营改增”政策深入了解、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不断调整,逐步完善,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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