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张海燕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高校也日益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的税收来源主体,尤其在我国教师收入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在教师队伍整体规模较大的情况下(百万以上),更是如此。与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相比,具有自身的特征,且日益显现,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校教师,尤其是教师的激励功能,有必要针对这一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制度进行探究和分析。
教师工资收入虽然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学者认为:教师的工资收入既然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再分配,就直接少发部分工资即可,少进行部分拨款即可,何必通过迂回的办法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进行扣回,导致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甚至漏洞出现。这种想法初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则存在一些依据缺陷。
首先,教师收入差距的存在是进行个人所得税计征的现实依据。不可否认,在高校中,教师的工资差距相对来说并不大,与整个社会各个阶层人员之间的差距来看比较小,一般在2-3倍之间。但是差距仍然是存在的,对于相对较高的收入,进行计征个人所得税,无疑具有适应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功能。
其次,教师的收入来源多样化是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普及、发展和完善,高校教师的收入种类不断增多。给教师发放工资待遇的标准和依据也相应改变,除去基本工资外,讲课费多数按照讲课课时量进行核算发放,另有优秀教师的各类奖励性待遇,同时随着教师从事的科研工作会获取相应的报酬,譬如科研奖励费、课题劳务费以及课程成果鉴定费以及引进人才给予相应资助性待遇等。这样不同的收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该具有不同的个人所得征收标准,并不是简单单纯财政拨款收入发放而已,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具有合理性。
另外,教师的收入与高校内部不同院系机构的内部资金盈余挂钩。一些院系和部门由于有创收性收入,譬如开办培训班、辅导班以及其他一些项目收入,为了发挥激励作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部分收入划归该院系或部门进行支配,成为教师的又一部分有差别的收入组成部分,需要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控。
单纯就教师的职业特点进行归纳,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本文就教师个人所得税计征角度分析教师职业的相关特点。国家的长久持续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在于教育,而教育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于教师。教师职业的这一育人特征,决定了这一职业应该是高素质教师队伍聚集地,只有进一步让教师职业更加受到社会尊重,当然不仅仅是社会地位问题,才能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融合到教师队伍中去,如何聚集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担任教学工作,关键在于提高教师的待遇,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规律。为此,在个人所得税计征方面,就应该在条件成熟时考虑这一特性。
从全国来看,个人所得说的征收主要集中在普通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上,这从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网站均可以获得相关数据予以佐证,在此不再赘述。而教师收入一般来看,均超出了起征点,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教师很少,占比较少的老师按照3%缴纳,多数达到了按照10%的速算扣除数法征收,副教授以上尤其是教授级别(或同等职称的)一般均按照20%的速算扣除法进行征收。逃脱税款的很少,几乎没有,这也与教师工资一般从本单位的财务处发放,具有统一性和集中性特点,利于发放前的代扣代缴。一般而言,教师的其他收入,譬如讲座费、奖励费等均按照10%或20%的比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扣除。相对而言,一些工资所得并一定高,但其他收入较高甚至很高的个人,譬如个体经营者、公司高管、工程承包者以及其他自由职业者一般来看,并没有承担相应的对等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甚至出现故意逃脱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没有考虑到个人的家庭负担问题。当然也没有考虑到个人在过去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前的债务问题。在教师方面,这一现象也同样存在。可以说,从事教师行业的个人,近年来加入这一队伍的一般是高学历的人才,但没有得到其他行业工作的机遇或条件,在经济基础条件上很大一部分人是从低收入家庭通过考学而进入学校工作的,承受了多年来的经济拮据的困局,在成为教师之后,又马上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从动态角度看,不尽合理,尤其是部分教师在求学阶段落下了较多债务,出现了正常债务还没有归还完毕的情况,还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这一现象还并不少。
另外,从静态角度看,教师的个人家庭负担不一样,但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并没有考虑教师的家庭负担问题,有的教师妻子没有工作,有的教师需要赡养年迈的父母,而父母常常还是没有养老金的农村务农人员,加之培养孩子的成本也不低,甚至所有现象均出现在某一教师身上,虽然自己的工资较高,但除了正常的生活开支之外,却所剩无几,情况却是仍然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譬如10%或20%,并进行了直接扣除,实质上出现低收入家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局面。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要培养和打造一支高素质、静下心来进行教学的师资队伍,使得教师这一职业成为受人更加热爱、尊重和期盼进入的职业,从而有利于高素质、有思想、有能力,知识面广、学术底蕴深的人才加入教师队伍,利于科教兴国的实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亦在不断完善之中,对于教师这一特殊群体,可以考虑逐步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正如上文所言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人员,很多一部分是带着求学期间的债务开始工作的,过去的艰辛换来目前的工作,为了进一步从动态角度考虑个人所得的均衡性,并激励教师安心、放心、积极、主动地从教育工作,可以考虑在参加教师工作的前五年免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开始试行的阶段,可以先尝试进行按照减半计征的政策,并逐步实现五年内全面免除的政策。这无疑具有较大的尊师重教的社会宣传和导向作用和激励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教师职业的功能。这也是公平、明确的赋税原则的具体体现,实现就是依据教师纵向纳税能力的大小进行计征的公平性,合理分担求学和工作期间的个人费用,也体现了明确规定纳税的税额、方法和时间,具有明确性和透明性。
教师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具有收入稳定的优点,但同时又具有其他收入,譬如资产性收入等相对较少的特点,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和工资待遇,其实从整体上提高针对教师这一主体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起征点,无疑是一个较好的办法,即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实际工资所得,又有力于缓解增加教师待遇的财政压力,同时有助于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稳定性。在全国其他行业或职业普遍统一实行的起征点基础上,调高1000-2000元的起征点,对于国家税收总体来说,影响并不大。按照目前的起征点,即从2011年9月份开始实施的3500元为基准,提高到4500或5000元计征,并随着整体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而相应不断提高。就目前的教师工资收入来看,相当一部分年轻教师,成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教师,对其的激励作用更大,对于高级职称的教师来说,这一标准的实施亦致使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速算扣除法的计算的税率也相应下调,譬如从20%下调为10%,具有较少的减负作用和激励作用。
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计征,对个人的家庭负担几乎没有考虑,对于教师而言也是如此,从这一角度看,没有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然而,对于教师群体来说,由于其来源等情况,凸显了家庭负担更加沉重,尤其是男教师,养儿赡老,成家立业,负担具有相对较重的家庭特点,同时教师的家庭情况摸底和求证相对较为容易,从征收个人所得税角度看,可以做到成本较低地统计核实教师的家庭负担:教师们统一在一个学校中工作,相互监督,加之教师以身作则、身正为范的职业特点,纳税意识相对较高,瞒报、虚报的几率相对较少。为此,应该首先在教师队伍中实行考虑教师家庭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征试点,并逐步向全国其他职业推广,直至各行各业普遍统一实行。具体实行时,可以按照一次性补回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方式进行,扣减教师能提供可靠凭证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家庭总体收入等状况,既简化征收手续,又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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