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胡晋湘 赵晋平 荣 平
浅谈银行抵贷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基于地方性商业银行抵贷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胡晋湘赵晋平荣平
摘要:商业银行在对抵贷资产的核算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抵贷资产全貌。强化抵贷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性。对资产处置时存在的资产减值、费用支出多等问题,要有针对性的措施应对,最大限度维护银行权益
关键词:抵贷资产;核算;管理;处置
抵贷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在经济活动中,借款人由于种种需求向银行申请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消费,并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由于市场环境、经营环境、生产生活环境等等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贷款资金到期无法偿还,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沉淀,无法周转的情况,给银行资金带来风险和损失。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这种情况,银行采取回收抵贷资产的方式来保全信贷资金,维护合法权益、规避和化解经营风险,为盘活信贷资金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但从实际工作中看,银行在涉及抵贷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上,还存在着核算不够全面准确、管理监督措施不够到位、资产抵贷后银行权益受损的现象,需要引起重视。
(一)应计未计会计账簿核算
按照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取得抵贷资产时,按实际抵贷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贷资产入账价值。银行应在取得抵贷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不入账或入账不及时的情况,形成账外资产;保管部门保管不当发生丢失、毁损后,未及时知会会计部门造成抵贷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还有的基层行办在收取抵贷资产后,未将抵偿的贷款本息转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而是自行将未入账的抵贷资产变现所得资金用于直接收回部分贷款本息,没有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状况,收取的抵贷资产总额与银行本息总额无法对等。
(二)收取的抵贷资产价值虚高
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时,大多也是自身生产经营、生活出现困境的时候,用于抵顶银行债务的资产本身就可能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或物不足值的物品。再加上有些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以期获得按评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高额评估费用,使得商业银行抵贷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还有些借款人贷款的目的就是期望利用以物抵贷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造成商业银行的抵贷资产质量与价值背离的情况普遍较高,资产缩水严重,变现时损失较大。
(三)抵贷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保管不当
借款人发生偿还银行债务风险,出现亏损、倒闭等情况时,为抵顶银行债务四处收罗资产进行抵债,银行收取的资产涉及的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不可避免存在着手续不健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专门技术手段,无法辨别资产质量优劣、产品真伪,难以鉴别相关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上保管经费、存放场地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对相关资产进行有效的保管。对于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银行无法存放的部分抵贷资产只能委托他人代管,甚至异地保管,从而使得抵贷资产难以保障安全完整。
由于借款人用于抵贷的资产往往可选择性差、甚至无从选择,银行不予接受将处于无物可要的地步,客观上只能被动的接受劣质资产,也为将来抵贷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不易保管留下了隐患。
(一)资产过户手续长期未办理
处置涉及到房产、土地的抵贷资产,金额高,手续多,需要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程序上需要先从借款人手中将资产手续过户到银行,银行处置时再过户到受让人,中间过程涉及缴纳营业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某些抵贷资产还存在着原所有权人的各种欠税(费)需银行补交的问题,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使得资产过户手续长期未办理。
在抵贷资产的取得时,权属清晰、借款人单位配合情况好的资产在缴纳相应的税费后,能够较顺利的变现,银行的债权能受到一定的保障。反之,则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使得维权路途遥远又漫长,一宗房产或土地的处置拖个两三年属于正常状况,如遇上借款人单位进行职工安置、破产清算的情况,银行往往会被拖入泥沼,有关资产过户手续的办理、权益的维护愈发需要漫长的时间。
(二)处置费用居高不下
抵贷资产处置变现过程中,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应分别缴纳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还要缴纳诸如评估费、过户费、产权登记费、变更费,以及发生差旅费、车船路费等费用。如果抵贷资产经拍卖公司拍卖,还要按拍卖收入的一定比例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各项税金及费用加总之后相当可观,使得处置后的资产收益不可避免会减少。
(三)劣质资产抵顶债务
有些借款人贷款的初衷就是为了用劣质资产进行抵偿贷款,主观意思就是贷款不还,拖欠本息,等贷款到期后通过相关的抵贷、诉讼等步骤,实现其不良资产变现的目的。对于这些贷款人,商业银行的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或者履职调查不够严谨,不能及时识破表面假象,就会被钻空子,最终抵贷资产无法处置或处置后价值缩水严重,造成银行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笔者认为,加强抵贷资产管理,维护商业银行自身权益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不良贷款状况和抵贷资产的真实面貌,同时,完善银行内部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监督制约机制,用国家规定和相关制度机制保障抵贷资产的确认、核算和监督管理。二是拓展银行抵债资产的收取范围和渠道,抵贷资产的收取不能仅仅局限于借款人的主动提供,还应运用多种渠道、方式将借款人的优质资产、股权、债权等纳入清偿借款的范围,采取包括法律诉讼、资产置换、权利转让等在内的多种渠道足额收取银行债权的抵偿额,争取主动权。三是创新处置手段,最大程度维护银行权益,商业银行在将抵贷资产变现时除了采取拍卖、变卖、资产置换等方式处置外,还可以采取租赁或承包等形式,进行出租或承包,用租金和承包费来抵偿贷款本息,并且在金融产品日趋多样化的市场上,创新处置手段,进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处置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在债券市场对有关不良贷款进行权属转让等方式,以新的理念和手段丰富金融产品,最大程度维护银行权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2005年5月27日.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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