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赵锦
政府采购项目低价中标的利弊分析及完善策略
赵锦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项目采取低价中标的方法在国际上已经十分常见,而在我国,低价中标的方法处于推广阶段,仍然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政府采购项目低价中标的形成原因入手、阐述了政府采购项目低价中标的利弊、重点探讨如何完善政府采购,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低价中标;利弊;政府采购项目
随着市场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政府的采购项目的模式也逐渐的开始发生了变化。WTO《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当一项目所提供的其他投标条件异乎寻常低的投标,要求投标人保证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并能履行合同的条件”,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最低报价法指在满足了所有的招标条件下,报价最低者中标。近年来,最低价中标法在国际上已经逐渐成熟,我国也有部分政府单位已经开始实行最低价中标法。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其长处和短处,我们要理清其利弊关系,尽量做到取其长处,避其短处,使采购单位和供应方都可以获利。
1.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由于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供一次报价,供应方只有这么一次机会,供应方会慎重对待报价,因为价格一旦报上去就不能够再进行更改,一旦价格定的过高,则连进入第二轮竞争的机会都没有。为了满足采购方的要求和自己的一些目的要求,即使有些项目无利但不亏本,都会促使许多的供应方进行投标。价格低了降低了采购方的财政资金输出,但也带来了在后期工作上可能会存在的部分隐患。
2.这项标准客观可见,将原有的招标过程简化,更方便测量评价。不需要复杂的操作方法,只需要罗列出所需物品的清单,让符合要求的供应方在考量自身资金和实力水平后进行报价即可,在投标过程中,谁出价最低就归谁,且这项做法简单,可行性高,标准客观且可量化,大大节约了从前招标过程中冗长的环节所产生的高额费用。简化了招标、投标和评标三过程中的环节,低价者中标,该操作过程简便,可以提高交易的完成速度,快速解决采购方的燃眉之急,也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可以很好的预防部分因为操作不规范而引起的不良后果。
3.可以很好的体现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在实行了低价中标的标准后,中标成功与否,基本上是看供应方自己的能力水平,是否有能够完成项目的实力和其本身报价的吸引程度,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4.具有科学性。合理的低价中标评定规则,在详细的参考了项目本身实际需求、市场的行情、供应方的实力和水平之后,对评价体系做出改善,让评价的指标更加客观可量化、足够明确和具体。
1.供应方利润空间缩小。最低价者才能获得项目,在成本已经无法在减缩的情况下,供应方就不得不降低自身的盈利空间,这使供应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容易出现由于竞争太过激烈,部分供应方为了获得项目和维持最低利润而让出管理费和机械费用。
2.采供双方矛盾容易被激化
在最低价中标法中,可以量化的只有报价的价格,然而价格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这不应当成为采购人对供应方的唯一评价标准。供应方以低价拿下投标后,为了不降低自身的利润只能是在产品质量等方面下文章,供应方在想方设法占采购人的便宜,而采购人又为了产品的质量而对供应方处处提防,供求双方容易发生矛盾。
3.供应方对产品的质量不走心。最低价竞争法容易让企业产生政府集中采购是一种只看价格不看质量的错误思想,从而一味的降低报价,对产品的质量不进行严格的掌控,甚至有可能其投标的产品根本不符合采购方对产品的要求,而“服务”和“质量”两者是难以进行量化比较的,只有价格是可以定量来进行比较,从而供应方主攻价格方面,忽略产品的质量,这样采购到的产品也是不符合采购要求的。
4.存在恶意低价中标行为。企业为了中标,先是以低价打压对手,获得项目,再试图通过增加签证等其他费用来增加项目的资金收入,如果对方不能满足供应方提出的要求,就会拖延项目的预定工期对政府单位变相施压,逼采购单位就范来获得利益,这不单单会影响供应方本身的信誉口碑,还会对供应方的正常生产秩序产生影响。
1.修订、改进现有的政府采购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第一要点就是要修订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相关的市场运作机制运作正常。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案例,不断的增加政府采购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可以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滞留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机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科学的改善“三角债”问题,并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产生的社会纠纷和治安问题。
2.科学的改善政府采购各模式相关制度。例如:对定标工作进行评定是改善投标制度中十分关键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能够抱着科学、客观的态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有深入了解、熟悉招标整个过程的流程、技术精湛的评判专家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拥有一套完整的有规范性的评标准则,对每个项目的评标标准都要编制一份客观的评审材料。
3.提高供应方投标门槛。选取入围的投标企业在招标工作中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确保招标工作能够顺利展开的前提,如果招标只是流于形式的话,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经济秩序,也很难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性。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行最低价中标,首先要拥有一套规范的对投标人审查的制度,在充分了解了投标方的资金储备、技术设备、信誉口碑等后,综合以上几项对投标方进行筛选,进入第二轮招标环节。对提出的方案满意度和资金合适度进行筛选后,并最终决定是采用哪个供应方的产品。
4.分类采购,区别对待。采购单位在获批了采购申请后,对采购种类进行分类后,要及时的与相关的采购人员多沟通商量,不一定非要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复合标底中标法也是可以纳入考虑范围内的选标方法,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将采购方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是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对于各类事项的明确程度不高,可以选择复合标底中标法,综合考评,而不单单只是看供应商在价格上的优势。
参考文献:
[1]陆宝钧.关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超低报价问题的思考.中国政府采购,2013年第10期,第48-50页.
[2]陆文明.对低价中标工程的利弊分析与探讨.管理观察,2010年第06期,第288-289页.
[3]何萍.浅议政府采购中的低价困境.中国政府采购,2009年第09期.
(工作单位:江苏省丰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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