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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税收筹划建议

时间:2024-07-06

萧维维

一、“营改增”对电信企业流转税及净利润的影响

1.“营改增”对电信企业流转税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前,电信企业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今以11%缴纳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和以6%缴纳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税。相较之下,增值税税率明显高于营业税税率。电信企业在“营改增”后能否降低自身税负主要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在短期内电信企业的税负水平将有所增加。而随着“营改增”工作在相关行业的开展、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及新设备的购置,电信企业可获得的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愈多,其税负水平也会相应下降。

究竟可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占据多大的比例才能使“营改增”达到降低电信企业流转税额的目的?以“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假设该电信企业某类服务业务的营业收入为A,其中抵扣率(即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始终为α,可抵扣购进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在“营改增”前后电信企业业务收费保持相对稳定,并未在原有资费基础上加上增值税款作为业务价格。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应对该业务收入进行价税分离。以基础电信服务业务为例,若欲使企业基础电信服务应交增值税低于原应交营业税,即 11%A/(1+11%)-17%/(1+17%)αA<3%A,解得 α>47.56%。同理,只有当抵扣率高于18.31%时,增值电信服务业务所缴纳的增值税低于原应缴纳营业税。

2.“营改增”对电信企业净利润的影响。在仅考虑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几类税种的前提下,再根据净利润公式进行分析,由于“营改增”后需要对营业收入进行价税分离的处理,则长期而言“营改增”前后的净利润公式可化简为:

“营改增”前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其他]×75%(式 1)

“营改增”后净利润=[(营业收入-销项税)-(其他-进项税可减的当期成本-进项税可减的未来成本)]×75%=[营业收入-增值税-其他]×75%(式2)

故以(式2-式1)可得:

二、电信企业“营改增”的税收筹划建议

1.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并大力发展增值电信服务。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若不分别核算收入,从高适用税率。若不分开核算基础电信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的收入,统一以11%作为电信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显然对企业不利。故电信企业所提供的各种套餐服务,应该对其中包含的不同服务进行归并及分类。此外,由于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税率较低,电信企业可以逐步将业务重心向增值电信服务转移,降低增值税总体税负。

2.对供应商进行梳理。“营改增”后,电信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为提供电信服务而购进的货物、应税劳务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予以抵扣增值税。电信企业将供应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者一般只能开具不能用于扣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源于上述差异,电信企业更乐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时,则尽可能压价。电信企业应结合两者间的交易价格差异及其税收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适的供应商。假设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应税劳务价格的为C,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格为βC,则选择一般纳税人相对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减少的成本及费用为:

综合差异=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差异+交易价格差异+所得税差异

其中,所得税差异主要由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差异、交易价格差异和各项成本、费用中可予以扣除的进项税额导致。

经分析可得,当β=84.01%,两者对企业的影响从经济上而言是一致的;当β>84.01%时,该电信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更有利;反之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电信企业应对供应商进行分析、梳理,逐步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供应系统。

3.优化营销模式。电信企业的营销活动主要包括入网赠送、积分兑换、抽奖等方式。首先,对于以实物馈赠客户的营销模式,电信企业在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同时附带赠送终端等货物时,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各自收入并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电信终端等货物则以17%税率计征增值税,剩余价款则在基础电信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间分摊。除此之外,电信企业无偿赠予客户实物均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以应税服务馈赠客户的营销活动,可分为三类:其一,企业在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同时附带赠送电信业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不同业务的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二,以积分兑换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其三,其他无偿赠予客户的应税劳务,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均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分析,电信企业过去大范围使用的赠送礼品的营销方式并不利于减税,如今更应以积分兑换电信业服务或是在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同时赠送增值电信服务的方式来避免营销活动所产生的额外税负。

总结,在实行“营改增”的短期内,电信企业的收入将因为价税分离而下降,而由于我国的“营改增”范围仍处于扩增阶段,电信企业并不能就其从供应商处购进的大部分货物或劳务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税负水平将有所上升。但随着“营改增”的逐步实施,纳入“营改增”的行业范围越广,增值税抵扣链条越完整,电信业“营改增”将达到降低电信企业税负的作用。电信企业面对“营改增”所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应该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具体分析,结合行业及自身特点,根据税收筹划方案重新规划、调整企业的经营业务、营销活动和管理活动以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会,规避其负面影响。

[1]崔军.“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2013,(08)

[2]叶前林,何伦志.谈“营改增”对电信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5,(01).

[3]余鑫.“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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