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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时间:2024-04-24

王雪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社会养老问题愈发严峻。同时,在人权主义的影响之下,世界各国陆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当然也不例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首次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纳入了现行立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之中。该制度的设立对于尊重成年人自我意志,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同时,《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作出了简单规定。至此,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民法层面上正式确立。文章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从相关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将该制度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赠抚养协议、代理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加深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关键词: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赠抚养协议;代理

针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现有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相关基本概念以及该制度的性质等理论问题研究;第二、探讨研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从而阐述该制度的设立具有深刻意义;第三、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意定监护合同的研究,主要包括合同的主体、订立、生效、终止等方面,来探讨该制度的具体内容;第四、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程序性事项研究,如对意定监护的公证和登记等问题的研究;第五、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问题研究,大致包括行政机关和自然人两方面的监督;第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研究,并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对比探讨,以期从国外已有的具体规定中学习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意定监护制度体系;第七、探讨研究我国目前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缺少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规定,缺少完善细致的监督制度等,以及积极寻求相对应的解决办法。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从该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意定监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制定的一种监护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通过双方达成意见一致即订立意定监护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完整意义上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任的受托人,也就是将来自己的监护人,与之签订合同,约定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受托人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以及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监护事务,并且由相关机关组织或个人对监护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在监护情形尚未发生之时,所做的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制度。并且该制度中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期确保双方协商的事项能够有效完成。该制度打破了原有的仅在被监护人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才可以有其监护人的惯例,同时,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事项的确立均是由该成年人即被监护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决定的,完全性的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名称。日本称之为任意监护制度,其含义是指为了预防自己日后发生丧失辨识能力的情况,在自己具有完全意思能力之下提前通过任意监护契约将自己的事务和疗养照料或财产管理等权限授予代理人。英美法系国家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称为持续性代理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不受限于本人的行为能力,只需要订立协议之时本人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即可,代理时间不限制,但协议明文规定除外。该制度在不同国家虽有不同的名称,但设立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相结合,丰富和完善了监护制度,同时,也更加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要。该制度的构建,不仅关乎我国将以何种态度及方式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如何调整国内法使其与国际人权规范相协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与此同时,该制度的建构对补充现有监护制度、完善现有私法基础理论、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供相应参考等较多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更加注重被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主要体现在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事务的确立均由被监护人决定;而法定监护的监护人和监护事项则均由法律加以规定,被监护人没有自主决定权。第二、监护关系的确立方式也有所不同。成年人意定监护主要是通过双方自由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意定监护合同来确立监护关系;而法定监护则是依据民法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来确立监护关系。第三、二者开始实施监护职责的时间点不同。法定监护中,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的监护是自其出生开始,直到其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是在被监护人处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状态时都需要监护人实施监护职责;而意定监护中,监护人的职责是从被监护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之时开始。第四、在两种监护制度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法定监护中,监护人多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主要是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法定监护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大多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而意定监护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可能不存在任何血缘关系,双方仅以意思自治为前提,协商一致来确定二者之间的监护关系。

笔者认为,相较于法定监护,成年人意定监护更能体现出被监护人的个人意志,同时,由被监护人自己根据其意愿来选任監护人,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无人担任监护人或者争当监护人的尴尬。同时通过选择自己最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能够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维护,即被选任的监护人通过自己对被监护人所处的家庭地位以及社会地位的了解,可以更好的履行其监护职责,从而最大程度的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三、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将自己所应承担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本人之外的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接受委托的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委托监护中所签协议的主体是监护人和受托人,二者之间仅为普通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且,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并不受该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即受托人只是以监护人代理人这一身份暂时行使监护人的权利、履行监护人的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仍由监护人自行承担,除非受托人存有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

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委托监护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被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不同。委托监护中,受托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其仅因与监护人签订委托协议而成为监护人的代理人,即在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委托关系,由受托人代理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行使监护权利;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受托人与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合同,二者均为意定监护合同的主体,并且在二者之间因合同的签订而直接产生委托关系。同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相较于委托监护能够更加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笔者认为,在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并未参与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这样一来,很容易使被监护人的意愿得到忽视或者误解;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在被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直接形成委托关系,被监护人能够亲自表达自己的委托意向,对于被监护人的其他各项意向也都能够较大程度的得到尊重。

四、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见,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为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从遗赠抚养协议的订立方式来看,遗赠人即受扶养人自己选定扶养人,并且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归属,充分体现了对遗赠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强调对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二者背后的具体理念不同。第一、遗赠抚养协议强调的是扶养,扶养是以人为基础的,将人放在家庭的核心位置,并基于其家庭身份而建立的扶养,主要内容为对受扶养人生活上的照顾,并不包括法律事务的处理,即扶养仅需要给予受扶养人生活上的扶助;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将人的社会身份和家庭身份综合起来考虑的,因此,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适用的范围比扶养制度要广,不仅可以将财产性事务委托给监护人,也可以将人身性的事务一并委托即监护人,即不仅需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还需帮其处理对外事务。第二、扶养制度针对的主体是目前生活上有困难的家庭成员,通过该制度来实现对该家庭成员的照顾;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主要保护的是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三、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相互承担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并未规定该制度为有偿或无偿,因此这一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即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选定范围广泛,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意思能力健全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等。第五、遗赠抚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之后即生效,无需等到遗赠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才生效;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意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因不同国家之间规定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别。如日本规定,任意监护合同必须以公证证书的样式订立,且生效以监督人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请或家庭法院选任出监督人时为准;英国持续代理权授予的生效要件是,在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合法成立后,一旦发生本人丧失意思能力时,代理人必须向法院申请登记,通知利害关系人。订遗赠抚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然具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却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缺乏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这一目的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成年人的权益,为了更好地保障成年人的生活。

五、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代理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述为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合同而确立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就使得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代理制度产生了联系,并且,这两种制度都是通过他人之手来帮助本人完成相应民事活动的。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与代理制度终归是两种制度,二者之间仍存有差别。第一、从发生的原因来看,成年人意定监护为有因行为,发生意定监护的原因是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时,被监护人将处理自己事务的代理权授权给他人;而代理则是一种无因行为,代理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原因。第二、从代理权限上看,成年人意定监护中的代理权限是无法改变的,因为意定监护合同在生效之时,被监护人已经处于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无权再对合同内容作出修改;而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依然可以在代理权限设立后对其进行更改和撤销。第三、从法律行为的分类来看,成年人意定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即意定监护合同需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协商一致;而代理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代理权由被代理人授予给代理人,无需与代理人协商进行。第四、从形式上,成年人意定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代理制度的形式则较为多样,可以明示也可默示。

通过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赠抚养协议、代理进行对比分析,加深了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该制度赋予成年人依据自身的意思自治确定监护人,将自己未来财产、人身等事项交由监护人进行处理和照顾,充分体现了对本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使其能够与正常人一样进行社会生活。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加剧,“老以何养”以及“老有所养”的社会问题成为我们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无论是从监护的理念上还是监护的具体方式上来讲,意定监护制度都是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良好补充和积极探索。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意定监护合同应该如何具体规定;以及监护人在履行意定合同内容时对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时,该如何处理。可见,意定监护制度本身难以避免的处在发展与演变的进程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该制度的体系性构建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在构建的过程中尚有诸多理论与现实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和解决,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周晓静.成年人监护制度之研究[D].深圳大学,2017.

[2]胡東宇.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7.

[3]汤小芳.民法典编纂视野中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D].华侨大学,2017.

[4]胡乐梅.论我国意定监护合同制度之构建[D].甘肃政法学院,2017.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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