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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罗·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的两副面相*

时间:2024-07-06

韩存远

(山东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

纵览当代英美美学史,门罗·比尔兹利(Monroe,C. Beardsley)几乎是一个不可避绕的人物。抛开他那些耀眼的学术头衔,如美国美学学会主席、美国哲学学会主席等,比尔兹利在美学方面的建树与贡献亦是不可磨灭的。这一点,除却他关于美学基要性问题的阐析力度之深,还在于他的美学论域范围之广。不夸张地说,作为第一代分析美学家的代表,比尔兹利几乎触及了这个当代美学流派的所有核心研究议题,如艺术定义、审美经验、审美属性、意图、阐释、文艺批评,乃至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湮没已久的“艺术与道德”问题。但在以往的美学研究中,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总是处于被置若罔闻的境地,受瞩目程度远不及他的其他美学见解。我国学者大都热衷从宏观上勾勒比尔兹利美学思想的全貌,相对疏于专门考察其文艺伦理思想倒也不足为奇(1)我国近些年关于比尔兹利的研究成果主要有:章辉:《门罗·比尔兹利美学思想的三个主题》,《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章辉、张军:《艺术自律与作家意图:门罗·比尔兹利的文艺思想及其效应》,《甘肃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刘悦笛:《从艺术的“审美定义”到“非审美”的反驳——论分析美学的“比尔兹利-迪基之争”》,《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其中,《门罗·比尔兹利美学思想的三个主题》一文曾涉及一部分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但由于将其归摄在“审美价值”理论内,故而相关译介仍有待拓展。,而颇值得玩味的是这一现象在英美学界反倒更胜一筹。以美学关键词研究为例,每逢撰写“文艺伦理”相关词条时,英美学者动辄便将比尔兹利与沃尔特·佩特(Walter Peter)、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等人相提并论,且一同归摄在“自律主义”(autonomism)、“形式主义”(formalism)等美学范畴之内。(2)较有代表性的英美相关研究,可参见:Berys, Gaut and Lopes, Dominic, eds.,The Routledge Companion to Aesthetics, Routledge,2013, pp.395-396. 以及Anna Christina Ribeiro eds., The Continuum Companion to Aesthetics, Continuum Z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 2012.考虑到当代英美文艺伦理研究复兴的大背景,比尔兹利更是时常被径直地当作“道德主义”(moralism)、“背德主义”(immoralism)等立场的对立面(3)所谓“道德主义”和“背德主义”,皆是当代英美美学界关于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之关系的论争中所提出的立场。要而言之,前者认为同一件艺术作品之审美价值可能因其伦理缺陷而失色,后者则坚持审美价值反而会因伦理缺陷的存在而上扬。,似乎其美学思想一边倒地朝向了“审美”之隅,而全然同“伦理”一端绝缘。本文基于上述研究状况,将依次从多个向度审视和开掘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包括该思想不受重视的缘由、其自身的“自律主义”与“实用主义”两幅面相的内质,及其突出的学术意义。

一、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遇冷”之缘由及相关问题

如前所述,涉及比尔兹利美学思想的研究,大都对其文艺伦理观点或只字不提、或草率地予以化约式的处理。这种“冷遇”的根源,从理论层面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比尔兹利对于“意图主义”(intentionalism)和“情感主义”(affectivism)的否定,其实变相地强调了形式自律,以及艺术作品本体价值,进而加重了内部的“形式”与外部的“道德”之间的拒斥关系。众所周知,在与威廉·维姆萨特(William K. Wimsatt)合作的《意图谬误》和《感受谬误》两篇文章中,比尔兹利对于文学研究的对象持排他性看法。他认为,文学批评应当着力规避两种“谬误”(fallacy):一是将“诗歌同其起源混淆”,从而错将作者意图设为文本意义;二是把“诗歌同其结果混淆”,致令读者的情感回应压制了文本形式,并使得批评实践流于印象主义。(4)Wimsatt, William K. and Monroe Beardsley, The Intentional Fallacy, Sewanee Review, Vol. 54, No. 3, 1946, pp.468-488. Wimsatt, William K. and Monroe Beardsley, The Affective Fallacy, Sewanee Review, Vol. 57, No. 1, 1949, pp.31-55.比尔兹利的这一美学观恰好契合了当时正值鼎盛的“新批评”派的核心主张,并发酵开来。

然而,在文艺批评中,当一切外部维度都被当作累赘丢弃不论时,作品本体形式也即充当起了唯一的评价尺度。一旦某项美学主张同形式主义显现出“家族相似”的痕迹时,那么它也就极易被划入“自律主义”集团。毕竟,在“形式本位”的艺术批评话语体系中,即便是作者意图、读者情感反馈等因素都可以被屏蔽,遑论与“形式”相距甚为遥远、乃至有些格格不入的伦理道德影响了。按照理查德·舒斯特曼(Richard Shusterman)的观点,比尔兹利这两篇关于文学批评的论文就影响力而言甚至溢出了其专门性的美学理论论著,乃是其声名大噪的重要缘由。(5)Richard Shusterman, Analytic Aesthetics, Basil Blackwell,1989, p.7.照此说来,自从美学领域登堂入室伊始,比尔兹利便业已为其自身塑造了,或者说至少为其他研究者呈现了一个较为坚定的“自律主义者”的形象。

其二,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分析美学的整体研究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遮掩了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当时,正值分析美学在英美勃兴之际,而“反本质主义”(anti-essentialism)思潮在当时的分析美学研究中颇有声势。关于“反本质主义”,国内外学界依据其不同的学术背景以及学科演绎、更变历程,自然有其不同的界沿方式,本文对此暂不赘言。仅就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英美美学界而论,“反本质主义”乃是分析美学家们所持有的主要信条之一。依其所见,传统美学研究从驳杂纷乱的艺术和审美现象中提炼、觅寻某种共相的做法无异于虚妄,因为考虑到艺术作品类型之广、数量之多、密度之大,其间的殊相显然远大于共相。一味地考察后者而轻视前者,这便是本质主义美学观的重大积弊。(6)Richard Shusterman, Analytic Aesthetics, Basil Blackwell,1989, pp.6-7.莫里斯·韦茨(Morris Weitz)将“艺术”设置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并拒绝一切封闭的艺术定义的做法,便足以充当“反本质主义”美学的范本。(7)Morris Weitz, The Role of Theory in Aesthetics, The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 Vol. 15, No. 1 ,1956, pp. 27-35.

受这一思潮的浸润,当时的英美美学研究重在重构美学批评用语,以及就具体艺术现象予以阐析。换言之,在比尔兹利同时代美学家看来,概念澄清与个案批评才是合乎美学学科之学理性的研究策略。相应地,一切沾染了宏阔意味的美学命题,如艺术与意识形态、艺术与道德等,在这个时期一概不占主流。毕竟,这些命题都难免牵涉一些获得统摄性、确定性之规律的希冀,而这种希冀恰恰已被分析美学所割弃。因此,作为经历了反本质主义思潮的第一代分析美学家中的代表,比尔兹利纵然论及文艺伦理问题,研究者们也往往无暇顾及,而他的文艺伦理思想被其他美学主见所遮蔽便不足为奇。

概言之,学界通常很难将比尔兹利同文艺伦理研究并置而谈,似乎他在谈美时已全然剔除伦理道德方面的思量。然而,基于比尔兹利美学思想的真实状况,上述这种由来已久的思维定势又进一步派生出了两个学术误解。或者说,这两个学术误解根植于这种思维定势之中,构成其持续存在、生长的因由。

学术误解之一:在美学论域中,举凡论及自律主义便无涉伦理命题。然而事实上,从美学史上看,“自律主义”一词向来是同道德维度相生相伴,其每种典型理论形态几乎都是存在于审美和道德的间性关系之中。即便不去费力地追溯到德国古典美学那里,也暂且不去考察其嬗变、沿革历程,而仅仅从其晚近形态之一的唯美主义(aestheticism),或者说审美主义那里——王尔德、贝尔的论述中,便不难见出,自律主义的一面是“为艺术而艺术”,另一面则是在艺术鉴赏和艺术批评中隔绝道德思维。质言之,“自律主义”这个概念,就其所指而言固然与伦理道德方面的追求势成水火,但就其内质而言,天然地蕴藉了伦理道德方面的思量。因此,即便真如上文所说可以给比尔兹利贴上一个“自律主义者”的标签,我们也不应就此推出他的美学观点不含“道德杂质”的结论。

学术误解之二:比尔兹利的美学研究重在审美经验、审美属性、审美价值方面,与道德界域并不接壤。但不得不说,在其代表作《美学——批评哲学中的诸问题》(下文简称《美学》)中,比尔兹利在“审美客体”“艺术事实”“文学阐释”“审美价值”等章节中便展现了一种强烈的朝向伦理价值延展的趋态。而在最后一章“人类生活中的艺术”中,更是用了大量篇幅来集中考察“审美主义”与“道德主义”这两大经典文艺伦理立场,在立足于现实生活语境的基础上,将艺术品纳入审美价值和伦理价值的双重视域加以言说,并以此了结全书。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比尔兹利的美学思想中,文艺伦理思想的确拥有一席之地。它同艺术形式、艺术客体等更受青睐的分析美学论题一道,构成比尔兹利美学思想的主题之一。

至此,本文已经从比尔兹利美学理论本体以及分析美学的研究传统两个维度,探寻了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遇冷”的缘由,澄清了这一学术惯例背后深潜的两种误解,并初步说明了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的实然性在场。下文将从“自律主义”和“实用主义”两个角度切入,并以此来归摄和概述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的两幅面相。

二、自律主义——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的面相之一

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中的第一个侧面是自律主义。如上所说,这是英美美学界在论及比尔兹利时的习惯用法,而这一见解也确实有理可依。所谓“自律”,统而论之便是“为自我立法”(8)张汝伦:《以西释中,还是以西化中》,《哲学研究》2020年第1期。,亦即由内部的道德理性,而非外部的道德规约充当道德行为的发端。诚然,“自律”一词最具影响力的用法可见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其理论基点在于主体应当何以施动道德行为。但延伸开来,在美学论域中,“自律”一词则意味着将这种立法权和主导权移交给了以艺术形式为首的审美因素。从实践角度来看,自律主义代表着一种文艺批评的宗旨,即评断和鉴赏艺术作品时,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别的,而是审美属性。至于伦理道德等其他属性,则只能位列其后,甚或是直接被驱逐出文艺批评的处置范围。比尔兹利的自律主义立场固然极为温和,但这种适度性却并未从绝对意义上取消其美学理论中那抹自律主义的底色。

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中的自律主义特质,主要表征为以下层面:

其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审美影响(aesthetic effect)乃是艺术作品的固有影响(inherent effect)。对此,以道德为首的任何外部影响都难以望其项背。尽管比尔兹利坦承,艺术作品在被呈现、经验的过程中势必还会衍生出其他,尤其是道德层面上的效果。但依他所见,这些效果至多可以充当艺术作品的“副作用”(side effects)。(9)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58.毋庸讳言,功能性的客体会凭借其效用的催发而为目的性的主体带来某些影响。而那些伴随该客体之典型且独到的效用(very function)而生成的影响,则构成固有影响。譬如,一种声称可以缓解吸入性过敏的药物,它的固有影响便显现为减轻或治愈患者因吸入某些粉尘、颗粒而导致的头痛、流涕等病症。而这些影响,恰是我们关于该药物的基本和头等要求。(10)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58.

一目了然的是,固有影响的判定凭据,便在于该影响所依附的那种性状或者说特质,究竟是不是该客体所特有的或至为关键的。这就好比墨镜的固有影响在于护眼而非装饰,因为“护眼”是由墨镜所特有的“遮光性”这一属性所决定的,而“装饰”则不符合上述条件。毕竟,墨镜的造型、线条、色泽、质地等可以提供视觉美感的属性,常见于其他的人工制品,远未如“遮光性”一般达到不可替代的程度。恰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比尔兹利认为,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之间势必发生交互关系,而前者对于后者也总归可以触发诸种效果。“倘若审美客体以其独有的形式——审美经验,能以对主体施加长期影响(long-range effects),那么该影响也就可以被算作一种固有影响了。”(11)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60.

综上所述,根据比尔兹利的审美价值理论,从来源上看,伦理道德等外部影响并不能归因于审美客体的特有属性。正如文学作品的说教性、哲思性等属性,同样可以被嵌入某些由语符连缀而成的非审美客体。反之,要追踪审美影响的生成,我们便不得不回溯到审美客体所有属性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制造和激发审美经验的性能与机制。诚然,比尔兹利关于审美影响的理论尚且不能令我们服膺。因为他始终不曾辨明,审美经验何以构成审美客体的首要特质,即便这个略带“不证自明”意味的观点通常为我们所默许。但无论怎样质疑,根据他的预设,在艺术批评的话语体系中,作为固有影响的审美影响自然应当居于首位,统摄并压制仅被列为“副作用”类型的道德影响等。

事实上,在比尔兹利那里,艺术作品潜在的道德影响之所以不足以构成固有影响,还源于这些道德影响自身的高度不确定性。诚然,审美客体,尤其是文艺作品或许潜在地荷载着某些负面道德影响。为此,英美历史上针对书刊出版、发行的道德审查(moral censorship)也总是层出不穷。但根据比尔兹利的主见,出于样本筛选、效果查验等方面的困难,要证实这些负面道德影响其实步履维艰。一般说来,这些道德审判员们最重要的检视对象,便是某部文学作品中是否包含“淫秽”(obscenity)的内容,致使该审美客体对主体造成不良影响(undesirable effect),比如“搅动、刺激主体的性冲动,或者其他肮脏、贪欲的想法”。(12)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78.但其症结在于,我们何以去证实这些阅后不良道德影响,以及何以将一些在性方面施为不当的罪过归咎于某部文学作品的“教唆”。毕竟,有些读者在官能体触方面本就较为敏感,有些则相对木讷,不同类型读者鉴赏同一部内含情色书写的文学作品,其后续道德影响也不可同日而语。在大名鼎鼎的“《尤利西斯》案”(Ulyssescase)中,伍尔西法官(Judge Woolsey)的最终裁决还该书以清白声誉。依他所见,判定文艺作品的负面道德影响,必须以最广泛的具有正常心理状态的受众群体为考察对象。(13)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90.换言之,纵然某部文艺作品唤起了某位读者的些许邪念,并引发了某项恶果,但我们也可以取样偏差为由拒绝承认这一道德影响的实然在场。在这个问题上,比尔兹利同伍尔西显然颇为投契。

同理,即便是一些正面道德影响,其有效性和实存性也不得不令我们心生顾虑。比尔兹利在论及文学阐释时曾发问,文学作品中是否真的涵容了一些所谓“含蓄的、沉思式的预言”(implicit reflective predictions)呢?他本人对此严重存疑。他举例说,尽管《伊索寓言》中的每个独立叙事几乎都以某个道德信条作结,但我们似乎并没有足够的凭据来说明这种道德信条同该文学叙事之间具有确切的关联。因为文学叙事提供的个案经验太过单薄,还不足以支撑起任何一项道德准则。譬如,那位因数次谎称“狼来了”而最终失信于人的牧童,其经历尚不足以证明一切“说谎的人皆无法得到信赖”。(14)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416.管窥之余,我们又怎能寄望读者们可以借此被施加有益的道德影响呢?概言之,在比尔兹利看来,即便我们阅读和鉴赏某个包含道德启示的文学叙事,也无从确保自身可以受教于斯,因为该道德启示甚至都难以自证其完满与真切。

其二,审美价值不受伦理价值的干预。或者说,在道德判断面前,审美判断享有自主权。在《美学》一书的最后一章中,比尔兹利旗帜鲜明地诘责了传统道德主义的两大论证,而这二者俱是关于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之关系的。第一项被称为“还原论证”(The Argument from Reduction),其核心论断在于,“关于一件审美客体之优劣的问题,应当被还原为一项道德问题,即该审美客体所激起的感受之于主体而言是好是坏”(15)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 Problems in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64.。倘若这种判断机制成立,那么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其实已经被伦理价值所涵盖,或者说伦理价值在事实上取消了审美价值,而成为该艺术作品中唯一值得探究的价值类型。但是,这一主张却招致了比尔兹利的非议。他坚信审美价值乃是艺术作品中最具辨识度的价值类型,在艺术批评中绝对不该被边缘化,更不应受到伦理价值的摆布。因此,像托尔斯泰那样,仅凭《汤姆叔叔的小屋》一书的道德容量大于《哈姆雷特》,便将前者的地位置于后者之上的行为,便为比尔兹利所不容。(16)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65.很显然,这正是他眼中肆意降格、阉割审美价值的典型做派,亦是合理、合法艺术批评中的一道禁忌。相应地,比尔兹利积极为艺术家谋求创作活动中的自由度,大抵也是出于对审美价值之独特地位的考量。(17)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p.582-583.

至于第二项传统道德主义的论证,乃是“关联论证”(The Argument from Correlation),其内涵在于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相关,并显现为正相关影响。具有较高伦理价值的艺术作品,其审美价值同样可期;而在伦理价值方面较为逊色的艺术作品,其审美价值也很难近乎人意。然在比尔兹利看来,这项论证比之第一项甚至更加不能服众。尽管他并不否认,审美秩序和道德秩序之间具有深厚的类比关系,比如我们在评价艺术品的局部特质时,时常会使用一些形容主体德行举止的伦理术语,如强劲、英武、高雅等。但他同时指出,这种类比状况仅能表征出审美和伦理两大主体性行为之间的亲缘性,却并不足以佐证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之间存在必然的恒定的关联。某些文学作品之所以因其道德缺陷而波及审美价值,只是道德批评家们出于道德目的而过度阐释的缘故。至于那些稍许粘连了些猥亵、情欲等意味的画作,其卓越程度也不见得就不及塞尚、高更等人的杰作。(18)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 Problems in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81, p.566.换言之,用伦理价值来宰制审美价值的做法,在比尔兹利看来无疑是武断的。

除却理论向度的宽泛论说,比尔兹利还在具体的文艺批评实践中维护了审美判断和审美价值的优先性。埃兹拉·庞德(Ezra Pound)的《诗章》(Cantos)中出现过两处在内容上值得商榷的文字:其一包含了“反犹”内容;其二则与“高利贷”问题相关。在比尔兹利看来,这两段文字所承载和传输的观念性内容都有失偏颇,其伦理缺陷的实存毋庸讳言。但若诉诸艺术鉴赏的标准,则只有第一段关于“反犹”思想的文字才构成了实质性的审美缺陷。因为,它那粗糙、钝化、迟滞的叙说方式显然有损于这部作品的总体风貌。而另外一段文字则不然,它呈现为整饬典雅的叠句,富有节奏感和韵律感,并被有序地同《诗章》中的其他精彩片段融合在一起。(19)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p.427-428.这段评析暗示我们,就一件艺术客体而言,纵然面临道德层面上的重重责难,但审美维度上的光泽却足以使该客体顺利得以“赦免”。由此可见,按照比尔兹利的规定,当审美价值和伦理价值并存,且居于冲突境地时,前者具有远胜于后者的优先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以“自律主义”来概括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中的第一幅面相,这在一定程度上受惠于当代英美学界关于审美价值和伦理价值之关系的诸种论争。其中,以詹姆斯·安德森、杰弗里·迪恩、乔治·迪基等人为首的“适度自律主义”(moderate autonmism)自成一派,而其理论基础在于:主体经验艺术作品时,作出道德判断与给定审美判断乃是同样合理的。然而与此同时,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却并不相干,对后者的贬抑绝不会对前者造成丝毫的损害。(20)Noe¨l Carroll, Moderate Moralism, 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Vol.36, No.2, 1996, p.231. James Anderson and Jeffrey Dean, Moderate Autonomism, 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 1998, Vol.38, No.2, 1998, p.152.这一立场在维护审美价值之主导性的同时,也为道德因素留有余地,乃是一种折中的产物。显然,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中浓缩了不少“适度自律主义”一派的见地。但本文之所以未将比尔兹利划入这个阵营,乃是因为两种理论之间存在一个较大的歧见:比尔兹利其实并不否认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之间的关联。而这一点,将在下一部分关于其实用主义文艺伦理观的阐释中进一步提及。

三、实用主义——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的面相之二

纵然持有较为鲜明的“自律主义”立场,但比尔兹利在其文艺伦理思想中还是暴露出显著的“实用主义”倾向。这里所谓的“实用主义”,其理论意指同当代哲学史上的实用主义(pragmatism)大体上若合一契——基于现实语境、注重目的导向。正如弗兰克·梯利(Frank Thilly)所言,实用主义对于命题、信仰、学说的检视,所依据的便是它们之于我们的效果,亦即它们是否满足了我们在生理和情感等方面的需求。(21)[美]弗兰克·梯利:《西方哲学史》(英汉对照版),贾辰阳、解本远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中文版第558页,英文版第602页。而比尔兹利对于艺术和审美问题的考察,恰恰涵盖了这一维度。他固然从意图、动机、影响等多个角度试图将审美和伦理这两块疆域区隔开来,但对于实用问题的关切最终确保道德思维在其美学理论中仍有立锥之地。他持论,无论怎样褒扬艺术作品,有一点批评家们都不得不直面,那便是艺术与现实生活并非全无干系,它们总是具有社会成本,与道德、政治等领域交界。(22)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p.557-558.换言之,比尔兹利非但不曾替艺术创作和审美活动开辟一方飞地,反而明确地将其放置在日常生活的背景下,忖度审美客体、审美经验在伦理层面上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应当肩负怎样的职能。

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中的实用主义症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其一,道德判断与审美判断一道,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性。比尔兹利相信,道德判断的施为依凭,在于以艺术作品为首的审美客体之于主体而言的诸多“副作用”,而这些往往需要诉诸伦理考量。(23)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60.如上所说,这种“副作用”是与“固有影响”相对的,一般情形下居于次要地位,隐而不彰。诚然,由于并非是审美经验作为首要内驱动力,这些“副作用”的外化形态往往飘忽不定。但从实践维度上看,它们却实然地附着于艺术作品。

以此为逻辑起点,比尔兹利认为,倘若能够改良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判断”,尤其是扩展其适用疆界,那么关于艺术作品的道德判断便是合情合理的。他的策略是,用广义的道德判断,如“这部小说带有颠覆思维的倾向”,“这尊雕塑或许会令青少年误入歧途”,来置换狭义的道德判断,如“这项行为是正确的”。按照比尔兹利的观点,“对于艺术作品做出道德判断,便是指出它对于人类行为的副作用,并评判这些副作用的善与恶”。(24)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60.比尔兹利由此指出,道德判断与审美判断乃是不同且独立的两种判断类型,我们完全可以在标榜一件艺术作品审美价值之不朽的同时,指摘它在伦理道德方面所掺杂的威胁。(25)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60.这两种判断就这样得以共存,互不干扰,互不抵消。深究起来,比尔兹利其实并不赞成任何批评家贸然地征用“是非正误”这些道德术语来言说艺术作品。但与此同时,由于预先拓宽了“道德判断”的边沿,因此追究艺术作品之于审美主体行为的附加影响确是批评家分所应当之事,即便这种影响往往是模糊、含混的。

其二,审美价值关乎伦理旨归。更确切地说,由于被倾注了实用性目的,比尔兹利的“审美价值”理论呈现出浓烈的伦理意味。在美学史上,关于审美价值的界说层出不穷,但大都集中在客观形式和主体感受等纯粹的美学层面,并极力与实用的、功利的追求划清界限。比尔兹利则不然。这位惯常意义上的“自律主义者”,却偏偏标举一种“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的审美价值论。对此,比尔兹利作了如下概括:

如果审美经验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那么“审美价值”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制造出具有一些重要性的审美价值的能力”。(26)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33.

不难看出,在这个简短的表述中,审美价值其实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审美经验;其二则是审美经验所裹挟的某种重要性。为阐明这二者间的关系,比尔兹利继而又作出如下两项规定:“当我们说某客体包含审美价值时,我们其实有两重意指,其一,该物具有激发审美效果的能力;其二,该审美效果就其自身而言是有价值的。”(27)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33.从这两项具有逻辑渐进性的规定来看,比尔兹利对于审美经验、审美价值的理解是合二为一的。二者共同落实于审美效果上,而这一效果的承接对象,则是作为主体的人。在价值论层面,比尔兹利终于超越了纯粹客观形式的藩篱,将审美问题引入了更加广阔的场域——主体的人的世界。至此,审美价值向伦理之维生成的趋势初步可见。

为了逻辑上的严密,比尔兹利借用了杜威(John Dewey)的实用主义伦理学和价值学说来廓清“价值”问题中“手段”(means)与“目的”(ends)的分野,并以此来比附“审美价值”。依他所见,若要考察“价值”问题,则一定要将手段思维扭转过来,复归于目的思维。譬如,我们判断厨具有价值,其凭证并不是它可以用于烹饪,而是烹饪所得到的菜肴可以使人们获得物质方面的滋养。(28)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33.正如他试图矫正客体性审美价值论时所言,抛开某物同人类主体的需求、欲念之间的关联,该物是很难被判定为有价值的。(29)比尔兹利将“美论”(Beauty Theory)界定为客体性审美价值论(Objective definition of aesthetic value),因为该理论认为,美是审美对象本身固有的特质,而无关乎主体对它的感知和体验。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p.511-513.不难看出,我们论及事物的价值时,往往误将其内在的效能和外在的效果混淆。前者固然是该物具有价值的前提,但其地位不过是手段,而后者才是目的,因为它是该物之价值得以承认的关键。扩言之,价值是流动不居的,并不存在什么固定值,而决定其相对性和变更性的,正是人类主体。既然“价值”研究需要将主体纳入考量,那么“审美价值”亦然。

以此类推,在审美价值问题上,审美经验仅能充当手段,而它对于主体的审美效果才是目的之所在。审美价值的判别依据,不在于审美经验的实存与否,而在于这种审美经验之于审美主体的切实意义。当审美经验推动下的审美效果于人类主体而言有所裨益时,我们才可以裁定,这一审美效果足以支撑它所属的那个审美客体确证其审美价值。以主体的需要之满足程度来衡量审美价值的有无、多寡,这在事实上已经将伦理目的熔铸进美学思索。可见,比尔兹利的审美价值论乃是主客间性的,而不是客体性的。他所理解的审美价值以审美客体所具有的激发审美经验的能力为根基,但同时也依托审美主体的介入方能最终完成其外化过程。而这种“介入”,集中显现为主体的需求在经验该审美客体时得以满足的状况。举凡主体参与的判断和行为,大抵脱离不开伦理语境。照此说来,比尔兹利的“工具主义”审美价值论,所探究的对象就实质而言,既不是形式问题,也不是心理问题,而是伦理问题。

其三,审美经验可能延伸出诸种实用性的伦理价值。由于比尔兹利业已预设过,审美经验的生成乃是审美价值之存在的前提和佐证,据此我们可以宣称,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之间确有关联。这种关联表征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肯定性的伦理价值,即审美经验自身便可以提供一些伦理方面的性能。尽管基于“工具主义”审美价值论,比尔兹利否认了“固有价值”(intrinsic value)的存在,但他同时认为审美客体自带“固有影响”(inherent effects)。(30)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 541、573.这些影响以审美经验为内核,大都同主体的伦理生活接壤,主要可被归并为七项:缓解焦虑以及一些极具破坏性的冲动;克服主体同自身的一些细微冲突,并帮助塑造整一、和谐的自我;完善主体的感受力与鉴别力;发展主体的想象力,以及由此生成的设身处地为他人思索的能力;有助于身体康健,并充当一种有效的预防举措;培育主体间的同情心与理解力;为人类生活提供范例。(31)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p. 573-575.考虑到这些伦理影响大都对我们的日常实践颇有裨益,因此它们足够用以证实审美价值对于伦理价值的正向作用。

另一方面,审美经验也难免催生出一些否定性的伦理价值。关于这一点,比尔兹利并未直接给出例证。也就是说,他并未直接说明,在主体获取艺术经验和审美经验的过程中,究竟潜伏着怎样可怖的伦理道德隐忧。但是,他明确地对“审美主义”(Aestheticism)的主要论证做出了质询的姿态,并坚决否认审美经验同否定性伦理价值之间的无关性。按照比尔兹利的划分和命名,“审美主义”者所持的主要论证有二:第一是“审美无害性”(Aesthetic Innocuousness)。它承认审美作品的潜在伦理道德方面的“副作用”,但将这一后果归结为不妥的艺术教育,而不肯让任何审美客体担责。第二是“审美第一性”(Aesthetic Primacy)。其要旨在于,纵使审美价值同伦理价值相联,那么其交互方式也是前者带动后者使其获得增益。因为艺术不是道德等实用目的的“仆佣”或“婢女”,它自身便足可供给审美主体以瞬时且丰盈的生命体验。但是,比尔兹利却从中发现了一道刺眼的伦理罅隙。在他看来,所有这些“审美主义”式的宣言和标语,都不禁令人忆起乔治·摩尔(George Moore)在《一个青年的自白》(ConfessionsofAYoungMan)中写就的一段略显骇人听闻的自述:

数百万悲惨的犹太人丧身于法老的皮鞭和埃及的烈日之下,但这与我何干?毕竟,他们的消逝使我有机会领略这些璀璨的金字塔,或是在惊叹之中陷入沉思冥想。莫非我们当中有人甘愿用这些(艺术体验)去换取那些卑贱奴隶们的性命么?(32)George Moore, Confessions of A Young Man, New York: Brentano’s, 1917, pp.144-145.

显然,这段文字所指涉的那种艺术态度是全然置人类主体的道德情感于不顾的。比尔兹利不无讥讽地指出,对于那些一心只图赞颂艺术的人而言,乔治·摩尔的这一立场无疑给他们敲响了伦理警钟。他们不该忘却,艺术作品终归是人类行为所创造的人工制品,并且必须在人类生活这个整体语境下找寻其价值。亲睹了一众手无寸铁的埃塞俄比亚人被炮轰、焚烧的场面,墨索里尼的女婿齐亚诺竟不无抒情地大肆描绘,并称其为“美”,难道此种以禽兽之举来抵达所谓审美王国的行径也不该遭受任何道德谴责么?(33)Monroe Beardsley, Aesthetics:Problems in the Philosophy of Criticism, Harcourt, Brace&World, Inc, 1958, p.563.可见,依循比尔兹利的观点,在艺术鉴赏和批评中,道德思量不可被彻底悬置,因为审美经验和伦理瑕疵之间的单方面渠道是敞开的,稍有不慎便会导致这一负面过渡成为现实。换言之,对于审美经验同否定性伦理价值之间的潜在关联,比尔兹利予以高度重视。他非但不曾片面地鼓吹审美价值,反而直言不讳地将那些极端的审美主义立场斥为“狂热主义”(fanaticism)。“狂热”总是以让渡一部分理性为代价的,而此处的代价便是对审美活动中伦理考量的丢舍。

总之,不论审美经验对于伦理价值的作用方式究竟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亦即不论审美经验所衍生的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伦理价值,比尔兹利终归坦诚接受了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之间的纠葛。只不过,这种纠葛被他规定为单向度的:审美价值不受伦理价值的牵扯,却可以使伦理价值受到沾溉。但这种关联性的立场已然使他的文艺伦理思想同“适度自律主义”的立场区隔开来,并增添了其实用主义的品格。

四、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的学术价值

行文至此,笔者已通过梳理、提炼,阐析了门罗·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之核心要义。总体看来,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审美主义观,也不是完全移除了形式意味的道德主义观。一方面,他为艺术设置了一个相对封闭、自治的论说空间,赋予审美价值、审美影响等因素以高度优先性,从而将审美问题从伦理道德等外部界域的缠绕中抽离出来;另一方面,他又立足于现实生活这个广义上的伦理语境,着力开掘审美活动在事实层面上为行为主体施加的诸种伦理影响。也即是说,审美问题绝非超然存在的空中楼阁。由于实用性的依附与牵扯,一切审美领域的探索都必须沉潜至日常经验层面,同俯视可见的伦理道德思虑发生汇并。故此,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可以被浓缩为两幅面相:自律主义与实用主义。尽管其整体上表征为复合式结构,但比尔兹利在具体论证中却并未因此而发生观点游移,亦即不曾呈现出左右摆荡的姿态。换言之,他最终在统筹、分析各种相关主张的基础上,形成了兼有稳固框架和突出特质的文艺伦理观。

诉诸当代英美文艺伦理研究之复兴这个宏阔的学术背景,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也不乏启迪效用和学术价值。总体来看,其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其一,就致思方式而言,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研究与晚近30年英美文艺伦理研究基本吻合。二者都显现出较为明晰的“价值论转向”。所谓“价值论转向”,乃是较之过往侧重概念本体阐发的思维方式而言的。(34)韩存远:《当代英美文艺伦理研究的价值论转向——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关系之辨》,《哲学动态》2019年第7期。要而言之,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扬弃了传统的本体论理路,既不再过分追问艺术与道德这两个概念的精确内涵,也不再拘泥于艺术与道德在其本体范围,亦即概念内涵中的关联。相反,他们完成了策略转换,改将问题聚焦于主体的价值层面,阐扬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意义,并借助纷繁的艺术实例与审美现象,探究艺术作品在审美和伦理两个维度上之于欣赏主体的满足程度,且以此为据推导出可靠的文艺伦理观点。这样的研究策略也就促使“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关系”这道命题,构成了当代英美文艺伦理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从上文中不难见出,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观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便附着在其审美价值论中。他格外注意区隔审美对象的内在效能与外在效果,并以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作为至关重要的评价尺度。这种实用主义的审美价值立场暗合了伦理追求,而反过来说,这种文艺伦理方面的追求也是以价值论为根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无疑为当代英美文艺伦理研究奠定了一个较有代表性的理论凭依和学术参照。

其二,就历史眼光而言,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尤其是“自律主义”的一面,其实可以作为一个理论范本。它有助于破除一种思维惯性,即只要谈及“自律主义”,便自动将文艺伦理思想拒之门外。换言之,比尔兹利的上述主张提醒我们,“自律主义”同文艺伦理考量之间其实并非毫无瓜葛,正如本文第一部分结尾处所言。稍加扩展,从学术史上看,“自律主义”的早期形态属于德国古典美学,旨在同“工具论”和“利害观”划清界限,刻意强调的乃是以审美对象的内部属性为审美判断的焦点,其伦理痕迹尚不十分明晰。然而纵是如此,康德的审美论最终还是滑向了道德之维,他心目中理想的艺术作品也不是纯粹基于形式的自律性存在,而是应当或多或少地同道德理念相接近。(35)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 edited by Paul Guyer, translated by Paul Guyer and Eric Matthew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03.自法国浪漫主义,尤其是戈蒂耶(Théophile Gautier)开始,“自律主义”便“大张旗鼓”地融进了一些道德色彩。虽然其要义仍在于标举艺术的形式美,但同时也包含着对艺术反映社会道德生活这一做法的强烈反拨。而当“自律主义”或“唯美主义”在王尔德那里获得其现代形态后,这一观念便不可避免地同伦理道德问题发生密切关联。因为倘若预设了“艺术只有优劣之别,而无善恶之分”这一前提,“为艺术而艺术”也就不再仅仅是一个形式主义的宣言,而是径直地被摆在了伦理批评的对立面。至于晚近20余年间,迪恩、迪基等人所提出的“适度自律主义”观,则进一步拉紧了“自律主义”同伦理道德之间的纽带。(36)该观点前文已有明确说明,此处不再赘述。综上所述,我们已不难看出,“自律主义”从其早期形态开始,在一定程度上便是文艺伦理观念的一种分支,无论其理论基调是温和的还是激进的。不管怎样排斥艺术与道德的关系,“自律主义”者却总是要将艺术与道德的关系引入论域。毕竟,“排斥”这一行为本身,也可看作是一种相关立场。

其三,从研究视界来说,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为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关系研究提供了一个广延性的思路。美国学者伊顿(A.W. Eaton)在回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上述两种价值类型的研究时曾提醒我们注意,既有的论证和学说大都是单向度的。具体说来,它们致力于推敲的,仅是艺术作品的伦理价值对于审美价值的正、负相关影响。至于审美价值对于伦理价值的干预和作用机制,理论家们往往置之不理。(37)A.W. Eaton, “Literature and Morality”, In The Routledge Companion of Philosophy of Literature, edited by Carroll, Noe¨l,Gibson, John, Routledge, 2016, p.437.譬如,我们或可因某件艺术作品描绘不当的道德内容而指责它引起了观者的情感不悦、心理不适,由此得出该伦理缺陷损害了作品审美价值的结论;我们也可因某件艺术作品在伦理叙事方面惩恶扬善,激发了我们的道德快感和欣赏欲望,进而认为该伦理优长提升了作品的审美价值;我们还可因某件艺术作品所展示的道德禁忌突破了我们的道德情感阀值,或是承载了某种艺术形式,而声称该伦理缺陷对于作品的审美价值而言有所增益。但至此,理论家仍旧疏忽了一点,那便是,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如何影响其伦理价值,或者说怎样的艺术外观和审美形式可以生成、强化某种正面或负面的道德效应?这个问题悬而未定,相关研究便很难进一步从价值论向实践论的层面过渡。因为我们将难以判定,究竟应当如何在艺术实践和审美创造中,在形式维度上有效地规避一些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和争议,并植入一些合乎善的准则的内容。公允地说,在审美价值/伦理价值这个关系式中,过分关注从前者向后者的单向运转,固然也得到了不少极富创见的观点,但总归有些流于扁平。而从理论本体上看,比尔兹利的文艺伦理思想则表征为立体、双面的形态。如上所述,他的兴趣点恰恰集中在审美经验、审美价值何以造成伦理方面的升格与贬损,亦即基于审美之维,考察艺术何以同伦理生活完成有机交融。这显然为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演进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启示。

质言之,比尔兹利在《美学》一书的中、后段关于文艺伦理问题的集中阐发,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我们破除了关于其本人研究路径的些许偏见。比尔兹利的分析美学研究既不是纯粹的逻辑思辨游戏,也不是片面的术语堆砌工作。他以人类主体为目的,在考察社会状况与日常生活的基础上,重审艺术与道德在诸多方面的交互关系,显露出浓厚的现实关切与悲悯情怀。坦诚地说,这在当时以“艺术定义”为第一论题的英美美学界并不常见。20世纪80年代以降,分析美学在保留其研究范式的同时,在研究旨归上开始趋同于实用主义美学,并且表现出强劲的“伦理转向”之势:英美美学界逐渐恢复了对伦理道德问题的关注,除“审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关系”之外,类似“文艺伦理批评”“美学与伦理学的同一性”“想象力的伦理限度”等新、老问题也被不断引入。在这些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地可以见出比尔兹利文艺伦理思想的痕迹。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作为第一代分析美学家的比尔兹利,其实为20余年后英美美学的“伦理转向”谱就了一段理论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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