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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的困境及治理策略

时间:2024-07-06

张怀南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要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探索由政府主导的,发挥企业、行业作用以及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政府部门在宏观政策设计中陆续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以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方案》等诸多文件,均提到政府、企业、行业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联合人才培养,协同育人,共同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及组建职业教育集团[1]。就目前高职育人工作现状而言,基于院校单一的育人主体或者基于校企二维的育人主体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高职育人的深层次诉求,多元主体各自发挥育人职能,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育人,才是提高育人质量的关键。因此,探索高职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的现实困境和治理策略,对于提高高职育人质量,深化高职育人制度改革以及促进高职育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多元治理主体及其协同育人内涵

(一)多元治理主体

“治理”一词是当今社会科学中较为流行的用语,原意是指个人或机构对事务管理的诸多方法,治理主体是事物管理所涉及的实践活动承担者。其多元化强调了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及社会组织等承担者之间建立相互依存、平等合作的协同联动关系。它们通过协商对话、谈判及取舍等形式,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和专长,最终形成一种多元权力向度、上下互动及彼此依存的网络化体系[2]。在高职育人领域,育人的参与者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的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行为,如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现代学徒制等,强调了企业行业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投入和贡献。

(二)协同育人

相比较基于院校单一主体的育人模式,协同育人更加强调育人主体的多元化。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及社会组织等都是高职协同育人的治理主体,都是育人工作的利益相关者。首先,对于政府部门,提升高职育人质量有助于区域经济结构转型,为促进地方发展和服务创新培养更多急需人才。其次,提升育人质量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有助于产出高水平的创新科研成果;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以及就业竞争力。再次,对于企业,提升高职育人质量有助于人才的择优选用,在加强企业自身创新能力的同时,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提升高职育人质量也有助于推动行业的深度发展,培养相关行业的各层各级人才,提高我国行业在全球的认可度和影响力。各治理主体通过建立一些协议、规定、制度及机制,来规范权利和义务,平衡众多相关者利益,实现多元主体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相互支撑,最大化提升高职院校育人质量和育人效率,最终形成“政府部门主导、企业行业合作、职业院校负责、社会组织参与”的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高职特色化育人体系,这是建设高职院校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提高高职院校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

二、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的现实困境

目前,高职院校协同育人较多停留在校企合作的二维主体上,也有一些学者提出“政产学研用”“产教创一体化”等高职多元协同育人模式,但在推动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的进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一)职责不明,缺乏利益认识

当下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的理念已基本形成,但在具体的协同育人实践中,仍存在惯性思维,认为育人工作就应该由高职院校负责,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制定好育人政策,把关院校育人绩效以及关切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企业行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协同育人的深度也取决于各自主体的利益诉求。因此,从当前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现状来看,院校育人意识较强,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社会组织等利益主体参与协同育人的程度有限,不同主体间也存在界限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此外,当前协同育人模式也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各主体对育人的认知、动机、利益均不相同,导致协同育人的合力不足,无法从根本上进行合作,制约了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发展。

(二)各自为政,缺乏共育模式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中探索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校企协同育人方式,在充分调动院校和企业双主体协同育人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然而在协同育人的实践层面,因育人主体的职能和地位不同,追求自我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多元主体间各自为政,缺乏协商对话及可实施的共治模式,导致主体间耦合度不高,协同育人的基础不牢,育人积极性和投入程度均不高。通常表现在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制定育人政策,缺乏充分的校情和生情分析作为支撑;院校在引入企业资源和实践平台中,并未主动适应企业行业的利益需求;企业在考虑经济利益和人才培养流动性的情况下,只是被动地参与到高职院校规划好的协同育人教学及培训任务中,这些因素在实际育人过程中都制约了多元主体育人职能和优势资源的有效发挥,无法真正促进高职院校育人质量的系统提升。

(三)方法单一,缺乏共育平台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中提出的十大育人体系,对高校育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多种育人平台协同发挥效用,才能满足育人需要,如课程育人平台、资助育人平台、心理育人平台、文化育人平台等。但在实际育人过程中,以上育人平台往往掌握在不同育人主体的手中,不同主体间缺乏有效的共建和共用机制,平台之间也缺乏有效的共享性,导致相应的育人平台只能供独立的育人主体使用。从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的渠道和途径来看,缺乏面向多元主体开放的“共建、共享、共用”的综合性平台,导致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手段和方法较为单一,共育渠道分散。此外,除了育人平台的搭建和优化外,还需要考虑各育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以及协同育人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缺乏多学科交叉和融合能力也是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一大阻力。

(四)保障不足,缺乏长效机制

目前,多元治理主体在推进协同育人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通畅、阻力大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协同育人制度不健全,缺乏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涉及不同主体的相关利益,其机制的建立需要自上而下地系统性设计和规划,要在明确各主体的育人职责、目标、任务、方法、举措的基础上,协商建立保障、监督、激励及考核评价机制等[3]。反观现行的协同育人制度,一是制度本身尚未明确各主体职能、目标、任务及利益关系,不同主体间协同工作时也缺乏保障措施和运行机制;二是在鲜有的育人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评价机制和问责机制,导致制度在执行时经常出现内容偏差、效果失真、目标异化等问题,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教育合力很难有效形成。

三、高职院校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的治理策略

研究高职院校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治理策略,重点在于探索高职院校、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及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协同联动关系,明确协同育人的责任和目标,协调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和冲突,并辅以规章制度和条例来规范各主体行为。因此,治理策略的研究要在主体的利益认识、共育渠道、共育内容以及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一)强化多元主体利益认识,明确育人义务

除了高职院校外,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社会组织都是协同育人的利益相关者,都是协同育人体系中的实施主体。政府部门要利用好公共权力,强化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减少微观层面的直接干预,从政策层面为多元主体协同育人提供顶层规划和政策保障,发挥其引导性和保障性作用。随着校企合作研究越发深入,企业行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优势逐渐凸显,要提升企业行业的社会责任感,就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职业道德、通用能力的全方位培养。此外,企业行业要深度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协助高职院校进行专业和课程建设,参与人才培养的方案制定和培养模式改革,协助高职院校完成双师师资建设和实训条件的优化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一是要充分发挥其咨询功能,积极参与到政府部门和高职院校的育人决策中;二是要发挥其作为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评估职能,除了协调各主体之间的育人联动关系,还应为各方提供信息服务,保证育人效果评价的客观性,促使各治理主体在协同育人过程中的认识、利益和行动保持一致。

(二)构建多元主体共育模式,畅通育人渠道

构建科学、合理、可行的多元主体协同育人模式是畅通政府部门、高职院校、企业、行业及社会组织协同育人的关键。目前,我国常见的协同育人模式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产学研联盟共建模式、院校或科研机构自主产业化合作模式等[4],但没有一种模式可以满足协同育人中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这是因为协同育人模式中的主体较多,各方利益需求点及类型不尽相同。因此,在构建多元主体协同育人模式时,要结合各育人主体的资源和职能,构建一种模式为主、多种辅助模式并存的复合型协同育人模式。其构建思路为:在政府部门的统筹设计和规划下,由高职院校建立多元主体协同育人中心,打通该中心与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合作育人的障碍,强化政府融入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加强高职院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发挥企业的市场引领、资源补充以及社会组织的咨询和监管功能。同时,将现有的育人资源当作辅助平台,开展实践育人及育人成果转化的相关研究,最终形成以多元主体协同育人中心为核心,辐射多个辅助性育人平台的协同育人模式。

(三)搭建多元主体共育平台,拓宽育人内容

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平台的本质是人才培养的载体,是政府部门、高职院校、企业行业、社会组织等主体履行职能,整合资源,实现人才高效共育的渠道和途径。共育平台的搭建可分为三个维度:一是以多元主体协同育人中心建设为抓手,高职院校与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社会组织合作培养,优化人才培养各环节中的逻辑关系和任务。高职院校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意见,动态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探索符合行业发展的新专业;与企业合作开发专业课程体系,实践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共同探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高职教师协同育人的综合素质。二是校内外实践实训平台的搭建,各育人主体要有责任意识,明确分工,共同制定学生实践实训计划,统筹安排见习、实习,通过“产教融合”“顶岗实习”“置换研修”等形式,提高企业行业参与高职人才培养的深度,促使人才培养能够快速适应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提升高职育人总体质量。三是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及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亟须建立一个面向多元主体开放的育人服务和管理平台,该平台应整合原本零散且治理主体单一的育人平台的功能,实现育人资源及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5]。综上,逐步构成优势互补、项目共建、成果共享、利益共赢的多元主体协同育人共同体[6]。

(四)建立多元主体共育制度,保障持续育人

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育人并非短期的“面子工程”,既要讲究实效,又要注重持续性和长效性,需要完善的共育制度来保障各主体育人行为的实施,以制度规定和保障主体行为,同时保障各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及育人行为的有序性和高效性[7]。共育制度的建立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建立多元主体合作育人制度,规范各主体参与制定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及发展规划的权利和义务,协商确定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专业和课程建设标准以及质量评价标准等。二是基于搭建的协同育人服务和管理平台,建立资源和信息的共建和共享制度,政府部门基于平台发布制定的协同育人政策、管理和评价机制、监督要求等信息加强育人平台的统筹建立和管理维护;企业行业可利用平台发布行业发展动态及人才需求等信息;高职院校可利用平台实时公布专业和课程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毕业生和师资等学校资源及育人成果等信息;社会组织可基于该平台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智力支持服务,各主体应根据共享信息及时修改和优化育人定位和方向。三是建立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管理制度,规范各主体之间的育人思想和行为,保障协同育人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序开展和持续发展。

高职育人工作是一项兼具复杂性和系统性的工程。要践行“十大育人”体系的培养要求,就需要整合政府部门、高职院校、企业行业、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资源,通过强化协同育人认识,构建协同育人模式,搭建协同育人平台,建立协同育人制度等途径实现多元主体的相互支持,以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8],最终实现“过程共管、人才共育”的协同育人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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