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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交易契约的形制

时间:2024-07-06

陈瑞青,吴玉梅



略论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交易契约的形制

陈瑞青1,吴玉梅2

(1.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所,石家庄,050051;2. 河北师范大学 附属民族学院,石家庄,050091)

晋冀鲁豫边区土地契约中不仅有红契,也有白契。红契是经过县一级政府盖章确认后出具的正式契约;白契是经过村一级政权确认,并交纳交易税的契约。晋冀鲁豫边区的土地契约中,就红契的形制而言,又分为首联正契、中联报查契和末联存根。补契是在原契约丢失、损坏后,经过村一级政权确认,再经县一级政权核准颁发的契约。晋冀鲁豫边区契约形制的制式化、契约订立流程的规范化,反映了边区基层政权建设的一个缩影。

晋冀鲁豫边区;契约;农会;税率

20世纪以来,随着对民间文献的大量收集整理,契约文书研究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南方的徽州文书、锦屏文书、清水江文书、石仓文书的陆续发现和公布引起学术界关于文书研究的热潮。在这一热潮的带动下,河北契约文书研究也继之而起。1987年,朱文通先生连续五期刊载《沧州土地文书辑存》,开启了河北契约文书研究的先河[1]。进入新世纪以后,河北契约文书研究突飞猛进,相继推出《河北近代契约文书研究》[2]《保定房地契资料全编》[3]《沧州民间契约文书辑录》[4]。这三部关于河北清代以来契约文书的整理、研究著作各具特色,但主要集中在河北中东部地区契约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太行山文书精粹》一书公布了邯郸学院藏明至解放初期河北中南部地区契约文书40余件,其中有3件晋冀鲁豫根据地契约,分别是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左权县赵荷方买王田成地买契》《涉县连泉村刘更顺典当碾典契及存根》及《涉县申方兴土地补契》等,为开展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契约文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资料支持[5]。笔者今年来亦致力于华北契约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其中晋冀鲁豫根据地契约约为100件。关于晋冀鲁豫边区契约,山西大学郝平先生亦有收藏,李宇曾据这批资料撰成《晋冀鲁豫边区的契约文书》一文,对契约性质、认证时间、税率及制式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6]。然囿于材料限制,对契约中诸多重要问题未能展开论述,故有必要重新审视晋冀鲁豫根据地土地交易契约的价值。本文结合已经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契约及本人收藏契约,拟对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交易正契形式、税率、补契等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晋冀鲁豫边区土地契约如果按形式来分,大致包括红契和白契两种;就内容而言,则包括买地契、卖地契、典地契、租地契和补契等。以往学者只注意到晋冀鲁豫边区的红契,也就是官契,但对于白契则未加留意。笔者收藏的昔阳县巴洲村一组契约中,晋冀鲁豫边区契约即有27张,其中红契9张,白契18张,白契的数量竟是红契的二倍,足见晋冀鲁豫边区土地契约是红、白契共存的。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的白契契尾出现了农会主席、村长、介绍人等信息。下面以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李聪明卖地契》为例加以说明:

1. 〧立卖契人李聪明,因洋急用,今将自己主业西岑地

2. 块贰亩肆分,其地南北畛,东至宫仲小,南至道,西至王明

3. 良,北至本主,四至分明,石土木相连,天水道路通行。今情愿出卖

4. 与王明温作主为业,言明授到地价洋叁仟柒百捌拾元整,

5. 其洋当交不欠,永无异说,如有户内人等争差,卖主一

6. 面承管。恐后无凭,立卖契为证。

7. 民国叁拾陆年阴四月廿五日

8. 农会主席姚流贵

9. 村长宫同礼

10. 介绍人光世华

11. 代字人王明行

此契约和国统区契约在卖地内容的书写上没有太大差异,都在契约中写明卖地的原因为手头乏用,并载明卖地的亩数、四至、价钱、带粮、责任等。其最大的差别在于落款,国统区契约一般只有“中见人”,间或有“村长”、“乡长”者,而边区契约中农会主席居于落款的首位,其次为村长,最后为介绍人、代字人。从这一情况来看,农村土地的交易要通过村一级政权的确认才能成立。那么边区白契是否缴纳土地交易税呢?笔者留意到契约右上角有“〧块”字样,数字“〧”为苏州码中的“七”,笔者认为这“七块”大洋的性质应为土地交易税。在同组文书中的《民国十九年九月李经德揭约》中,右上角贴有印花税票,并在税票上标明“昔阳”二字。《李经德揭约》中印花税票出现的位置和《李聪明卖地契》中“〧块”的位置一致,说明“〧块”就是纳税的数额。在这组昔阳县契约中,土地买卖契约右上角出现苏州码的情况极为普遍,都应当属于税款数额的标注。以上情况表明,晋冀鲁豫边区订立的白契,是经过村一级政府确认的契约,虽然没有公章和印花税票,但是同样需要交纳土地交易税。

边区政府曾于1942年3月20日颁布的《修正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规定:“田房契税由各专署制发(情况必要时可由各县代制),式样定为三联,首联为正契,田业主收执,中联为报查,每月终由县府汇齐连同田房契税月报表呈送专署(直属县送呈边府财政厅)备核,末联为存根留县存查”[7]1088。据此可知,晋冀鲁豫边区契约分为首联正契、中联报查契和末契存根。

晋冀鲁豫边区的正契一般分为单联和双联。双联契又分为双联印制契和半印制半手写契。单联契形式前后亦有变化,抗战时期的土地交易契约已经形成固定的模式,出现制式化趋势。在契约中一般采用以下模板:

1. 立 契人 ,今将自己坐落 村

2. 窑 眼 房 间 等地 亩

3. 分 厘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水泉

4. 上下金石水土,一并相连,同中说合,情愿出 与

5. 名下,言明时价洋 元 角,当日钱

6. 业两交,各无异言。自 之后,倘有亲族邻佑争执,或先典

7. 未赎情事,由 主一面承当,与 主无干。恐口无凭,立

8. 契为证。

9.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立契人

其后则为契约信息栏,分列原契张数、公证人、农会、说合人、原带粮数、产邻、村长、书契人、税款、契税年月、收款人等信息。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左权县赵荷方买王田成地买契》于在契约天头处标明了税率和罚则。税率分为买契税和典契税两种。罚则中标明“自契约成立之日起,卖契以三个月、典契以两个月为投税期限,逾期不投税者,依左列各款分别处罚”,共有三条:“一,逾期在一个月以上者,每月加收一分(即原价百分之一),递加至三个月为止;二,逾限在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者,每月加收二分;三,逾期在半年以上者,按原应投税额三至五倍处罚之。经政府数次布告,仍顽抗不投税及契约损失或向无契约而不补者,一律按六至八倍处罚之”[5]64。税率和罚则的出现,一方面可以使订立契约过程中的收税额更加透明,避免造成多收或少收的情况发生,同时“罚则”中的规定,逾期时间越长、处罚越重,可以有效督促土地交易者及时投税和补立契约。抗战胜利后,晋冀鲁豫边区契约在形式上更加严谨。笔者收藏的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昔阳县《光玉卖地契》,在后面表格中增加了“村公所公章、村农会公章”和“附注”两个大栏。同时还增加了“每亩产粮”、“土地等级”和“逾期加罚”三个小栏,并将原来的年款移到契末。

边区土地契约中的半印制半手写契,其右侧第一联和前面所列“契纸”内容大体一致,左侧第二联为手写内容,这些手写内容按照性质又分为确认原契和订立新契两种。李宇《晋冀鲁豫边区的契约文书》一文中公布《张锡玉卖地契》中,右侧第一联为印制“红契纸”,左侧第二联为手写“民国二十八年张锡玉卖地契”。从这种形制来看,“民国二十八年张锡玉卖地契”属于原来订立的契约,印制“红契纸”是对边区政府对原契约的确认契约。这种做法和民国契约对清朝契约的确认极其相似,应当是这一传统的延续。

除了确认原契外,边区契约中还有一种新订立的半印制半手写契约。其第一联为印制正契,第二联为手写草契。正契的书写形式与前面所引印制模板大体一致,手写契部分为正契的说明。现以笔者所藏《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鸡泽县贺怀清卖地契》为例说明。其右侧第一联内容不具引,只引用手写部分:

1. 立字人贺怀清,今将村东地一段,计四亩二分五厘,

2. 东西畛,东横头,西大路,南北二至贺,四至分明,仝

3. 人说合卖与贺有福名下为业,言明

4. 共价洋三十八元,其洋三面交足,恐后

5. 无凭,立字为证。

6. 民国三十五年 月 立

该契约落款及骑缝处均钤有“鸡泽县县政府印”。这表明正契的确认机关是边区县一级政府。县一级政府除确认草契外,还于草契右侧粘连正契,正契的功能是对民间土地交易行为的确认,同时征收一定数额的土地交易税。

除了典卖契约外,晋冀鲁豫边区土地契约中还有一种补契。补契一般是在原契损坏、丢失等情况下,重新补立的契约。这种契约形式,不是对交易行为的确认,而是对原契约的确权。《太行山文书精粹》中收录的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涉县申方兴土地补契》就属于这种性质的契约[5]80。补契分为正契和草契,由于图版多处印章不清,故以笔者收藏的《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涉县贾起昌补死契》为例说明。需要指出的是,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并没有发行正式的补契纸,而是采用原来的正契纸作为第一联。现将第二联手书草契内容誊录如下:

1. 立补买契人贾起昌,自己祖业水泉水地壹段壹亩五分,其地南

2. 北畛,东至贾起贵,西至贾鸿儒,北至水泉,南至贾步霄。大小根在内,

3. 水流行道依旧往来,业已投税。因空室清野,将原契混烂损失。

4. 今同村长、农会、四邻作保,补契证明。如有不实,当受政府处分。

5. 以定时价壹百五拾元,恐口无凭,立补契为证。

6. 上带本地原粮叁升。止。

7. 民国卅一年十二月 十九 日立补契人贾起昌(墨笔十字押)

8. 村长李禄

9. 冯联政

10. 主任侯文庆

11. 贾顺义(指模印)

12. 四邻贾起富(指模印)

13. 贾起贵(指模印)

14. 贾步堂(指模印)

《贾起昌补死契》中有多枚印章,在第5行“时价”位置,钤有“涉县第三/区刘家庄/农民救/国会印”朱文方印”;在年款处钤有“涉县第三/区刘家庄/抗日村公/所之印”朱文方印;村长、主任姓名后均钤有手章;契约末钤有“涉县贾家庄农民救国会”长条朱文戳。《贾起昌补死契》是由于日寇实行坚壁清野政策,造成贾起昌原契损坏,经村长、农会及四邻作保,重新补立契约。从《贾起昌补死契》可以看出,晋冀鲁豫根据地补契主要是经过村长同意,再经过村农会和区农会确认,同时经过四邻证明,开具草契,再由涉县县政府出具正式契约。这类补契并不收税款,而是作为以后征收赋税的依据。

关于中联报查契,《修正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中已经言明:“中联为报查,每月终由县府汇齐连同田房契税月报表呈送专署(直属县送呈边府财政厅)备核”。报查契是县政府呈报给边区财政厅备查的契约,一般由两联组成,分为“契纸”和“契约纸”两部分,第一联为县政府报查契,第二联为正契。笔者收藏的《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元城县祖地卖地契》即为报查契。在第一联“契纸”部分写明“发给契纸事,查民间卖典田房,一律应照章投税,领取正式契纸,以保其田房所有产业,经各县遵办在案,兹据 县 区 村农户报称,于 年 月 日,卖/典 名下房 间/地 段,计地 亩 分 厘 毫,实用本币 元,声请纳税,除照章按百分之 税收本币 元,合行粘发契纸为证”。“契纸”上最左边是“附开”,主要包括被买卖房地的具体位置、土地等级、面积大小、中间人、经办人等信息。第二联“契约纸”部分,右边是买卖房地的信息描述,和“契纸”内容基本一致,但其中特别记录了买卖的契税额和作为政府代表的村长及买主等信息。[6]张重艳曾对《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元城县祖地卖地契》有过专门的研究,在此不赘述[8]。

关于末联存根,一般为“留县存查”的依据,《太行山文书精粹》中收录了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涉县连泉村刘更顺典当碾典契及存根》[5]77。从形制上看,存根与正契相连,中间有“ 字第 号完税”。正契确立时将存根与正契从中间裁开,字号各半,起到半字勘合的作用。《刘更顺典当碾典契及存根》没有出现印章,应当是该契约没有正式生效。一般情况下,正式契约订立时,在存根与正契连接处钤盖县政府印。笔者收藏的左权县空白正契、存根中,中间连接处写明“左5字第4335号”,并钤有“左权县县政府印”。存根以表格的形式出现,内容包括原主姓名、东西四至、农会证明、典卖主姓名、原契张数、村长、不动产种类、原带粮数、说合人、坐落、公证人、书契人、田房数目与等级、产邻、立契年月、典卖价、税款、税契年月等信息。这些信息是正契所有信息的简化和集合,以起到备查作用。

要而言之,晋冀鲁豫边区土地契约中不仅有红契,也有白契。红契是经过县一级政府盖章确认后出具的正式契约;白契是经过村一级政权确认,并交纳交易税的契约,白契中既没有印章,也没有完税证明性质的印花税票,更谈不上存根。晋冀鲁豫边区的土地契约中,就红契的形制而言,又分为首联正契、中联报查契和末联存根。正契又有单联和双联之别,单联正契一般为印制契约,有固定的行文模式,包含买卖土地信息、证明人信息、纳税情况以及税率、罚则等内容。双联契的第一联为正契,第二联为草契,草契又印制文本和手书文本两种形式。补契是在原契约丢失、损坏后,经过村一级政权确认,再经县一级政权核准颁发的契约。补契一般分为两联,第一联为正契,第二联为手书草契。中联报查契一般为两联,第一联为报查契,第二联为正契,是县政府呈报给财政厅备查的契约。末联存根一般与正契纸相连,正契确立时书立字号、钤盖县政府印章,填写正契信息。从中裁开后,字号、印章起到勘合作用。从晋冀鲁豫边区土地契约形制来看,已经出现多种形式、不同性质的契约类型。晋冀鲁豫边区契约形制的制式化、契约订立流程的规范化,反映了边区基层政权建设的一个缩影。同时,这些契约反映了基层民众土地交易的真实情况,也为研究根据地历史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贵材料。

[1]朱文通. 沧州土地文书辑存[J].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1-4).

[2]戴建兵. 河北近代契约文书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

[3]刘秋根. 保定房地契资料全编[M]. 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

[4]张玉,童广俊. 沧州民间契约文书辑录[M]. 北京:团结出版社,2014.

[5]康香阁. 太行山文书精粹[M]. 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

[6]李宇. 晋冀鲁豫边区的契约文书[J]. 党史文汇,2015(3).

[7]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省档案馆.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2.

[8]张重艳.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冀南区第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契约浅析[C]//太行山文书与晋冀鲁豫根据地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邯郸学院,2015.

(责任编辑:朱艳红 校对:苏红霞)

G275.2

A

1673-2030(2017)03-0055-04

2017-07-01

2017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新见晋冀鲁豫根据地土地契约研究”(课题编号:201703060202)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陈瑞青(1977—)男,河北沧县人,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吴玉梅(1980—)女,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师范大学附属民族学院讲师,历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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