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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1946年太行地区民间补契考略——以太行山文书中的补契为中心

时间:2024-07-06

刘晨虹

(邯郸学院 地方文化研究院,河北 邯郸 056005)

1940—1946年太行地区民间补契考略
——以太行山文书中的补契为中心

刘晨虹

(邯郸学院 地方文化研究院,河北 邯郸 056005)

近年来契约学作为一门显学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契约文书作为历史研究的第一手资料,能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普通民众的生活状况。太行山文书中存有大量的契约文书,其中已整理的20世纪40年代年代的补契文书有32件。通过对这批文书的解读,可知在契约的书写格式上,太行地区的民间补契具有延续性;在契约的内容上,又有鲜明的时代性。简练的语言记载了日寇扫荡的罪行,从侧面反映了根据地人民的生活和边区政府的政策。

太行地区;20世纪40年代;补契

契约文书是研究中国史重要的、一手素材,它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内容,间接的反映了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是研究社会史、商业史、阶级关系史、文字史、民俗史、法制史的珍贵资料。民国初年,随着王国维、罗振玉《流沙坠简》的发表,“中国契约学”开始兴起。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它的价值获得了学界的首肯,在文书的搜集、整理和学术著作发表等方面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果。但从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来看,对民国时期华北契约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对补契更是缺乏专门研究。故本文以太行山文书中所见补契为中心,试对太行地区补契进行解读,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所藏20世纪40年代太行地区补契概况①由于太行山文书的整理工作目前还在进行中,关于太行山文书中的补契数量还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

2013年约十余万件的文书入藏邯郸学院。这批文书以华北太行山区乡村社会历史文献为主体,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我们研究太行地区的历史提供了很好的资料。其中就有大量的契约文书,种类有买卖、典当、借贷、遗嘱、分家等,内容涉及土地、房屋、场、树木、牲畜等等。

关于“契”“契约”究竟指什么,几乎成为所有讨论契约关系的学术著作绕不开的一个问题。“从明清到民国时期的一般用法看来,‘契’‘契约’的概念在从不动产买卖契约‘租契’‘退契’‘揽契’(关于承包的契约)到结拜兄弟的‘金兰契'等极为广泛的范围中被用于各种各样的约定。[1]281简而言之,契约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约定。但实际上它是一种证书,具有现实证明的作用,尤其在证明不动产归属的文件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且契约所具有的“证”的作用已渗入到立契人的内心状态中,成为传统契约文化的重要理念。抗战期间,田房契约是田房所有权或使用收益权的一种公证,契约持有人对契约文书的保护极为重视,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免出现契约丢失的现象,契约丢失会对业主的权属主张不利,为保障自身权利,业主按法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的新契约,被称之为补契。②还有一种“添契”或称“加价契”也称之为补契,卖方不是一次性收取买方田价银,而是分期收取的,于是再立个补契。

笔者在文书的整理过程中发现了若干数量的补契,目前已整理的1940—1946年间太行地区的补契有32件,从时间上划分:1940年订立的补契共7件,1942年订立的补契共10件,1943年订立的补契共7件,1944年订立的补契1件,1945年订立的补契共2件,1946年订立的补契共5件。从地域上划分:涉县①涉县:民国初年属河南省豫北道,民国16年废道,属河南省。民国21年属河南省第三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1939年成立涉县抗日政府。1940年涉县全境解放。同年8月,冀太联办成立,属冀太联办漳北办事处。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属太行区五专署。1945年11月属于太行区六专署。20件,武安②武安:民国初年属河南省河北道,民国21年属河南省第三行政督察区。1939年11月成立武安县抗日民主政府,隶属冀西专署。1941年9月属太行六专署。1942年3月与磁县一部合并成立磁武县,属太行五专署。1944年8月改为武东县。1945年9月县城解放,设武安县,属太行六专署。5件,邢台威县7件。

这些补契文书保存较为完好,从形制上看,多为草契加官契的二联契;从内容上看,以土地补契为主,另有一件房屋补契。为行文方便,现将契约内容列表如下:

表1 抗战时期太行地区补契

续表1

由表1可知:涉县杨家山村的杨立恭在民国三十一年十一月补办了2件契约,杨旺汉在同年的十二月二十五这一天补办了5件契约;武安县韩生堂在民国三十五年八月的一天办理了4件补契;威县高孟周在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办理了3件补契。通过翻阅补契原文可知,是业主为自己不同的地块办理的补契文约,说明补契的办理原则是一地一补,一地一契约。1942年3月颁布的《修正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的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写到:“书立田房契约以一产一契为原则,不得归并并不相连接之田房合立一契”。[2]1089说明这一规定得到了切实履行。

二、补契书写格式的分析

从法律史的角度而言,看一件契约文书与看一批契约文书的意义是一样的。表1中的32件补契来自三个地区:涉县、武安、威县。虽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但仅从契约的构成要件来看,不存在差异。可以说明,在太行山地区,补契的书写格式是通用的,相对一致的,几乎不存在县域间的差异。为佐证这一说法,下文以实例说明。

契约材料一:

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威县第八区魏疃村高孟周土地

1、立補契人高孟周因日久年深将村东南地

2、 契遗失今邀请四邻丈量清楚计地

3、 贰亩囗九厘一毛六系东至高孟然西至赵立德

4、 南至高长茂北至高永铎四至分明立字

5、 为证

6、 经手 村公所 农会

7、中华民国廿九年三月廿八日 立

契约材料二:

民国三十二年三月初九日涉县第一区池耳村杨成章土地补契

1、立補契人杨成章今有祖业石崖坡一处为

2、净东至杨德芳西至分水嶺南至李囗田北至分水嶺

3、四至原界天水行道依旧往来只因原红契在

4、地下埋藏北水浸湿烂毁今经四邻证明确系祖业

5、并向政府税过契特请村长农会盖章证明估

6、价洋二十元立补契为证(押)

7、证明人 杨如屏 杨其明 杨东成

8、村长 杨金成(押)

9、农会主任 杨三喜(押)

10、民国三十二年三月初九日立補契人杨成章

契约材料三:

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武安韩生堂补契

1、立補业人韩生堂因过荒年土匪捣乱

2、 文业失丢现有村长农会证明其地

3、 在东嶺二段二亩伍分东至王淮玉南

4、 西至坡北至代永的四至分明情愿补与

5、韩生堂名下为业估定价贰佰伍拾元

6、 空口无凭 立補业为证

7、 村长 韩本庆(押)

8、 主任 戴成功(押)

9、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契约材料一为1940年威县高孟周订立的补契文约;契约材料二为1943年涉县杨成章订立的补契文约;契约材料三为1946年武安县韩生堂订立的补契文约。

从契约格式上看,三件契约基本上是一致的,形成了格式文本。这三件契约代表了这批补契的书写格式,从契约的要件构成上看,这一时期这一地区的契约格式大致包括:

1.批示,这20件契约文书的开头部分皆写有“立补契人”。

2.立契人,即订立契约之人,如上文中的“立补契人高孟周”“立补契人杨成章”“立補业人韩生堂”等。

3.立契原因,立补契必须将原契情况予以说明,原契丢失的原因各有不同,从本文所引用的补契来看,大致有四方面的原因:第一、时间久远。如“因年深日久将原约遗失”;第二、埋藏方式不当。如“原红契在地下埋藏被水浸湿”;第三、兄弟分家。“弟兄分居,文约红契一张,地亩无同”。边区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条例:“民户因析产将田房分开必须个人单持一契者,应将原契呈验后分别另立新契,只收纸价不再证税。”[2]1089第四、时局动荡。由于战乱导致契约原件丢失的情况很多,在后文将详细论述。

4.注明证人的存在。他们的存在是土地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在上述契约中,立契人的邻居、村长以及农会主任作为证人,他们的职责就在于证明立契人所申报的土地大小等具体情况属实,以防止弄虚作假。在【契约材料二】中杨成章就写到“特请村长农会盖章证明”。

5.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即必须明确土地的名称、大小、四至,以避免日后纠纷。如“地名刘家凹,二段三亩,东至杨樹恒、南至杨金良、西至杨步云、北至杨寿祥,四至明白。”

6.地价,在土地交易契约中,标明地价是基本要求。在补契文书中,地价是依据当时的土地价格进行估算,必须符合行情,不可过高或过低。

7.契约效力的担保,一般都会注明“恐口不凭,立字为证”等话语。

8.土地附着物的说明。如“本地原粮五升”、“后批本地原粮两斗壹升”等。

9.标明立契时期,此时间即为契约成效时间。

10.画押,所有参与此次立契活动的人都要签字画押,以表示对契约内容的认同和负责。这批补契的画押的形式比较多样化,有“十”字画押、有按手印,村长、农会主任则多为加盖个人印章。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契约要件有时并不全部出现在一件补契文书中,如【契约材料一】中没有注明地价;有的补契文书中则没有注明立契原因;还有的补契文书连土地的大小都没有写明,这主要是受制于当时落后的社会文化水平。而且这些要件的排列顺序也不尽一致。例如在【契约材料二】中立契人先将土地的基本情况予以说明,再介绍原契丢失的原因,而在【契约材料三】中立契人则首先说明原契丢失的原因,之后再介绍土地的基本情况。补契文书的书写格式当然不会完全的雷同,但从整个契文的书写格式而言,并无多大差别。涉县、武安以及威县几乎相同是补契格式说明在太行山地区存在着相对统一的民事契约习惯。

“民事契约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和民事习惯的共同调整,逐渐形成了结构严谨的契文格式”,[3]1契文格式的最终定型经历了漫长的时期,目前来看,契约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两汉时期买卖契约初步具备了格式的基本组成要件。魏晋之后,由于纸张逐渐成为主要载体,契约中出现了权力异议和风险承担条款。东晋时为扩大税源,实行税契制度,红契开始出现。随后国家对契约的控制逐渐加强,宋元时期“标准契约”颁行,“庄宅多有争诉,皆由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全无丈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4]1335,同时私人编著的契式范本在市面上流传。纵观这一时期的契式,较之前代有了较大进步,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标的物性质和权力表述更为完整,即标的物的来源、具体的存在状态、上手契的情况、土地附着物的处理都要写明;二、首次出现成契理由。这两方面的进步被明清时期的契式全盘接受,由于明清时期是契约应用的频繁时期,契文格式更是臻为完善。纵观这一时期的契约文书,可以发现:契文在契首、正文和尾部的组成要件呈现出固定化和同一化的趋势,同时,由于“中国传统契约有一个叠加式的发展特色,即前朝使用的契式均被后继朝代全盘接受”。[5]39久而久之,契式中包含了大量的没有任何背景支撑的契约要件,契式也就流于形式化。民国时期的契式大体上沿用明清时期的契文格式。一份完整的土地买卖契约大致包含契首、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契首包括四项内容:1、批示,即有关契约性质的说明。诸如立当契人、立卖契人等;2、立契人;3、立契原因;4、中人。契首确定了契约的性质和种类,同时也确定了契约的实际内容。

正文包括四项内容:1、标的物;2、对价及交付方式;3、权利义务;4、契约效力担保。正文是对契约内容的详细表述,是契约的核心。

尾部包括三部分:1、立契时间;2、落款;3、原有契纸权力的否定和现有契纸的持有情况。尾部是契文是总结,是对契约文本的事实状态的描述。

综合上文对补契分析,20世纪40年代太行山地区的补契延续了传统的土地买卖契约的书写格式。在契约的构成要件上,补契与一般土地买卖契约相比,契约要件构成大致相同而又有所减少。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正文部分,补契减少了对价及交付方式、权利义务等要件。在传统的买卖契约中,契文最后部分一般写有“其钱当日同中交足”话语,而且为避免日后因土地出现纠纷时权责不清,故而一般都会在文中注明“日后如有争差,卖主一面全管”等类似的字样,这在补契文书中则不会出现。为简而言之,补契比一般的土地买卖契约简单。这与办理补契的目的有关。补契订立的主要原因是对所有物的保护,是业主希望获得所有物的凭证。所以,补契的内容只要能完整准确的描述所有物即可,它不涉及与他人的交易,这是它与买卖契约所最大的不同。契约的书写格式只是一种手段,它要为自身的职责所服务。

三、补契时代性的分析

(一)原契丢失时代性

由表1可知,多件文书的原契丢失与当时的时局动荡有关,有因日寇扫荡而烧毁,有因过荒年而丢失文约的,具体情况如表2:

表2 文书的原契丢失统计表

这些契约文书用简练的文字记录了当时的历史画面,在陈述原契丢失原因时,涉县杨家山村的杨旺汉写到“祖遗地契在民国二十九年九月被日寇把房屋烧坏文约损失”;涉县乱石岩村的张连永写到“时局慌乱将原契损失”。

四十年代的涉县既是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指挥中心,同时也是日本侵略这进攻和扫荡的重点地区。根据《涉县志》的记载,从民国27年到33年(1938——1944年)的7年间,日军先后对涉县进行了11次大扫荡。民国29年(1940年)百团大战后,日军对太行区展开了规模更大的报复性扫荡,10月6日——14日对太行区实行大合击。10月20日,日军纠集一万之众,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进击,重点清剿麻田、涉县、偏城一带,见人就杀,见房就烧,奸抢劫,称之为“毁灭扫荡,焦土清剿”。1941年的春节前夕,9月——12月,日军对太行根据地进行了2次扫荡。1942年进行了3次扫荡。1943年进行了一次扫荡。1944年进行了1次扫荡。所上述数据可看,40年代的涉县地区是日军扫荡进攻的重点地区。 针对敌人扫荡,边区军民采取“空舍清野”的策略:撤离时将能带走的带走,不能带走的隐藏。地契文书一类的东西则被村民埋藏起来,但却被日军烧毁房屋时损坏。

在遭受人祸的同时,边区人民正经历着严重的天灾。抗战时期,中国的灾荒现象十分的严重。受地理位置的影响,太行根据地所处的华北地区多集中在7、8、9月份,其它的月份则容易发生旱灾。若是遇到雨量不足的年份,降雨量集中的3个月份也会发生干旱。历史上这块地房则是“十年九旱”。1940年以来,太行地区出现了较大的旱情,且年年旱。伴随旱灾而来的是蝗虫灾害。1942年至1944年9月,一共发生了6起虫灾。太行地区出现了“秋干食尽,民食无着”的状况,灾民众多,为维持生计,大批灾民只好背井离乡,像契约文书一类东西就特别容易被丢失。所以我们可以见到多件补契文书中写到“因荒年文业失丢”。

(二)办理补契动机的时代性

原有的土地凭证丢失后,业主为保障自身的权力而主动办理新的凭证。但从目前所掌握的补契信息来看,业主补办新的土地凭证的积极性似乎并不如我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涨。在编号为HTX13B020046的补契文约中,立契人韩广迁的契约原件在光绪十七年(1891年)分家时遗失,到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韩广迁才办理了补契,前后间隔 50多年。虽然“种地凭契”的观念深入人心,普通百姓也极为重视契约文书,但由于受到补契办理手续、契税的收取以及田粮分担等因素的影响,很多百姓在契约丢失后并不是积极主动的办理补契。这也是民间白契盛行的原因。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边区政府在补契的办理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他积极推进了契税、契约文书的规范化和正规化,这同当时边区政府所面临的情况有极大关系。

为巩固和扩大抗日统一战线,合理调节各阶层人民负担,发动群众积极性,坚决抗战,边区政府首先实行合理负担,随后又在税制上推行统一累进税。此税制将纳税人的所有资产和收入应纳的税统一于一种税中,最后折合计算时,以货币和土地为单位。此税收方法实施的首要条件是清丈土地,反隐瞒、反假报,准确掌握各户农民的土地数量。但在实际情况中,有些人为了私有利益而企图减少或逃避对政府负担,或以为战争中的政府无法进行黑地清理,同时由于历代变乱,政府底册遗失或残缺,造成边区政府无法掌握土地占有情况的准确数字,这既不利于土地问题的解决,统一战线的扩大,也不利于抗战经费的筹集。

为解决土地问题,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1941年11月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之后分别在1942、1943、1944年3次修订。《暂行条例》中对土地所有权、荒地、非法地等各类土地作出规定,指出“凡隐匿不报逃避赋税及负担或无契约土地,为黑地,一律限本条例颁布后六个月内自行呈报税契,过期不报者,查出后,由政府给予之处罚”。[6]203抗战期间,曾多次下发文件要求清查黑地,并提出了黑地清查的方式:分村分户的抽查、验契以及发动村中农民自行清丈土地。在编号为 HTX13B010002(16)的补契文书中,立契人杨立恭就注明“现年清丈为伍分”,说明在农村中确实进行了清丈土地的工作。对于少报土地,隐瞒黑地做出了惩罚规定,为免于政府惩罚,地主、富农等积极清丈土地,补办契约。清理黑地的运动是为了使人民的负担更加公平,实际上则促进了补契的办理工作的进程。

同时边区政府对于田房契税问题也相当重视,“民间田房埋典契约之报税及补换契约囗囗囗囗,各财政机关负责督促,必要时得进行检查之”[2]1088正如边区政府对各县下达指令,要求强制性完成田房契约工作的文件中所说:“税契补契,不仅增加财政收入,主要为保障人民之财权地权。目前由于土地政策的贯彻,税契补契更形重要。决定本区各县于元、二月份,抓紧战争空隙,迅速开展此项工作”。[6]]35针对由于战乱及各种原因导致的契约丢失的情况,在《修正晋冀鲁豫田房契税办法》的章程中,专门写有“补换契及补税”的条款:“第十八条:凡经敌寇烧毁或遭受天灾致原契损坏者,可取得原契残存部分为凭,或由村长及农会主任出具证明书,切实负责证明得予补契,只出纸价不再征税。”[2]1089在这32件契约中,都注明经“村长、农会主任证明”的字样。边区政府成立之后,取缔了牙行、牙人,村级机构介入到田房契约的办理。多件契约文书盖有抗日村公所与农民救国会的印章,这就表明,在抗日战争时期,虽然日军、伪军反复对根据地进行扫荡,但农村的抗日政权也一直在积极的发挥作用。政策的颁行不代表政策的执行,《田房契税办法》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原则。同时也加强对契约办理人员的管理,“各县办理契税补换契约之人员或受贿赂与串通舞弊情事,经查觉后依本法惩治贪污办法第三条第六款分别治罪”。[2]1089从源头上杜绝违法事件发生,确保田房契约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边区政府有关土地问题以及契税问题的相关政策法令,要求迫使丢失土地契约的农民赶紧补办土地契约。

四、结语

如今我们看到数量如此庞大的契约原件遗存下来,这一现象本身就彰显了在我国乡村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契约精神”。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农村社会整体文化素养不高,特别是自二十世纪以来,华北地区的农民更是不间断的受到战乱、天灾的影响,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因素并没有妨碍“契约精神”的存在,乡民对于相互间权力的确认有着明确的意识。

契约文字虽短,然内容丰富,话语疏而不漏。对于契约人当事人而言,“交易安全”是第一位的价值追求。这自然是由小农经济所决定。“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避免风险’、‘安全第一’,在同一共同体内,尊重人人都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利的道德观念,以及‘主客’间的‘互惠关系’等。因此,小农的集体行动,基本上是防卫性的和复原性的,是为了对抗威胁生计的外来压力……”。[7]4从这一角度来讲,补契将比其它类型的契约文书更能体现百姓对债权文书的重视程度。

本文选取了来自涉县、武安以及威县的 32件补契文书,不同县域的文书却有着相同的书写格式,说明在太行山地区存在统一的契约法则,而且它的书写格式延续了明清以来的土地买卖契约格式,不随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然而补契的内容,却鲜明的折射出了它的时代特性。简单的话语却诉说了日军、土匪以及天灾对百姓造成的伤害,更为重要的是它折射出了边区政府的经济政策。从对文书的解读以及相关政策的了解来看,我们在承认农村中存在“契约精神”同时,对百姓的补办契约的积极性也不可给予过高评价。

[1][日]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J]∥王亚新,梁治平.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J].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3]唐红林.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5]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6]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档案馆编.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河南)—4[J].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

[7][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1986.

(责任编辑:朱艳红 校对:贾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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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2030(2016)02-0106-07

2015-03-15

刘晨虹(1986—),女,河北邯郸人,邯郸学院地方文化研究院助教,主要从事太行山文书整理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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