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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价格认定机制对 放开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时间:2024-04-24

王岩娜

摘要:可以对放开价格给予良好的管理与束缚的方法则为价格认定机制。可是当前我国价格监管体制具有一些不足,这不但会误解价格认定机制,还会妨碍市场构成机制。只有找出正确的价格认定机制,引导开放价格行为内的价格抉择,才可以显著提高政府对价格监管的程度。文章通过对价格认定机制的功能以及引导作用给予分析,进一步探讨价格认定机制对开放价格行为的引导及规范。

关键词:价格;认定机制;开放价格;行为;引导;规范

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方面依旧属于转型阶段,在持续发展中,应当有效展现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则需对商品与服务价格构成相应的机制,才可以正确定位并规范商品与价格。而价格认定机制可以通过市场调整而处理一些价格争议现象,这也是极为有效的方法。

一、价格认定机制的功能与引导作用

(一)对价格估值给予修复

在出现交易机会时,则需买卖双方在商品或服务方面具备一个基本的价格评估,在双方评估差距较大时,则需通过第三方机构介入,从而能够规避商品或服务价格太高或太低。可是对于有些特定商品的价格,估值较为固定,例如黄金,则需第三方机构给予认定。在实际中,价格认定机制则需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可以将这些指定的价格内容给予基本堆成,令交易可以与各方达成共识。从这一角度而言,价格认定机制对商品与服务的二次评估,能够提高公信力,成为处理市场矛盾与加快市场发展的重要所在。

(二)举证调解

在市场上定价商品时,市场相关参与者为了在竞争中获取相应优势,均会证实自身产品的真实性与质量问题,可是为了提高信服力,大多会通过第三方机构给予咨询,从而进一步扩大交易机会,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可信度。其余参与者也能够参考这一形式,检验相应的商品,透过博弈规避市场风险。价格认证机构在公信力、权威性方面均远胜于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尤其在市场无法处理相应问题时,则会通过价格认证机构的相应认证给予调节,从而为冲突双方给予一个较为客观与公正的界定,从而处理相应问题,以此可以一同加快市场发展。

二、价格认定机制对开放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一)重新定位,完善监管

为了持续提升当前价格管理工作在质量方面的程度,政府价格的主管部门需要对价格认证工作的价格监管体系中的价格以及科学给予定位。价格认证工作需要价格监测、价格检查、价格成本监审等环节相互协助,共同打造出价格监管的体制。特别在引导与规范方面,对于政府定价目录以及成本监审目录中不包含的商品与服务价位方面,价格认定机制的独特效果极为难得,具有较大的作用。尤其在判定垄断暴利行业价格及成本时,表现出强有力的效果。在处理突发群体性价格上访事件时,應当给予果断处理。在调节处理价格冲突与价格纠纷时,展现出缓和矛盾的效果,在举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裁决时,展现出公平的特点。对于繁杂的价格监管工作而言,价格认定机制在体现并复原放开价格的原本状态,最大程度将市场价格信息毫不隐藏地展现出来,可以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局势的了解及处理方面给予一个全新的角度以及全新方式。

(二)进退有度,抓住重点

当前正处在加速推动价格管理体制全面转型升级的阶段,价格认证工作需本着进退有度的理念,通过有限的目标找到价格认定机制的协调范畴与主攻方位。首先,由一般业务变成核心业务。应当集合所有优势进行涉案、涉纪、涉税财务价格的认定工作,重点认定价格模糊、价格无法确定的委托标的物等。被裁决员与裁决员身份的改变。价格认定机制不可陷入业务沼泽中,尤其在价格认证机构的属性给予清楚定位时、财政经费确保良好的情况下,尽可能脱离一般性社会中介业务,转变被裁决员的身份,让社会中介机构积极融入其中。一旦市场价格构成机制不能解决自身具有的规范问题时,价格认定机制应当即刻给予裁决,行使复核认定或裁定的权利,真正公平地还原并摆正对社会中介结构估价方式中引发的价格纷争。

(三)开放合作,互补双赢

积极创建人才机制,在社会中搜寻优秀的专业化人才,建立优良的高技术团队,为价格认定机制有效处理不同疑难困扰给予技术支持。有效采用价格评估的双认证工作制度,与社会中介结构给予合作,循序渐进地给予发展。价格认定机制经由采购公共服务中的市场化运转方式,把一些价格认定项目变成素质较高、资信优良的社会价格评价体系。而且,对操作的程序以及认定的结论给予严格审核。这种方式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不但可以对完成价格认定机制应有的裁判员角色定位,还能够通过更多的社会力量以及不同的调整方式乃至更加宽广的范围指引并规范放开价格。

(四)主导规范,掌控全局

价格认定机制是政府价格监管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方面,应当多以市场引领者及示范者的身份,而非通过市场竞争者与跟随者的实际情况,参与到放开价格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当中。应将主要力量放在定规则做裁决当中,对放开价格行为给予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价格认定机制在引导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行为时是否具备充分的话语权,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角度限定自己的权责,显著提高内在功能定位的法律作用。随着近些年的发展,我国诸多省、市、县中,通过地方法规以及地方政府令等不同形式,逐步颁布了相关财务价格的判定条例,显著规范并引导了价格模糊或价格富有争议的财务价格认定方式,国家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地具备的立法经验给予总结,加速颁布更加严谨的价格认定条款。透过游戏规则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对于估价的方法,不断加速改善市场价格的构成机制。当价格认定机制真正改变时,价格认证行业也完成了转型升级。

(五)提高素质与公信权威

从本质上来讲,价格认定机制在引导及规范放开价格行为方面,通过较强的政治领悟力、良好的业务能力与工作作风、严谨的组织纪律性创建了公信力与权威性。虽然在财政预算中包含了价格认证机构的工作费用,属于官办公职估价机构。可是这并非体现出价格认定机制则为公信力与权威性的体现,给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均如实展现出委托标的无价格构成机制。并且,也不可因为社会中介机构欠缺官方成份,就不具备公信力与权威性。就全球信用评级公司的发展状态而言,有诸多具备全球影响力的信用评级公司,大部分都来自民间机构,在信用评级报告方面为全球资本流动以及股市带来较大的影响,各国政治家均应当对信用评级给予应有的重视,正视其为本国政治、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力与冲击力。从而可以看出,不论作为官办机构还是民办机构,最关键的则将公信力作为主要竞争力。目前最关键的,则为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强化忧患意识与危机感,全面反思功利心与权威性,持续提高价格认定机制的严谨性,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做好铺垫。

综上所述,因为价格认定机构具有丰富的功能,可以对放开价格给予相应的引导及管理,并且可以给予相应的束缚。可是当前价格认定机制具有显著的不足,在目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下,只有不断深入探究和分析,寻求出有效的方式,才可以不会阻碍市场价格构成的机制,以此提高政府对价格监管的力度,令社会的市场价格可以更加稳定,为百姓提供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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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会军,赵全新,胡洪强,等.加强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经贸导刊,2014(07).

[3]杨莉,邹建辉.浅析不合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对策[J].价格月刊,2013(03).

(作者单位:东营市河口区物价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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