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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平台评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时间:2024-04-24

骆培培 张祖将 尹飘扬

摘要:近年来,P2P网贷平台的数量迅速增加,而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P2P网贷平台暴露的一些问题已经引起了金融界的广泛关注,应运而生的网贷评级机构的运营原理,评级指标,公信力也在遭受颇多的争议。文章对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评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就网贷评级中的相关问题从网贷评级监管主体、评级指标以及评级公信力等方面提出了可行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P2P网贷;网贷评级;评级主体;评级指标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评级机构发展现状

在P2P网贷平台在资金融通市场上显示出贷款速度快、成本低等优势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为了帮助投资者辨别各种网贷平台的优劣,网贷评级机构也应运而生。由笔者收集的不完全统计数据可知,截至2017年年底,P2P网贷评级机构被用户公认的大约有20家左右。2012年1月,首家个人评级机构羿飞评级首次发行;2013年9月,网贷之家首次发行;2014年9月,泰格金融和棕榈树首次发行,同年,中国社科院,中国网贷评价体系课题组相继首次发行;2015年8月,德国莱茵集团首次发行,同年,大公国际,融360/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网贷协会,联合信用,网贷天眼,贷罗盘,鸣金网,易观智库,大黄蜂也都首次发行评级报告;2016年12月,星火评级,风车理财首次发行评级报告;2017年3月,菲特财经首次发行,同年4月,希财网首次发行报告。具体年份分布情况见表1,从表1的统计情况来看,2015年成立的评级机构数量最多,其他年份趋于平稳发展。

表2为我国P2P网贷平台评级机构整体情况统计表,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网贷评级机构的类型多数为网络贷款搜索平台,也有极少数的个人评级如羿飞评级,其中大多数为国内评级机构,只有一家国外的公司德国莱茵集团涉及了我国网贷平台的评级。由此可见,具有官方认定的或是国际上信用评定的评级机构甚少,社会公信力上的缺失导致众多的网贷评级机构的竞争力指数无法评定。从评级指标和评级方法而言,多数的评级机构的评级指标与方法都为该机构内部自己主观设定,仅有极少数是经过多重审定分析决定,评级的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评价方法无针对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而更多偏向主观性。参与研究的网贷评级机构在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定位不明确,大多数评级机构兼顾两者,导致无法进行等级评定。从评级结果来说,P2P网贷评级的结果基本上都为公开发布,评级结果公布的频次有按月公布如羿飞评级,但大部分是按年度公布评级结果。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评级存在的问题

1. 法律上缺乏明确指定的网贷评级主体,造成评级主体自身的良莠不齐。近年来,伴随网贷行业发展,相应的评级评价市场也在不断成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评级机构包括咨询公司、研究所、院校、媒体等,其中定期发布网贷评级的有融360、网贷之家、社科院、大公国际以及网贷天眼等机构。根据不完全统计的20家左右的国内大型著名的网贷评级机构,从查阅的资料和收集的信息统计后发现它们的机构类型,评级指标与方法制定等均存在诸多差异,而且差异较大。而在法律规范方面,也没有明确地对网贷评级主体进行相关的规范说明与限制行为说明。

2. 操作中缺乏行业统一的P2P网贷平台评级指标,造成评级结果的巨大差异。官方标准正式出台之前,第三方网贷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与指标没有统一化,业内评级乱象纷杂,曾经出现过一个令人难以相信的事实,同一个平台在不同的评级机构之间的排名竟然相差了78名。此外,评级不一或许是由于利益诉求不一致所导致的。网贷评级平台公布的信息提供是免费的,而目前大多数的网贷评级机构尚无清晰可持续的盈利模式,而不少评级机构还兼带做平台品牌,营销推广方面的工作,因此,利益上的往来难免会造成行业评级的一大乱象。国内网贷评级第一案中,融360联合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两次评级行为中,先后把短融网评为C和C—这两个级别,短融网对此表示不认可,起诉融360侵害其名誉权。虽然最后的判决驳回了短融网的申诉,但是法院并没有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去评判融360的评级行为,而是从行为本身是否满足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角度去审判评判,可见虽然融360方没有被判存在过错,但是足见目前的法律对于网贷评级标准这一块还是存在漏洞,并且缺少专业机构的管理指导。

3. 实践中评估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导致网贷评级结果缺少权威性和公信力。目前的许多评级机构与被评级机构之间存在着商业合作的关系,譬如融360发布的第一期报告后,与融360终止合作的平台,在第二期的评级中,部分平台直接从B—降到了C。而融360发布的第二期评级报告中,与其有合作关系的网贷平台却排名靠前。甚至有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沦为P2P平台的附庸,成为其利益链条上的一环。除了存在商业合作会导致网贷评级结果缺少权威性和公信力外,没有监管政策的有效辅佐,在缺乏权威的信息来源时,网贷评级机构只能依赖P2P平台主动提供的数据信息,很难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的如实披露,反而得分低,有的弄虚作假,可能反而得分高。评级方尤其很难触及坏账率等关键数据,导致评级对于平台风险的警示作用非常有限。

三、改进我国P2P网贷平台评级的相关措施建议

1. 明确监管主体,完善法律体系。我国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第三方监管主体。银行业、证券行业有明确的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主体,但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缺少监管主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第三方监管主体,一是政府主导的监管主体不会和P2P网贷评级企业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二是可以确保网贷评级平台信用评级的可靠性。由监管主体进行监督,委托会计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对网贷评级主体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以及对企业是否遵守行业准入准则情况进行监督。监管主体建立后,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行业标准,明确网贷评级主体,规范网贷评级平台,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运营时需保证的准备金最低比率、担保金的金额大小等做出详细规定,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网贷评级体系。

2. 建立统一评级指标,增强信息透明度。建立统一的网贷P2P网贷平台评级指标。一是对网贷平台实行评级的准入制,制定相关网贷评级标准,达到评级标准的平台才可提供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减少借贷者的风险;二是建立行业统一的网贷评级指标,提高披露义务履行程度,确保网贷评级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度;三是由监管主体收集、整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评级指标要素,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行业标准,同时搭建数据平台,公开网贷行业的基本信息,从而增加P2P网贷行业的透明度,避免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

3. 完善内部评级机制,提高评级机构公信力。P2P网贷平台应不断完善内部评级机制的设计。评级机构的工作前提是评级的公正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评级应尽量减少个人评级的权力,采用评级小组进行专业评审。评级机构可以吸收专业人士增强评级公信力,监管主体共同参与评级,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公认度。在评级报告公布前,告知投资者评级机构与网贷平台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赢得他们的信任。减少评级过程中的主观评价部分,在设计评级指标时,确保指标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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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指导项目“P2P网贷平台评级研究”的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711049063X)。

(作者单位:淮阴工学院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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