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苏全有,邹宝刚
(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 3007)
笔者选取2000—2010年硕博学位论文中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文章65篇,具体以年份为线索,分别以作者、论文题目、授予学位单位、硕士或博士学位等几项做以列表,以供参考(见表1):
表1 2000—2010年关于“清末法制改革”专题学位论文一览表
续表1
续表1
值得指出的是,以学位授予单位来看,中国政法大学独占鳌头,占据16篇,且15篇为博士论文。
通过笔者分析,上表 60余篇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学位论文涉及主要方向有具体某项法制改革研究、清末礼法之争研究、清末人物与法制改革、清末法制改革比较研究等。
首先,具体某项改革研究为“清末法制改革”选题的重点所在,涉及范围广泛。代表性论文颇多,如李俊之文《晚清审判制度变革研究》、李春雷之文《清末民初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何志辉之文《清末律师制度研究》、王浩之文《清末诉讼模式的演进》、王素芬之文《明暗之间:近代中国的狱制转型研究》、华建文之文《清末司法考试制度研究》等等。另有文章对专项法律制度改革做有研究,如任满军之文《晚清商事立法研究》、代巧丽之文《晚清经济立法研究》。
其次,学位论文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选题中“清末礼法之争”的是一亮点,礼法之争主要指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治派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在清末法制改革方面的争论。相关研究中从不同视角展开探究,2004年向达的硕士论文从文化视角来看清末礼法之争,他认为“清末礼法之争表面看来是一场简单的政治争论,但实质上,它是自明中叶以来中西文化冲突的延续。”[2]2张晓敏之文《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和熊开良《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则从法制现代化视角出发,认为礼法之争主要是法制改革的激进与渐进之争。陈娟之文《礼法之争与礼法两派不同选择原因的实证分析》则从对比的视角出发,通过对礼法两派人物的对比分析,指出他们的相同及相异之处,重点在于论证礼法两派代表人物何以各自做出不同的选择。
其三,清末人物与法制改革中涉及人物主要有沈家本和伍廷芳。其中关于沈家本法制改革研究成果最为显著,有四篇学位论文,分别为罗力之文《沈家本与晚清修律》,罗婵之文《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付育之文《清末政治改革的法律路径——沈家本法律改革思想研究》,徐健之文《沈家本与清末死刑改革研究》。另一重点人物为伍廷芳,于建胜之文《试论伍廷芳与清末法制改革》对伍廷芳出任修律大臣删改旧律,增设新律,创立法律学堂,加强法制教育等方面作以论述。此外,刘静之文《留日人员与清末法制改革》是异于以上个体人物与法制改革的群体研究。
其四,清末法制改革的比较研究亦是学界关注的对象。“历史的比较研究是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即使在世界史范围内对某个国家历史的研究,只要是涉及到较长时段的历史发展,或者是研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历史现象也会涉及到运用比较史学或历史社会学比较研究的概念、方法和成果。”[3]137-143通过历史比较研究,即可找出不同事物的共性与特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做出相应解释,得出结论。学位论文中有关“清末法制改革”选题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如孟祥沛之文《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何晶之文《中日近代法律移植的比较研究》。学位论文选题缘何比较对象为中日两国,孟祥沛在其论文开始就道出缘由:中国和日本都是具有东方传统的亚洲国家,两个国家无论是在文化传统上,还是在法律传统上,都有极其相似的一面。夏新华认为比较乃是思维本身的一项特征,而法律史学既有纵向的比较,即古今法律的比较,也有横向的比较,即中外法律的比较。比较的方法将使我们对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取舍而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4]132-137
学位论文有关“清末法制改革”选题涉及面广泛,研究成果卓绝。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相应的问题与不足。
在笔者所列举的学位论文有关“清末法制改革”选题多有研究内容重复的嫌疑。
表现之一,题目相同,内容体例极为相似。如 2006年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张晓敏硕士论文题为《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而 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熊开良的硕士论文仍为《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且二者论文体例亦相差无多,均从修律的原因、指导思想,礼法之争的过程,礼教派和法理派观点分析,礼法之争的性质,礼法之争的意义等方面展开。至于内容,张文指出“礼法之争的性质是统治集团内部关于法制改革的激进与渐进之争”,熊文亦指出“礼法之争的实质是中国晚清的法律改革是激进还是渐进之争”,别乏新意。
表现之二,题目相似,主旨相同。如2007年马金锁硕士论文《试论“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关系》、2008年张光剑硕士论文《清末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制现代化》、2009年张鹏硕士论文《略论清末修律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启动》,虽三者文章体例方面有所差异,然均在于说明清末修律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又如2006年王素芬博士论文为《明暗之间:近代中国的狱制转型研究》,2007年肖世杰博士论文为《清末监狱改良》,均着意于清末监狱的近代化历程。
重复性成果迭现所带来的危害中,信息污染最为凸显。根据资料,在全球信息系统中,文献中信息垃圾所占的比例不少于50%,在个别学科领域甚至高达80%,其中冗余信息超过盗版信息、虚假信息、过时老化信息、污秽信息等占据首位。这严重污染了信息源和信息环境,成为人们信息处理的负担,干扰了对有效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从这些重复劳动、泡沫史学和信息污染现象来看,我们的学术机制确实存在问题。同时,重复性成果的迭现,折射出的是学界原创精神的缺失和学术规范的失谨。[5]18-26
如果客观公正的评价,学位论文中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选题数量众多,在前人基础之上要有所突破,需要狠下功夫,这方面学界有所注意,如从比较视角、个案视角、文化视角等方面来解释清末法制改革。但总体来看,仍显得有所不足,重复性成果不断即是一个例证。
以笔者所列 65篇学位论文来看,多从宏观视角出发,这固然与学位论文需“长篇大论”不无关联,但如果从微观入手,向宏观延伸,不失为有益之举。之前,亦有少许学位论文在选题的时候以选取个案为基准,进行总体分析。如柳岳武之文《清末地方审判制度改革及实践——以奉天为例》,以用清末奉天地方审判制度改革中的个案来评价、分析这一时期的总体改革,做到微观与宏观相结合,避免了仅仅是空泛了评论。
任何一篇学位论文在写作过程中都有一个对论题的宏观把握和微观研究并将两者结合的问题。所谓“宏观把握”,就是对论题的研究历史、研究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了然于胸,在宏观上加以把握;所谓“微观研究”,则主要是通过个案研究阐明新观点、新思维。[6]108-111
再者,选题的视角亦可从相关学科着手,诸如经济学、文化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等理论方法可以运用其中。如蔡永明之文《清末司法改革的社会考察——以大众传媒为视角》则为视角多元化的有益尝试。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转换视角,提出的课题将大不相同。
应该说,法律史首先是历史,其次是法律,具有双重性格。“清末法制改革”属于法律史的研究范畴,在其研究中应当掌握并运用一般史学的研究观点和方法,也就是说应当具备应有的史学品格和史学价值。“从中国现代法律史的源起来看,论者称法律史学家常提梁启超、杨鸿烈、瞿同祖、刘俊文等,皆治史大家,可见一斑。是故在法律史的研究过程中,史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是学者主要应用的方法。”[7]142-146
然而学位论文中有关“清末法律改革研究”选题中却主要为法律学人士,如笔者所列 65篇学位论文中,博士论文 28篇,属于历史学博士生选题的仅有《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考察》、《清末司法改革的社会考察——以大众传媒为视角》、《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年)》、《留日法政学生与清末法制改革》、《近代广东司法改革研究——以“法院普设”为中心的历史考察》、《传统审判制度近代化研究》等6篇论文。此外,除《清末政治改革的法律路径——沈家本法律改革思想研究》为政治学博士论文,其余20余篇均为法学博士生论文。因之,对此选题值得史学界同仁关注。
以上笔者对于学位论文有关“清末法律改革”选题从研究内容的重复性、研究者视角狭隘、史学界关注不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一己之见,以期对日后此领域选题有所助益。
[1]瞿林东. 关于如何确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几点认识[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2(5).
[2]向达. 从文化的角度看清末礼法之争[D]. 湘潭: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3]何平. 比较史学的理论方法和实践[J]. 史学理论研究,2004(4) .
[4]夏新华. 比较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新视角[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
[5]苏全有. 中国古代书装史研究述评[J].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0(3).
[6]陈辽. 文科博士论文写作的几个问题[J].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3).
[7]李祎恒, 金俭. 论法律史研究方法的路径选择[J]. 学海,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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