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志芳
摘要: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中央和地方在研究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建设行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实施以来,注册中心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中中央执收单位,在十几年的收费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依法履行收费职责,将考试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汇缴专户,保证了建设行业考试经费供给,增强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而地方建设厅及人事司所属各缴款单位,积极履行收费职责,严格按收入收缴程序办事,将考试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汇缴专户,保证了建设行业考试经费供给,增强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文章介绍了建设行业非税收入管理的进展及过程,在总结建设行业注册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分析了建设行业注册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建设行业注册中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优化的建议,并对建设行业注册中心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建设行业;注册中心;非税收入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国家制定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后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的收入分类主要根据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来划分的,财政部制定的《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分类科目的类级科目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科目编码“103043310”反映建设部门收取的各类考试考务收入的非税收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作为建设部门中央执收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收取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费等考试收费,收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建设行业非税收入收缴过程是国家财政部门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一部分,现就建设行业中央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几个问题进行阐述。
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要求,注册中心作为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范围,是建设部门各类考试考务收费的执收单位,2003年以前,注册中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将注册中心管理的建设行业各项考试项目、注册项目的考试费、注册费缴入单位基本账户,考试、注册支出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安排,自2003年开始,根据财库[2002]37号、财库[2002]37号文件要求,一部分考试项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由各地方缴款单位将建设行业各类应缴入财政汇缴专户考试考务费上交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支出经费由注册中心编制预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核批后拨入注册中心零余额账户,考试收缴及业务用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另一部分考试项目收费按规定仍按原渠道上交注册中心自有账户,两种管理方式并行,截至2015年,注册中心全部行政事业性考试收费全部上缴财政汇缴专户,由于注册中心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然有经营性收入,但主要职能是承担考试及行政许可职能,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划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由自有资金承担。
自2003年收入收缴制度改革以来,注册中心作为执收单位,按照财库[2002]38号文件要求建立登记、领用、使用、保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制度,妥善保管《缴款书》相关资料,包括《缴款书》登记簿、收入台账、相关电子信息,从2010年起,每年4月月底前,上级主管部门对执收单位上年度使用《缴款书》的情况进行审验,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表》上出具审核意见,抄送财政部北京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按规定将保存期满的、符合核销条件的《缴款书》进行核销。执收单位应将《缴款书》视同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管理,加强保管工作,防止丢失。财政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定期核对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目一致,执收单位与缴费单位要经常核对账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做到应收盡收,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对国家文件取消收费、停征收费,坚决取消、停止收费。
2015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软件也从单机版向着网络化、集中式控制的电子化网络版系统发展,收缴系统电子化后,财政部、代理银行、主管部门能及时掌握执收单位及缴款单位信息,方便执收单位管理缴款单位上交费用,及时掌握缴款单位交费信息,缴款单位通过执收单位出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交考试考务费,缴款码具有多方认可性和缴费唯一性,提高收缴管理效率,跨省异地缴纳考试费大大方便了缴款人,有利监管,优化收入收缴流程。
注册中心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的考试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十几年间,考试项目和收费标准都有变化。2003~2017年,注册中心向各地缴款单位收取建设部门考试考务费并纳入财政汇缴专户的金额共计48932.54万元,其中2003年为634.67万元;2004年为881.79万元;2005年为542.55万元;2006年655.52万元;2007年1335.16万元;2008年1114.19万元;2009年1903.03万元;2010年2822.10万元;2011年3996.09万元;2012年4791.61万元;2013年5997.50万元;2014年6098.67万元;2015年5951.06万元;2016年6226.58万元;2017年5982.02万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合理的建设行业的考试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即不增加考生负担,又能满足考试组织机构经费的需要,注册中心十几年来非税收入,与注册中心组织考试过程中组织专家命题、印刷试卷、阅卷等支出基本匹配,保证了考试工作的实施,提升了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的素质,保证了人民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多种电子缴款技术的应用,通过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实现资金和信息自动匹配并直接缴入国库的技术条件成熟,使收费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收入收缴程序和资金更加透明,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管理人员减少繁琐的登记账、核对账的工作,从而更好的分析数据、解决其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1. 收款主体存在多样性
执收单位面向全国缴款单位收费,缴款单位所属不同的部委,行政关系情况复杂,各缴款单位有的省在建设行业注册中心,有的省在人事主管部门,同一个省份有的是两家单位分别管理收费,且收费职能还经常变更部门,联系人和联系单位也经常改变,给联络工作及《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开具造成很大的因难。
2. 收费缴款管理情况复杂
由于缴款事项多,建设行业收费项目多达20余种,部分缴款单位欠款延续时间较长,催缴欠款经常要追溯多年以前。而且,缴款模式多样化,例如因为异地电汇,不能面对面对帐,给对账、催款、缴费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个别缴款单位考生人数少,考试考务成本较高,上缴考试考务费不主动,对欠款单位没有相应行政的手段促使其上缴欠款。
3. 收款监督机制不健全
执收单位每年根据全国各地考生报考人数及收费标准形成各地缴款单位的收费金额,与缴款单位核对账目后,下发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款单位上交考试考务费,每年的缴款单位考生人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汇总全国各地人考部门上报报考人数,中间环节很多,每年执收单位收到人考部门各地考试报名人数时间较晚,中间环节较多,不能及时将考生人数生成各地应缴款,造成部分地方不能及时上交考试费,影响非税收入入库。
1. 合理设置收费岗位
建议设立收费岗位,安排收费人员按程序进行收费管理,通过设立收费台账,每年定期向各地缴款单位下发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与各地缴款单位核对账目,积极催款,保证考试收费纳入中央财政专户。收费管理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建立并完善了建设系统缴款单位通讯录和人事考试部门缴款单位通讯录,在考试项目所属管理单位列表中,清楚地标明了各上缴单位管理职能,明确了向谁催款、向谁对账、向谁下发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的问题,及时地将变更信息通知寄往各地,建立了各地欠款总账、明细台账,还建立了各地来款续时台帐,杜绝了因执收单位自身原因而出现的账目错误,还可以赢得了良好的信誉,取得了缴款单位的信赖,使催款工作扎扎实实地展开。
2. 树立服务理念
建立以“为政府服务,为执业人员服务”的服务理念,有时为把账目核对清楚,仅一笔汇款要打几个甚至十几个电话,由于沟通到位,主动与应交款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大大提高了回款率,收费工作最终得到了绝大部分省市的缴费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由于常年的业务联系,与各省的缴款人员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为完成催缴收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收费管理人员能坚持国家的收费政策,把握催缴原则,通过不断努力使得许多单位多年的欠款也被追回。继续注重加强执收单位内部建设,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同时,把质量标准细化到每个岗位,明确了每位员工各自的工作质量目标,通过自查自纠,不断地提高工作管理水平和责任心。
3. 定期开展培训
建设行业各地方缴款单位共计四十余个,各缴款单位缺少交流平台。各地缴款单位日常工作涉及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中央执收单位帮助,中央执收单位下达文件、催款,虽然各地上报中央执收单位的考试考务费标准是一致的,但因各地考生人数不同,各地方同一科目向考生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是不同的,中央执收单位应该了解各地缴款单位收费的标准,以便今后更好实施收费管理,这些都需要一个网络平台相互交流。所以应建立一个业务交流平台,方便中央执收单位及各地方缴款单位交流。中央执收单位还应针对缴款单位,定期开展调研和业务培训活动。
目前,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测算出建设行业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体现了成本补偿原则,考试考务费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提高了收费标准的决策效率和透明度,各部委依照文件精神自行测算收费标准,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推进了简政放权,减少了行政审批。但在建设行业执业实践中,还有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应在收费标准测算中得到体现。
1. 单位性质不同,收费标准应不同
中央级执收单位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无财政拨款,财政经费只用于承担的考试项目及行政许可事务,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占日常支出比例较大,事业基金使用越来越多,结余越来越少,若无其他经营收入,将无法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完成公共事务。所以,建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的核定应区别于其它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的核定,财政应适当考虑自收自支执收单位人员经费的预算支出。
2. 考生人数不同,收费标准应不同
建设系统考试性质及其形式不同于其它行业系统的考试,部分考试规模较小,除一级建造师外,其它专业考生人数每年少的几百人、几千人,最多只有三万人左右,考生人数较少的,特别是考生人数在3万人以下,根本无规模效应,考试命题和阅卷评分工作成本高,考生人数在5万~10万人之间才有一定的规模效应,考生人数达到几十万人,特别是上百万人之后,才具备规模效应,收费标准的核定虽然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但对收费标准的影响较小。
3. 考试难度不同,收费标准应不同
建设系统执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公共财产的安全,要求执业人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持别是具有较强的执业实践能力,所以,建设系统考试命题和阅卷评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层面高,标准高。为保证通过考试能反映出考生的实际能力,建设系统通过特有的作图考试方式进行综合评价,为此,命题和阅卷评分专家都来自一线有实践经验的副总工以上级别的专业人士,部分考试特别是建筑师考试的考生要做三门作图题,为体现考生设计能力,用2号硫酸图纸现场作图,因阅卷工作量大,需要用300余名评分专家工作12天才能确定考生成绩,一级建造师需要用500余名评分专家工作十几天才能完成阅卷工作,與其它行业系统比较,耗时、耗力、耗财,所以,建设系统考试成本远大于其它行业的考试成本,故不应制定同一考试收费标准原则,应探讨更加科学性的收费标准方案,根据建设系统命题和阅卷评分等考试其特殊性,按照考试实际成本的需求核定考试收费标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Z].2002.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Z].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Z].2006.
[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Z].2015.
(作者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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