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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的审视与展望

时间:2024-07-06

梁钰蕾,王晓华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人工智能为审判工作带来最显著的积极作用在于繁杂人工可逐步被智能所替代,这种优势在大量非审判性工作里体现得更为明显。对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实践较为明确地提出可见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十六条指出: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一是利用智能语音转化技术自动生成法庭笔录文字;二是探索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代替书记员人工制作的庭审记录。这一改革趋向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录音录像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得到更体系化的落实,其中第六条规定了法院通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自动同步转化的庭审文字记录经核对后可作为法庭笔录使用。而第八条则更具有改革性,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之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即可代替法庭笔录。在上述意见规定的指导下,浙沪粤等省市法院均进行了相应改革试点。

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试点相对提升了司法效率与质量,而司法工作人员的反馈却褒贬不一,值得研究者思考:庭审记录改革是如何进行的,改革是否符合庭审记录最初的制度目的,又带来了何种影响。笔者将以上海法院推行的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内容为切入点,探析当下庭审记录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而分析改革走入僵局之原因,并在最后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一、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的逻辑理路——以上海法院第三轮改革试点为例

上海高院早在2016年前后就已经对庭审记录改革进行试点探索,在前沿技术支持下试点获得了相对丰富的经验成果,2020年3月上海高院正式发布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的决定并启动第三轮改革试点。本轮试点以3类民事案件庭审记录改革代替适用录音录像为主、探索其他类型案件适用为辅,在适用案件类型与试点范围均突破了以往的广度和深度,同时还使用区块链、时间叠加、哈希函数等先进的数据存证技术,以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与完整,截至2020年7月1日上海全市法院均已全面纳入试点范围[1]。上海法院第三轮试点以智能技术为辅助、人工与技术相结合的试点模式,对于研究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的功能预设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庭审记录电子化的适用前提:当事人自愿

根据上海高院发布的通知决定,第三轮试点实际上扩大了案件适用庭审记录电子化的主要范围: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以及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民事案件可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行政案件,法官独任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以及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探索适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2]。试点选择上述案件范围避免了与现行法律有所冲突。总之,上述3类案件均具有案件简单、程序简化的特点,较为适合庭审记录方式的试点改革。

当事人同意是适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纸质笔录的核心前提。因此,法院在改革试点中必然要推出具体措施流程来保障当事人在依法、合理、自愿的情形下同意处分其诉讼权利。对此,上海高院规定在审前阶段、庭审开始时以及法庭最后陈述阶段3个阶段向当事人进行特别告知程序。经上述特别告知后,当事人一经同意以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一旦庭审结束,法院应当场检测庭审录音录像的完整性,由庭审智能系统①(1)注:①试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的智能庭审系统是统一使用装备有智能语音识别转换功能的庭审系统,且采取区块链、时间叠加等存证技术来判断庭审录音录像的时间、大小,有无中断,是否完整等信息,以确保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准确与完整。自动生成《庭审录音录像文件元数据记录》(载有哈希指纹,下文简称《元数据记录》),交由各方诉讼参与人签名后,归档[3]。

(二)庭审记录改革的核心:记录方式的革新

本次庭审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是对庭审记录方式的改革。上海高院并没有进行仅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的极端化试点,而是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依据试点原则,上海高院指出庭审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的文字记录以及纸质笔录等方式都是记录法庭审理活动的有效载体,各法院可选择或组合使用[2]。由此可见,以庭审录音录像为主、兼以其他记录方式的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是本次试点探索的主要方向。

以改革记录方式为中心的庭审记录试点对书记员群体产生的影响显而易见。传统庭审记录方式是由书记员记录制作为纸质文本,书记员作为记录员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扮演着庭审活动见证人的角色。对此,上海法院进行试点如下:在一些书记员无需制作庭审笔录的试点案件中,书记员的工作重心仍然围绕着庭审辅助工作。书记员在完成开庭准备工作且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回避后退出法庭,不参与庭审。或是法官认为确有必要的,书记员可制作仅包括程序与实体信息要点的庭审笔记以供法官参考讨论(或上级法院了解)等工作[2]。可明显看出,试点中对庭审记录方式的重心从书记员手动制作记录转移到录音录像或智能转换文字记录,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书记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案件庭审的诉讼效率。但无法否认的是,这种技术革新的冲击的确为书记员群体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庭审记录电子化的功能预设:平衡效率与公正

庭审记录电子化的功能预设之一即为提高庭审效率,推动庭审实质化进程。与纸质记录不同,庭审录音录像是庭审全程活动的真实记录(而智能文字转化记录是根据录音录像自动同步转换),法官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言行举止、神态表情均可记录。而且录音录像较于前者篡改的可能性较低,完整性与真实性系数更高。因此,庭审录音录像的功能作用与实践适用更符合强调以庭审为核心、以证据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方向。而庭审记录改革对庭审实质化的推动,又直接带动了庭审效率的提高。譬如,浙江高院联合阿里云研发人工智能程序小Ai代替书记员进行庭审笔录记录,根据预先设定发言角色将语音内容转化为文字,准确率达96.2%[4]。故而,当更先进的记录方式出现时,从大体上看,传统记录方式被替代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同时,庭审记录电子化亦可实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动态平衡。一方面,庭审记录电子化有助于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强调直接言辞原则,即当事人两造在公开审理程序中,直接面对法官陈述其主张、列举其证据并相互辩论;法官直接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进行自由心证、做出裁判。庭审记录改革为落实直接言辞原则提供2条路径:一方面,从庭审录音录像本身作用出发,录音录像将庭审全程完整记录,自然也包括诉讼参与人庭上的主张与举证,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尊重[5]。另一方面,若诉讼参与人在庭后对某一实体或程序事实表示怀疑,其有权查阅相关录像与转化文字,内容全面完整的电子化庭审记录更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相关需求,以达到息讼止争的效果。此外,庭审记录电子化探索了庭审监督的创新途径,强化司法公正、公开。法官不仅是案件的审判者,也是庭审活动的主持者,因此司法公正与公开原则要求对法官的庭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法官在庭审中出现专断恣意行为。从录音录像的客观属性与功能出发,庭审录音录像不仅记录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也完整地记录法官全部的庭审活动。庭审中,录音录像作为“忠实”的记录者发挥着倒逼法官审视其自身行为的作用,让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必然考虑到其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一旦法官行为有所差错,录音录像作为“可视化”的“透明管道”,可以有效帮助当事人、上级法院与社会舆论进行监督与批评,进而深化我国司法公正与公开进程[6]。

二、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的现实困局

改革试点地区的制度经验为研究者提供了前瞻性的研究素材,但对于改革整体研究应结合其他地区的情况进行普适化分析,而司法实践中反馈的各项问题则表明庭审记录电子化当下所面临的改革现实困局。

(一)立法依据尚不完备,改革依赖智能技术

一方面,庭审记录改革自始回避了庭审记录属性尚不明晰这一“先天问题”,使得制度整体无法进行根本性变革。另一方面,作为替代的庭审录音录像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其所证明对象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录音录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法院赋予了庭审录音录像证据能力,但是其所证明的范围仅限于参与庭审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之行为或者违法程序性诉讼活动,既没有对庭审录音录像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予以明确,也没有细化庭审录音录像的种类、质证、认证等方式。立法的粗浅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庭审录音录像在庭审中作为证据的使用极为有限,也使得法官在对此质证、认证过程中毫无章法可循[7]。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支撑,使得庭审记录仅停留在最基本的方式记录变革。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既未对庭审记录定性进行明确,也无对庭审录音录像的证据力予以细化,仅是依赖技术进步来实现记录载体的转换,而并没有对前述根本问题进行回应。

(二)实际操作存在疑虑,庭审效率提升有限

由于实践操作与改革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落差,尤其是针对技术导向的司法改革内容,并非所有法官对试点案件都是得心应手。首先,是法官实际对庭审电子化系统的操作问题。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在试点初期存在一线基层法官担忧这种电子化记录方式是否具备可行性。有法官认为在改革中他们需要提前了解案情,但是由于案多人少的窘境这几乎是无法实现的。其次,由于系统功能不健全,法官在寻找争议要点时不得不在漫长的庭审录音录像中寻找其所需的片段观看,这实际耗费很多时间。再次,是实际庭审效率提升问题。虽然江浙沪深等地区法院由于配备有智能技术水平相对高的系统设备,能够在提升庭审效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这并不意味其他地区试点法院也能获得相类似成效。根据相关人员对Z省H市试点法院调研,发现JG区法院试行庭审记录改革后,庭审时间平均缩短18~20min,但由于法官开庭前后对系统设备进行的启动、检测、关闭等工作,总时长比传统记录模式平均增加5min;如若出现设备异常,则所费时间将大幅增加。总体来说时间两相抵消,庭审效率并未有明显提升。而针对试点案件类型调研,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试点案件,庭审时间比传统记录方式缩短约20%,且这部分案件占总体案件数量不多,对整体庭审效率提升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8]。

(三)电子化存储相对缺乏保障,安全性风险有待克服

依据《录音录像规定》第五条规定,法院应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庭审录音录像。换言之,从庭审结束、法院与诉讼参与人确认录音录像真实性后至数据存储完成前,除了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其他见证人能够证明存储数据之真实性,尤其是离线存储的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存在较高被篡改、毁损的风险。如果法院选择完全在线存储数据,则为预防庭审数据的泄露与流失,法院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将面临较大压力。一旦录音录像数据被篡改或损坏,不仅将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也妨害法官进行审判工作。

三、庭审记录改革困局之原因分析与国内外镜鉴

从现有庭审记录改革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庭审记录改革是一种在现有诉讼体制下将信息技术引入庭审记录的“谨慎尝试”[9]133。前述现实问题反映出目前庭审记录改革陷入既不敢进行根本变革,又无法实现技术普遍适用的困局,对改革局限性应进行原因分析。“他山之石”可为我辈之镜鉴。自20世纪末起,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均有对庭审记录进行自我革新。笔者将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式进行介绍,通过对比分析我国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取长补短、探索新径,打破我国庭审记录改革困局。

(一)庭审记录改革困局之原因分析

1.庭审笔录性质模糊阻滞改革深化

庭审笔录的性质模糊导致改革缺乏根本锚点,此前提下进行的庭审记录改革并未实现太多实质效果。庭审笔录法定化的必要性源于对司法公正、公开原则的追求,在庭审记录改革中则反映为改革所具有的预设功能:一是庭审笔录记载了完整的庭审活动及其过程,为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完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佐证,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二是庭审笔录的真实记载反映了双方在庭审中依法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三是当法官对某一方主张及举证记忆模糊时,庭审笔录记载的两造对抗内容是法官形成自由心证的有力辅助,成为其裁判文书说理的部分依据,同时监督法官在庭审中依法公正进行诉讼活动。但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庭审记录能作为证明法庭审理活动事实的法定证据,这导致前述预设功能仅是对庭审笔录诉讼作用的理论探讨,以致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只是记录庭审活动、辅助法官审理的文本资料。由于庭审笔录法定化的缺位,传统司法体制下书记员制作庭审笔录完全受制于办案法官或合议庭,如此尚且无法落实司法公正、公开原则,遑论当下以尚未成熟的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能实现前述功能预设。这不仅反映出法官庭审活动限制的内部监督缺位问题[10],同时也表明当下庭审记录改革只能浅尝辄止,其合法性与有效性论证不足,无法填补法律空白为落实改革目标提供实质性保障。

2.单一性改革方向限制改革广度

由于庭审笔录性质不明问题,改革整体方向呈现出倾向技术的单一性。目前,以革新记录方式的改革重心更是加剧了技术依附单一性,录音录像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及便捷性、录音文字转化的准确率等功能和效果均受制于智能技术水平高低。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大方向上指导各省区市法院进行改革试点,但落实到实处还必须依靠各地各级法院的经费预算。地区间经济水平不一影响地区间法院经费预算高低,最终决定法院研发使用、管理的智能系统性能不一致,依凭智能系统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自然也有存在效果高低之分,从而限制了改革的广度,难以实现技术普适性。

(二)庭审记录改革的国内外镜鉴

1.并列式庭审记录改革: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传统庭审记录方式是人工速记,但随着科技发展与人力的紧张,1999年联邦司法会作出将数位录音作为制作庭审记录方式之一的决议。实践中,2010年起联邦最高法院将其所进行的言词辩论录音公开于官网。而部分联邦与州法院也进行了以庭审录音替代庭审笔录的改革,其中以犹他州法院最为彻底[11]。由此可见,美国将庭审录音录像赋予与庭审笔录相同效力,呈现并列模式。由于美国司法具有法庭记录向一般民众公开之传统,其庭审录音制度于诞生之初就指向践行审判公开原则。但公开并非无限,因此近年美国庭审记录改革的重心已转向记录或录音对外公开时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隐私权。

2.辅助性庭审记录改革: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设置庭审录音录像的初衷或是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或是辅助庭审笔录的制作,具有辅助性特征。录音是德国民事诉讼中设置的3种临时记录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录音与法官口授2种形式。当事人与律师有权听取录音,核对笔录与事实的完整性、正确性,但临时录音的最终目的仅在于方便事后将其转化为文字,其本身不具有证据属性。同时法院对使用、播放或复制录音有严格限制,注意对人格权的保障[12]。德国刑事诉讼虽确定了庭审笔录的证据力,但也不赋予庭审录音证据属性,仅用于法官评议时帮助记忆[13]。我国台湾地区与德国相似,庭审录音录像的作用最初是为了辅助庭审笔录制作,伴随着“法庭录音办法”的七次修正,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与实务界对庭审录音的前沿争点已聚焦在法庭录音录像光盘的交付与使用规范[14]。

3.殊途同归:审判公开与隐私保护之对峙

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庭审记录改革之初就已将庭审记录法定效力问题予以解决。尽管并列式与辅助性庭审记录改革的出发点不尽相同,但却最终走向相似道路:庭审记录改革不仅局限于提高庭审效率,还在发挥庭审记录深化审判公开作用的同时,避免对个人隐私过度入侵。质言之,前述国家和地区在确立庭审记录法定化的基础上,更关注电子化庭审记录所蕴含的实践意义与效用。对比观之,我国庭审记录改革还存在制度缺漏,仍停留在初期阶段:一方面,改革缺乏庭审笔录法定化的规范前提;另一方面,虽然《录音录像规定》对庭审录音录像的使用与公开有所规范,但条款多具有宣示意义,处于空置状态。总体呈现出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并存、且后者附条件适用的“准并列”模式特征[9]128。未来我国庭审记录的长远改革也必然朝着强化司法公开、优化审判监督的方向发展,应当在解决庭审笔录性质“先天问题”的基础上,对电子化庭审记录的制作、使用与公开予以规范化。

四、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的未来展望

基于我国目前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的现实境况,应从改革法律规范、改革配套措施以及改革技术供给3个方面协同并举,在落实提升司法效率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庭审记录强化司法公正、公开的效果。

(一)立法回应

首先,立法应予以庭审笔录法定证据之属性,将庭审笔录的诉讼功能转化为法定效力,使其作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定证据文书,为庭审记录深化改革奠定律法规范前提。其次,目前我国法院开庭审理的大多数案件已经实现对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就算某些案件不属于庭审记录改革范围,其庭审录音录像也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因此对庭审录音录像证据规范进行细化符合司法实践要求,以期发挥其对庭审笔录的辅助作用。再次,对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案件则需从司法公正与庭审程序实质保障的角度考虑,完善相关的法律依据,比如涉及到试点改革中书记员的工作性质与法律地位是否具有转变等问题。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时(尤其是书记员不在场的情形),书记员对庭审的旁证作用受到削减,那么是否要立法创设一种限制法官恣意审判、证明庭审活动真实有效的监督与公证效力?例如有法官提出在适用庭审录音录像的刑事案件中确立出庭检察员和陪审员对庭审录音录像的监督职责[15]。笔者认为这是其他诉讼案件可以参考借鉴的有效措施。

(二)配套保障

法官、书记员与诉讼参与人对于庭审记录改革的不熟练问题有待多种配套措施完善来解决。首先,针对法官操作问题,试点法院应当出台相应操作细则[16],组织法官参加有关智能系统培训,探索法官怎样组织电子化庭审更有效顺畅。其次,针对法官在庭后回顾录音录像难的问题,探索新的辅助审判方法在庭审记录改革中的使用。如法官依据案由划分办理的案件类型,并在书记员的协助下提炼出具体案件的要素内容,将法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时所需考虑的事项形成一份“要素式审判表格”预先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确认后再返还给法官,法官据此判断案件审理的大致要点何在,以此缓解法官在试点改革中遇到的大量工作压力[17]。再次,针对不同地区智能技术应用程度不同的问题,建议最高院加强对不同试点地区的技术指导,并且后试点地区法院应当与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先试点地区法院进行交流合作,汲取其中的先进经验作为本地区试点改革的参考。

(三)技术供给

目前的庭审记录改革,归根结底还是司法单方面对技术的接纳与适用,因此试点反映出的问题更多集中于人对智能技术难以使用、司法制度与智能技术难以衔接的单向困局。而提高电子化庭审记录所使用的智能技术是解决这种单向困局的必经之途。一方面,虽然构建全国性统一的庭审录音录像平台是一个长远目标,但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各地各级法院规范相应标准进行探索式的统一庭审录音录像系统平台的研发,不失为当下试点改革的一种新选择。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智能平台的研发、维护与运营是计算机专业与法学专业知识的融合与碰撞,需要具有双层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参与到建立统一庭审录音录像智能系统的工作中。同时,由于智能技术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因此进一步完善庭审录音录像智能系统配套功能的研发,并将这种配套功能进行推广应用,有助于法官在试点案件中进行有效工作。譬如增加定位回听功能,方便法官回顾录音录像中具体内容。再如智能语音识别系统附带有自动学习与被动学习模式,前者根据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内容导入系统,后者则针对相对复杂的案件,通过庭前输入热词或文本帮助系统生成内容[16]。

“所谓智慧司法,决不仅仅是一个输入事实、输出判决的‘自动售货机’,它是有过程的。”[18]我国目前的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并未对庭审记录制度本身进行重塑,使得目前的庭审记录试点改革有一种以电子诉讼为主的依附性,只看重智能技术在庭审活动中发挥的浅层作用。从长远看本质问题在于如何为技术性改革创设合法前提,因此对当下庭审记录电子化改革的思考要转向怎样从适用技术层面倒逼法律制度之革新,以达到落实智慧司法与强化审判公开的双重目标。未来庭审记录改革的终极目标应从两方面对智能技术支持的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更精细化回应,而这种精细化的前提一是立法不应“保持沉默”,必须明确庭审记录性质;二是智能技术水平足够支撑电子化庭审记录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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