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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方院校“法律+非通用外语”复合型人才培养初探

时间:2024-07-06

陶斌智,陈丽平

(1.2.梧州学院,广西梧州543002)

西部地方院校“法律+非通用外语”复合型人才培养初探

陶斌智1,陈丽平2

(1.2.梧州学院,广西梧州543002)

西部地方院校培养“法律+非通用外语”复合型人才独树一帜,有利于错位发展,形成竞争优势。以东盟小语种为特色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须辩证处理法律与外语、素质教育与实务教育两对关系,在课程设置改革上要突出法律课程双语教学、外语课程融入法律题材、通识课程丰富东盟知识等三大特征。

法律;非通用外语;复合型人才

一、复合型人才的引入

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学科交叉、知识融合、技术集成的趋势,并持续向纵深发展。这一趋势客观上要求从业者特别是知识从业者要跳出传统“对口”培养、专才培养的窠臼,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意识地将自我培养为多功能的复合型人才。知识复合、思维复合、能力复合是复合型人才的三大基本素质,也是人才培养的三大投入点、人才质量的三大观测点。三者不可偏废,呈逐层推进之势。知识复合是基础与前提,思维复合是升华与深化,能力复合是外在表现与终极目标。也有经验表明,能力复合达致一定高度或层次,知识复合乃至思维复合的进程会更加自发自为、也更有效率、更有进境。这样原本的知识→思维→能力逐层推进的低水平扩张形态就会呈循环推进、螺旋上升的态势。本来复合型人才并不多见,而要达到知识、思维、能力“自觉化、高级化”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普通人才总是供过于求,复合人才在国际、国内均是供不应求。

法律作为治国理政、富强天下的工具和推手,是定纷止争、推行公平正义的准绳与国器,法律与各行各业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真正强盛的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从来都是旺盛的、持续的。对经济社会仍在加速发展、改革开放正走向深水区的中国而言,对法律人才特别是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更是巨大的、长期的。

鉴于国际国内发展的大环境、大气候,目前全国高校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存在差序布局、自成模式、各有侧重的趋势。

1.“经济+法律”模式重在商务。这类模式最为常见,一是因为培养单位认为经济领地空间时域宽广,就业市场容量大、前景好,二是经济、管理类专业投资少、见效快,容易大上快上。现在全国难觅未设经管专业的高校,经济与法律复合也能实现投入产出的“短、平、快”,所以为各大高校所偏好。此类复合重在培养懂国际贸易与投资、财税金融的商务法律人才。

2.“外语+法律”模式意在国际。基于全球一体化特别是中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圈,“外语+法律”人才培养试点已在全国布局设点,旨在培养国际性法律人才。这其中又以外语外贸类院校实力最为突出。

3.“理工+法律”模式扬长避短。前两类模式国内多数院校均可效仿,而理工科类院校推出“理科/工科+法律”模式则难以复制。这种模式旨在培养科技界的法律人才或是法律界的科技人才。许多理工院校在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医事法领域教学研究得天独厚,培养的复合型人才“知识、思维、能力”三位一体,表现优异。

西部地方院校既无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历史积累而成的雄厚整体实力作支撑,也缺乏外语外贸、理工农医类专科院校长期独特发展造就的突出专业为特色。但西部地方院校有沿海沿边的天赋地利,特别是广西与东盟国家传统交流已久、人文风俗接近,加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利好持续推动,在广西高校推行“法律+东盟小语种”复合型人才培养适逢其时,就业市场既有巨大的需求,又能实现错位发展、开发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

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定位

纵观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培养目标究其实质是法学教育自身的定位,既是对培养对象的能力养成要求,更是教育者自身奉行的工作标准。一般培养目标由两大部分构成:能力目标、就业面向。能力目标表述一般为“熟悉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熟练应用法律的技能”,就业面向一般为“立法、检察、审判、行政执法工作、律师实务和企业法律实务工作”。“法律+外语”人才培养方案则会在能力目标增加“熟练掌握外语,运用外语的能力”,就业面向则更具国际性,如“涉外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国际法律服务机构”。人才定位也从专门人才提升为复合人才。由此可见,复合型法律人才两大支撑点就是由系统修习法律养成的“专业性”和掌握外语而提升的“国际性”。“法律+非通用外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是一项前景良好、大有可为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但在推行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两对关系。

(一)法律、外语孰轻孰重

法律属于社会科学,外语归于人文科学;法律是文明社会一门经世致用的知识学问,外语则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信息沟通与获取工具。两者知识体系与结构迥异,本身也有不同的研究对象、不同的研究方法。将分属不同领域的法律与外语简单地加以复合,就会让两个异质体互相排斥、互相牵扯。实践表明,学校教学资源有限、投入有限,学生的时间、精力一样有限。学校、学生在法律、小语种教育方面受总资源约束,如将两者等量齐观、齐头并进,则有可能顾此失彼,甚至两者皆废。

因此法律、外语的复合不是投入相当、形成均势的简单组合,更不是生拼硬凑简单相加。正确处理两者关系就是摆正两者位置,有中心有侧重,有选择有权衡。复合型法律人才,顾名思义首先是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考察是法律学人。法律是复合性人才安身立命的“本色”,而外语则是复合型人才增光添彩的“特色”。本色是立足点与生命力,特色是成长点与竞争力。先有本色立足,尔后才有特色持续,两者决不可同等投入、平均用力,而是有所取舍有所侧重[1]。保持本色之本真,基本前提是必须严格完成教育部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教学,辅之以其他法律课程。永葆特色之鲜明,则要求学生熟练掌握一门东盟小语种这一独门密钥,继而用语言钥匙打开东盟法律知识的大门,窥得其中堂奥。

在实践操作中,一是选拔学有余力(特别是英语能力)的学生加入复合型人才培养实验班组,实行动态管理,中途可让学习困难者有序退出,确保其掌握法律第一专业;二是坚持外语为法律服务,围绕法律教学科学设置外语类课程。法律、外语“本色+特色”模式会让任何一个单科突进的专业教育黯然失色,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使法律外语有机复合,发挥人才培养的乘数效应、倍增效应。

(二)素质教育抑或实务教育

法学本是一门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应用性强的社会科学,其重于实务,长于应用。而“法律+外语”复合型人才模式改革的最初动机和根本动力不可否认来自现实社会的实际需求。复合型人才教育模式勿容置疑存在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倾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取向。

第一,素质教育与实务教育并不矛盾,而是共生相容。素质教育重在理论素养、人文素养,追求能力的综合与品位的提升。司法过程决不是一头输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另一头输出判决的“法律机器”机械作业过程。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甚至出现法律条文歧异、模糊以至空白、矛盾,单凭实务教育无法给出圆满正解。法学理论既能追根溯源又能高屋建瓴,充满价值判断和理性思辨,在事实认定方面能去伪存真,总其要领,在法律适用方面能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以法律价值辨法析理,以法律原则查漏补缺。现今国家司法考试更加重视考查法学理论素养,法院判决更加重视阐释法理,无不说明法学教育中学术训练和理论教学之重要。

此外,素质教育同等关注法律思维、法律道德、法律伦理的养成,这些能力与素质对法科学生职业发展尤为重要而往往又易为实务教学所忽视。总之,实务教学缺少素质教育,必将失之于浅薄与狭隘。

第二,大学功能决定素质教育不可偏废。现代大学的功能已拓展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方面。四大功能的发挥均有赖于素质教育承载。法学是一门精深的学问,而法学素质教育决不是训练一般的法律匠人。理想的法学人才培养应是实务教育、素质教育兼修。大学时期是法律人才职业素质养成并定型的最重要阶段,也是素质打底阶段。观察表明,实务能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塑造的过程,而进入社会实际从事法律职业的时期才是实务能力增长最快的时期。此外实务能力也可经由大学之外的司法培训机关、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科学研究是西部院校越来越重要的职责与功能,特别是为人才匮乏的西部省份培养并储备一批“留得住、用得了”的法律研究者。由于我国并未效法西方只举办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国内法科学生直接录取阅历尚浅、理智未熟的高中生,其职业取向尚不确定、学术志趣也不明晰,过早或过多的强化实务教学可能抑制青年的学术思考和理论兴趣。这对他们未来发展和长远研究也殊为不利。

最后,不对生命与权利存敬畏之心,不对民主法治存信仰之念的法律从业者也很难成为造福社群的法律服务者、法律文化传承人。

在复合型人才培养改革实践中,应坚持素质教育不缺位、不断线,贯穿于实务教育全方位、全过程。实行课程分类教学,对法理学、中外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民刑总论等课程强化学术性、思想性,对诉讼仲裁、文书写作、证据、犯罪等课程突出实用性、操作性。同时,对学生因材施教、分层培养:对基础尚可、热衷于实务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实践实习实训机会;对基础扎实、长于思辨的学生可引导其研习争议性或前沿性、交叉性的课题。

三、课程体系设置之基本特征

推行“法律+东盟小语种”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就必须重构传统课程体系,坚持法律本色,嵌入外语特色。本色引导特色,特色服务本色,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发生复合效益。

(一)法律课程强化双语教学

现代西方法律两大源头一是古罗马法,一是中世纪英格兰习惯法,历经几个世纪的复杂流变,今日欧陆法系、英美普通法系两大法律已是洋洋大观、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深远。清末以降中华法系开始崩解,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家以日本为中介与模范,借鉴学习西方法律概念与学理。中国早期大量的法律用语直接取自日本的汉字译文,直至今天现代汉语中的这套法律词汇已成为我们分析法律概念、进行学理探讨的工具[2]。学习西方法律制度,日本若是“二道贩子”,中国则只能忝居三道,东盟国家法律大抵如此。所以其间谬误必然不少。“溯其源,穷其理”,借助外文法言法语,析其本初法律概念,探究法律渊源,方能通明法理。

加强法律课程教学的外语水平,创造条件开展双语教学,须在两类课程重点推行。

1.“三国法”,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国法国际性色彩最为浓烈,因为所涉国际条约、经典案例大都肇始于国际社会,形成于近代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其法源法理有别于国内法。所以该类课程一般为双语教学的率先突破口,目前各大院校开展最普遍也最为成功。

2.英美法。我国虽秉承罗马法系制定法传统,但是英美法学习意义重大。一是英国、美国分别是不同历史时期国际社会的核心国家,英语也是传播最广的强势语言。核心国家加强势语言,其法律辐射能量最大,传播影响最广。沿用至今仍通行不辍的国际规则大部分是英美国内法规则的国际化。二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美法迄今仍未全部逃避罗马法的影响”[3],两大法系源头本近,原来思想方法有异的两大法系现今又出现法律思维接近、差异渐小,借鉴融合的趋势,在立法和实践上日益交错,似有殊途同归之意[4]。法理趋同,互为镜鉴,学习英美法当然对大陆法系掌握有所助益。

值得指出的是,西部院校受师资力量、学生外语基础制约,在开设三国法、英美法时仍以英语教学为主。此外,东盟国家法律也直接或间接继受自西方,若以东盟语言教授英美法律,便是舍近求远。所以学生有法律英语基础方可推行小语种法律教学。在三国法、英美法教学中教师可选取涉及东盟国家的条约、法条、案例材料,丰富东盟法律内容。

(二)外语课程融入法律题材

一般西部院校虽英语、法语等大语种实力不强,但因为与小语种国家教师交流、学生交换项目多,所以开展小语种教学具有良好的基础与独特优势。法学专业宜与本校小语种教师、外教充分沟通,在日常小语种教学中更多融入法律内容,可在以下教学环节探索。

1.阅读: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均离不开法律调整。霍姆斯大法官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案情实录、法律争议、法律现象、法律文化等法律题材经常见诸报章杂志,成为大众热点。教师应有意识收集东盟国家法律题材的原版文章,指导法科生阅读。

2.写作训练:在阅读能力基础上有针对地开展写作训练。此项写作不同于中文法律文书写作,也不同于法律英语写作。而是训练学生用小语种撰写法律题材的小作文。

3.口语:口语是语言能力的高级阶段,在西部院校法科生系统学习小语种的时间不超过两学年,口语水平高的法科生人数极少。只能开展小班教学,且适合开展模拟法庭辩论,法律角色扮演、法律争端情景再现等项目,重在演绎性、观赏性,目的在于为更多学生提升小语种口语能力提供榜样的力量。

(三)通识课程丰富东盟知识

学好英语知识,需要了解英美国家概况、特别是英美历史、英美文化。同理,学好东盟国家法律,也需熟悉东盟知识,特别是东盟国家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知识。比如东盟国家(越南、菲律宾)外商投资法呈现离奇的悖论:一方面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实行“减、免、补”等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一方面又不可理喻地用持股比例、人员安排、出口实绩等过时手段限制甚至打压外资。如果学生了解东盟国家基础差、资本少的国情就会理解东盟引资的迫切,如果知悉东盟曾经遭受西方殖民、经济控制的历史就易理解防范殖民重演的忧虑。再如菲律宾法律有不准离婚的规定则源于该国墨守清规戒律的天主教传统,而马来西亚独有的“保留地”制度则是因为该国对马来族这一世居民族权益的特殊保护[5]。

布兰代斯法官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a public enemy)[6]。所以,“法律+东盟小语种”教学模式不可就语言学语言,就法律讲法律,还需要东盟知识、东盟概况或稍为专业的东盟经济、东盟社会、东盟历史文化等支援学科。两相结合,方能事半功倍。西部院校应借智借力开发设置东盟通识课程,普及东盟知识,一是增加中国学生学习东盟国家知识的兴趣,吸引更多学生投身于东盟研究,二是为复合型人才培养改革奠定前期知识基础。

培养东盟法律人才、传播东盟法律知识,推进区域国际法治,建设和谐世界是我国部分西部院校法学教育的宏伟目标与历史重任。复合型人才培养正当其时,前景广阔。但是西部院校不宜一哄而上、四面开花开展改革试点,否则会本色不彰、特色泯灭,出现千校一面的同质化倾向。西部院校体系内部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好视自身条件,实行“一校一品”或“一校一业”,或专于东盟国别法或专于东盟部门法,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提高,力争在全国法学界形成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西部学派”。

[1]王文华.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以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为视角[J].中国大学教育,2008(4).

[2]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Bryan AGamer,Black’s Law Dictionaey[M].U.S.A.:West Group,1999,p.ix.

[4][日]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8-123.

[5]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G].2012.11.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G642.4

A

1673-8535(2013)01-0080-05

陶斌智(1979-),男,湖北黄冈人,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陈丽平(1985-),女,湖南常德人,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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