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张波
(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广西梧州543002)
地方性院校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问题研究
——以梧州学院为例
张波
(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广西梧州543002)
地方性院校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是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法律案件的援助和服务中,除具有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功能外,同时也体现对外服务功能。有利于推动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对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顺应了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高等院校;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应用型人才
依托高校的教育资源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主要是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参与到地方性法律案件的援助和服务活动中,有利于推动法律实践教学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对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顺应了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同时,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使高等院校的教学为地方服务,也与地方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相符。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对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主要是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在其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或可能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给予免收、减收费用而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我国从1994年开始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目前从司法部到省、市、县均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1],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已初具规模。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高等院校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并且有具体的相关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从以上条文不难看出,高等院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现行立法的内涵和精神是一致的,从而为高校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目前,全国很多高校都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烟台大学等,一些学校还取得了美国福特基金的支持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等高校也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广西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已作为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站,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驻青秀区人民法院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也正式挂牌成立。
(三)高校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基本情况
本文所指的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主要是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教师、学生等法律资源,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法律案件的援助和服务中,为地方人民、企业、单位进行法律咨询和服务,提供法律公益性服务活动,为本地的经济和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也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分为法律援助和服务两大部分,主要职能包括但不限于: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仲裁代理服务以及非诉讼下为当事人代理从事协商、谈判等等[2],同时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及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有关法律援助服务事项。除具有当前各高校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功能外,同时也要体现对外服务的功能:第一,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贫困公民或特殊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第二,对于除符合援助条件的其他公民或者企业提供适当收费的法律服务。
(四)2012年上半年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2012年上半年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不包括城区和各市县)接收法律咨询2648件,代写法律文书162件,申请法律援助166件,批准法律援助144件,引导到其他部门办理458件。刑事、行政、民事三大类案件中以民事案件居多,其中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等。这些案件都是和公民切身利益有关系的纠纷,同时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特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贫困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社会的发展。
(一)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
随着我国各地的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公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需要公民和企业了解法律,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些公民和企业由于对法律的了解甚少或者对法律的重视不够,纠纷发生前没有预防措施、纠纷发生后在证据保全和维权方式的选择等方面没有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从而导致合法权益最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些人甚至采取了极端的手段去解决纠纷,导致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
单纯依靠政府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量单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和服务需求。这就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方性院校,一般都提出了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作为法律专业的师生应利用自己的法律资源为地方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建立为此提供了一个平台和载体。
(二)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对地方院校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地方院校法学教育办学目标的实现,形成办学特色
地方性院校属非专门的政法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办学历史普遍较短,法学教育的师资、资金投入等方面都与重点高校无法相提并论。一些重点院校在法学教育方面的定位是科研型,而地方性院校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为实践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而非研究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建立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更有利于地方性院校的法学教育办学目标的实现。
在法学教育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将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办出水平、办出特色,作为地方性院校的一个对外的窗口、名片,符合当前对法学教育界提出的走特色办学的思路,增强了地方性院校法学教育的竞争力。
2.能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增强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法学专业的师生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主动、积极、有效地参与到法律援助和服务事业中,保护社会弱者的利益,有力地推动人权保障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必将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增强在社会中的影响力。
3.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使其与法学教育相结合,可以解决传统的法学教育过程中过多注重理论讲授,实践性教学流于形式的缺陷。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建立为实践性教学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将会推动法律教学的改革,也将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4.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可以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固定的经常性的实习基地,弥补校外实习基地实习期过短、集中实习,不能系统、具体地接触、办理实际案件的不足,并且能亲自参与整个案件的办理,使办案实习常态化。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学生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学习法律知识,并且培养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技能、技巧,让学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有利于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5.节约实验、实习经费投入
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为梧州市民和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了高校为地方服务的办学思路。同时又为法学专业的教学提供了一个实践实习基地,该中心可以要求地方政府投入一定的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校实验室建设和实习经费投入的压力。
6.有利于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在遇到法律问题和纠纷时,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求助。学生在学校学习、到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以及家庭亲戚遇到法律问题时,同样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和请求提供服务。梧州学院大学生发展中心现有的微型企业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合同、债权纠纷等法律问题,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也将会给他们带来解决法律问题的便利。总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也向所有的师生开放,为师生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一个便捷的渠道,有利于学院的安全和稳定。
1.法律没有对高校法律援助相关机构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服务者的权利缺乏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过于模糊,没有明确高校法律援助相关机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体资格受到限制,很多法律业务无法顺利开展,仅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这样就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体现该中心存在的真实意义。
2.设施、经费来源保障问题
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业务的开展,需要基本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如:办公桌椅、纸笔等,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如通讯费、交通费等,也就是必须具有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和经费,这些经费问题很难解决。国内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律援助中心由于经费不足,很难开展工作,有的甚至办不下去而使工作停滞。
3.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济困难的自然人才能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标准是经济收入达到贫困程度,各地一般在审查过程中主要是看收入状况是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而把企业、单位和没有证明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自然人等主体排除在外。
4.人员配备问题
没有基本的人员作为基础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地方性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和教师,教师有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学生需要上课学习,需协调教师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法律援助服务的关系,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才能保证活动的有序开展。
5.服务质量特别是办案质量问题
服务质量不理想,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到地方的稳定和发展。高等院校的教师虽然理论基础比较扎实,但办案的实践经验欠缺,法律业务能力不强。大学一年级到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对法律的学习了解程度不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内容应该区别对待。由于大学生缺乏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需要一个过程。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和学生对外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都是应该关注的问题。
1.将地方性院校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作为本地法律援助机构在高校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借鉴一些地方如桂林市的做法,将地方性院校的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作为本地法律援助机构在高校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解决该中心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如该中心可以对外出具公函,可以指派援助人员,审查援助对象资格,承接法律案件等。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赋予援助人员一定的调查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权利。这既满足了他们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需要,又使他们区别于专职律师、专职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
当地的司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工作范围、人员资格等方面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必须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管理,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而对于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内部人事制度、具体操作程序则应以高校职能部门管理为宜。双方应当互相沟通协调,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畅通无阻。
2.设施、经费来源保障问题
在高等院校内办公场所由院校提供,若需要在当地市区内设立办公场所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决。鉴于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当地的律师服务团队,建议地方性院校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一部分经费由当地政府在法律服务专项经费和现有的法律援助经费中解决,另一部分由高等院校在教学实践经费中解决。前期经费以能维持正常的援助和服务活动为最低标准,今后视该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的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3.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建议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符合经济贫困标准的免费指派人员实施免费法律援助。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可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家庭经济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如:咨询不收任何费用,代写法律文书收到一百左右的费用,代理诉讼参照梧州市同类案件律师一般收费情况减半或按一定比例收费等。法律服务对象扩大到小型企业、单位、个体户等,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没有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为他们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便利,只收取极少的费用,对比律师的高额收费,将会受到欢迎。法律服务主要体现公益活动,对于法律服务的收费主要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业务经费的问题,只收取相关成本的费用,所以要制定严格收费审批和管理制度。
4.人员配备问题
目前法学专业教师中基本上都通过了司法考试,部分人已经拿到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律师业务。教师队伍中职称学历相对较高,基本上为研究生以上学历,他们长期从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对自己教学和研究领域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这是其他法律职业者所不具备的。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人数比当地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多,他们积极热情,也希望能够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他们成立有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法律协会等,这些学生组织也从事一些法律宣传、咨询等活动。高等院校的这些资源为法律援助服务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将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纳入教学管理,并作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一项基本教学制度[3]。建议将法律专业援助服务活动作为法律学生的实践必修课程计算学分,学生必须完成此学分,对于参与援助服务的学生给予成绩评定,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依据。同时,将教师指导法律援助的活动作为上课任务进行安排,指导学生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同样作为职称评定、年终评定等方面的依据。这样将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作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任务来对待就解决了人员配备问题。
5.通过校外引进和校内挖潜相结合的方式,充实、改善法律援助的师资队伍
改善法律援助指导教师业务能力不足的状况,要走校内挖潜和校外引进相结合的道路[4]。校内挖潜就是积极引导本校教师加入法律援助辅导教师队伍,采取措施鼓励教师利用各种方式参与办案实践,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积极采用各种方式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校外引进是主要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作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如:聘请知名法官、检察官、律师作兼职教师和法律援助中心的顾问,以弥补校内教师实务经验的欠缺,实现师资力量结构的优化。
6.服务制度和质量方面
所有师生必须参加相关的诉讼技能技巧和法律援助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定期不定期进行相关的考核,每个案件必须有相关专业的老师指导,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指导老师不能应付,必须认真负责,积极与学生讨论并给予指导。大学一年级的学生由于初学对法律了解不多,不作安排,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学生原则上从大学二年级开始。指导老师和学生根据情况进行分组管理,制定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办事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服务要热情周到,并不断进行总结,找出不足,使当事人满意。
[1]邱文华.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探索[J].探索与交流,2005(3):32-34.
[2]谭庆康.高等院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必要性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0(1):72-73.
[3]伍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J].河北法学,2006(7):5-6.
[4]刘振红.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研究报告[J].中国青年研究,2008(3):105-107.
G642.4
A
1673-8535(2013)01-0102-05
张波(1979-),男,湖北襄阳人,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学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2012-11-26
2011年度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2011JGB126);梧州学院教学改革项目(WYJG2011B2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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