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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原始氏族社会简述

时间:2024-07-06

高泽强(黎族) 陈立浩

(琼州学院·海南省民族研究基地,海南 三亚 572022)

黎族的原始氏族社会经历了母系氏族社会和父系氏族社会,黎族的“合亩制”及村、峒组织就是在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形成的。这些制度文化源远流长,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仍存在某些残余。

一、母系氏族公社

在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黎族的远古祖先以血缘为纽带,组成母系氏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是当时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单位,也是社会制度的基础。由于当时妇女在生产中不但成为主要的经济生产者,而且在纺织、制陶和家务劳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公社凡处理重大事情,如生产活动、宗教活动、集会、议事、外交等大多是由辈份高、年岁大的妇女来主持。这种情况在宋代的文献中曾有记载,如“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在黎族“合亩制”仍有母系氏族的残余,男女有着严格的自然分工,妇女们专门从事稻田里的插秧、除草、收割、储藏、加工等工作,妇女还被认为是唯一能够掌握纺织和制陶技术的劳动者。“合亩制”地区在开始插秧或收割的时候,要由“亩头”的妻子先做一种宗教性的仪式后,“合亩”内的其他妇女才能下田插秧或收割。

在婚姻方面,黎族的远古祖先和世界上许多民族的先民一样,都经历过旧石器时代的血缘婚和血缘家族阶段,这在黎族地区流传的洪水神话有着充分的反映。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看到血亲婚配的弊端,从而排斥族内婚,族内婚被社会谴责,族外婚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肯定。族外婚是人类自身发展的一次伟大变革,它使人类自身发展的优胜劣汰达到了一个高度,从而更进一步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当时对偶婚盛行,妇女在氏族中和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威望而受到尊敬,母权制成为社会的基础。

黎族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还以某些动植物以及一些虚拟的特定物来作为血缘集团的称号,如龙、水牛、羊、芭蕉、番薯、竹子、水田、陶等,这些都是氏族的图腾标志。

二、父系氏族公社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男性逐步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者,妇女退居次要地位,黎族社会随之由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过渡。从黎族地区出土的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遗址来看,当时的人们已过上定居的生活,有自己的村落。他们居住在靠近河流或海湾的平原台地和沙丘上,使用装上木柄的石斧、石锛、石铲砍伐树木,钻木取火,开拓荒原,进行农业发展史上称为“刀耕火种”的烧垦农业。这时,还出现了“牛踩田”的耕作方式,由三四个人把几头牛乃至几十头牛赶到水田中,让牛朝着同一个方向绕着水田走,直到将水田的泥土踩烂,然后用长木棒将泥土平整,就可以插秧苗了。从海南岛发现的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遗址常伴有汉代器物出现这一情况来看,在部分黎族地区特别是沿海平原地区,父系氏族公社最迟在汉代或较早些时候就已经形成。

此时在婚姻上,随着原始农业的不断发展使男子占居主导地位而使妇女退为次要地位,婚姻也从对偶婚向以体现父系特征的一妻一夫制过渡。

秦汉时期,金属器特别是铁器传入海南岛被用于农业上,使黎族父系氏族公社后期的烧垦农业迅速向锄耕农业迈进,锄耕农业渐渐占居主导地位。而烧垦农业在“合亩制”地区仍然较为普遍,有的地方还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

三、黎族地区的“合亩制”

“合亩制”是黎族特有的生产和社会组织,它既是黎族最早的一种社会制度,又是黎族社会中最具民族特色一种社会形态。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来看,“合亩制”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一种生产方式。“合亩[kam55ma:u55]”为海南方言记黎语,“合”意为“合在一起”,而“亩”则为“同一个血缘集团”之意,全意是“合在一起的血缘集团”。“合亩”也称为“纹茂”,这个“茂”和“合亩”的“亩”,以及黎族地区中常出现的地名如“毛阳”、“毛道”的“毛”,他们的意思是一样的,意即“家族、氏族”,可延伸为“姓氏”即“黎姓”。由于是同一个血缘集团的“合亩”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所以黎语常称为“翁堂沃共”、“翁堂沃达沃昂”,意即“大伙在一起做工”,“大家一起种田、种‘山兰’”。

“合亩制”地区分布在昔日保亭、乐东、琼中和白沙交界的毗连地带,即当时的毛道、毛阳、番阳、红山、通什、畅好、南圣、毛岸、毛感等9个乡(镇)。这一带峰峦重叠,“深林密菁”、“悬崖阻绝”,历史上曾是“外人不复迹”之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当缓慢。

(一)“合亩制”的基本特征。“合亩制”的组织基础是血缘关系,同血缘的“合亩”可称为亲属“合亩”,主要由父子、兄弟、叔侄、堂兄弟、岳父、女婿、舅父、外甥等直系或旁系血亲组成。部分“合亩”有非血缘的穷困人员参加,人们称这类“合亩”为混合“合亩”。“合亩”有大有小,小的约6户,大的有几十户。

一个“合亩”有一位“亩头”,由“合亩”中最有能力的长辈担任,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已婚(亡妻后尚未续弦者不能当亩头)、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传统知识、懂得领导和指挥生产、能够举行生产前后的宗教仪式。亩头有“带头犁田的老人”之意,也即“犁第一路田的人”的意思。亩头是“合亩”内一亩之长,他按传统的风俗习惯来领导“合亩”,负责组织计划和领导指挥全亩进行生产,亩众对亩头绝对服从。不论是“合亩”内部还是“合亩”外的一切大小事,亩头都要出面协商、调解和处理,对怠工的亩众有权批评教育,对外则代表“合亩”。犁田、收割、选地等农事活动要由亩头领头做,亩众才下田耕作。亩头的妻子也是亩内妇女劳动生产的带头人,拔秧、插秧割稻、捻稻等要由亩头妻子领头,妇女们才跟着下田劳动。亩头和亩众一样参加集体劳动,收获后分配由亩头掌握,劳动产品分配比较平等。

“合亩制”地区的生产有严格的性别分工。男子负责犁田、赶牛踩田、挑担、砍山、点穴(种山兰);妇女负责拔秧、插秧、割稻、下种(山兰种) 等。老幼则按体力大小分工,老人平时看管水田里的水,照顾幼儿,稻谷成熟时负责赶鸟;小孩则负责放牛或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由于男女之间的自然分工成为传统的习惯,一般男不帮女,女不帮男,但都是共同劳动,同出同归。

“合亩制”地区对劳动产品的分配原则是按户平均分配,对人口多少劳动力多寡都不加照顾。分配前先将5种类型的粮留下:一是种子(留下作为来年稻种);二是“稻公稻母”(收获时由亩头保管留做备荒或待客用的谷子,实际归亩头所有,人们认为如不留下“稻公稻母”给亩头,则来年不会得到丰收);三是“留新禾”(收割时先留10~12把稻谷约有24斤给亩头煮饭酿酒,人们在亩头家吃了新谷后亩众才能开始吃新粮,有祈福丰年之意);四是“聚餐粮”(留谷几十斤,交亩头酿酒,待来年插完秧后全体合亩成员共饮);五是“公家粮”、“青年粮”(留“公家粮”的数量由大家商定,需要动用也由大家商定,亩头可以用它来待客,凡结婚、盖房或者有困难的“合亩”成员也可以动用此粮。有的“合亩”还设有“青年粮”,一般是劳动力强的给24把约48斤,劳动力弱的给12把,当年要办婚事的青年也留72把以备酿酒)。除去以上留粮后,无论亩头、亩众都按户平均分配。亲属“合亩”的分配比较平均,混合“合亩”对外来户可能少分一些。人口多的户,如果粮食不够用时,可向亩内其他户借或恳求亩头分一些“稻公稻母”,这些借粮可以还也可以不还。在不妨碍集体劳动的情况下,“合亩”内成员可以从事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劳动,砍山种植旱稻杂粮,并在房前屋后种植各种水果疏菜,其收获归各户所有。

(二)“合亩制”的发展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合亩制”发展演变呈三大类型:第一类,“合亩”由有血缘的亲属组成,这类“合亩”规模很小,一般是几户人家组成。其原始社会残余较多,原始社会的特色较鲜明。“合亩”内生产合作共耕,产品按户平均分配,亩头和亩众一起参加劳动,没有剥削现象;第二类,“合亩”的组成以血缘关系为主,但却包括一些非血缘关系的外来户,亩众中有了龙仔、工仔。同第一类“合亩”比,这类“合亩”规模也不大,一个“合亩”大体也只有几户人家。“合亩”的亩头一般都较富裕,亩内还出现一些富裕户,他们在分配中往往多占产品,或者向“合亩”内外贫苦成员放债、出租土地等,产生了轻微的剥削;第三类,“合亩”的组成有一定的血缘关系,而非血缘关系的外来户较多,龙仔、工仔要占一半以上。这类“合亩”的规模比第一、第二类大,一般的六七户,大的则有十户以上。亩头不参加生产劳动,有的只参加辅助劳动,但分配时占大量产品,不按户平均分配。亩头通过租佃、高利贷和处罚等方式,进行严重的剥削。①陈立浩主编:《黎族“合亩制”研究》,南海出版公司,1997年版。

上述第一类型的“合亩”应属原生形态的,它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伴随着时间的推移,依次演化出第二、第三类“合亩”。我们从三大类型“合亩”的对比中,看出“合亩”的血缘关系和所有制关系有着明显的变化,展示出“合亩”发展演变的轨迹。从血缘关系看,其演变的进程是由强到弱,“合亩”的血缘关系逐渐削弱,地域关系不断增强。在历史上,“合亩”成员原来都是有血缘关系的。在第一类“合亩”内,成员全是以血缘为纽带,依据血缘关系而组成的,它是血缘亲属组成的“合亩”。但是,随着“合亩”的发展,“合亩”又出现了新的分化趋势:血缘亲属从远至近,逐渐从“合亩”内分离出去。所以,“合亩”在分化中产生的一代代的“新合亩”,便接收了越来越多的非血缘关系的龙仔、工仔等外来户。这样,原来的血缘削弱了,地域关系随之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合亩制”地区进入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时代,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若干“合亩”联合组建成一个个的农业合作社。至此,黎族社会的“合亩制”完成了数千年的历史使命。②陈立浩主编:《黎族“合亩制”研究》,南海出版公司,1997年版。

四、黎族社会的村、峒组织

历史上村、峒组织是黎族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黎族人民的联系纽带,不同的村、峒代表着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血缘集团。峒体现部落关系,而村则体现血缘关系,黎族的原始村落是由同一血缘关系的人群组成的。

(一)村组织。黎族的村落是指纯粹的自然村庄。村庄在黎语中哈方言称为“抱[bau11]”,杞方言称为“番”,润方言称为“方”,台(加茂)方言称为“芬”。黎族村落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单一姓氏(父系)构成,另一是由多种姓氏组成。第一种的黎族村庄是在同一个血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村基本都是同姓,不能通婚,这类村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已经很少;第二种的黎族村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加上战乱等各种因素,人们迁徙不断,因此才使单纯的血缘村庄注入了更多其他血缘集团的成员,这类村庄占多数。黎族的村与村之间经常往来,互通友好,村民与村民之间在生活、生产上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黎族村落有这样的共同特点:第一,村落规模不大;第二,选址多依山傍水,靠近耕地;第三,村内村外、庭前院后的空地都被利用起来种植各种热带作物,富有热带村落风光;第四,较大的村落是长期定居下来形成的,村落整体布置已有较为固定的模式;第五,一般的村落都在村四周设置障碍物,外边人很难进入村内,具有防备护村作用。

黎族地区每个村庄都有村头,黎语一般称“奥雅[ao53za53]”,“奥”是人,“雅”是老,“奥雅”就是“老人”之意。“奥雅”这个称谓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年老而秉公办事、平时常替人解决纠纷的一般老人,这种老人很受村人尊重,村中凡偶有争吵纠纷事情,多由他们出面处理,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可把自己的父亲母亲尊称为“奥雅”;另一种是指在旧社会中有权有势、政治上有地位的总管、团董或乡长、保长一类的人。“村头”黎语称“俄抱[gwau11bau11]”或“俄番”、“俄方”等。黎族村寨中每一个村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村头。与峒长、哨官、头家以及后来的团董、乡长、保长、甲长不同,村头不是选举产生也不是委任。村里凡有辈分最长、明事理、能为群众处理纠纷,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就自然会被群众公认为村头,他们多为自然形成。这类村头一般有以下特点:辈份高、明事理、办事公正、有组织能力、能说会道、有威望、见识广等等。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阶级社会在黎族社会确立,封建官府看到村头在黎族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在一些村头中委以重任,使这些村头有的后来变为地方政权人物,兼具双重身份,更有甚者发展到与封建统治阶级勾结一起独霸一方,剥削黎族百姓,逐步蜕变为统治阶级的成员。

(二)峒组织。峒是历史上黎族社会独具特色的一种社会组织,它是由多个黎族村落所组成,一般一个小峒相当黎族的一个小部落。在未被封建王朝统治的地区,峒是维持黎族社会内部正常秩序和推动黎族社会发展的社会政治组织。黎族峒的组织历史悠久,对黎族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峒”黎语称为“kom55”,原意是指“人们共同居住的一定地域”,汉语音译为“弓”或“峒”。在封建王朝实施统治与管辖的黎族地区,峒已与封建统治政权的基层组织融为一体,成为封建统治政权基层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在历代黎族反封建斗争过程中,峒的组织又明显表现出其军事组织性质。从“峒”的原来组织形式和职能看,它应是黎族的一种古老的氏族部落组织,是黎族远古祖先由采集、游猎生活向定居的原始农业生活过渡后渐渐形成的。

黎族峒组织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共同的地域。每个峒有固定的地域,其地域一般以山岭、河流为界,有的地方要立碑、砌石,有的地方则种树、栽竹、插木板、埋牛角等等作标志。第二,血缘纽带一般是峒组织的基础。峒有大峒和小峒之分,一个大峒往往包括几个小峒。每个小峒最初是由同一血缘集团的人组成的,内部严禁通婚。第三,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行动准则。凡同住一个峒内的人,都是峒的成员,每个成员对峒的疆界有保卫责任;峒内成员间有相互援助和保护的义务,要共同负担械斗时向外请援兵的费用;峒内成员在峒头(又称峒首或峒主)的选举、罢免时有权参加。峒内的社会秩序主要靠以上的习惯法来维持。这样使黎族社会的发展有了自己的原始规范性,同时也赋予了它对外具有较强的防御能力。

黎族社会发展过程中,峒是一定地域内最高的社会政治组织,而“峒首”自然是一峒中最高的首领。一峒之峒首,是从各自然村的“村头”中筛选出辈份最高、知识最丰富、家族影响力最大以及德高望重的人来担任。在血缘关系较为单一的村、峒,凡杂居的外来居民一般不能当“村头”、“峒首”,只有当外来居民占有相当的比例时才可以参加选举“村头”、“峒首”。峒首由男性担任,负责处理峒内日常出现的一些事务,如主持红白事、调解村民的民事纠纷和对外关系(包括调解、议和等)。在封建统治阶级对黎族地区的统治过程中,封建统治政权从最初对峒组织的排斥,逐渐转变为利用峒组织,最后使峒组织成为推动和加速黎族社会封建化进程的组织工具。黎族地区在封建化的过程中,峒首被封建官府委以重任,峒首由原来峒的首领逐步演变为地方政权人物,具有双重身份,成了黎族社会的上层人物。峒首的职务都是世袭的,父死子继,无子或子幼则由兄弟继任。

“峒”作为黎族古代社会政治组织,逐渐被封建中央王朝所认识和利用,封建王朝对黎族由以征剿为主转为征剿与招抚并施的治黎政策,从而开辟了黎族峒组织与封建统治制度相结合的道路。

随着社会的发展,黎族地区峒的组织也在发展演变,一是峒内不同血缘集团增多了,二是峒内经济、文化和宗教的相互影响,于是地域的社会联系逐渐代替了原先血缘纽带的关系,小峒慢慢地扩大为大峒,大峒随着时间推移又慢慢地分化为若干个小峒。峒作为黎族社会中最早的政治组织,从最初表现为血缘关系逐渐发展到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并逐渐强化了地缘关系、经济关系在峒中的地位,从而使峒组织更好地发挥凝聚人心的作用。“同峒兄弟”的意识,成为千百年来黎族人民紧密团结的思想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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