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肖少启
(韶关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价值依归,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助于培育优良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首先,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注重契约平等、自由和诚信。其次,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诉求。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一旦信用缺失,市场将变得无序和不可预期。再次,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构建必将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最后,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关涉到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外开放大局和国家安全,故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水平。近年来,广东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相关制度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有些方面的建设仍需要完善,以期实现试点改革的预期目标。
诚信是社会的根基,也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和根本保障。近年来,广东省在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层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例如,广东省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连续九年位居全国第一。其中,2021 年度,广东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数、保护发展指数及商标品牌发展指数与知识产权金融化指数均居全国第一。截至目前,广东已经建成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273 家。就专利发展而言,广东的PCT 国际专利申请量、战略性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量、有效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奖获奖数量及专利转让许可活跃度均居全国第一。就商标制度发展而言,广东省各企业在国内的商标注册量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居全国第一[1]。
首先,广东省知识产权信用领域的立法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广东省人大通过或修改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包括:《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9)、《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19)、《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9)、《广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0)、《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20)、《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21)、《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21)、《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1)、《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1)、《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2022)、《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2022)及《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等。需要指出的是,《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对于广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而言,是一个具有全局性和纲领性的法律文件。
其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法治化。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广东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多项规章或决定。例如,《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粤府〔2016〕56 号)、《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2019〕第258 号)、《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粤府〔2019〕40 号)及《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意见》(粤府〔2021〕31 号)。根据粤府〔2021〕31 号文的要求,广东将建立基于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为了使相关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例如,《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工商企字〔2018〕225 号)、《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市监规字〔2019〕3 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4 号)、《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企业监管 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市监规字〔2020〕2 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19〕8 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 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粤市监法〔2022〕21 号)、《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管理细则》(粤市监质发〔2022〕137 号)等。
再次,广东省知识产权信用领域的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价值指引作用。其一,从2009 年开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上每年都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对广东省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独特的引导作用。其二,2017年,广东省成立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从制度层面优化了案件管辖布局。在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方面,全省法院积极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其三,在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全省法院系统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对恶意、重复等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积极探索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 “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 等瓶颈问题[3]。其四,2022 年4 月25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 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及《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 年度)》。其中, “乐高公司诉美致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我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格局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严保护、高赔偿的司法救济,倡导社会主体诚信经营的司法导向。在 “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人民法院展现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积极、严谨的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侵权惩罚力度的决心。在 “美的公司诉TCL 中山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市场经营主体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直播行为,该判决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4]。与此同时,在台州密汐皙迪公司诉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对用于传销牟利的商标使用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明确商标知名度应以诚信经营为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度)》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战略,深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服务保障品牌强国建设。凝聚保护知识产权合力,大力加强与各方主体协同配合,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实现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厚植尊重创新、保护创造的法治氛围[5]。简言之,在知识产权信用建设层面,广东法院通过创造性司法实践活动,发挥了司法价值引领作用。
2020 年6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0〕23 号),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以诚信(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该通知明确指出了试点工作目标,即推动试点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建成畅通高效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保障。同年8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确定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单位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716 号),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改革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为了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决策要求,同时为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将佛山市、深圳市南山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惠州市作为第二批试点地区。随着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笔者深刻认识到,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属于结构性问题,有的属于技术性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大致包括:(1)就制度设计而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诸多规范性文件之中,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尚未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指标体系;(3)亟需构建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模型或标准;(4)各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尚未构建起来或亟需进一步完善;(5)尚未建立一个开放的、畅通高效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或管理平台;(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记录或相关数据不全或者不够充分完整;(7)鉴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地区差异,各地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进度不一,且缺乏系统性协调机制;(8)随着试点改革的深入推进,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合力,而这必将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成效;(9)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培养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和预期,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储备不足,且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10)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与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如何并轨或融合、有待进一步关注和研究,等等。囿于篇幅,本文仅以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相关规范性法律文本为例进行简要梳理。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视角,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相关法律文本进行梳理。其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括性规定。实践中,有些规范性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明确要求,市场监管应当遵循诚信透明原则(第3 条),市场主体应当诚信经营(第6 条);《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明确要求中小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4 条);《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明确要求,技术贸易活动(第5 条)及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第9 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也有一些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等。笔者认为,在前述条例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宣示和价值指引作用,也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应有之义。其二,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63 条是对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52 条对中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分别对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无需抵押担保融资(第22 条),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及信用信息共享(第23 条)、保险机构信用保险业务(第25 条)、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征集、评价或者评级等情形(第26 条)作出了规定等。据此,从目前广东的立法实践分析,还有一些行业游离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法治化轨道之外。其三,信用承诺制度。《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第37 条是有关发布工艺美术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及其综合信用承诺责任的规定;《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第35 条规定,在广州知识城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将实行信用承诺制审批制度。《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对信用标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38 条)和严重失信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47 条)进行了规定。不难发现,现有的条例对于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较为分散、原则和抽象,规定信用承诺制度的法律文本也屈指可数,信用承诺制度建设急需加强。其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对于广东省社会信用建设而言是一个纲领性文件,但是,该条例对知识产权信用的规定并不多,仅就 “严重失信行为” 主体的认定(第33 条)和信用应用服务领域(第51 条)进行了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并且规定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失信惩戒机制。笔者认为,针对知识产权信用建设,前述两个条例的立法较为简略,相关规定颇为原则和抽象,而且两个条例均没有规定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制度。综上所述,广东省有关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的规定散见于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有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碎片化现象,对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鲜有提及。
信用是市场经济赖以维系的根基,是市场竞争力最持久和最有效的元素,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内在价值诉求。广东省在国家知识产权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窗口和示范作用,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方面,广东省应大力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理念宣传引导,弘扬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诚实信用原则内化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信用文化宣传力度,尤其是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公益活动的宣传宣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创新创业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信用教育,使知识产权信用教育制度化,从而把知识产权信用教育纳入法治化轨道。最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年来,广东省高院积极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及常态化文书发布机制,对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用观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夯实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工作基础。其一,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培养的制度建设。近年来,广东省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上,加大了政策的支持力度,将知识产权信用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纳入地方经济建设的法治化轨道。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广东省需要制定人才发展条例,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6]。其二,明确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的目标。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较短,知识产权人才总量积累少,但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量大。因此,我们应当适度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学历教育,积极推动在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开展知识产权人才产学研联合培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知识的教育,这对夯实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工作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培养出符合知识产权强省计划、熟悉和精通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其三,构建知识产权实务型信用人才 “一站式” 培育机制。正如有学者所言,知识产权信用人才培养必将服务于知识产权产业。人才培养的最终 “答卷” 是经过培养的信用人才能够与实务操作进行 “无缝式链接” 。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应当合理布局,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应当 “一站式” 完成,必要时培养机制可以适当向实践操作方面倾斜[7]。其四,大力加强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提升知识产权信用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和能力,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并在知识产权国际舞台上发挥引领作用。
2020 年8 月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广东、北京、上海等12 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宝贵经验,值得肯定和推广:其一,形成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管理规范,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其二,建立了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指标和信用评价模型;其三,制定了规范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公开公示、异议、信用修复等有关政策文件;其四,形成了失信主体行为清单、惩戒措施清单并对行为及措施进行分级分类。
确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这是广东省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就广东省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设而言,大致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制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规范,确立相关管理制度和原则;(2)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同时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3)确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指标体系;(4)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模型;(5)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信息报送、公开和共享等机制;(6)建立健全激励守信工作机制,制定失信行为详细清单及惩戒措施清单,建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失信 “黑名单” 制;(7)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实现信用监管全覆盖;(8)探索广东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及省内相关平台的互联互通。
2021 年3 月18 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对于广东省社会治理和建设而言,这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广东省的社会治理和建设向一个更高水平迈进,社会治理和建设将以信用为基础。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信息属于社会信用信息的有机组成部分(第3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第5 条)。对此,《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39 条也有类似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则在前述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和完善,各单位或部门之间的分工也更加精细化。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第6 条),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则具体负责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同时根据职责将社会主体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第46 条)。虽然,广东省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得以构建起来,但对知识产权信用建设而言,还是无法满足信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诉求和价值预期。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针对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信用的内涵与外延、失信行为的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范畴,前述条例中均找不到解决的方案或办法。
2021 年8 月1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 个规范性法律文件。2022 年1 月2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由此可见,对于知识产权信用建设而言,国家加快了步伐。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广东省的知识产权发展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知识产权信用问题,广东省进行知识产权信用地方立法非常必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 “广东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条例” 或 “广东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 ,需要明确立法的宗旨与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相关范畴。例如,信用承诺与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信用修复与管理等,制定一部高水准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信用是基石。一旦信用缺失,经济的发展将很难控制和驾驭,市场也就不成其为市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各试点省市都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有的省市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试点改革工作已经进入了深水区,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充分协调,各方形成合力,改革才会取得积极成果。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站在战略高度进行统筹谋划。首先,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制度建设水平存在差异,各试点省市需要以国家相关制度为前提和参照,制定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进行本省市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把试点改革的成果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构建和完善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其次,各地区需要积极建设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数据库,探索建立开放性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检索平台,实现各种类型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实现互联互通、合作共享。最后,为了加强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建议制定 “广东省标准必要专利条例(或管理办法)” 。标准必要专利与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的关联,尤其有利于抑制或防止专利领域的失信行为,这也是未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必要因素。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协调和合作,尤其是制度内在逻辑的衔接与配套,这些都值得未来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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