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纪向岚,杨志江
(韶关学院 商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逐渐成为主要贸易方式。2017 年,全球服务贸易有一半以上已经实现数字化,超过12%的跨境实物贸易通过数字化平台实现[1]。2018 年,中国电子商务销售额达4.73 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二。在国际贸易面临严峻挑战以及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背景下,数字贸易成为降低疫情影响、对冲经济下行的希望所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数字贸易整体竞争力如何?中国的数字贸易与别国竞争有哪些优势?又有哪些短板?回答这些问题有助于正确认识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现状,为提高中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提供指导,推动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进而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基于对数字贸易的不同理解,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主要分为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现有文献进行数字贸易竞争力结果评价的较少,运用过程评价数字贸易竞争力的研究较多,主要从数字贸易的影响因素方面来评价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需构建一套将竞争结果和竞争过程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将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竞争结果及竞争力来源系统化、层次化直观呈现出来。本文用电子商务销售额和可数字化服务贸易额来测度数字贸易,在波特钻石模型和国际竞争力概念的基础上,将内贸和外贸相结合、竞争能力和竞争结果相结合,开发评价数字贸易竞争力的PSE 模型,构建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来认清各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水平及竞争力来源,分析我国的优势项和差距项,为中国制定可受益的数字贸易政策提供依据。
根据OECD-WTO 的观点,数字贸易就是所有通过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的贸易[2],本文用电子商务销售额和可数字化订购的服务贸易额来测度数字贸易。
竞争理论大师乔治·斯蒂格勒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给出的竞争的定义: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3]。根据这一定义,竞争力是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所显现出来并达到某个结果的能力或素质,是产业竞争力研究的核心,是和其他竞争主体比较的结果[4]。国际竞争力是指某一产业在国际市场上争夺资源及市场的能力,通常用某一产业的国际贸易额来计算。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数字贸易的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所以本文对数字贸易不作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区分,将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概念界定为:一国数字贸易产业在全球市场上争夺资源、市场的结果及取得这一结果的能力或素质。根据波特的钻石模型,产业本身是竞争力的一部分,影响产业的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支持产业、企业战略、结构和竞争、机遇、政府等也是竞争力的重要来源。
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既要评价各国数字贸易争夺全球市场的结果,又要考虑各国获取这一竞争结果的能力或素质。
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是各国利用自身主体素质、支撑条件和内外部环境形成的整体经济优势,这种优势是在与其他国家相应产业的竞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直接表现为贸易的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间接表现为贸易发展的支撑条件、外部环境综合形成的效率和能力。
结合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概念和波特钻石模型,借鉴陈信康等[5]人的做法,本文构建了PSE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模型:主体指标(Primary Index)反映数字贸易的直接竞争力,体现在数字贸易的规模、结构和效率上。支撑指标(Support Index)反映一国人、财、物对数字贸易的支持。环境指标(Environment Index)反映经济、制度和技术等环境因素对数字贸易的影响。PSE 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模型,见图1。
图1 PSE 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模型
根据PSE 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模型,本文构建多级指标体系,使评价对象层次化、系统化、清晰化,从而系统直观地呈现全球电子商务主要国家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见表1。
表1 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1.主体指标
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主体指标反映各国数字贸易产业在规模、结构和效率方面的竞争情况。数字贸易主要包括数字化订购和数字化交付两方面,规模指标主要选取了E-commerce 占GDP 比重、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每百人宽带订购数量、个人使用网络占比和15 岁以上人口拥有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人数占比。因各国人口及经济体量相差悬殊,所以所选指标尽量以相对指标为主。B2B 相较于B2C 来说交易量大利润高,因此,以选B2B 占电子商务的比重来衡量数字贸易的结构。运用清关程序的效率、使用电子支付人口占比、物流绩效指数等电子商务各环节的交易效率来衡量数字贸易的效率。
2.支撑指标
支撑指标反映各国资金、人才及相关基础设施对数字贸易的支撑情况。从事数字贸易的企业以私营企业为主,因此,资金支撑指标选取了私营部门获得的国内信贷占GDP 的百分比;数字贸易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选取高校入学率和每百万人口中 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人员数量来度量;数字贸易的发展需要电信设施和物流设施的支持,选取了安全互联网服务器、铁路里程货运量(百万吨-公里)、货柜码头吞吐量、航空货运量(百万吨-公里)四个指标。
3.环境指标
环境指标反映各国经济、制度及技术对数字贸易的影响。经济环境选取了人均GDP 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度环境选取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编制的营商便利指数、法律权利力度指数。营商便利指数从1 到190 为经济体排名,排名越靠前,表示法规环境越有利于营商;法律权利力度指数衡量的是担保法和破产法通过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权利而促进贷款活动的程度,该指数范围由0 至12,数值越高表明担保品法和破产法越有利于获得信贷。技术环境用R&D 占GDP 比重、知识产权申请量两个指标来衡量。
以2018 年全球电子商务主要国家为研究对象,笔者从网经社、世界银行数据库、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数据库收集并整理上述22 个指标2018或相近年份的数据,计算这28 个国家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指数。
由于各三级指标存在量纲上的差异,本文参照赵彦云、王雪妮等人的做法,运用EXCEL 通过如下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6],将指标数值转化为0~100 之间。
运用SPSS25 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经统计,KMO 统计量值为0.669,大于0.6;巴特利特球形检验结果的显著性为0.000,远小于0.001,说明这22 个变量适合做因子分析。全部变量的公因子方差提取值均在0.7 以上,说明这些变量的绝大多数信息可以被公因子反映。提取特征值大于1 的因子共5 个,旋转载荷平方和方差百分比累积达83.66%,说明这5 个因子能较全面地代表原来的22 个指标的信息。这5 个公因子分别为:
1. F1:生产要素竞争力
F1 由使用电子支付人口占比、15 岁以上人口拥有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人数占比、人均GDP、清关程序的效率、个人使用网络占比、每百人宽带订购量、物流绩效指数、每百万人口中的R&D 人员数量、人均可支配收入、R&D 占GDP 比重、安全互联网服务器、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等指标标准化数据的线性组合构成,故命名为生产要素竞争力。共解释总方差的41.066%。
2. F2:基础设施竞争力
F2 主要包括专利申请量、航空货运量、货柜码头吞吐量和铁路里程货运量,命名为基础设施竞争力。共解释总方差的16.178%。
3. F3:电子商务竞争力
F3 包含B2B 占电子商务的比重、Ecommerce占GDP 比重和私营部门获得的国内信贷占GDP的百分比,命名为电子商务竞争力。共解释总方差的11.887%。
4. F4:环境竞争力
F4 为高校入学率和营商便利指数等指标的标准化数据线性组合,命名为数字贸易环境竞争力。共解释总方差的8.079%。
5. F5:政府政策竞争力
F5 只包含法律权力度指数的标准化数据,反映法律法规对数字贸易的促进程度,命名为政府政策竞争力。共解释总方差的6.45%。
依据成分得分系数矩阵计算各个国家的公共因子得分,最后以各因子方差贡献率为公共因子权重,加权计算后得到反映一国数字贸易发展整体表现的综合得分,构建出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指数:F=(41.066F1+16.178F2+11.887F3+8.079F4+6.45F5)/83.66。
通过上述数据处理,得到各国数字贸易竞争力排名,见表2。
表2 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排名
研究发现,一是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此评价体系中是一个明显的分水岭,中国及在此前的国家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综合得分均为正,说明竞争力较强;中国及在此后的国家综合得分均为负,说明竞争力低于平均水平。另外,中国的综合得分排名第18 位,排名在中国之前的全部是发达国家,而排名在中国之后的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排头兵 “金砖五国” 分列18、20、24、26、28 位,全部在中等偏后。二是生产要素竞争力在所有因子中所占比重最高,说明生产要素对竞争力的影响最大,排名前15 的国家这一因子得分都较高。三是排名靠后的国家在五项竞争力中得分都较低,排名后十位的国家各项得分几乎都为负,说明各项竞争力都低于平均水平。
生产要素竞争力在总方差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名列前茅的瑞士、丹麦、瑞典、荷兰、德国等五国在个人使用网络占比、15 岁以上人口拥有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占比、每百人宽带订购数量、物流绩效指数、人均GDP 等指标上表现突出。各国生产要素竞争力排名,见图2。
图2 数字贸易生产要素竞争力
上述五国的个人使用网络占比都在90%以上,丹麦、瑞典高达97%以上,我国只有54.3%;15 岁以上人口拥有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占比达98%以上,我国刚刚超过80%;瑞士的每百人宽带订购数量超过45 人,丹麦达到44 人,中国约29 人,而印度、南非还不到2 人。瑞典、荷兰的物流绩效指数超过了4,丹麦为3.99,28 国的平均值为3.6,而我国的物流绩效指数刚刚超过平均值,为3.61;上述五国 2018 年的人均 GDP 都在 47 000 美元以上,卢森堡高达 116 654 美元,而我国只有 9 977 美元。另外,上述五国的每百万人拥有的安全互联网服务器数量达五位数以上,而我国每百万人拥有的安全互联网服务器数量还不足500。上述五国每百万人口中的R&D 人员数量均在 5 000 人以上,而我国只有 1 307人。瑞士、荷兰、瑞典、卢森堡的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比重均在62%以上,28 国的平均值为49.2%,而我国只有48.7%,还未达到平均数。
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竞争力包含航空货运量、货柜码头吞吐量等绝对指标,中国排名第一,一方面因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已取得很大成效,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体量大、基础设施绝对数量高。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竞争力排名,见图3。
图3 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竞争力
电子商务竞争力反映了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的竞争情况。电子商务竞争力较强的国家在电子商务占GDP 比重及电子商务结构方面都有不俗的表现。电子商务竞争力排名,见图4。
图4 电子商务竞争力
电子商务的绝对值,美国、中国、日本位列前三,但是E-commerce 占GDP 的比重,韩国、日本遥遥领先,美国排名第三,中国排名第六。日本、韩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B2B 占电子商务的比重超过90%,法国、西班牙、加拿大等国也接近90%,而我国的这一指标只有72%。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大多为私人企业,所以私营部门获得的国内信贷占GDP 的比重对这一因子影响很大,这一指标我国略低于美国、日本、丹麦,排名第四。中国电子商务竞争力排名第十,高于数字贸易综合竞争力的排名,但是低于电子商务销售额的排名,说明我国在电子商务的总量以及结构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数字贸易环境竞争力主要包括营商便利指数和高校入学率。各国数字贸易环境竞争力排名,见图5。
图5 数字贸易环境竞争力
前五名国家的高校入学率均在80%以上,土耳其高达113.2%,澳大利亚达107%,而且这两国营商便利指数排名也靠前。而我国的高校入学率刚刚超过50%,营商便利指数排名第31。新加坡、丹麦、韩国、美国分列营商便利指数的2、4、5、6 位。要提升我国数字贸易的竞争力需要在高校教育和营商便利性方面做工作。
政府政策竞争力由法律权利力度指数来表征,发达国家的这一指数普遍在8 分以上,美国和澳大利亚高达11 分,中国只有4 分,我国在数字贸易政策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政策竞争力排名,见图6。
图6 政府政策竞争力
美国是全球数字贸易的领先者和主导者,美国政府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非常重视。早在1998年美国商务部就发布了《浮现中的数字经济》,2013 年、2014 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发布了《美国数字贸易和全球经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2015 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数字贸易12 条》,2016 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数字贸易工作组和数字经济顾问委员会,2018 年美国国务院设立了 “网络空间和数字经济办公室”[7]。
从各主要因子的排名可以看出,我国数字贸易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势明显,电子商务竞争力较强,但在生产要素、营商环境和政府政策方面竞争力较弱,应从以下几方面提升中国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生产要素竞争力对数字贸易竞争力的影响最大,提升数字贸竞争力需加大数字贸易各环节的生产要素投入。第一,升级信息通信产业硬件及服务,在硬件方面加强安全互联网服务器的配备,加强农村及偏远地区的通信网络建设,提升宽带订购量及使用网络人数。在信息通信服务方面进一步开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的运用。第二,加大电子支付投入。鼓励居民开立银行账户,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发线上、多币种跨境支付结算体系并互容互通,优化线上支付体验。第三,加大物流管理的投入。鼓励电商物流平台运用感应器、电子标签、GPS、人工智能等技术集成电商物流链条上各服务商的数据,建立起具有物流数据管理功能的数字化作业系统,实现物联网与互联网的连接、国内与国外的衔接,探索符合海内外实际需求的智慧物流配送模式[8]。第四,大力发展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研发服务等附加价值高的商业金融类服务贸易。
我国数字贸易的电子商务竞争力较强,但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电子商务总额虽然较高,但占GDP 的比重并不高,还需进一步大力提升电子商务额。另外,发达国家的B2B 占电子商务额的比重普遍较高,优化电子商务结构需提高B2B 在电子商务中的比重。我国应大力鼓励国内B2B 平台及跨境B2B 平台的发展,同时鼓励企业自建销售网站。
高素质的人才是数字贸易发展的沃土,我国需进一步提升高校入学率及R&D 人才的培养。另外,营商环境的优化可以从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务便利化入手。数字贸易中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可以在计算机中存储、复制,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扩散,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较易实现且侵犯的规模和范围难以界定[9]。因此,从技术上加强数据保密技术与互联网安全技术的开发力度,从制度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在完善数字海关通关一体化、检验检疫一体化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与海关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政务平台的数字化。
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在贸易内容与贸易形式上都有差异,原有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约束数字贸易的行为规范,我国应加强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数字化贸易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另外,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谈判与合作,争取主动,在双边及多边数字合作协调过程中提出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数字贸易进一步发展的规则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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