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王俊杰
(韶关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东 韶关 512005)
高校法治教育的再认识
——全面深化改革与强国崛起背景下的考察
王俊杰
(韶关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东 韶关 512005)
高校法治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必要性、目标、性质、实施等基本问题的认识,不能脱离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与强国崛起这一时代背景。高校法治教育的必要性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改革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其目标是培育与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公民群体,其性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教育,因而在高校课程设置中应有其独立的地位。
高校法治教育;全面深化改革;强国崛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实现了两次历史性飞跃。1997年,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接着在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这一个表述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完成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念上“法制”到“法治”的重大转换,从而实现了第一次历史性飞跃。此后十几年中,中国共产党逐步推进与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成就的背后仍有不足:或许是由于缺乏前人经验可资借鉴,在探索前行中常常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以至于某些进步总是在付出较大代价后才得以被动地取得,比如被社会各界诟病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直至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才被废止;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政府工作的重心长期落在追求经济效益上,制度建设往往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因而在创造出大量财富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问题,比如腐败问题、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差距问题等等。面对问题,中国共产党没有退避,而是以直面问题的莫大勇气与魄力公开宣称:改革如逆水行舟,必须以壮士断臂的勇气、凤凰涅槃的决心,彻底解决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否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当前的改革已然进入了攻坚期与深水区。在这个关键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同时建议把每年的十二月四日定为宪法日。中国共产党的这一系列主张,宣告了中国社会的一个整体共识:中国决不开历史倒车,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在法治建设道路上实现了第二次历史性飞跃。这一次飞跃是中国共产党吸取之前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以及对法治的内涵与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后发生的,也是在问题与形势倒逼改革的背景下发生的。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宣示,为接下来的全面深化改革定下了一个基调:所有的改革举措都必须在法治的形式公正与程序正义框架内进行,公权力必须在制度的笼子里行使。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当前所领导的这场前无古人的伟大改革,是一场关系到国家与民族前途命运的变革运动——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实现,关系到每一个中国人的福祉,决不允许失败。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立足现在,展望未来,从历史的发展趋势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在改革的道路上不犯大的错误,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中国梦”,不仅是理想与愿景,更是在历史与现实的充分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对未来的自信预期与信念(反过来也会对改革产生积极影响)。中国的崛起是可以预期的,中国的强大有利于世界繁荣与稳定,符合全人类的利益,一个拥有14亿人口和悠久历史文化的古老的大国理应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尽管前途是光明的,但未来仍然充满变数,我们对此应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改革要顺利进行、目标要最终实现,就必须避免犯重大的原则性、方向性错误,其关键在于治国理政上必须采用更加先进的方式,而法治是人类政治实践中的先进创造,将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是中国得以持久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①必须指出的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进行社会主义探索与实践的所有国家中,中国是最早把法治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国家,可见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过程中,没有闭门造车,而是以一种务实、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态度与精神,大胆地吸收人类一切先进政治文明成果,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高瞻远瞩和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非凡创造力。。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紧密相连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始于1986年的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30年来,该项大规模的社会性活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都表明了在公民群体中开展法治教育,仍然是未来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必须加强与深化。就高校法治教育而言,高校的决策者与法治教育工作者,在新形势下将面临许多新的要求与课题,应以此为契机,加强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和探索。事实上,自从1986年国家教委作出在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决定以来,大学生法治教育相关问题就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每年公开发表的论文成百上千,但其中以无病呻吟、隔靴抓痒者居多,而把握时局、针对现实、切中肯綮的作品却寥寥可数。造成这一状况的主客观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是研究者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清晰准确的认知。因此,本文拟结合当下的时局背景,在总结、梳理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就高校法治教育的几个基本问题重新作一番审视与检讨。
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在人类的存在与发展过程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在人类的各种活动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一方面,教育传承文明,塑造人格,教化民众,是人的意义所在,其本身就是目的。另一方面,由于一个社会的各种建构性主观活动(比如改革、教育等)与科学技术、生产力、生产方式、经济基础等社会存在本体以及社会秩序构造、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价值情感、信仰等“客观状态”之间存在非常复杂的多重耦合关系,教育活动在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同时,也会对其他社会因素、状态与主观活动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专业分工日趋精细的状况下,各种专门性的教育活动(比如大学专业教育)蓬勃发展,各类“专业人才”对于相应事业(比如计算机业、金融业等)发展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教育活动也可能是某项事业的催化剂,是促进该项事业发展与实现某个目标的手段。当前中国最宏大的专项事业,是改革事业。所谓改革,指的是直接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立足于顶层设计的大规模的系统性的社会改造活动。因为各项改革事业都需要人去实施,人(人才)是改革事业的关键性要素,教育活动(本身也构成一项改革事业)对于改革事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各项改革事业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居于基础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改革整体的成败——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紧要关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大背景下,强调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原因。而法治教育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直接对应的一项专门性教育,因此同样处于基础的地位,立法者把“法制教育”写入宪法第24条,就已经充分说明了这点。法治作为一种政治模式与基本的制度架构,需要具体的人参与运作,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也最终要落实在具体的人身上,而对于在历史传统中缺少法治基因的中国人来说,在社会中开展大规模的法治宣教活动,是十分必要的。一个社会只有拥有在人口中占相当比例的高素质的公民群体,其法治化改革才有成功的可能。因此,应把法治教育活动视为一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配合呼应、为中国改革大业保驾护航的重要事业。
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中国的法治宣教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在校学生(包括大、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另一类是针对社会人员的法治宣教活动。其中,针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居于核心地位,这是因为:从宪法和官方正式文件关于法治教育(早期主要用“法制教育”一词)的规定与表述看,中国的法治教育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机组成部分,而大学生群体是一个心智日渐成熟、世界观与价值观正逐渐成形的、具有一定知识与理性能力的青年公民群体,他们不仅是改革事业的受益者,更应是改革事业的参与者与推动者,是未来中国社会的中流砥柱,法治教育能够把他们培养成什么样的人,与中国改革事业的成效紧密相关。综上,高校法治教育决不是可有可无的,高校的领导者与法治教育工作者,都应将其置于当代中国改革与崛起的大背景下,认识其必要性与重要性,要站在政治的高度以历史的远见来看待这项工作。
关于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这一问题,论者说法各异,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法素质说”,另一类为“法信仰说”。“法素质说”是目前较为流行的论说,此类观点认为,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而非普及或传授法律知识,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法治教育(法制教育),使大学生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的思维、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治理念与法律意识[1-2]。这类观点表面看中规中矩,似乎也言之成理,但深究后发现“法素质说”其实隐含了一种前提设定,即法治教育不是专业教育,没必要也不可能做到像法律专业教育那样在广度和深度上巨细无遗,无所不包,因而只能退而求次,追求一种宏观层面上的无需经过细致复杂的专业训练即可达到的目标。综合各种“法素质说”来看,这个目标大概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使大学生获取对法(法治)的抽象原则、理念之“知”,二是使大学生具有法的公平正义之“感”(精神),三是使大学生形成法的思维。但问题是,这种“退而求次”的目标真的那么容易达到吗?事实上,一个经过四年本科甚至研究生教育的法学专业学生尚且不敢说具备如此素质,而面对普通大学生群体的目前连独立地位都未获得的法治教育又如何保证能完成这个任务?所以在笔者看来,“法素质说”只是一类缺乏实践检验的囫囵吞枣、大而化之的简单思维的产物。反过来,这种错误认识还会导致错误的方法论,引发有害的实践,其最典型的表现是:一方面,割裂了法的思维、理念、精神与具体知识的联系,天真地以为即使脱离大量具体的法律规则、制度、案例的讲授,同样可以使学生具备法的素质;另一方面,无视大学生的现实需求,人为地把实用性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素质教育对立起来。实践早已证明,这些错误的做法不但会使法治教育沦为空洞的说教,甚至会导致反效果,使学生普遍产生抵触心理。近年来,在“法素质说”基础上,又出现了升级版本,即“法信仰说”,这类观点认为,法律专业教育或法治教育的目的(之一)在于培育学生对法(法治)的信仰[3-4]。持“法信仰说”者,明显是受到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文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观点的启发与影响。而且此类观点目前在中国学界颇有市场,“法治信仰”、“法律信仰”一类的用语,已然成为中国社会的流行词汇与法言法语。但笔者认为,对“法信仰”这种简单的拿来主义做法,忽略了中西方历史与现实语境的巨大差异——中国传统文化以实用理性为特征,中国社会素无作为自然法基础资源的超越性的宗教传统,而传统的“天理”、“良知”与现代性的法或法治之间又缺乏天然的内在联系甚至格格不入,所以“法信仰”在中国并无先验或超验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尤其是实在法)与法治都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不涉及到人生意义、安身立命、灵魂拯救、终极关怀等永恒性与终极性的问题,严格说来即并不具有信仰对象的品格。因此,“法信仰说”在中国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还可能会导向法律(法治)万能论的错误认识。
通过对“法素质说”与“法信仰说”两种说法的简析与批驳,再结合前面关于当前高校法治教育开展背景与必要性等论述,我们可以获得一个关于高校法治教育目标定位的清晰思路。哲学家怀特海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既有文化又有专门知识的人[6]。可见,所有的教育都是以塑造“人”为根本目的。所以,在准确表述的意义上,基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视角与方法,笔者将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为培育与塑造“现代人”——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公民群体。培育与塑造这一群体的意义在于:他们是中国改革事业成功的关键支柱,是形成真正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未来中国社会达成共识的基础。中国的崛起,首先应该是人的崛起。所以,上述目标定位具有个人与社会的双重向度——既着眼于具有自由意识、独立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公共理性的公民的塑造,又着眼于谋求未来社会整体和谐、幸福、持久稳定和发展的基石。同时,这一目标也意味着高校法治教育实际上肩负着一个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人类建构理性下的主观活动,其性质一般由其目标设定所决定。明确了高校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后,其性质也就一目了然了:这是一种针对大学生群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教育①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表述,也为本文的这一论断提供了佐证。。中国高校法治教育立足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与西方的公民教育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后者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基本价值观基础上的,其政治伦理立场是自由主义或社群主义。另外,高校法治教育与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有所不同,后者是把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融为一体的综合性教育,课程内容庞大,并带有信仰教育成分,前者则更多出于现实的考量,侧重于对现实政治生活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合理性制度安排的规则认知,有着大量实用性和技术性的内容。因此,高校法治教育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性,但鉴于目前在课程设置上仍然依附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也可以权宜地将其视为是广义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最后,还需强调的是,高校法治教育要避免两种错误倾向:完人教育与底线教育。法治教育不是“斗私批修”的圣人教育,这只是一个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所需要的公民角色教育;同时,这也不是道德底线的教育,法律有远比所谓底线道德更丰富的内容,有大量关于现代生活的技术性安排,这些都是传统道德中根本没有涉及的。
高校法治教育的具体实施,涉及到独立性、课程设置、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育方法等一系列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每一个问题以及由它细分出来的小问题都可以单独成为一项研究课题,需要另外做大量的专门探讨。这里只进行简单化、原则性的讨论。
首先,正如前面所述,高校法治教育本来具有独立性,原则上应从当前的思政教育中独立出来,即使因条件所限,暂时无法突破现行课程框架,至少也应将其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中独立出来。
其次,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认知”,二是“教化”与“修身”。“认知”指的是对具体法律规则、原则以及各种抽象理念学习与认知,此为“知道”之知;“教化”则是对学生心智的培育,使其获得各种理性能力,比如法治思维能力、规则的判断与推理能力、公共理性能力等,并且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法律、法治背后价值理念产生情感认同,逐渐化为内在的自觉要求,树立起责任意识,做到“知行合一”,即为“修身”。
再次,在教育方法上应强调三个方面:一是要从学生实际需要出发,多讲授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激发他们对法律、法治教育的热情与兴趣,否则一切教育无从谈起;二是要注重情境教学与实践教学,营造各种具体情境,要在抽象规则与感性经验中架起理解的桥梁,帮助认知的同时也能起到教化的作用;三是要注重“不言而教”的榜样示范作用,现实生活不总是科学研讨与法庭辩论,事实与逻辑的力量在此间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教师在很多时候不应以一种试图说服他人的讲道理的强势姿态出现,而应该在与学生的各种接触交往中成为他们行为的榜样、真理的引路人与情感上的朋友。大量事实表明,生活中触摸到的模范远比被树立起来的偶像更让人信服。
最后,高校法治教育实施主体的态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一活动的效果。尤其是一线教师,其角色更是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广大教师对所从事的事业,要有使命感和坚定的信念,尽管当前面临各种困难,但须坚信我们的工作是有价值的,涓涓细流终有一天会汇成革新的大江大河。
1982年,“法制教育”一语首次被写入宪法。为了落实宪法的精神与要求,自1986起正式启动全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即“一五”普法,从那以后国家每五年对普法进行一次规划。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官方的正式话语基本使用“法制宣传教育”或“法制教育”一语对相关活动进行称谓。基于“法制”与“法治”在概念内涵与理念上的重大差异,早有学者吁请改“法制教育”为“法治教育”,但一直没有得到官方正式回应。直到2014年,“法治教育”一语才首次出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党的正式文件中。之后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即“七五”普法规划),终于对“五五”与“六五”规划中的“法制宣传教育”一语进行了修改,正式确立了“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中的“法制”到“法治”用语的转变,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次历史性的进步,未来中国“法治教育”事业将翻开崭新的一页。令人遗憾的是,某些单位(包括部分高校)在相关活动中并没有与时俱进,仍在使用“法制教育”的旧称谓。所以,笔者在此呼吁各个高校要顺应时势,尽快规范相关用语的使用。同时,也希望国家高层能够适时启动法律程序,对《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法制教育”等用语进行修改。
[1]甘玲.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若干问题辨析[J].思想理论教育,2007(5):73-76.
[2]陈大文.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7):48-51.
[3]戴激涛.法律教育中的德育与法律信仰[J].江西社会科学,2008(4):245-249.
[4]魏晓春.法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J].唐都学刊,2003(4):147-149.
[5]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6]怀特海.教育的目的[M].徐汝舟,译.北京:三联书店,2002:1.
Reviewing the Educational Rule of Law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Deepening the Reform and the Rising of the Powerful Country
Wang Jun-jie
(College of Marxism, Shaoguan University, Shaoguan 512005, Guangdong, China)
Law-related education activities in colleg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Discussion on basic problems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activities in colleges like necessity, purpose, nature and implementation, etc should be connected to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s of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reform and rising of the great power in today’s China. The necessity is determined by the status of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all reforms of China and the purpose is to cultivate a new citizen group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so the nature is defined as citizenship educa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urthermore Law-related education activities in colleges should be independent of other courses in college curriculum settings.
law-related education in colleges; full-scale reform; rising of the great power
G64
A
1007-5348(2016)11-0093-05
(责任编辑:曾 耳)
2016-09-26
王俊杰(1978-),男,广东化州人,韶关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校法治教育、法理学与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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