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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航海类学生安全熟悉培训的解读与建议

时间:2024-07-06

戚发勇

(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训练与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6)

非航海类学生安全熟悉培训的解读与建议

戚发勇

(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训练与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116026)

摘要:针对非航海类学生安全熟悉培训的开展,对国内外船员定义加以梳理,研究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培训有关规定,探讨实习学生的身份定位及非航海类学生船舶实习培训项目并提出培训建议。

关键词:非航海类学生;安全熟悉培训;实习

一、引言

自2013年起,大连海事大学每年安排物流管理、海洋科学、法学、交通运输、航运管理、英语、日语等非航海类专业学生上校船“育鲲”号实习。船舶工作具有高风险性,为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保障学生在船上实习期间的安全,防患于未然,学校决定针对上船实习的学生开展有针对的安全培训。目前,国内尚没有一套完整的针对非航海类专业学生上船实习前培训的系统、规范和指导性的教学文件,依据什么开设、开设什么课程、培训哪些内容、如何开展培训等,都无现成资料和先例可循。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船员的定义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我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有关要求,探讨实习学生的身份定位,讨论符合非航海类专业学生船舶实习安全需要的培训项目,并提出培训有关建议。

二、STCW公约关于安全熟悉和基本培训规定

STCW公约中“安全熟悉培训”条款规定:所有受雇或从事海船工作的人员,除旅客外,在其被指派上船任职之前,应接受认可的有关个人求生技能的熟悉培训或得到足够的资料和训练,以掌握规定的知识和技能。

该部分“基本培训”条款中规定:受雇或受聘在船舶营运中担任船上任何职务的海员,作为船舶在编人员并被指派在船舶操作中负有安全或防止污染职责,在其任职之前应接受适当并认可的基本培训或训练,包括个人求生技能、防火和灭火、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1]

公约中将参加“安全熟悉培训”的对象使用“人员”(persons)一词,培训的内容为“有关个人求生技能”,培训的方式为“认可的培训”或“足够的资料和训练”,而对参加“基本培训”的对象明确为“受聘或受雇”的“在编”“海员”(seafarers)“任职前”。所谓海员,有专门的法律概念论述,下文专题探讨。所谓受聘或受雇,就是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存在聘用或雇佣关系。[2]“在编人员”是指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上要配备足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人员,可以理解为“配员”。培训内容包括4项,培训方式为“认可的培训或训练”。Bahamas Maritime Authority关于“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教育和认证”中,对 STCW公约和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内容的理解阐述是:要求所有船员和受雇或从事海船工作的人员在其被指派任何任务或职责前应接受安全熟悉和基本培训或指导(require all seafarers and persons employed or engaged onboard a ship to have safety familiarization and basic training or instructions before being assigned any shipboard tasks or duties[3])。这里培训对象明确是“船员”和“人员”,条件是“被指派任何任务或职责”,培训内容是安全熟悉和基本培训。

三、实习学生不是船员,应进行“安全熟悉培训”

航海类学生上船实习已经完成合格证培训,本文所指实习学生为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实习学生是否需要接受培训,如果接受培训,应该进行什么培训,这取决于实习学生上船后的身份,如果归类为“人员”(persons)就只需接受“安全熟悉培训”,如果归类为“海员”(seafarers),就应当进行“基本培训”。

首先要了解国际、国内立法中对船员的定义。海事劳工条约关于船员的定义:第2条1(f)“海员”一词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美国关于船员的定义不是固定和统一的。1984年《商船船员保护和救济法》中船员是指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受雇或工作于船上的人员(科研人员、航海学校指导员和航海学校学生除外)。而在1991年“McDermott Ini‘l,Inc..V.Wiland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船员概念进行阐述:船员是指在船上为了取得工资而提供劳务的人,包括船长、海员和预备船员。韩国船员法中将船员分为船长、海员及预备船员。其中“海员”是在船上工作的除了船长以外的船员,“预备船员”是指作为船员但不在乘务中的人。中国台湾地区《海商法》将船员定义为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服海上航行营运之劳务,为海上商业企业之直接辅助者。台湾地区的《海员管理规则》第四条将船员分为驾驶部、轮机部、辅佐部,辅佐部包括电信部门、业务部门和实习部门,实习部门包括驾驶或轮机实习生。[4]

我国《海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我国船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综上,各个国家对船员的定义不尽相同,我国的船员概念是以是否“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为标准,不包括没有“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实习生或预备船员。实习学生和实习船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实习学生不是船舶在编标准配员,实习学生应归类为“从事海船工作,被指派学习任务”的“人员”。实习学生既然不是“受雇或受聘在船舶营运中担任船上任何职务的”“船舶在编”船员,就不需要在上船前按照STCW公约要求进行“基本培训”;实习船不是客船,实习学生也不是旅客,因此也不能免于培训。对照公约,实习学生应当进行的是“安全熟悉培训”。

四、目前国内对安全熟悉和基本培训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

《规则》将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规则》明确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培训机构应当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综上可以看出,《规则》的对象是“船员”,规定的是上船“任职前”进行的“基本安全培训”等培训,培训应经许可。没有涉及针对“除旅客外”并且不“担任船上任何职务”“人员”的“安全熟悉培训”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

《办法》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培训合格证书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等20个培训合格证;《办法》第五条规定“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STCW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办法》第七条要求所有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综上可以看出,《办法》针对的对象是“船员”,条件是“任职”,应当持有的最基本的培训合格证是“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办法》中没有涉及针对“除旅客外”并且不“担任船上任何职务”“人员”的“安全熟悉培训”的有关规定。

3.国内关于“船员熟悉培训”的要求

1997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367号)(以下简称367号文)中,曾明确将“熟悉培训”列为单独的培训项目,该办法第五条“熟悉培训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员,系指其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海上安全、救生、求生、应急、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第六条“基本安全专业培训适用于在船上列入编制并担任职务的船员,系指其在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防火和灭火、基本急救和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方面的专业培训”。这个办法的规定和STCW公约的规定基本相符,但该办法已经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生效于2012年3月1日起废止。

为了规范临时随船人员办理海员证工作,2007年12月1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文件《关于公布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员〔2007〕686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临时随船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上船完成某一特定任务的人员”。第三条“从事下列临时随船任务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海员证并持海员证临时随船执行指定的任务:(二)航海院校的学生实习,航海院校教员调研、随船授课、指导实习”;第九条规定临时随船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进行“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即在上船前或在船上接受海上安全、救生、求生、应急、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一次随船执行任务的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的,应在岸上指定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接受海员基本安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这里的“航海院校的学生”是否包括“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尚需明确。“686号文”将实习学生定义为“临时上船完成某一特定任务的”“人员”,明确一般应进行的培训是“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对照上下文及367号文,笔者认为,这里“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表述错误,应为“熟悉培训”,这里的“按规定进行”应指的是已经废止的367号文的规定。该文为现行有效文件,但因为367号文的废止失去了国内上位法规支撑基础。

五、非航海类学生安全熟悉培训的建议

由于特殊的工作环境,船舶工作具有高风险和特殊性,为提高实习学生安全意识,保障学生在船上实习期间的安全,同时也为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对船舶、海洋、航海知识、航海文化的了解提供新的途径,开展非航海类学生安全熟悉培训具有必要性。笔者认真研究相关公约和规则的规定,参考“367号文”“船员熟悉培训纲要”,结合实习学生上船实习的学习生活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了安全熟悉培训教学内容(见表1)。

表1 安全熟悉培训纲要(建议)

续表

新制定的大纲的教学内容涵盖了STCW公约明确安全熟悉培训包括的7个内容,和“367号文”比较,结构更清楚、更系统,教学内容分为安全、求生、防火和急救4个部分;为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总学时增加了4个学时,增加在实操部分;大纲的内容更详细、更明确、更具有指导性;考虑到实习学生区别于其他临时上船人员,可能要参与船上各个工作环节,到达船舶每个场所,增加了部分内容,知识更全面,更具有针对性;改正了个别不准确概念,比如将“人工呼吸”改为“心肺复苏术”等。

六、结语

大连海事大学正在建造新的实习船,集美大学的实习船也即将投入使用,未来除了将有更多的非航海类专业学生上船实习,也将有更多随船考察、科学研究人员临时上船工作。为切实保障随船人员的安全,做好“安全熟悉培训”具有重要意义。防灾教育应当是国民素质的必修课,而且应当从应急走向常态,“安全熟悉培训”包括的求生、消防、急救、安全知识对于学生船上工作乃至陆地生活都具有指导意义,建议这门课程可以列为航海类院校学生防灾减灾通识教育课程。为使教学工作有据可依,使“安全熟悉培训”教学更规范,建议交通运输部主管机关修订完善履约培训法规文件,与公约准确对接,对“安全熟悉培训”做出统一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国际海事组织(IMO).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2] 王秀芬.船员之法律概念辨析[J].社会科学家,2010(11):82-85.

[3] Bahamas Maritime Authority.Safety familiarization and basic training,instruction and certification[EB/OL].(2013-10-03).http://www.bahamasmaritime.com/downloads/bulletins/151bulltn.pdf.

[4] 张爱丽.外国船员法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9.

收稿日期:2015-10-11

作者简介:戚发勇(1971-),男,高级实验师,主要从事航海技术与航海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U6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724(2016)02-00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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