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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时间:2024-07-06

夏 红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模拟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强调学生通过情景学习进行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从而获得体验,将知识有效地内化的过程。[1]在法学教学中,提到模拟教学方法最容易让人想到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其实,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只是模拟教学方法的一种具体形式。模拟教学方法产生于20 世纪60年代的欧美,就是根据教学的需要,仿照真实情境,创设人为环境,让学习者扮演其中的某种角色,从事指定的活动,通过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一种现代教学形式。虽然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益处非常多,在诉讼法的教学中也被普遍采用,但是其所存在的参与人数有限、耗费时间和物力成本较多等问题,也往往限制了其在课程教学中使用的频度和广度。为此,笔者在进一步认识模拟教学方法原理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探索采用了较为便捷的模拟训练教学方式。

一、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模拟训练方法应用

结合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特点以及教学内容的情况,笔者选用了侦查讯问(询问)教学内容开展模拟训练。在模拟训练之前,先在课堂教学中对相关的知识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系统讲授,并且对于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图片、视频等方式展现给学生,让学生进行识别和点评,从而加深对知识点的印象。然后布置模拟训练任务。所有参与课程的学生均按照3~5 人一组的方式自愿组成模拟训练团队。团队负责选择案例以及设定模拟的具体场景(讯问或者询问),并且自愿分担角色,完成模拟训练。训练过程中学生会针对各自的情形提出问题,通过团队内部讨论、查找资料以及老师指导等多种方式解决问题,最终提交讯问(询问)笔录以及记录讯问(询问)过程的音频或者视频资料。由教师根据学生所提交的模拟训练作业以团队为单位进行评定和打分,对模拟训练中的优缺点进行点评,并对于模糊知识点再次进行提炼讲解。

二、学生对模拟训练教学方法的偏好性调查

模拟训练后,笔者对选修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学生进行了调查(见表1),发出问卷150 份,收回有效问卷147 份。其中有124 名学生喜欢模拟教学方法,占被调查者总数的83.8%。

表1 学生对于讯问(询问)模拟教学方法的偏好

对学生进行开放性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喜欢模拟训练教学方法既有出自对教学形式和教学内容喜好的感性原因,同时也能够理性地分析和思考该种教学方式为他们带来的益处。学生认同该种教学方法的原因具体如表2。

表2 学生偏好讯问(询问)模拟训练方法的原因

从表2 可见,模拟训练教学方法受到学生青睐的原因一方面为该教学方法的实践性,另一方面为知识掌握的牢固程度,这两项的认可比例均超过了50%。说明该教学方法能够适应学生想实践、多实践的学习需求,并且能够在教学的过程中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学生认为该模拟训练教学方式适应了刑事诉讼法学本身教学内容实践性强的特点,并且能够将抽象的教学内容采用形象和直观的方式表现出来,充满趣味性。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学生亲自参与,将理论和实际密切联系起来,学以致用,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主动运用多种方法和通过多种渠道探索和思考知识的运用技能和方法,并且将相关知识综合起来,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在训练过程中,需要团队配合,也加强了团队合作精神的培养。

三、模拟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中的拓展

1.模拟教学:法学学科实践性和人才培养职业性的必然选择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人才培养亦具有很强的职业化倾向。因而,法学教学中必然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训练。模拟教学既是一种行为导向性教学方法,同时也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法。行为导向性教学方法和体验式教学方法都是实用主义哲学的具体应用,并且都具有职业引导和训练的倾向性。两者的差异性在于,行为导向性教学方法以行为引导为根本出发点,因而教学手段的选用以能够习得良好规范的职业行为习惯为目的;体验式教学方法作为美式教学方法,更强调学习者在过程中的自我学习和自我训练。我国目前法学教学中所使用的模拟教学方法,不管是较为常见的模拟法庭教学还是笔者前面提及的模拟训练教学都属于模拟情境教学类型。在模拟的过程中,教师的讲解、点评以及指导,具有行为引导属性,而学生在模拟过程中的实际演练,使得其能够在过程中有充分的时空条件进行体验并进行自觉的行为纠偏,学习的自主性程度远远高于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模拟教学的过程中,教与学的互动关系显著并且呈现出良性态势,教师和学生主体积极性都得到充分的发挥,并且最大限度地挖掘了两者在知识学习中的优势作用,满足了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和人才培养职业性的要求。

2.选择灵活多样:模拟教学方法契合法学教学的多种需求

模拟教学方法应用的广泛性是由法学教学内容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安排和设计具体的模拟环节,可以将课堂教学和课后练习很好地结合起来。模拟教学通过仿真性环境和场景的设置,模拟具体的法学实践中的环节,从而对教学内容进行综合应用训练,以此达到掌握知识、培养实践素养、训练实战技能的目的。单一的模拟方法可能存在一定弊端,但多种模拟教学方法的结合则可以互相补充,扬长避短。其实,根据教学内容、教学对象等的不同,模拟教学方法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不管是综合性的模拟法庭教学法,还是具有单一指向性的模拟讯问(询问)训练,抑或是其他的模拟方式。模拟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是由法学教学内容的多样性、教学环节的多样性等决定的。模拟情境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也充分地契合了法学教学的多种需求。

3.深化与拓展:模拟教学方式改变传统法学教学模式

模拟教学方法的应用,打造出更具有实战性和针对性的法学教学氛围,突出了法学教学的实践性特征,既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又能够体现出学生的主体性,充分调动学生求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找寻和发现实践解决问题方法的乐趣和权利还给学生,并促进了教学资源和学生创造性的共生共享。模拟教学方法基于其投入少、对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小、可调整性强、实践性突出等优势,必然会成为我国当下及未来法学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深入各个学科和各个层次的法学教学中,也必然会衍生出不同的模拟教学形式,其可拓展性成为推动其发展和推广的重要基础,并将最终彻底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

[1]李学兰.法学模拟教学方法之理论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3(4) :79.

[2]胡忠惠.“刑事诉讼法”实验课程教学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1(25).

[3]刘香玲.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初探[J].太原大学教育学院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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