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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乡村、富祠堂”:明清徽州族产流转现象探析

时间:2024-07-06

胡五木

“穷乡村、富祠堂”:明清徽州族产流转现象探析

胡五木

(安徽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徽州的社会经济结构在明清时期发生了较大变动,宗族经济中族产产权的私化趋势和流转现象逐渐增多。族内成员通过内部占有的方式借机侵夺或控制了部分族产产权,佃仆则通过外部分化的方式分割、转移并获得部分族田产权。徽州宗法制度的影响与永佃制变迁是深厚的现实基础。族人生存发展改善与佃农对宗族经济依赖减弱表明族产所有权的变动使宗族关系出现变化,个人与宗族之间的良性互动得以加强。“穷乡村、富祠堂”式财富所有结构遭到一定程度瓦解,宗族财产共有的统治地位受到挑战。

徽州族产;产权;私有化;流转现象

关于徽州宗族经济的学术研究成果在最近几十年大量涌现(1),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均有较大提升。刘淼和颜军注意到徽州族产遭到侵夺的现象并从正面对其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一现象的本质是个人对宗族经济的侵夺(2)。张明等从土地制度变迁的角度对徽州族田地权的分化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冲击了徽州传统的以宗族所有为主体的土地所有制度(3)。以上学者在讨论中均提及族产产权的变动,但未进行专门的探讨。鉴于此,本文拟从产权变动的角度对徽州族产私化现象进行较为深入的梳理与分析,以期进一步深化对徽州宗族与社会经济的了解。

一、族产的来源及规模

徽州许多宗族为了实现“尊祖、敬宗、睦族”的目的,通过各种途径筹集到大量田产。在徽州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祭必有田,有田则祭之。”朱熹《朱子家礼》中有明确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亩,每龛取其二十分之一,以为祭田。”[1]876《朱子家礼》在徽州宗族教化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族人踊跃捐献田产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鼓励作用。根据叶显恩对徽州族田的统计,族田捐献的面积大都在几十甚至上百亩,最多者甚至达到一千多亩[2]48-51。徽州族产主要有义田、祠产和众存产业这三种形式。义田的重要来源是族人捐输,如清代祁门商人胡天禄曾输田300亩为义田,“以备祭祀及族中婚嫁丧葬贫无依者之资”(4)。再如清代歙县人黄天寿少年时读《义田记》,“慕范文正公设义田之事,晚年捐田百余亩以赡族之贫者,并建义仓为贮谷、分谷之所”(5)。祠产主要有四个来源:第一,族人慷慨捐赠。明天启七年(1627),洪天南同他的侄子洪大鳖等人因宗族修理祠堂,自愿将田产捐入祠堂公祀匣[3]234。第二,神主入祠和公堂使用费用。如清歙县许氏宗族许荫祠的祠产主要就是通过“神主入祠”和“以租代利”这两种形式积累起来的。族谱明确规定:“凡是许氏后裔,分支祖有入许氏家祠神主,交银三至五两,聚买祀田,永供俎豆牌位。”(6)从相关文献记载可以看出,许荫祠作为徽州较大的几个祠堂之一,能够容纳三、四千名神主,这些牌位能够提供一万至两万两白银,数额的确很大。第三,祠堂通过买卖典当等手段吸收了大量族人的私有田产。在明天启七年(1627)徽州吴姓友恭堂的《查账契录》(7)里,共收录了50余张收购田产的地契,地产的原持有者大部分是本族成员。第四,房屋、土地等祠产的增值收益,宗祠利用贮匣银放贷给族人,收取利息以增值祠产的做法在徽州是较为普遍的。绩溪耿氏宗族规定:“遇有存款至五元以上,须存放生息。”(8)众存产业主要有三种来源,分别是祖辈遗留、分家留存和绝户私产。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休宁江村洪岩德三兄弟共同立定分家阄书:“三房实存众租三百零一砠零二十八斤又十五斤。”[3]311-346清道光五年(1825),歙县盛尚钟为4个儿子分家,“将祖遗并自置屋宇产业等项, 除存留另立祭祀、纳粮、暨予口食并津贴长子外”[4]334。

这三种形式的族产虽然在来源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其用途和出现时间上仍有一定差别。徽州一些宗族设置义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族内鳏寡孤独者,以达到赡恤族人的目的,而设置祠产和众存产业的主要目的是应对宗族祭祀和赋税徭役派发等宗族的集体性活动。祠产的出现要晚于众存产业,“在宗祠尚未建立时,众存产业是族产的主要形式。在宗祠建立以后,就出现了祠产形式的族产,是更为成熟的族产类型”[5]。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族产产权从各个房派转移到祠堂,经营与管理也更加严密,“众存产业主要依靠契约关系予以调和维系,而宗族祠产的公有性受到族规家法的严格保护,并且,一些组织化程度高的宗族组织,依靠宗族制度,对祠产之下众存产业的买卖等亦给予相应的限制”[6]。

族田是族产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多寡是衡量族产是否丰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标准。据统计,“1949年,徽州耕地面积是1 183 477.46亩,其中族田有169 431.4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4.32%”[7]。根据土改调查,徽属6县的公产土地占全部耕地的比重从歙县的9.22%[8]131至婺源的48.87%[9]225不等。另外,公堂祠会同时据有山区林地的较大部分。这种土地所有的情况虽不仅在徽州出现,但族田面积占总田地面积的比例之高,在全国其他地区是少有的。徽州地处皖南,群山连绵,可耕土地本就有限,然而族田已占较大比重,余下分摊到各户的田地面积可想而知。即便如此,从族产的来源上看还是有不少土地从族人和村民手中流入祠堂,例如,“歙县文肃祖祠通过各种名目大量兼并族众的山场田地,又通过租佃方式把族众牢牢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10]。总之,“穷乡村、富祠堂”式财富所有结构已深深地嵌入徽州宗族经济与社会之中。

二、族产产权流转的基本形式

徽州宗族社会的财富所有结构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但同时也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之中。随着历史发展与时代变迁,动态平衡中的一些非主导因素逐渐占据上风,成为冲击固有财产所有结构的强大力量。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社会发生巨变的同时也对大众心理产生了影响。当时徽州社会“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贸易纷纭,诛求刻核。奸豪变乱,巨猾侵牟”(9),甚至出现了“金令司天,钱神卓地。贪婪罔极,骨肉相残”(9)的风气。某些宗族成员一旦沾染了这种习气,族内日常经济生活就会受到扰乱,进而形成一种内部解构的力量。与此同时,总土地制度的深刻变迁使徽州族田地权产生了分割与转移,进而产生一种外部分化的力量。在这两种内外力量的作用下,族产产权流转的两种基本形式得以构建。

(一)内部占有:族人借机夺取与控制

歙县唐模村的许氏是徽州的名门大族,其祖先是在宋朝时从许村迁到唐模村的。传至第六世时,许章童建立了“尚义堂”,改堂为本支嫡派祖,“复于明季三厅合力建‘荫祠’于村口,盖统三厅之众,明皆福荫公、善荫公之后,此又是荫祠之原委也”(10)。据《荫祠收支总誊》记载,许迪吉在清光绪十六年(1890)从祠堂公共款项中截留一部分作为个人私产,在许死后不久,他的长子许永根“凭族议将此项以田、屋作抵外,仍空洋八十二元,另立墨据一纸存匣,以便稽查。所有迪吉管祠事,一并交出此批”(11)。虽然族产是整个宗族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实际控制权却容易掌握在以族长为首的宗族领导者手中。在管理过程中,面对丰盈的族产,族长和祠堂经管人很难不萌生贪念,借机侵夺,中饱私囊。从唐模许荫祠的祠产来源看,祠产的个体所有性基本要让位于集体共有性。许荫祠的祠产主要是通过“神主入祠”和“以租代利”这两种形式积累起来的。许荫祠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祠产的积累,都要以祠堂为基本单位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祠产属祠堂集体所有,产权十分明确,个人不得私自占有。因此,以许迪吉与司帐人许勇亮为代表的一些管理者一旦对祠堂钱款进行贪污,可以认定是一种纯粹的侵占行为,完全是个人私欲所致。据《清乾隆休宁县强霸鱼塘案》记载,明代休宁二十一都二图程氏共有占地计税亩三亩六分的承租公塘,这显然是众存族产。到乾隆时,族人“私自将众塘出当与族棍程用和霸管蓄鱼利己”,族人虽存价赎当,于乾隆年收价邀契,但族人程用和仍霸塘不交,引起诉讼[5]。可见,“祭田不可侵,祭款不可贪,侵、贪者不孝”这一准则并不能完全约束族众的贪污行为。

鲍氏是徽州具有代表性的大宗族之一,在南宋时,鲍荣公曾孙鲍居美、鲍居安率领族人由歙县西门迁居到棠樾。元至正年间,在全族的共同努力下,共垦辟土地600余亩。清乾嘉年间,因商人鲍志道及其妻汪氏、其弟鲍启运捐献数量颇多的族产,鲍氏成为当地拥有大量地产的宗族之一。按照宗谱的记载,祠产属于宗族集体所有,即使是个人捐赠,其产权也要与个人分离。据族谱记载,鲍志道“爰捐已赀,置田五十亩,立鲍宣忠户,永远归公,为贴补管年敬办祭田之用,他人固不能典卖”(12)。徽州大部分祠堂置产、收租、缴税等祠产的经营与分配都是以祠户为单位进行的。棠樾宣忠派的支祠产业是由宣忠户、节俭户等祠户产业组成。据《歙新馆鲍氏著存堂宗祠谱》记载,歙县新馆鲍氏著存堂支派有著存户、鲍懋户、鲍宗祠户三祠户。每一祠户由司祠、司年或襄事、总理、分理等人组成的法人集团进行管理和经营。棠樾鲍氏宗族的祠产由“公议三大房合管,逐年订以各房承管,齐英、孟英、同英公之家轮流挨办外,另佥贤能者一人总理祠务,俾有专责”(12)。但这些祠产的管理者并不能够完全做到大公无私,不为自己谋私利,如橐、檀、善耀、善烨、乐,栾、集、概8人不仅“轮流管年三年”接替管理新馆鲍氏著存堂派支祠的祠产,而且“八公之子孙轮流主祭,且司事者,表立祠之功德,报输田之大义也”(13)。虽然该堂祠产主要由这几人捐赠,但是公私产权划分并不明晰,形式上是祠堂所有,而实际上由于这些人处于宗族上层对祠产仍拥有很强的控制力,已将公共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把控在自己和后代的手中。

可以看出,即使族内规定祠产产权与个人分离,但实际上某些人凭仗在祠产捐献的整个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还对其具有较大话语权。这就导致了:形式上被捐置的族产挂靠在整个祠堂名下,但实质上个人及其所在的小家庭还能利用它谋取私利。尤其在族产初创的时期,分家析产还不能成为分割族产整体性的一大诱因,产权在实际的划归过程中很难完全属于祠堂。另外,由于徽商与祠产的建置有密切的联系,祠堂地租中有相当一部分也会被这些人所使用。例如,鲍氏盐商将宗祠经营的手工作坊生产的各种物品运往扬州用来走动关系、送礼行贿,这些物品的价值和数量均较大,其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就来自于祠租。

管理权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族产管理权与族产所有权有着密切关联,在族产管理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很容易获取族产的所有权。若族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族,那些捐置族产的商人和地主就应该放弃对这些财产的经营管理之权,跟普通的族众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非仍旧在族产管理中扮演特殊的角色。棠樾鲍氏宣忠支派宗族里管理祠务的督总、执事与襄事等大多由年老还乡的商人或者捐置地产的地主担任,如鲍志道的父亲就负责管理祠务。因为在管理祠堂的过程中形成的主管族产的经济特权使族长可以攫取不菲的实际利益,鲍丙先之父至其孙四代人交先接替管理祠堂,其子鲍琮与其孙鲍盛堂为了能够继其先父去“经纪祠总”,竟毅然决然地放弃科举仕途,以求“轻仕宦,以祖宗报本为重”(12)。鲍氏著存堂经管人鲍煟在先后管理族产的19年中从未对账目进行核算,后经族众稽查,才勉强交出贪污的一部分银两[2]167。

(二)外部分化:族田地权的分割与转移

从宋代开始,永佃制与“一田二主”两者互为表里构成了徽州土地制度变迁的一个新方向。佃农和地主与土地产权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一些转变:佃农开始拥有“田皮”即土地使用权,地主主要保留了“田底”即土地所有权。这种使用权或者耕作权是具有长时效的,地主不能随意改变地租与更换佃农,在很多情况下,只许客辞主,不许主辞客。因“田皮”可以参与买卖,而且还可以凭借它收取地租,因此这里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可以看成土地的部分产权。与此同时,一些宗族的族田也出现了地权的这种分化,休宁朱姓公堂现存有100份田产契约存于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其中有70份明确是底面已经分离的,占总数的一半以上[11]82。其中有两份地契属于同一块田地,嘉庆十一年(1806)卖主吴惟大在出卖与朱素敦一块田产时分别立下了佃皮契和田租契[14]。在黟县江崇艺堂置产簿里的30宗田产买卖中,有17宗文契言明“大小买田”,且小买价格占大买价格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这说明“田皮”价值的认可程度得以提升,那些拥有族田田面权的佃农与族产的所属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确立。一旦确立了占有权,那么收益权也就随之衍生而出,《歙县第三区唐模村整理地籍清册》反映出的大小租率基本上都在17.5%,这就表明无论持有“田底”或是“田面”,在地租收益方面并没有明显的区别[12]。这种地权转化结果是使佃权独立于租权,而且这种权利基本能得到社会各群体的认可并物化为一种可以交易、典当、继承的具有私有性质的财产。总的来说,以“田皮”为交易标的物的地权交易已经发生了质的蜕变,“田皮”所代表的土地“使用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一种不具有完全现代意义的“所有权”。

三、族产产权流转的原因及影响

任何社会现象的出现、形成与发展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关联。如众所知,浓厚的宗法氛围奠定了徽州社会的底色,前者深深制约和影响着后者的发展和变迁。明清徽州族产产权流转现象植根于传统宗族社会,其对固有财产结构进行瓦解与重构的同时,又使宗族关系和生产关系得以新建。

(一)宗法制度影响深远

徽州宗族势力强大,传统的宗法制度在这里几乎完好地保存了下来。“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掺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名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朱文公家礼,彬彬合度。”[13]873徽州宗族的管理者往往处尊居显、德高望重,在宗族统治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在经营千百年来积淀下的族产时,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囿于一己之贪欲而巧夺私取。例如,祁门县莲花塘村不断设置一些称为理事、理财、理数或首事、管公堂的祠堂财产专管者,管理队伍扩大易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一些心怀叵测之徒混入其中进而借机侵渔,以致产生了“十家管公九家富”[14]7的说法。婺源李氏在设立祠首之初,因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租息之收入与费用之支出从未有存亏盈缺之交替,几至祠产变为31人之产业”(15)。然而从祠产的来源上看,将所有利用祠产谋私利的行为看成是侵夺公产的现象也是不合理的。从鲍淑芳的事例中可以看出,鲍氏盐商把其捐赠的祠产所产生的收益用作生产资本在鲍氏宣忠堂支派内部是没有受到族人反对的。在另外一种情况下,祠产的建置是以宗族而不是以个体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产权归属明确,所以祠堂管理者一旦染指公产,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许迪吉在被查出贪污100元的公款之后立即遭到撤职。因此,应该从宗族的繁衍裂变及祠产来源等多个角度论证族产侵夺行为的诱因,不应过于笼统和简单地判定这一现象的性质。

(二)徽州永佃制的发展与变迁

徽州族田的外部分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形成,重要诱因是明清徽州永佃制的盛行,这种趋势一旦波及宗族田产的经营与管理领域,宗族集体与佃农个人对土地权利的争夺很容易随之展开。寄产户和在城地主的增多是徽州永佃制出现的重要社会背景,有不少地主为减免赋税徭役把名下地产寄与亲邻或者佃仆名下,休宁“巨族大姓,今多家藏匿各省。如上元、淮安、维扬、松江、浙江、抗州、绍兴、江西饶州、浒湾等处。其祖父丁粮,概行寄托穷亲当役应卯,不免遭其吞蚀,及乎征比,仅余皮骨,法无所施,以致钱粮多有不清”(16)。寄产导致的在城地主增多使土地所有者与土地在空间上逐渐分离。如前所述,徽州族田面积大、比例高,但是其地权较为分散。例如,从清顺治十一年(1654)至道光九年(1829),休宁朱姓公堂的土地不仅错落分布在本图,而且还散布于其他图中,其购入地产卖主与原税户户籍与朱姓公堂不在同一都图的就有21例。清代歙县唐模许荫祠共购置田产70宗,位于外村的多达41宗(15)。除了这两个祠堂,休宁吴启贤堂所拥有的田产也都零散地分布于临近地区,这说明徽州祠堂对土地所有权的控制力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强。考虑到以上因素,土地所有者为收取地租所付出的代价也会变大。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收租成本的定额租制定然会被广泛采用。然而定额租制也有其缺陷:佃农会使用生产资料,地力消耗加速,不利于长期稳定地收租;在灾情反复无常的年份很难收到足额的地租。此时就需要长期租佃制或永佃制来弥补其缺陷,因为约定时间较长的租佃关系有利于佃农在土地上长期精耕细作,保持土地肥力,减少佃农的投机行为。某些民田寄产“经历了由寄与亲邻、佃仆,进而寄与会社,最终演变为宗族族产的发展过程”(16),也就是说,有一部分土地在地权分化的过程中渗透进族田领域,进而导致族田所有权的分割与转移。

(三)族人生存条件改善与租佃关系变化

族产的内部占有与夺取可以看成资产使用权转移的一种形式,其对族人的生存发展与经商致富均提供了坚实的后盾支持。“管理祠务之人,一族之兴败焉。”(17)徽州宗族历来就重视管理者的选拔,制定的条件和要求非常严格,分管公产的族长、族正与司事等人大都是家境殷实者。虽然有相当部分的族产以不同形式被掌控在一些族人手中,但这些人使自身致富的同时也有相当的能力对其进行良好的经营,为宗族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经济支撑。族产产权的转移也充实了徽商的资本来源,藤井宏将其分为七种类型:共同资本、委托资本、婚姻资本、援助资本、遗产资本、官僚资本、劳动资本,每一种或多或少都与宗族有一定联系。唐力行指出借贷资本也是徽商资本的重要来源,徽人得到族人贷款经商的事例很多[17]。笼统地讲,徽商一旦获取了宗族人力与财力资源的使用权,为长期经营提供了较持久且稳定的资金和劳动力来源,最终独占鳌头,取得巨大成功。徽州宗族通过借贷族人钱产以增加祠产这一手段也体现了资产使用权的转移,明歙人许积庆“遇昆弟姻族尤情洽而礼周……其事贾者悉贷之资而不责其息”[18]69;《休宁范氏族谱·宗规》规定族人祠银由“信行端厚之人领放生息,亲笔登簿,照期交纳不可动用本银,只能支取利息”(18)。由于借、贷双方之间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宗族血缘关系,所以这种借贷行为会带有一种帮扶和资助的性质,条件和要求也并不会十分严苛。明清时期相当数量的族人与佃仆因各种原因离乡,这为徽商开展商业活动提供了人力支持,吴兴徽商孙文林“多纪纲之仆,毋能试一狎语”[19]268。吴荣在浙江焦山创建产业之后“召门内贫子弟,悉授之事而食之”[19]999,这不仅解决了族人的就业与生计问题,而且为吴荣产业的扩展提供了劳动力。另一方面,永佃制导致的地权分割给徽州宗族社会带来了两个深刻的影响:首先,宗族地主对土地的控制力遭到一定程度的削弱,手中仅余下田底所有权(收租权),这种物权在当时的社会也可以流通,发展至民国时期,“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纸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像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20]131,其金融性的调剂功能大大增强。其次,佃农在拥有了一定的土地所有权(田面权)之后,获取了自己的生产性资产,能够减轻对宗族的经济依赖。

四、余论

徽州以其内部特殊的环境造就了“穷乡村、富祠堂”这样一种乡村财产所有结构,宗族上层人士以宗族为单位把持着大量以土地为核心要素的基层乡村财富,而那些底层民众和佃仆之类的族人,因在宗族日常管理中没有较强的话语权,导致其很难占有较多的土地资源。然而不论历史背景怎样,其孕育出的历史事件几乎不可能具有完全的绝对性,徽州的历史事实也恰好证明了这一点。徽州宗族上层人士通过多种方式对族产进行占取以达到公产私用的目的,下层民众则借助永佃制发展和变迁的契机,巧妙地通过一些途径获取了具有私有性质的族田使用权。这些事实证明,徽州传统的宗族经济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动,在宗族内部占有和外部族田产权分化的双重作用下,宗族财产共有的统治地位遭到了动摇,族产的私有化趋势得以显现。当然这种变动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徽州宗族社会影响深远以及徽州土地制度的发展和变迁正是其产生的根源。李锡厚曾经指出:“宗族关系(或曰宗族共同体)在当时就是所有权的前提和基础。”[21]反过来说,所有权的变化或多或少也会导致宗族关系的变化,而徽州族产所有权的变动亦使宗族与徽商、宗族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些变化。

(1)参见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 1983年版;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127、268-329页;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84页;刘淼辑译《徽州社会经济史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版。

(2)参见刘淼《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以徽州歙县棠樾鲍氏、唐模许氏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第113-126页;颜军《明清时期徽州族产经济初探——以祁门善和程氏为例》,《明史研究》,1997年,第61-67页。

(3)参见张明《清至民国徽州族田地权的双层分化》,《中国农史》2010年第2期,第68-81、119页;刘克祥《永佃制下土地买卖的演变及其影响——以皖南徽州地区为例》,《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34-57、160页。

(4)吴坤修《重修安徽通志·卷二百四十九·义行》,清光绪四年刻本。

(5)黄崇惺《潭滨杂志》,清光绪归化木活字本。

(6)许登瀛《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清乾隆二年木刻活字印本。

(7)《天启七年友恭堂查账契录》.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

(8)耿介《鱼川耿氏宗谱卷五·祠规·祠首规则》,1919年木活字本。

(9)谢陛《歙志》,明万历三十七年刻本。

(10)《高阳西派唐模许氏荫祠表》,安徽省博物馆藏。

(11)《光绪许荫祠收支总誊》,安徽省博物馆藏。

(12)鲍琮《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清嘉庆十年刻本。

(13)《新馆鲍氏著存堂宗谱》,清光绪元年木活字本。

(14)《休宁朱姓置产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

(15)《马馆东李宗谱卷一:乙亥续修祠宇宗谱及新订祠规纪略》,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16)廖腾煃《海阳纪略:下卷》,清康熙浴云楼刻本。

(17)《朱氏五修宗卷二:族训·祠堂永禁条例》.宣统三年刻本。

(18)范涞《休宁范氏族谱·宗规》,明万历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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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方利山.安徽歙北文肃祖祠文书初识[J].历史档案,2014(2):13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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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 Village, Rich Ancestral Temple: The Transfer of Huizhou’s Clan Property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HU Wu-mu

(School of History and Society,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241002, Anhui)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structure of Huizhou changed greatly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y. The trend of privatization and circulation appeared inclan property rights gradually increased. The members of the clan took the opportunity to seize and control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clan assets through internal occupation, while the servants shared, transferred, and obtained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clan field through external division. The far-reaching influence of Huizhou patriarchal system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ermanent tenancy system laid a solid foundation in reality. The improvement of conditions fo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lan and the tenant’s less depending on clan economy manifested that the change of clan property’s ownership made the clan change, and that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individuals and clan had been increased. To some extent, the structure of wealth distribution in the form of “poor village, rich ancestral temple”had been disintegrated, and the dominance of the clan property’s common ownership had been threatened.

Huizhou clan property; privatization; phenomenon of transfer

2020-03-02

安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SK2013A076)。

胡五木(1994- ),男,安徽阜阳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明清史及徽学。

10.14096/j.cnki.cn34-1333/c.2020.03.21

K24

A

1004-4310(2020)03-0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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