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卓锴化
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激励约束机制的思考
卓锴化
内容提要: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制度全覆盖。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激励约束机制缺失,个人、用人单位缴费积极性不高,政府部门、上下级间职责不清、短期行为频发,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影响基金财务长期平衡。笔者建议,应立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同时充分调动制度外积极因素,努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个人的激励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强化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长期平衡。
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基金收支长期平衡
A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1985年起步。2009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2014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此,A省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在实施,本文以A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例,分析由于激励约束机制缺失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的突出问题,探讨解决办法。
由于B市属计划单列市,长期以来A省分为省级(全省除B市外)和B市两个统筹地区。省级统筹地区实现编制预算、调剂使用基金、缴费比例、支付项目、调整政策、经费管理等六方面的统一,实行统筹收支、全额缴交、据实拨付、超收分成、短收不补的省对地市基金财务管理体制。B市为独立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当地政策。
2015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1.5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48.57亿元,同比增长13.38%。支出336.1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支42.70亿元,同比增长14.55%。当期结余75.34亿元,同比增长8.45%,参保人数为800.8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676.76万人,离退休人员124.1万人,供养比为5.45∶1。
(一)收入方面
1.全省情况
总体来看,2006年以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稳步增长,但增速逐年下降,具体见表1。
表1 全省近十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变动表
从表1可以看出,尽管保险费收入在基金收入中的占比从2007年的95.98%下降到2015年的90.51%,但长期都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体收入。利息收入在基金收入中的占比从2007年的1.4%上升到2015年的6.6%。保险费收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缴费基数长期偏低
对比缴费基数和人均养老金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我们不难发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长期偏低。
一是人均缴费基数与人均养老金趋近。从表2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基数和人均养老金差距不断缩小。具体到各地,2015年有7个设区市的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人均养老金水平,两者差额在137元至312元之间。
表2 全省人均缴费基数和人均养老金对比表单位:元
二是人均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逐年加大。如图1所示,近十年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人均缴费基数和月均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趋势线呈现出开口不断扩大的态势。
自2006年以来,随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上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相应提高,但2006-2014年缴费基数增速均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2015年随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速减缓及各有关部门加大对缴费基数的管理力度,缴费基数增速十年来首次反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速,但两者之间差额的绝对值仍然在扩大。
(2)缴费人数
从表4所示2010年以来参保人数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A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成效显著,有力地支撑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2015年末,全省参保在职职工676.76万人,超过2014年年末(2015年数据尚未公布)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654.63万人。按往年新增劳动力增幅,A省企业职工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但实缴费人数增速明显下滑,2015年仅比上年增长1.57%。2015年底A省实际缴费人数为543.83万人,实际缴费人数比重为80.36%,参保人中实际缴费人数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
图1 近十年月人均缴费基数和社平工资比较图(单位:元)
(3)缴费费率持续走低
全省缴费费率2010年为26%,但自2011年起逐年下降,2015年为23.88%。
表3 近十年社平工资和缴费基数增长率(%)
表4 A省参保人数变化情况
2.两个统筹地区对比情况
从表5可以看出,2010年以来,省级统筹地区收入增长了1.27倍,但B市统筹地区收入增长了3.51倍。收入的差异主要源于参保人数、人均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方面的差异。
(1)参保人数
从表6可以看出,B市参保人数从2010年49.77万人,增长到2015年的186.41万人,增长了2.75倍。而同期,省级统筹地区参保人数从337.22万人增长到2015年的490.25万人,增长了45.38%。两个统筹区更大的区别在于,B市实际缴费率长期稳定在98%以上,而省级统筹地区缴费率长期在85%左右徘徊,2015年更跌至73.33%。
表5 两个统筹地区2010年以来收入对比表
表6 两个统筹地区年末参保人数对比
(2)人均缴费基数
如表7所示,省级统筹地区年人均缴费基数从2010年的16302元上升到2015年的28066元,增长了72.16%。而B市统筹地区缴费基数从2010年的30607元上升到2012年的34508元后,下降到2015年的29214元。
表7 人均缴费基数变动表单位:元
(3)缴费费率
两个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比率稳定在8%。省级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长期稳定在18%。然而,由于B市外来人口多,结余资金大,从2011年开始缴费率逐年下降一个百分点,从2010年的18%下降到2016年的12%。
综上所述,省级统筹地区缴费基数不断提高,但实际缴费人数比率却不断下降,制约了基金收入的增长。与省级统筹地区相比,尽管B市人均缴费基数、缴费比率不断下降,但是B市参保人数增长速度高于省级统筹地区,实际缴费人数比率长期处在高位远高于省级统筹地区,因此B市保险费收入增速更快。
(二)支出方面
1.全省情况
2006年以来,A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待遇支出年年攀升。总支出从2006年的72.45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36.18亿元,增长到4.64倍。
表8 近十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变动表
对比表8、表1可以看出,同期基金收入从89.07亿元,增长到411.52亿元,增长了3.62倍。基金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其中,基本养老金是基金的主要支出。具有以下特点:
(1)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持续较大幅度增长
由于A省统筹地区企业退休职工退休金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二五”期间省级统筹地区以年均12.65%的幅度,调整企业退休职工待遇水平,人均养老金水平从1280元增长到2322元,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长期持续高水平的待遇调整,导致A省月人均养老金与上年社平工资的替代率虽然由2006年的52.97%下降至2015年的49.34%,但月人均养老金与月人均缴费基数的替代率却由2006年的71.48%上升至2015年的94.17%。制度内养老金替代率快速增长,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同时反向鼓励人们尽快退休。
(2)领取待遇人数增长较快
企业离退休人数逐年稳步增加,离退休人数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缴费人数增长速度(见表9),自2014年后出现了离退休增长率高于缴费人数增长率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人口老龄化加快,平均预期寿命延长。2015年A省年末缴费人数与年末离退休人数的供养比均维持在4.38∶1左右水平,比2014年4.52∶1下降0.14。
2.两个统筹地区对比
从表10可以看出,2010年以来,全省统筹地区支出增长到2.34倍,B市统筹地区支出增长到3.08倍。支出增长的差异主要源于领取待遇人数、人均养老金水平。
(1)领取待遇人数
从表11可以看出,B市领取待遇人数从2010年年末9.27万人,增长到2015年年末的22.95万人,增长147.57%。而同期,省级统筹地区领取人数从79.29万人增长到101.15万人,增长27.57%。
表9 年末领取待遇人数变动情况
表10 两个统筹区2010年以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变动表
表11 两个统筹区2010年以来领取待遇人数对比表
(2)人均养老金水平
从表12可以看出,B市人均养老金从2010年人均2.31万元,增长到2015年的年人均2.84万元,增长到1.23倍。而同期,省级统筹地区人均养老金从2010年人均1.45万元,增长到2015年的年人均2.66万元,增长1.83倍。
综上所述,2010年以来,省级统筹地区养老金支出增长主要是因为养老金水平快速提高,而B市统筹地区养老金支出增长主要是因为领取待遇人数快速增长。
(三)结余方面
2015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501.74亿元,其中省级统筹地区仅88.9亿元,B市却有412.84亿元。
2010年省级统筹地区结余资金63.33亿元,占全省结余资金104.62亿元的60.53%,是B市的1.53倍。然而,2015年省级统筹地区结余资金仅占17.72%,是B市的21.53%。主要原因在于,省级统筹地区支出增长速度远远快于收入增长速度,B市统筹地区收入增长速度高于支出增长速度。
同时,对比表1可以看出A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投资收益并不理想。
(四)小结
从A省省级统筹地区和B市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余情况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社会保险政策要统一
B市客观上形成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优惠政策洼地,形成虹吸效应。大量企业及其职工从A省其他地市纷纷迁入B市,年轻劳动者流入多,基金收入增长快,支出增长平稳,结余量越来越大。因此,B市有条件实行更低的缴费费率,逐年下调缴费费率、调低缴费基数吸引更多企业搬入B市。这种做法对B市而言,是个良性循环。然而,对于A省乃至全国而言,却有着极其负面的影响。首先,它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影响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其次,它实质没有足够征收社会保险费,影响全省乃至全国的征收总量,加大了全省乃至全国养老金收支平衡压力,影响了全国范围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精算平衡。A省的实践说明了全省乃至全国社会保险政策要统一。
2.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要适度
A省统筹地区和B市统筹地区正反两方面说明合理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能促进征收,反之将会推高断保率,反而影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3.待遇调整要科学
A省省级统筹地区养老金水平低,主要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硬性追赶全国平均水平,放大了企业退休职工视同缴费这一制度转轨成本,却没有相应采取提高缴费基数、在两个统筹地区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统筹层次等配套政策,导致收支压力骤增并长期持续。因此,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迫在眉睫。
表12 人均养老金水平对比表单位:万元
表13 A省2010年以来结余资金分布情况单位:亿元
A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养老基金收入73.78亿元,支出53.57亿元,基金累计结余为102.81亿元。
(一)收入方面
如表14所示,2011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收入从32.12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73.78亿元,增长到2.3倍。
表14 城乡居民制度合并实施以来养老基金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1.财政补助成为收入的主渠道
从收入结构来看,个人缴费收入在同期总收入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36.96%下降到2015年的19.33%。财政补助收入在同期总收入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62.24%上升到2015年的75.75%。利息收入在同期总收入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0.5%上升到2015年的3%。集体补助力度长期偏弱,2011年约占总收入的0.5%,2015年约为0.3%。
具体到财政补助项目,可以看出,财政补贴支出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个人缴费补助比重从2011年的21.56%,下降到2015年的6.6%。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比重从2011年的78.44%,上升到2015年的93.44%。具体见表15。
表1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以来财政补贴情况单位:亿元
2.个人缴费积极性不高
从缴费档次看,A省城乡居民缴费分档缴纳,缴费标准设为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从表16看出,实际缴费水平长期徘徊在100多元。据统计,2015年全省93.76%参保人选择100元即最低缴费档次缴费。截至目前,A省统计部门只公布了2013年、2014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1218元和23331元。养老保险缴费只占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约0.5%。同时,中断缴费人员仍然较多,且30-44周岁人员约占一半,45周岁以上人员约占三分之一。
表1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参保人数及人均缴费情况
(二)支出方面
如表17所示,2011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从15.57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53.57亿元,年均增长37.54%,远高于同期基金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水平。
表1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以来支出情况单位:亿元
从支出结构看,2015年仍然以基础养老金支出为主,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占比很小。一方面,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于2009年起步,大部分领取待遇人员没有个人账户,只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同时,A省分别在2014年、2015年两次以每月15元的幅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另一方面,领取待遇人数从2011年末的319.42万人增长到2015年末的398.21万人。
受制于城乡居民基数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目前只能维持较低的养老金水平。因此,这样的支出结构导致A省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偏低。2015年人均一个月不足100元,约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平均待遇的5%,约占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
(三)结余方面
如表18所示,基金结余增长速度较快,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为102.82亿元,比2011年增加80.04亿元,增长到4.51倍。个人账户基金结余99.88亿元,占基金比例的97.14%,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4.94%;基础养老金基金结余2.94亿元,占基金比例的2.86%,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0.3%。个人账户积累较快,有利于优化基金结构,提高参保人待遇。但与利息收入相比,基金结余保值增值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强。
表18 城乡居民养老合并实施以来结余情况单位:亿元
(四)小结
目前,在人均养老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支运行平稳。但从长远看,个人缴费积极性不高,必将影响退休金待遇;且个人账户实账累积极有可能影响基金长期收支平衡,成为制约基础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有激励约束机制缺失的原因。一方面,不仅个人和单位缴费积极性不高,连地方政府征收积极性也不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常有提高待遇、调低缴费费率等短期行为的冲动。
(一)个人方面
1.个人缴费约束不足
一是法律规定缺失。《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参保并足额缴费是职工的义务。然而,《社会保险法》没有对职工不参保、不足额缴费行为制定罚则,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职工履行这一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授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是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法律依据。按此规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行选择国家确定的缴费标准(100元至2000元)中任一档缴费。因此,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非法定义务。二是其他手段不足。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既没有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也没有作为各类荣誉评比、政府补助的条件,个人缴费记录对个人生活基本没有影响。
2.个人缴费激励不够
一是年老风险的特点。养老风险的特点是一维不可逆的,养老保险利益要到退休时才能享受。对于在职职工而言,养老风险是远期的,并不急迫;养老利益也是远期的,并不直接;养老支出是可预计的,且有较大的弹性,加之我国传统是家庭养老。与此相反,医疗风险不可预测的,随时随地可能降临,所需费用难以估计,医疗保险是可以及时转化为当期利益。因此,人们参加医疗保险的意愿很高,人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远比参加医疗保险低。
二是待遇计发与个人缴费关系不紧密。在现行制度下,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由社会平均工资和指数化个人缴费基数共同确定,比较复杂,个人缴费和待遇计发及待遇调整没有直接简明对应,不利于调动个人缴费积极性。同时,多年来养老保险结余资金投资效益很不理想,个人账户记账利息偏低,许多人情愿自行投资,自行积累养老资金,而不愿意积极参保。
3.个人对养老金待遇期望值高
许多人并没有准确认识养老保险关系中的享受待遇权利与缴费义务的关系,把基本养老保险当成社会福利,形成强大的民意,影响政府决策。
(二)用人单位(集体经济)方面
1.用人单位缴费刚性约束不强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也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主要以罚款为主。一方面,对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偏轻,不履行缴费义务风险小。另一方面,由于就业登记制度落后,职工工资不透明,征收机关没有足够手段核实、调查取证,给用人单位不如实缴费留有空间。相当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全员参保,没有足额缴费。
2.用人单位缴费激励力度偏弱
当前,用人单位缴费是为统筹基金做贡献。一方面,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待遇计发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用人单位缴纳再多的社会保险费也无法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单位多缴费对企业生产经营不能产生利益,少缴费就是实实在在降低成本。职工对单位缴费情况也漠不关心,甚至于与单位合谋,情愿以灵活就业人员性质参保,降低用人单位运营成本。
3.集体补助规定难以落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这一规定本身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而且相当部分村、社区没有条件对参保人给予补助。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集体补助收入一直不高。
(三)地方政府
1.部门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
目前,A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地税部门征收,但尚未形成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影响基金收入。2001年A省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此,A省许多企业按略高于最低工资水平申报缴费。税务部门以《社会保险法》未授予其检查、处罚等权力为由,没有开展实质审核。人社部门以征收职责已委托税务部门为由,只肯加强支出管理,不肯开展收入管理。
2.省级、市级事权划分不明确
A省省级统筹地区实行的统收统支的模式,具体执行中由税务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征收,由各地经办机构(属地管理,省级负责部分经费)办理参保登记、待遇审核。省级每年根据统计数据分解下达各地征收任务数。各地征收积极性不高。一方面,省级以基数加成法下达的任务,也不完全科学合理,各地纷纷打报告要求调低任务数。在实际执行中,各地采取各种手段制约税务部门应收尽收。另一方面,各地在参保登记、待遇核发方面把关不严,一些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人员被纳入保险制度,一些人员待遇核发偏高。
3.政府短期行为不受约束
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随意调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如前所述,B市逐年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盲目调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如前所述,“十二五”期间A省统筹地区超常规非正常调整待遇。这些短期行为,严重影响了全省乃至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涉及个人、用人单位(集体经济)、政府三个主体,激励约束机制相应区分为三个层面。应当立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按照精算平衡原则,统筹兼顾,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制度本身的激励约束功能。同时,还应在充分运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积极因素,用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
(一)个人方面
个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应以缴费为主,激励为主,约束为辅,着重在激励方面下工夫。
1.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激励机制
人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动机可简单概括为趋利避害。趋利,就是投入产出效益。避害,就是规避风险。因此,个人激励机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优化基本养老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通过精简归并,增加养老保险工伤、病残、遗属保障功能。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养老保险基金为所有参保人员提供两全商业保险,提高短寿人员丧葬抚恤标准,既保障短寿人员缴费储存额继承的权益,又建立长寿和短寿人群风险分担和统筹共济的机制,实现精算平衡。二是进一步加大个人缴费与待遇计发挂钩力度。研究扩大个人账户,改革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实现缴费和待遇直接简明对应。统一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加大待遇调整中个人缴费因素的权重。三是尽快实现社会保险统一征收。通过医保、工伤等即期可以实现的利益引导个人积极缴费。
2.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约束机制
尽管职工个人足额缴费是法定义务,但在约束机制方面,不好采取过火的法律手段,只能采取较为温和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一是把个人缴费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对不足额缴费的职工个人给予相应的惩罚,在贷款、消费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同时,把个人缴费作为政府表彰、补助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强制执行制度,授权征收机构对欠费个人采取强制手段执行。三是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与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一方面,要将子女的义务转化为子女为父母缴费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将子女义务转化为家庭分担基本养老制度转型成本的责任,即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不足以保障老年人生活时,理应由子女负担,以此调低社会对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期望值。
(二)用人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方面的激励约束机制应以约束为主,激励为辅,着重在约束方面下工夫。
1.强化用人单位缴费刚性约束
一是加大对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规成本。一方面,要研究引入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赋予的强制性措施,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划转用人单位银行存款和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加强基金征收。二是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其在银行贷款、财政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予以相应限制。三是优化就业登记制度,及时将职工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完善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就业信息与社会保险信息共享,促使用人单位全员参保。四是加快推进商事登记“五证合一”,实现社保登记与工商登记同步开展,推动企业应保尽保。
2.加强对用人单位缴费的激励
一是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同等情况下,对于企业信用等级高的用人单位优先给予财政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将部分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建立激励账户,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缴费与职工个人利益挂钩机制,把单位缴费的功能从单纯为统筹基金做贡献拓展为同时能提高员工个人养老利益,实现单位缴费对职工的激励功能。如此,单位多缴费,职工会视其为增加自身福利,有效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反之,职工会监督单位足额缴费。
3.强化集体补助力度
把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列入集体经济分红的项目,要在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及集体土地转让收益中预留对参保人缴费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方面
地方政府的激励约束机制,要以约束为主,激励为辅导,着力在明确职责、加强考核、健全决策机制方面下工夫。
1.厘清职责,加强考核
政府约束激励机制,首先要厘清职责,最终要加强考核,落实到领导干部身上。
一方面,要明确政府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当前,最紧迫的是明确征收主体并赋予其征管、检查、监督、处罚的职责。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各级政府间的征收、支出责任。关键在于通过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税务征收情况等合理分解征收任务。同时,要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方面的履职情况及决策程序上着力,加强对一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班子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上级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2.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决策机制
一是明确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权。全国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相对统一的缴费率,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算办法,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一方面,养老保险政策制定权应当适当上收,严禁各地突破制度擅自降低缴费费率、调低缴费基数、非正常调高待遇水平、扩大支出范围。另一方面,要扎实推进省级统筹,确保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编制预算、调剂使用基金、缴费比例、支付项目、调整政策、经费管理的统一。
二是建立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A省的实践证明,非正常的待遇调整对于基金收支平衡冲击不仅巨大而且长期。因此,建立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对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自我平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科学划分家庭、国有企业、社保基金、公共财政在保障老年人生活中的责任。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物价指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投资收益、家庭应承担的赡养责任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调整办法要与缴费挂钩,体现多缴多得。
三是优化决策程序。养老保险收支政策涉及面广,影响基金收支精算长期平衡,专业性强。为此,养老保险收支政策调整决策中引入专家论证、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程序,能有效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有效约束政府短期行为。
四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资金投资收益,能够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自我平衡能力,为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待遇创造条件。
[1]卓锴化,施冀.农村低保与就业、社会保险政策衔接问题研究[J].财政科学,2016(3).
[2]杨良初,史静远.养老金个人账户:从“做实”到“名义”的探讨[J].中国财政,2015(20).
[3]于环.反思养老保险与财政的关系[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5(30).
[4]盖根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激励机制——探讨名义账户和世账“混合制”[J].中国社会保障,2010(10).
作者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邢荷生)
F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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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1391(2016)07-01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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