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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CPI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上海市“营改增”的样本分析

时间:2024-07-06

肖 鹏 刁晓红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CPI影响的实证分析
———基于上海市“营改增”的样本分析

肖鹏刁晓红

内容提要:2015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年份,继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电信业完成“营改增”之后,我国先后在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推进“营改增”改革。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业税、增值税影响宏观经济指标CPI的作用机制是什么?“营改增”会对宏观经济指标CPI带来什么样的效应?这是理论和实践层面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1995-2014年间增值税、营业税和CPI的相关数据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增值税、营业税与CPI之间的影响关系。结果表明:增值税、营业税对CPI的影响关系显著,其弹性分别-0.3712、1.0330。进一步以上海市“营改增”改革试点前后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营改增”试点改革对上海市CPI有一定影响,但是影响程度较小。

“营改增”CPI影响机制实证研究

一、引 言

从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已经成为主流趋势。从2012年1月在上海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改增”试点工作,到2012年8月将“营改增”试点地区增至10个省市;2014年国家又扩大“营改增”试点领域,将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也相继纳入试点行业。2015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年份,先后在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推进“营改增”改革。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税制调整与改革会对物价水平产生什么影响及多大影响,是推进税制改革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通过对8大类、251个小类近千种代表品的价格采用加权平均指数法计算得出的,是国民经济生活中最重要也最受关注的价格指数之一。本文选取CPI作为反映物价的指标,通过对增值税、营业税和CPI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探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CPI的影响程度。进一步以上海市“营改增”改革试点前后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营改增”对上海市CPI的影响机制与影响程度。

二、文献综述

文献研究发现,税收对商品价格有一定影响,并且不同税种对价格的影响机制和影响程度不同。张俊伦(2001)认为流转税的变动会引起物价结构性上升,流转税额的增减并不直接影响价格的升降。K.Peren Arin、Faik Koray(2005)通过构建结构向量自回归(SVAR)模型研究美国税收政策带来的价格效应,结果表明总税收、间接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CPI有着不同方向和程度的影响。熊璐(2011)通过建立SVAR模型和误差修正模型(VEC),分析中国宏观税负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个主要税种对CPI的动态影响,结果表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加会导致CPI水平的上涨,而企业所得税的增加会引起CPI水平的下降。杨君茹、戴沐溪(2012)对2000—2010年中国30个省(市、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流转税与CPI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影响关系,并且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对CPI的影响程度显著不同,它们对CPI的弹性分别是0.2715、0.2098和0.4460。因此作者认为应该深化增值税扩围改革,以降低流转税对于 CPI的负面影响。吴金光等(2014)通过TRAMO/SEATS方法对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通讯业、建筑业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关的24个序列进行实证分析,检验“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效应,结果表明短期来看,“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通讯业和建筑业的促进作用有限。刘柏惠(2015)基于投入产出表测算了“营改增”对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的影响幅度,结果显示当前的改革进程会使几乎所有的生产者价格下浮,试点行业尤其明显,使消费者价格指数下降1.556%。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的研究发现,税收对CPI水平及其变化的影响是显著的,并且不同的税种对CPI的影响机制和影响程度均不同,为本文开展“营改增”对CPI影响机制和程度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前期研究基础。但现有的公开发表的研究文献中没有对我国近年来进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地区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也未就我国“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可能会对物价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多大影响作出研判。因此,结合当前税制改革动向,本文在对增值税、营业税影响CPI作用机制和程度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对上海市CPI的影响机制与影响程度。

三、增值税、营业税对CPI影响机制的理论推导与实证检验

(一)增值税、营业税影响CPI的作用机制理论基础

从宏观层面上看,税收的变化将会通过对政府收入产生的直接影响和对居民消费、企业投资及净出口产生的间接影响来影响国家的总需求。结合AS-AD模型,可知在中长期税收的变化会使一国的价格水平发生变动。从微观层面上看,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商品价格(均衡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若政府对某种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征收商品劳务税(从有到无或税率上升),供给曲线将会上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均衡价格会因而上升(见图1)。也就是说,税收的变动会造成价格的变动。而其中由消费者承担的税负大小则取决于税制结构、商品供给需求弹性、定价自由度和商品的技术构成等。课税范围越广、税收征管权越大、税收管辖范围越广、税率越低,就越容易发生税负转嫁,消费者承担的税负就越大。商品弹性对税负转嫁的影响遵循反弹性规则,如图1所示,消费者承担的税负Td= T×ηs/(ηs+ηd),其中,ηs、ηd分别为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绝对值,T为税收。商品供给弹性越大,需求弹性越小,消费者承担的税负就越重,反之亦然。

图1 商品弹性对税负转嫁的影响分析

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税率不同,税基不同,行业的供给、需求弹性有差异,它们的税负转嫁程度不同,这些因素使得增值税、营业税对价格水平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品生产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最终端消费品内包含的税负下降,会带来一定程度的CPI的下降。因此,本文通过对1995—2014年的增值税(VAT)、营业税(BT)和CPI的相关数据建立计量经济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来探究增值税、营业税对CPI的影响程度。

(二)中国增值税、营业税对CPI影响的实证检验

1.变量选择和数据处理

(1)变量选择。本文旨在探讨增值税、营业税对CPI的影响,因此选取CPI为被解释变量,选取增值税、营业税两个税种的实际平均税率为解释变量。杨君茹、戴沐溪(2012)认为根据凯恩斯主义,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存在矛盾,GDP作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通用指标,与CPI之间必然存在正向联动关系。并且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发现,GDP对CPI的影响显著,因此将其作为控制变量加入模型之中。此外,由费雪方程式MV=PT可知,商品平均价格(P)还受货币流通速度(V)、货币供应量(M)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还将货币供应量作为控制变量。

(2)时间区间选择。我国1994年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改革前后的税收体系以及相应指标的统计口径不同,因此,本文选取1995—2014年的相关数据。

(3)数据来源与处理。CPI采取定基指数,并将1995年的CPI定义为100。此项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增值税、营业税、GDP采用按照当年价格计算的数据,以便探讨增值税、营业税对物价的影响。由于经济增长(税基的扩大)也会导致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绝对额的增加,因此,为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在数据处理时要排除税基扩大引起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额的增加。对我国的CPI会产生影响的有国内增值税和进口产品增值税,增值税的税基是应税商品(劳务)在其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本文用GDP与一般贸易进口额之和代替,用国内增值税与进口货物增值税之和除以GDP与一般贸易进口额之和,本文将其简化为国内增值税与GDP的比值①由于统计数据中将进口产品增值税与消费税一起核算,无法准确获得进口货物增值税的数据,并且部分年份的数据有缺失现象,故本文作此简化处理。,记作RVAT,作为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营业税的税基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本文用建筑业增加值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代替,并用营业税收入除之,记作RBT,作为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的替代。以上各项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对货币供应量层次选择M2(M1+准货币),因为M2层次的货币均能积极地执行支付手段职能参与市场交易。由费雪方程式MV=PT可知,在货币流通速度(V)和商品平均价格(P)不变的情况下,货币供应量(M)与总交易商品量(T)呈正比关系。因此,本文用M2除以GDP(记作RM2)消除经济增长带来的货币供应量增加的影响。M2、GDP的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由于数据的自然对数变化不改变原来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并且既可以使其趋势线性化,又能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因此,本文将对上述变量的自然对数作对数线性回归。

2.协整检验

对模型进行协整检验,检验是否存在虚假回归问题。本文模型中有两个解释变量,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被解释变量的平稳阶数和解释变量的线性组合的平稳阶数相同时,才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在单位根检验时,先构造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和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即RVAT和RBT)的线性组合,记作LC,得出线性组合的平稳阶数,再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表1 中国CPI、增值税实际平均税率和营业税实际平均税率的线性组合(LC)单位根检验

根据检验结果可知,CPI、RVAT和RBT的线性组合都是一阶单整,因此,二者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在α=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可以接受中国CPI、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和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的假设,表明相应变量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

3.模型构建

协整关系检验通过,可以构建以增值税、营业税各自的实际平均税率为解释变量,CPI为被解释变量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通过统计软件对1995-2014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可以得到估计的回归方程:

表2 模型的实证结果

从表2中(1)列可以看出,拟合优度较高。F统计量为38.4223,远远大于临界值3.24(取显著性水平α=0.05,下同),因此通过了总体显著性检验,证明Ln(CPI)与Ln(RVAT)、Ln(RBT)、Ln(RM2)这三个自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对每个自变量的系数的显著性进行t检验,会发现常数项、Ln(RVAT)和Ln(RBT)的系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2.12,说明Ln(RVAT)和Ln(RBT)对Ln(CPI)的影响显著;而Ln(RM2)的系数未通过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说明Ln(RM2)对Ln(CPI)的影响不显著。这并不意味着货币供应量对CPI没有影响,而是由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所造成的问题(即多重共线性)。为解决多重共线性问题,将Ln(RM2)从模型中剔除。得到估计的回归方程:

从表2中(2)列可以得出,可决系数 R2=0.8609,因此,模型的拟合效果较好。F统计量为52.6304,大于临界值3.59,说明Ln(CPI)与Ln(RVAT)、Ln(RBT)这两个自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显著。Ln(RVAT)、Ln(RBT)的系数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均大于临界值2.11,因此,CPI与RVAT、RBT之间的关系都是显著的。若被解释变量Ln(CPI)与解释变量LN(RVAT)和LN(RBT)存在协整关系,则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应该是平稳的,因此对残差做单位根检验。残差序列的ADF检验统计量为-3.6390,小于临界值-3.0656,因此残差序列是平稳的,这表明中国CPI、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和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品生产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最终端消费品内包含的税负下降,理论上而言会带来一定程度的CPI的下降。从税负转嫁角度分析,“营改增”后,由于不同行业的流转次数、可抵扣额大小、征收的营业税税率及改征后的增值税税率都不尽相同,很难简单地判断行业税负究竟是上升还是下降。此外,在实际中,生产者也承担一部分税收,价格的变动,也就是消费者承担的税负还取决于行业的供给需求曲线、征税范围等因素。这也给从理论上判断“营改增”对物价的影响增加了难度。因此,下文将对上海市进行“营改增”改革试点前后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具体“营改增”会对消费物价造成怎样的影响。

四、上海市“营改增”对CPI影响的实证分析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开展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原来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其改革后的成效也备受瞩目。本文将根据上海市改革前后的相关数据,就上海市“营改增”对CPI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和初步判断。

(一)上海市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和CPI的变动趋势

统计数据显示,1998—2011年,上海市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一直在稳步增长,增值税收入增长速度基本上都低于该市营业税收入的增长速度,且相比于全国的数据,上海市增值税收入与营业税收入的比值较小。2011年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额突破了1000亿元,但2012年进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后,2012年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骤减,比上年减少13%,之后两年虽有回升,但都未达到2011年的水平。而“营改增”后上海市增值税收入猛增,2012年增长了250多亿元,增长率高达60%;2013、2014年的增长额分别为270.92亿元、265.08亿元,增长率分别为12.81%、11.11%,2014年上海市增值税收入达到了2654.29亿元。由此可见,“营改增”对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若定义1995年上海市的CPI为100,根据环比指数计算得出定基指数,可以发现上海市CPI的变动和全国CPI的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在2000—2003年期间,上海市CPI较为稳定,定基CPI保持在116、117左右。从2004年开始则稳步上升,只有2009年下滑些许。

(二)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对CPI影响的实证检验

对上海市1998—2011年的相关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分析“营改增”试点前上海市增值税、营业税对CPI的影响。基于第三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影响CPI作用机制的差异,本文提出研究假设: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带来宏观经济指标CPI的下降。

1.变量选择和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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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量选择。选取上海市CPI为被解释变量,上海市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VAT)、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BT)为解释变量。加入货币供应量、上海市地区生产总值作为控制变量,将其他影响因素归于误差项中。

(2)数据来源与处理。上海市的CPI采取定基指数,并将1995年上海市的CPI定义为100。此项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上海市增值税收入、营业税收入、上海市地区生产总值采用按照当年价格计算的数据。根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上海市购买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商品及应税劳务所负担的税款会对上海市CPI产生一定影响,但税款却不包含在上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的增值税额、营业税额中;同理,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生产(提供)的售向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商品及应税劳务会使上海市获得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这部分税款包括在上海市征收的增值税额、营业税额中,但不会对上海市的CPI造成影响。这也就是说,会对上海市CPI产生影响的只有在上海市实现零售(包括产自上海市本地及该市行政辖区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商品和劳务所负担的税款。

为消除上述差异对CPI带来的影响,本文以在上海市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额×[在上海市实现零售的产自本地及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上海市地区生产总值(上海市建筑业增加值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在上海市实现零售的产自本地及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进行化简处理后等于上海市征收的增值税额、营业税额分别除以上海市地区生产总值、建筑业增加值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分别记作RVAT、RBT,作为上海市增值税、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的替代。以上各项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对货币供应量层次选择M2,用M2除以GDP(记作RM2)从而消除经济增长带来的货币供应量增加的影响。M2、GDP的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2.协整检验

对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根据检验结果可知(见表3),上海市CPI、RVAT和RBT的线性组合(LC)都是二阶单整,因此,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表3 上海市CPI、增值税实际平均税率和营业税实际平均税率的线性组合(LC)单位根检验

3.模型构建

可以构建以增值税、营业税各自的实际平均税率为解释变量,CPI为被解释变量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Ln(CPI)= C1+ C2×Ln(RVAT)+ C3×Ln(RBT)+ C4×Ln(RM2)+ μ

通过统计软件对上海市1998-2011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得到估计的回归方程:

根据表2中(3)列,可决系数R2=0.7848,因此,模型的拟合效果良好。F统计量为12.1543,大于临界值3.706(α=0.05),说明Ln(CPI)与Ln(RVAT)、Ln(RBT)、Ln(RM2)这三个自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显著。Ln(RVAT)、Ln(RBT)、Ln(RM2)的系数的t统计量的绝对值均大于临界值2.2281,因此,RVAT、RBT、RM2对CPI的影响都是显著的。并且残差序列的ADF检验统计量为-3.3512,小于临界值-3.1449,因此可以认为残差序列是平稳的。

根据拟合的回归方程,可以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海市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VAT)提高1%,上海市的CPI平均降低0.7252%,即CPI对RVAT的弹性为-0.7252;上海市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BT增加1%,上海市的CPI平均上涨0.2961%,即CPI对RBT的弹性为0.2961;CPI对RM2的弹性为0.5708。

(三)上海市增值税、营业税收入和CPI的真实值与预测值对比

1.上海市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的真实值和按指数平滑法推算的预测值对比

分别对1998—2011年上海市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数据进行指数平滑处理,得到2012—2014年上海市这两种税的税收收入预测值,可将预测值视为若是上海市没有进行“营改增”试点而在2012—2014年可能实现的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

运用统计软件对上海市1998—2011年的增值税收入进行指数平滑预测,从图2中可以看出,1998—2011年的拟合效果较好。预测得出2012年上海市的增值税收入的预测值为1774.88亿元,即若是上海市没有进行“营改增”试点而在2012年可能实现的增值税收入为1774.88亿元,而2012年增值税的实际收入为2115.29亿元,可见“营改增”使得上海市增值税收入增长了近19.18%;同理,在2013年和2014年,根据指数平滑预测得出的上海市增值税收入分别为1882.96亿元、1991.04亿元,而实际收入分别为2386.21亿元、2654.29亿元,“营改增”使得上海市增值税收入分别增长了26.73%、33.31%。

图2 上海市增值税收入真实值(VAT)和按指数平滑法推算预测值(VATSM)

1998—2011年上海市营业税收入数据进行指数平滑处理,从图3中看出,1998—2011年预测效果较好。预测结果显示2012年上海市营业税收入的预测值为1130.51亿元,即若是上海市没有进行“营改增”试点而在2012年可能实现的营业税收入为1130.51亿元。上海市2012年营业税的实际收入为897.92亿元,可见“营改增”使上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的营业税额减少了22.17%。在2013年和2014年,根据指数平滑预测得出的上海市营业税收入分别为1220.80亿元、1311.08亿元,而实际收入分别为962.21亿元、1001.76亿元,“营改增”使得上海市营业税收入分别减少了26.88%、23.59%。

图3 上海市营业税收入真实值(BT)和按指数平滑法推算预测值(BTSM)

2.上海市CPI的真实值和按模型推算的预测值对比

为了得出上海市没有进行“营改增”试点而在2012—2014年可能出现的CPI值,将上海市2012—2014年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按指数平滑法推算的预测值进行相同的数据处理后带入上文构建的上海市CPI回归分析模型方程:

可以得出2012—2014年上海市的CPI的点预测值分别为141.63、145.42、147.58;在95%的置信水平(α=0.05)下,CPI的预测区间分别为(133.04,150.22)、(136.83,154.01)、(138.99,156.17)。从图4中可以看出,用上海市CPI回归分析模型对CPI作出的预测效果较好,基本上所有年份的实际CPI值都在置信区间内,只有2008年的实际CPI值落在预测区间之外。

图4 上海市CPI和按模型推算的点预测值(CPIF)以及预测区间(LMCL1,UMCL1)

2012—2014年上海市CPI的真实值分别为148.57、151.99、156.01,比根据模型推算的点预测值141.63、145.42、147.58稍高,这并不意味着上海市进行“营改增”试点改革使CPI水平上升。一方面,因为模型预测有一定误差,从图4中可以看出,2012—2014年上海市CPI的点预测值都比CPI的真实值小,并且差距还在扩大;另一方面,在“营改增”试点期,由于没有形成完整的抵扣链,大部分试点企业无法从未实行“营改增”试点的上游企业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并且大部分服务业的主要成本为人力资本导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这些问题都会导致“营改增”的效果打折扣,对消费物价的影响也不显著。2012—2014年上海市CPI的真实值都落在了根据前述回归分析模型预测的预测区间之中,可以推断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改革对上海市CPI有一定影响,但影响较小。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一)结论

第一,我国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VAT)、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BT)和CPI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根据全国1995—2014年的相关数据构建的回归分析模型,我国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VAT)、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BT)对CPI的影响显著,并且CPI对我国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VAT)、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BT)的弹性分别为-0.3712、1.0330。

第二,通过对全国相关数据构建模型,得出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VAT)对CPI的影响是正向的,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BT)对CPI的影响是负向的,可以推断“营改增”有利于抑制物价。对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前后的相关数据建立模型进行推算,若是上海市没有进行“营改增”试点而在2012—2014年可能出现的CPI的点估计值略高于上海市CPI的真实值,但真实值都落在了95%置信水平下的预测区间内,可以推断2012年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改革对上海市CPI的影响程度较小。

(二)政策含义

第一,影响CPI的因素有许多,税收不是CPI的主要决定因素,但也对CPI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消除税基扩大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影响后,增值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VAT)、营业税的实际平均税率(RBT)对CPI的影响比较显著。因此,在推进税制改革时,要将实际税负控制在合理范围,以防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导致消费物价出现巨大波动。

第二,通过对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对CPI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和推断,可以认为“营改增”对CPI的影响较小,进行“营改增”试点不会引起消费物价水平出现很大的波动。因此,在推进“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其行业范围的过程中,可以侧重考虑其他政策目标需要,不必过度担忧“营改增”对消费物价造成的影响。

第三,本文预测结果显示CPI的真实值略高于点预测值,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本轮改革还未覆盖全行业,政策效果还未充分显现,部分中间投入占比较高的行业以及可取得进项抵扣较少的行业税负反而升高。因此,未来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尽可能长地打通增值税链条,促进改革效果的充分发挥。在推进改革时,要同时完善发票管理体系,使尽量多的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实现税负公平和增值税的中性效果。最后,任何政策和改革都有时滞性,在过渡阶段,对于部分行业可能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情况,政府需要设计合理且方便实施的配套措施来保证这些行业在试点期内税负整体保持不变,从而减小改革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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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亚如)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Chinese VAT Reform upon CPI——Based on the Sample of Shanghai

Xiao PengDiao Xiaohong

The year 2015 is a key point for China’s taxation reform.Since there form of“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was completed in the field of transportation industry,modern service industry and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our country propels the reform in real estate,construction industry,financial industry and consumer service industry successively.Our country will implement the pilot to replace business tax with VAT since May 1,2016.What’s the impact mechanism of the business tax and VAT upon CPI?How will the VAT reform influence CPI?By establishing a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model with the data of China's value-added tax, business tax and CPI from year 1995 to 2014,this article intends to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Conclusion shows that the effects of value-added tax and business tax upon CPI are significant,and the elasticity is-0.3712 and 1.0330 respectively.Besides,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related data of Shanghai before and after the VAT pilot reform.The result indicates that the VAT pilot reform has less effect on the CPI of Shanghai.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T”;CPI;Influence Mechanism;Empirical Analysis

F812.42

A

1003-2878(2016)04-0082-11

肖鹏,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

刁晓红,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研究》(资助号:14AZD022)、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财政透明度提升的驱动因素与“度”的衡量研究》(资助号:13CJY113)、北京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构建与北京市引入中期预算管理研究》(资助号:15JGB108)、中央财经大学重大科研课题培育项目《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下的政府施政行为规范研究》和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所提宝贵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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