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魏静雅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上海 200070)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是当前最新兴也是最热门的学科之一,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工智能方面的研究工作便迅速展开,经过六十多年的努力,伴随着人机交互、机器学习、模式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提升,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当今时代发展的新趋势。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广泛运用于经济、文化等领域,法学界也对将人工智能运用于法学领域充满了期待。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形成的纠纷解决系统。”[1]纠纷是特定主体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相互对抗行为,其普遍存在于任何社会之中。纠纷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运行,因此,社会主体必须创设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消除纠纷主体间的对抗的紧张状态,从而达到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目前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分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以及社会救济,各种救济方式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以及固有的局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调解、仲裁、和解、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有机的融合,从而形成一个具有综合性、协调性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能够给不同纠纷主体提供更加丰富的解决途径,以及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案。随着法律的发展,构建相互融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纠纷解决领域的发展趋势。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第14条提出要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第15条进一步提出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因此,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运用当前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为不同纠纷主体提供满足其需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符合政策导向,也符合时代发展潮流。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诉讼与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人工智能从诉讼与非诉讼两个角度发挥其作用。从诉讼角度而言,在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展开;从非诉角度而言,我国法院为主导的“诉调对接中心”、智能辅助机器人以及国际普遍发展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也正在逐步发展。
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确立了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三步走”战略目标,并具体描述了我国政府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态势、总体要求、重点任务、资源配置、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六个方面。该文件明确将“智慧法庭建设”作为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重点任务之一,提出“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的目标。[2]在政策的指引下,各地法院开始了建设“智慧法院”的探索。如上海高院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江苏南通中院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北京法院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海南高院的“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苏州法院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设。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运用贯穿包括立案、庭审、裁判与执行在内的整个诉讼过程。
在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中,人工智能的应用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发展;二是以法院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平台。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提升以及电子商务的出现而应运而生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于ODR概念的定义,不同主体也有其不同的理解,按照全球电子商务论坛等国际组织对其的定义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网络上所有由非法庭而公正的第三方,解决电子商务契约所引起的纠纷的一切方式。”[3]但在实际的应用中,其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电子商务而引起的纠纷,还适用于其他民商事纠纷。ODR最常用的方法是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企业内部设立的“在线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网络购物平台的纠纷解决程序。从目前情况来看,ODR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不公开报价和请求。这种模式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化地处理纠纷。二是在线ADR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是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把ADR的服务运用到网络环境下以解决纠纷,但也并非是ADR与互联网、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新的纠纷处理模式。三是计算机辅助交涉模式。这种模式是把各方的争议分解成可量化的要素,并通过一种专门设计的计算机程序,辅助争议各方都能达成最大满意的综合解决方案。[4]
我国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是以法院为主导的,“以公益性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按照政府主导搭建框架,多元纠纷解决机构(公益群众性组织、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盈利性公司、ODR平台)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模式运行。”[5]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崇州市法院的法律问答机器人“小崇”以及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创办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矛盾纠纷情况越来越复杂,不断增多的纠纷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基础,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其须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治国理政的形势要求,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单一的诉讼救济方式向“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体制演进,并利用先进的人工智能、计算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实现现代化的多元纠纷解决体制。将大量纠纷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发挥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优化纠纷化解领域的资源配置,推动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治理向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善治转型。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案件的数量和处理难度在不断增加,司法改革的法官员额制导致办案法官人数减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短期内难以通过调整诉讼制度本身来解决该矛盾,将人工智能应用于诉讼领域是一种更为便捷的途径。此外,非讼纠纷解决也存在着专业人才和资源缺乏等问题,使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举步维艰,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缓解专业人才不足的困境。
将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多元纠纷解决体制,有利于实现对解纷资源的智能调配,对解纷过程的智能管控以及对解纷成果的智能分析,最终实现解纷全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和知识化。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之间进行智能对接,有利于实现各类解纷机制间的密切联系和信息共享,实现功能发挥和资源效用的最大化,提高解纷解决的效率,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法律人工智能兴起的重要原因在于大数据爆炸式的增长,这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资料”[6],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基于充分真实的数据基础。充分和高质量的大数据才能尽可能的提炼出准确法律决策模式,据此才能建立起普遍适用且精确有效的法律人工智能模式。然而,目前的法律数据主要来源是法院的裁判文书,缺乏关于社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数据以及仲裁机构仲裁的数据,基础数据不能涵盖其他解纷解决方式化解纠纷的案件导致了数据分析的不完整。
当前的“智慧法院”建设、基于ODR发展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都存在着技术上的困境,采用何种算法,如何让机器识别法律专业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的方式是通过人工对法律数据进行筛选、分类以及抓取关键字等方式进行,但这些方式不利于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此外,目前我国存在的多元纠纷解决平台等人工智能的应用在操作设计上仍具有操作复杂、人性化不足等缺陷,影响纠纷主体的用户体验,导致平台或法律人工智能的使用率低下。
当前,我国已经开始了将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的实践,总体而言,因人工智能技术的局限以及相关推广的不足,我国“人工智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刚刚起步,还具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我国的法律人工智能属于一种统计型、经验型、材料准备型、文字模板型的弱人工智能,在算法上采取知识图谱的半监督学习方式,充分真实高质量的数据是其运行的基础。因此,“人工智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依赖于包含诉讼、调解、仲裁在内的具有充分、真实、高质量、结构化的法律数据库和先进的算法,这就要求在前期法律专家要对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将其转换为规范统一的表示知识和事实的陈述语句,还要求技术专家突破技术壁垒,提高算法的准确性、透明性与科学性,探索契合中国法律实践的算法。
笔者认为,应构建以法院为主导,以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目标,面向全社会主体的,以民商事纠纷为适用范围,以法院、各类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内的涵盖所有案件类型的法律数据库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多元纠纷解决平台”,以推动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
“人工智能+多元纠纷解决平台”的构建应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查询评估部分;二是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子系统部分。具体构想如下:
5.2.1 查询评估部分
查询评估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四大子系统:
一是案情输入系统。纠纷主体进入平台后首先应将纠纷主要情况输入该系统,具体包括纠纷主体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纠纷发生过程、主要争议点、相关请求等。其后,系统可以根据纠纷主体的案情输入自动生成相关文件,为后续纠纷处理保留数据及相关材料。
二是案件类型识别系统。系统对纠纷主体提供的案情进行分解,通过自我学习,以抓取关键字等方式,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匹配,将案件智能归为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综合性民商事纠纷等类型,为下一步奠定基础。
三是案例链接系统。系统通过对于案件类型的智能分析,在司法裁判数据库、调解数据库、仲裁数据库等法律数据库中抓取近年来相似度较高的案件,为纠纷主体提供往年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
四是评估建议系统。系统根据纠纷主体提供的案件情况,参考分析已解决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在较短时间内为当事人提供包含法律风险、诉讼建议、和解建议、调解建议、仲裁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将给出最优化的纠纷解决方案供纠纷主体参考,并提示纠纷主体相关法律纠纷的法律风险、成本等重要信息。
5.2.2 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子系统
按照纠纷主体的选择不同,可以将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子系统分为协商系统、调解系统、仲裁系统、诉讼系统。通过各系统的运行,推动纠纷的顺利解决,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协商系统:
协商是在纠纷主体间对有关争议进行协商,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各方都认同的解决方案,最终解决纠纷的方式。协商是纠纷主体最快速、便捷的解决方式,也是实践中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商系统的最大功能便是为纠纷主体提供一个更加便捷的平台,供双方协商解决矛盾。
当纠纷主体选择协商系统后,系统将会自动向另一方主体发送协商通知,当另一主体同意协商解决争议后,系统将搭建协商窗口,邀请双方当事人进入窗口,整个交涉过程将被限制在一个特定时间段内。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窗口中进行交涉,整个过程将在系统的监控下自动进行,系统最终会根据双方最终的协商结果生成书面和解协议,纠纷解决。此外,在规定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在系统内选择是否提交公正机关进行公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协商成功,纠纷主体可以选择其他方式继续解决矛盾。
调解系统:
调解是在中立的第三方协助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纠纷主体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化解纠纷的方式。在我国,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的调解。调解系统除具有在该系统上进行调解的功能外,还应具有连接其他调解方式,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实现多位一体的综合性调解的功能。
纠纷主体选择进入调解系统后,可以继续选择智能调解,系统会根据其提交的联系方式通知另一主体,在纠纷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根据双方提交的请求以及其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智能生成调解建议,并可以不断调整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建议,系统将自动生成调解协议,由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不同意系统的调解建议,可以继续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纠纷主体也可以在系统内选择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或专业机构调解平台,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线上视频或线下“面对面”调解。
当调解完成后,当事人可以在系统内直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系统直接将所有信息提交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法官可以视频连线当事人进行审查,并出具裁定书,裁定书可通过系统进行送达。
仲裁系统:
仲裁是根据纠纷主体的合意,基于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系统主要采取视频仲裁的方式进行仲裁。当纠纷主体选择进入仲裁系统申请仲裁后,系统将通知被申请人,在双方同意并选择相应仲裁机构后,自动将案件提交至该仲裁机构,当事人在系统上合意选择仲裁员。系统将采用不少于5路的同步视频的方式,使得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代理人及仲裁员可同时进入系统,系统具有语音识别功能自动生成开庭笔录。仲裁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仲裁裁定书,并实现在线送达。
诉讼系统:
诉讼是通过正当程序和严格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国家强制力。目前,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正如火如荼开展,诉讼系统应借鉴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及北京市法院的“睿法官”进行设计,且诉讼系统应该涵盖诉讼的全部过程。
纠纷主体选择进入诉讼系统后,系统首先智能生成立案材料,当事人可以一键提交至法院,并在系统内进行网上缴纳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法官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智能送达各种文书材料。当事人可以选择系统内视频在线审理或线下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系统可以对证据种类、合法性、清晰度等形式要件进行查验,对证据中出现与当事人诉讼内容不符的,证据材料间存在矛盾的情形进行预警,对案件证据材料达不到此类案证据标准的情况,系统将进行提示,辅助法官审查证据材料。诉讼系统具有语音识别技术,可以区分庭审发言对象和内容自动生成庭审笔录。此外,诉讼系统的智能检索功能可以为法官提供法律法规查询、相关案例、关联案件、案例指导、裁判参考、智能纠错等审判支持服务。当事人和法官可以在系统进行包括案件进展情况、法律文书、庭审笔录、证据材料等与案件相关信息的查询。庭审结束后,裁判结果及相关法律文书将通过系统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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