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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经营创收的必要性及合法合规性探讨

时间:2024-07-06

冯建军

(1.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安徽 合肥 230022;2.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51)

0 引言

为了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的优势,促进高职院校又好又快的发展,适应生源不足的客观环境,保持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很多高职院校都开展了一些与自身资源开发相关的经营创收活动。随着高职院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其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加之其与所属行业的天然联系,为高职院校经济创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随着创收活动的进行,也暴露出创收活动目标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有的甚至引发党风廉政问题,亟待从思想认识到制度建设等方面对高职院校的经营创收活动进行探讨,达到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预防相关管理风险及廉政风险的目标。

1 高职院校开展经营性创收活动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开展经营创收活动可以有效地缓解国家财政拨款及非税收入不足的困难,对于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发挥学校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发挥学校资产的资源优势都有重要的意义,开展经营性创收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有效缓解高校办学经费紧张问题的需要

高职院校通过经营创收活动可以有效缓解高校办学经费紧张问题,维持高校的日常运行。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财政拨款维持在较低水平,满足不了学校日常的开支需求;学校用钱的地方很多,生源不足情况时有发生,靠学费等非税收入受到一定的限制,需开展经营创收活动弥补收支缺口;从目前全国高校公开的预算资料来看,创收好的学校,财政拨款仅占年度决算总额的21%,其余大部分收入来源于经营创收及其他收入。

1.2 保证教师薪酬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的需要

高职院校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就必须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市场需求,打造一支本领高强的师资队伍。高质量师资队伍的建立不仅要在体现在政治上的尊重,也要体现在业务上的培养及生活上的关心,按照国家有关提高教师生活待遇的要求保证高职院校教工收入达到地方公务员的水平。目前高职院校不仅要提高教师的正常工资收入,还要按照改革要求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还要做好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保障工作,这类工资附加目前已接近正常工资收入的50%左右,学校只有通过经营创收活动,才能保证教师薪酬福利待遇正常水平,稳定教师队伍。

1.3 促进高职院校自身高速发展的需要

为满足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求,学校需要扩大招生规模,改善校园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学员实训,开展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活动,这些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原有的财政拨款及非税收入仅能维持学校的日常开支;争取财政立项解决要看地方财政状况,也需要学校进行全方位的项目论证,可能性很小;根据兄弟院校发展经验,只有开展经营创收才能够较好解决学校发展的资金缺口。

1.4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面对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高职院校可以发挥自身知识密集、年青人创新能力强的优势,满足社会不断变化的创新进步要求,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创新服务及创新产品;另外,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及国际市场竞争,社会普遍需要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及转岗就业培训,高职院校可以结合自身专科优势,开展学历教育以外的短期专业技术培训项目,满足社会需求。

1.5 加强学校后勤等相关管理工作的需要

学校后勤等业务难以管理,需要以经营理念进行疏导,高职院校后勤工作经过不断的管理探索,从自己管理到承包经营到外包竞争,不断改变着管理方式,尽可能使教职工及学生接受到最优质的服务,做好这方面经营工作是所有高职院校面临的基本任务。另外,高职院校的房产、土地等资源利用率不高,特别是一些处于黄金路口的房地产资源带来的经营创收能力可观,需要学校按照经营的客观规律去管理,使其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2 高职院校开展经营创收活动的政策依据

高职院校开展经营创收活动必须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合法经营,由于各个高职院校大都占有国家公共资源,每年享受国家财政大量拨款补助,能否大力开展经营创收活动,必须要取得规范的政策性依据。

2.1 国务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

今年,国务院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中指出: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

2.2 国家财政部发布新的《政府会计准则》

国家财政部2018年8月发布了新的政府会计准则,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全面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使高职院校财务核算能够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经营创收的成本及损益情况,使高职院校正确核算经营项目直接成本及间接成本成为可能。

2.3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工作要求,于今年4月份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比例上限由2.5%提高到8%,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委托院校进行职业培训和学位学历教育,由此发生的费用在企业职教费中列支,企业承担职业技能基地建设任务、接受职业院校实习任务费用可在职教费中列支,企业集团内部职业院校提供培训服务的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教育经费。

2.4 主管单位在今年关于推进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笔者所在学校主管单位在今年关于推进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建立健全职业院校经费投入长效机制,保证办学基本经费。用足用好职工教育经费,支持职业院校开发教培协同教学资源。鼓励职业院校以服务求发展,积极筹集社会资源,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以上有关政策出台及工作部署为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教育外经营创收活动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高职院校创收活动提供了市场远景,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好目前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人力资源及物力资源优势,合法合规地开展经营创收工作。

3 高职院校在目前开展经营创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在目前开展经营创收工作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制度学习不深入,适应市场发展反应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3.1 创收收入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缺乏

由于缺乏合理的管理制度,学校对创收范围、创收项目、收费标准没有制定规范的制度和规定。有些院校虽制定了制度,但弹性大、漏洞多,难以操作和控制。一些单位利用学校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搞创收,收入却入了二级单位的“小金库”,使创收工作不仅未给学校创造经济效益,还给学校带来了产生腐败的风险,为一部分人损公肥私提供了便利。

3.2 以创收的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不允许收取没有收费许可的项目。但有些学校利用人们不知道制度规定的情况,私自收取报考补考费、赞助费,收取超过合理成本的测试费,将一些应该无偿服务的业务变成有偿服务。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及部门规章制度,不仅加重了学生和社会的负担,也损坏了学校的声誉。

3.3 与创收收入相关的成本支出计算不准确

创收收入要全面考虑成本支出,在原有行政事业会计制度下,往往只考虑一些直接物资消耗及外聘老师课酬支出,没有考虑相关的人工报酬、水电消耗、资产使用费用,更未能考虑资产的折旧费用。由于培训成本计算不准确,造成学校创收收入的所得税费用过高,学校创收的合理利益未得到保护。

3.4 收入分配不合理影响教职工的积极性

有些学校没有区分不同部门创收的难易程度,采取一刀切的分配政策;没有处理好培训部门与辅助服务部门的分配关系;没有区分不同项目获利水平的差异进行分配;在创收收益的使用方向没有合理确定比例,有的全部用于职工福利,没有考虑提取部分用于单位发展,使创收的目的过于狭窄。

3.5 “营改增”税收改革后税务管理的风险突出

国家税收制度进行“营改增”改革后,学校是否是一般纳税人身份问题影响市场创收竞争力;学校如何选择使用税票与非税票据,给学校带来纳税风险问题;实际业务确认收入判断错误会引起的应收账款挂账及坏账风险问题;在税票管理过程中会引起的抵扣风险问题。

4 改进高职院校经营创收管理的工作建议

为有效防止高职院校开展经营创收活动中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改进高职院校经营创收管理工作,使高职院校经营创收工作合法合规,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4.1 充分发挥高职院校资源优势,鼓励合法合规组织创收

首先,要根据高职院校各类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状况,摸清高校的人力资源优势,在保证正常教学任务能很好完成的情况下开展创收活动;其次,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创收,推进校企联合,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推动学校创收与企业岗位需求衔接;另外,要制定高职院校经营创收管理制度,制定创收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统一创收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二条线,加强创收项目审计监督,防止虚假报账行为发生。

4.2 树立成本效益理财观念,合理组织高校创收活动

执行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运用到高职院校创收活动中。高职院校要准确核算经营创收损益情况,准确分摊经营创收成本;成本分摊时,既要计入为经营创收活动开支的直接成本(如外聘教师讲课费用、外部借工劳务费用、直接购置物品支出),还要计入间接为经营创收活动的相关支出(如参与间接服务的薪酬支出及附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支出、水电费分摊支出、物业费分摊支出、设备设施折旧支出、无形资产摊销支出)。高职院校在正常编制部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要准确编制部门年度损益预算,为合理分摊创收经营成本打好基础。在对经营成本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后,仍对收入环节实行严格的收付实现制,防止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

4.3 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创收分配制度,激发基层创收的积极性

收入的分配原则必须是按劳取酬、兼顾公平,充分调动直接创收者的积极性,同时鼓励各部门积极配合;要推进高职院校面向市场,为学校创造财富。要使创收的成果主要用于高职院校的发展及进步,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职工福利。用于创收的相关支出,财务部门应制定规章制度,严格审核支出与收入的相关性。对于单位薪酬有总额控制要求的,要在工资增长额度内合理确定切块,避免因经营创收工作影响其他员工收入的正常增长。

4.4 适应全面“营改增”的市场运营环境改善税收管理

高职院校应不断提升创收能力,争取一般纳税人认定,适应全面“营改增”后的市场运营环境;要加强票据管理,严格区分非税收入与经营收入,制定完善的收入管理办法对接管理票据使用。在票据管理中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结合智慧校园建设,在校园收费系统中加入票据领用、分配、使用、核销节点管控,杜绝资金滞留及形成“小金库”的情况。

4.5 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高职院校在开展社会服务中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严格禁止以创收的名义乱加价、乱收费。对于没有收费标准的单一服务项目,要与服务对象共同协商,以合同形式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采用合法的票据收取费用。对于开展主办部门内部的行业培训活动,应取得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项收费标准,在收费标准内收取送培单位的相关服务费用。学校监督部门应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督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查处。

5 结论

高职院校开展经营性创收活动不仅有利于高校的自身发展,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从政策和制度等方面支持高职院校开展经营创收活动,我们要正视开展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及困难,树立合法经营的意识,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经营性创收活动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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