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刘晓煜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规模扩大和技术提升的必然需要。因此,推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所当然成为我国国有及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便是推进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并由此形成了大批企业主。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家族式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大型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需要。于是,推进民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促进民营企业由传统的家族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便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法律监管的缺失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之间既没有形成成熟、有效的信任机制,也没有构建起科学合理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职业经理人在实际的企业经营中往往对企业主权益造成损害。于是,如何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过程中,构建起有效的制度、法律、市场机制,在赋予职业经理人充分经营管理权的同时,有效评估企业主的权益受损风险并对其进行科学防控,就成为当前中国推进企业改制、激发经济活力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当前,建立起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现代企业制度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并且雇佣职业经理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从而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际涉及两个主体,即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所有权因资本的所有权而产生,而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成为资本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权益集合体。以两权分离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我国结合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中国企业未来成长找到的一条战略出路,也是中国企业收获30年改革红利后在继续发展中必然要经历的改革洗礼。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与社会性质无关,更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而是商品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资本筹集、技术提升和经营管理的必然需要。当前,我国企业进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正是经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后中国企业规模不断做大、做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需要。这是因为,转变企业经济增长模式,需要不断增强的自主创新能力,需要不断增加资本投入以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需要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实现专业化,在融资渠道上实现社会化,更需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租赁和承包等形式推进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模式的多元化。
首先,推进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马克思主义的题中之义。马克思早就说过:“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所有者;如何处理其他演奏者‘工资’问题,也不是他这个乐队指挥职能范围以内的事情”。因此,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必要一定统一于企业主手中,这是生产力水平提高推动生产走向社会化和劳动分工日趋细密的必然结果。丁启明指出:“马克思认为资本所有与资本的管理职能是相分离的,并认为‘信用’是取得支配他人资本的前提,所有者许可他人支配管理自己的财产,是所有者对他人信用的肯定评价,这或许也是代理人制度形成的基础,是代理制度的灵魂和发生代理关系的纽带”[1](P23)。因此,马克思主义为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理论借鉴。然而,马克思的两权分离思想,其涵义与我们今天讲的两权分离并不完全一致。
其次,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助于企业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获得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实际上,中国关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问题的讨论,其初衷是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摆脱行政干预,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对国有企业而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让企业获得了更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使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公平发展的法人主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健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法律机制也日渐完善,《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都对二权分离作了具体的解释,并从法律上明确了企业主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进一步保障了企业主的所有权收益和企业法人的经营管理权。
再次,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企业规模扩大和技术能力提升的必然结果。林勇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要条件是规模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要求”。[2](P81)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生产组织规模必须赶上资本规模扩张的步伐,企业资本一般以机器、原材料和劳动力等形式存在,而资本的这种物质一体性要求企业的组织规模能够有效消化不断扩大的企业资本的物质形态,从而有利于企业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高效配置并取得最高的经济效益。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显著改变,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内部联合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所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既是企业规模扩大的产物,也是企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再者,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需要专业的代理人替代企业主以提高企业的组织水平和管理效率。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基本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三种基本模式,曹之虎将其概括为“自主占有”、“他主占有”和“共主占有”[3](P3)。然而,三种占有方式不过是所有制内部结构历史的抽象总结。近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的背景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具体实践中灵活运用、科学变通各种分离模式,如采用租赁、承包、责任制经营和股份制等形式推进我国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灵活分离,已成为中国经济界的共识。具体来说,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来说,应当以共主占有为主,即企业的所有权要归于全民并由国家暂时所有。对于私营企业来说,无论采用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归根结底都要依法维护企业主私有财产所有权,并鼓励私营企业依据自身规模和发展需要,通过雇佣职业经理人、承包、租赁或上市募股等方式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第一,企业成为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其实质便是要将企业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通过租赁、承包和股份制等形式以经营权重新整合,让企业成为这种经营权的法人主体,从而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的发展定位从事专业经营和灵活经营。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家既可以通过适当的计划干预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并从企业利润中以利税的形式取得其所有权收益,从而在两权分离中仍然保持国家占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生产目标和生产方式,自主寻求供应来源和销售渠道,自主分配盈利收入以及企业资本结构的规模和导向,并自主确定企业的组织结构、就业构成和工资制度,除保证上交国家利税外,企业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真正市场主体。
第二,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方式从行政为主走向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即使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家实际仍然掌握着一定的支配权,对宏观经济具有决策权和指导权,并通过有限度的计划和市场机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对于广大私营企业来说,即使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了内部分离,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经济制度以及货币、财政和金融等经济手段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宏观干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企业的运转完全放任不管,企业主的权益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应当主动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有限度干预正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显著区别,通过这种有限干预保证国家所有权收益受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充分保障,正是企业主所有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有力保障。
第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以采用多种模式。所有制内部结构并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已是中国学术界的共识。因此,在推进我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过程中,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离模式,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采用承包、租赁和股份制等不同的具体分离方式。只是对于国有企业,要注意在分离模式的选取上保证国家和全民这个企业主的所有权收益不受企业独立经营的损害。对于广大的私营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的构建,将企业主的权益纳入法制轨道,并在市场的健康运作中,通过职业经理人素质的培养和证券股份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的企业主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私营企业对活跃市场经济,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就业,改善民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广大的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新兴阶层,其社会地位、政治倾向和心理面貌日益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然而,在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认知中,私营企业主往往是资本家的代名词和剥削、压迫的象征。因此,如何正确看待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属性成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企业主权益保护的关键问题。也就是说,只有解决了两权分离后企业主权益的正当性问题,才有可能从法律、制度等层面给予企业主权益保护的合理性,才能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尊重企业主权益的自主氛围和共有认知。
首先,企业主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复杂劳动。程建华和葛陆地撰文指出:“企业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主要管理者、经营者、领导者,他们在管理现代企业中起着组织作用、决策作用、创新作用。”[4](P96)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决策,其决策劳动成功与否,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以及职工收入。企业家决策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分析调研,以规避企业风险,并为企业寻求最佳发展机遇。另外,企业家劳动还具有创新性质。因为,企业主需要并根据市场供求需要,抓住市场机遇,积极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人才,拓展市场占有率,寻求新的材料供应来源,创新企业组织制度,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创新劳动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再者,企业主还要将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合理地组织起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保证企业效益最大化。
其次,企业主的劳动既是科学管理劳动,也是资本增值劳动。在我国,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当前仍然处于探索推广阶段,广大中小私营企业的企业主既是产权所有人,也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因此,其劳动具有科学管理和资本增值的双重属性。企业家所肩负的决策作用、创新作用、组织作用和学习作用,正是其劳动的科学管理属性的体现。企业主的科学管理劳动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脑力劳动,同样也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劳动。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主作为产权所有者,其资本的增值作用仍然有效。因而,企业家对产权资本的调节、管理和监督正是其资本增值劳动的体现。当然,企业家的资本增值劳动必然要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剩余价值。然而,由于受我国公有制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因素影响,我国企业主资本增值劳动收入中的剥削成分相当有限。企业主只要合法经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其资本增值劳动收入中的剩余价值部分理所应当受到国家的政策认可、制度保证和法律维护。
再次,企业主收入由劳动收入和资本产权收入构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前,企业主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其创新劳动、组织劳动、决策劳动和学习劳动是一种复杂而高级的脑力劳动,取得劳动收入即企业主工资是理所应当的。企业主的劳动收入与工人工资一样,在生产要素的资本周转过程中实现了个人劳动的增值,创造了比企业主科学管理劳动价值本身更大的价值。现代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企业主的这种管理创新劳动远比工人的熟练劳动强度要高,是一种科学的高级的复杂的脑力劳动,其对企业资本增值的贡献也最大。因而,企业主获得较高的劳动收入正是其劳动性质的合理反映。然而,企业主作为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其收入中还有一部分因所有权而生的资本产权收入。在现代企业产权解构过程中,只要实现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主都要凭借自己的资本投入相应取得其资本所有权收入,即无偿占有职工剩余价值收入、资本利息收入和风险收入。
总之,我国的企业主收入主要由经营管理性工资、资本增值收入和员工剩余价值占有收入三部分组成。在其收入构成中,经营管理性工资和资本增值收入属于合理收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这部分收入不属于剥削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无偿占有员工的剩余价值部分,在保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属性的前提下,结合私有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贡献,也应当给予充分的政策认可、制度维护和法律保障。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民营企业凭借其经营的自主性、灵活的机制而异军突起,发展迅速,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中国银行金融系统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中国的民营企业开始走出改革开放初期规模较小和企业主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一致的初级阶段,开始走上市场化、规模化和法制化轨道。以租赁、承包、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既成为推进资本结构优化的主要方式,也成为推动民营企业走上科学经营、技术改进和产业升级之路的必然选择。然而,两权分离后,企业主退出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控制力减弱,不仅损失了一部分科学管理收入,其资本增值收入和剩余价值占有收入也面临诸多受损风险。
第一,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无法对替代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戴建中指出:“提倡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时,一些私营企业主也确实感到企业规模大了,自己在管理上已经力不从心了,但真的交出企业管理权时,却发现企业内部并没有完善的制约机制。”[5](P15)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主交出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此适应企业规模扩大、技术提升和管理升级的发展需要。企业主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租赁、承包或股份的形式让渡给专业管理人士后,其权益主要集中于所有权收益,具体包括企业主的资本增值收入和剩余价值占有收入。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对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职业经理人缺乏健全的约束机制,企业主交出企业经营权以后,其合法权益往往由于职业经理人的不当经营和个人侵吞而面临受损风险。特别是由于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机制,两权分离后,因信息的不对称,企业主无法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真实情况,导致企业主根本无法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约束,既限制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的步伐,也使广大企业主的合法权益面临受损的风险。
第二,企业外部约束机制约束乏力,无法在两权分离时对企业主权益构成有效保障。企业的外部约束机制主要来自国家的法制环境和市场机制。当前,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大多侧重于保护作为劳动者主体的职工权益,而对企业主的权益重视和维护不够。与此同时,受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企业主一直被看做是剥削者,社会对企业主权益的认可度也不高。此外,由于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无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诚信精神。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虽有托管协议,但二者之间的信任才是维系企业正常经营的关键所在。信任缺失尤其是职业经理人的诚信缺失以及市场机制对其诚信问题的监督乏力,成为企业主权益受损风险的主要来源。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职业经理人跳槽、出卖企业商业机密甚至加入企业竞争对手的现象便是两权分离后职业经理人诚信缺失对企业主权益造成侵害的有力证明。
第三,股份制公司侧重发挥经营管理优势,对中小股东权益重视不足。乔振一指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从最初的股东中心主义,发展到现在的经营管理层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6](P138)。股份制是实现企业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的特殊形式,从资本持有的角度看,广大股民都应当是企业的企业主。发行股票虽然可以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通过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满足企业规模扩大和技术升级的需要,然而,作为企业主的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我国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职业经理人的组织系统和资产多数票决的企业运营原则下,其对企业经营的参与程度和决策作用非常有限。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由大股东左右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已经成为股份制两权分离下我国股份制公司存在的现实问题。
第一,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监督约束机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企业主权益受损风险的主要来源是作为经营管理者的职业经理人。针对职业经理人缺乏外部约束的现状,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的资源配置作用,在人才市场为职业经理人建立个人职业生涯档案,一旦其发生侵夺企业主资产、泄露商业机密等不良经营行为,便将其记录在案,将人才市场的监督约束与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生涯紧密联系到一起,通过外部市场的约束机制迫使职业经理人建立起职业忧患意识,从而对企业主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
第二,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企业收益是职业经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企业收益不仅取决于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还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企业主应当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客观估计职业经理人的职业贡献,并予以薪酬奖励。此外,职业经理人作为经营管理的高级人才,其对个人的职业前途相当关注,企业主在提高其薪酬待遇的同时,应当给予其充分的晋升渠道,甚至可以考虑通过股份让渡的形式,使职业经理人的个人收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钩,以保证职业经理人能够最大限度地释放个人的经营才能。
第三,加强企业主同职业经理人的信息交流,促进企业主同职业经理人间的相互信任。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的矛盾主要源于信息不对称,即相互的隔膜导致彼此的不信任,从而对企业主的个人权益造成潜在伤害。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是消除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信息不对称、增强彼此信任感的重要手段。为此,可以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加强职业经理人综合素质的培训,建立权威的职业经理人职业认证体系和市场评价机制,对职业经理人的素质、信用、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和权威的评估。再者,可以借助职业经理人市场平台,完善职业经理人的市场监管和法制建设,在维护职业经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企业主可能面临的权益受损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第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推动民营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既可以将职业经理人的个人收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有机结合到一起,也可以通过现代企业监督机制对其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闫森和郭瑜桥认为:“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的管理制度、运作流程、决策机制等趋向规范化、科学化,最终使民营企业由‘人治’走向‘法治’。”[7](P159)另外,现代企业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通过对职业经理人的有效激励和制度约束,在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股份制公司中实际上等同于企业主的广大股东权益受损风险形成有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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