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何永松
(贵州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折中乃取正之策。“折中,谓事理有不同者,执其两端而折其中。”(《楚辞集注》)当遇到利益争辩,且当事人各执一词时,围绕各方观点来进行相应的弃取,便是折中的常见做法。折中也称为折衷,是指为了妥善处理问题而调和各方意见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体现为过程,也可以体现为结果。同时,折中还是决策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切决策都是某种折衷”[1],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协调效果。在处理不同的争端时,作为一种方法的折中,便是习惯上所讲的“折中法”,也是乡村治理的常见方法。
乡村治理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推进乡村有效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需要重视各种方法的价值。当前,“折中法”的价值仍然有待挖掘,“折中法”体现了怎样的逻辑,对乡村治理有何影响,在乡村治理进程中何以适用又何以可能?有关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
任何问题的化解都需要参照不同的意见,只有共同的心愿才会引发共同的选择。如果矛盾双方能够接受“折中法”,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分歧,尽可能地顾及相互间感受。“折中法”立足于不同群体的意见,并就有关意见进行综合考量再做出理性的取舍,这是一种适中的调解方法,当事人的争议场面将得到有效缓解。在事务处理过程中,情、理、法都是“折中法”所参照的要素,处理结果能增加当事人的认同感,更保留了一定的弹性。“折中法”既没有一定之规,也没有固定的程序要求,具体怎么做尚无统一的标准,调解过程可以灵活设置形象、生动的场景让人动情明理。
显然,“折中法”是一种非正式的调解方法,其运行过程不是按部就班,只要未违规违法就不便强制要求。对等的“折中法”坚持的是平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习俗与惯例。
比如:三沟镇二沟村齐某某家的河荒地与本村王某某家的承包地相邻……产生争执,僵持不下,各自无法耕种……工作人员采用背靠背等形式与双方进行沟通,一边耐心交流、动之以情,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晓之以理,做双方思想工作……并从民俗、生产习惯等角度出发,经过现场实际测量,把这块三角地一分为二,双方各取得一半权利归属……双方满意,握手言和[2]。
对等的“折中法”考虑的是利益均分情况,利益争论不大的问题可以用此途径进行化解。如果相互之间不能通过对等的“折中法”达成和解,不对等的“折中法”便值得参照,也同样可以找到可取的分割点实现和解。
比如:陈先生入职半月便在工作中伤了手,要求企业赔偿10万元,企业只愿赔偿3.5万元,双方不肯让步,打算“对簿公堂”。莫满水带着团队成员,一方面倾听陈先生诉求,向他讲工伤规定,讲以往类似案例,聊未来生活、工作,回顾他受伤后企业的关怀等;另一方面则跑企业讲法讲理讲情……最终双方以5.6万元赔偿达成和解协议[3]。
“折中法”大多依赖于中人的调解,但中人调解时需尊重当事人的想法。如果中人担心惹祸上身,会在当事人的邀请下才参与做中,但中人也可能受良心、义务等因素的驱使而自主做中[4],无论是受邀做中还是自主做中,都应采取灵活的行为方式。此外,“折中法”不是简单地找出一个分界点,也不完全是一步到位,如果一次折中达不成共识,还可以二次或多次折中,直到被共同接受为止,完全验证了“折中法”的非正式运作之道。
一直以来,“折中法”都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法,尤其在解决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时,“折中法”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在乡村治理进程中,“折中法”同样有其功能优势。
“折中法”的运用能够吸引多元主体参与,推动群众共议共建共治共享。《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折中法”作为协商议事的形式,能够通过吸引群众、中人、证人等群体的自觉参与获得更有效、更适中的方案,因此,在村级议事协商过程中应当重视折中之道。
当事人之间存在冲突时,各自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如果需要考虑协商时,“折中法”将出现在“方法目录”之中。“折中法”的产生自有其缘由,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群众公议为原则,有利于推动构建协商共治的新格局。不管是调解人还是当事人,围绕不同意见讨论,都期待能够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折中法”有助于实现这一结果,它提供了村级议事协商的规则与渠道,还为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构建提供参考,始终传递“和为贵”的好声音。
“折中法”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共识,一般会有第三方的参与,化解矛盾才是最终的转向。不管是哪一方,只有朝着和解的方向努力,通过“折中法”的运用才能够化解久拖未决的矛盾。
乡村治理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已成为乡村治理的工作重心,“折中法”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让当事人之间和气地看待问题、处理问题,达到彼此接受的结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进行协调应对时,应考虑从亲缘、血缘、地缘等方面切入话题,有利于大家团结互助,便是折中的惯举。利用“折中法”处理问题往往会从“人之常情”说起,可能让人改变原有主张,为社会治理创造可能的条件、带来可为的力量。此外,“折中法”之所以可取,还与“公理共议”的秩序规则相关。“只有通过众人参与和反复的对话、辩论及讨论的‘共议’过程,才能将基于个人理性的行为规则约束在大众遵守的共同规则之中。也只有通过众人参与,并在‘共议’基础上确立‘公理’,才具有内生的约束力。”[5]因此,“折中法”能规范乡村社会秩序,推动邻里和睦关系的构建。
近些年来,村民参与动力不足,已成为乡村治理的难点。乡村社会问题精细化治理要求高,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形成合力,然而,部分群众仍然保持观望态度,致使乡村治理内生动力有待激发。
“折中法”在处理乡村诸多问题时受到了高度欢迎,但平时很少有人对此方法进行跟踪关注。折中必须是当事人愿意参与,并表现出求解求和的意愿,才能获得满意结局。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将无形中激发其参与动力,使其自主处理各种问题,真正体现出自己的角色担当。折中让彼此能够认识到“我”的事、“我”参与、“我”作主,而不是将希望寄托于他人。折中强化当事人的参与,通过亲身经历或体会,让当事人树立责任意识,主动参与乡村治理。
论及乡村治理时,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不可回避的议题。应该看到,“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不是对过去的简单抛弃,也不是简单地从传统到现代的二元转换,而是传统因素和现代因素有机融合、不断促进”[6]。乡村治理要顺应时代发展诉求,选择适合乡村治理的现实路径,弘扬乡村传统治理经验,推动乡村传统治理资源的运用,促进乡村治理有效、良性运转。新时代的乡村治理并不是否认传统治理资源及其价值,而是要在创新中加以传承,使其继续发挥作用。
在传统乡村社会,群众遇上问题主要依赖于乡绅或社会间的“经纪人”来调解,即便需要签约作凭,仍离不开中人的见证,这些中人往往就是调解人。参与调解的中人结合个人魅力、乡里习俗、群众无讼等因素,处理了许多问题。在调解过程中,中人坚持中立与调和的主张,排除了群众疑难,增加了群众的认同感。当前,乡村治理环境不断优化,但仍有不少问题需要化解,挖掘乡村传统治理资源,将为新时代的乡村治理提供有益的参考经验。
“折中法”让原本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找到了求解之方,虽然这一方法的作用对象十分广泛,并不是任何情形都适用。“折中法”的运用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要重视其适用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盲从抉择,否则,就会超出原本的边界或使其失去效用。
“折中法”是寻求和解所依赖的方法,它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愿采取“折中法”,接下来便没有折中的必要。折中是有条件的,当事主体之间如果不寻求折中的路径,就可能通过控诉或其他渠道来解决问题。当事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分歧的话,不是期待自己成为最大的赢家,就会存在理亏的一方,只要任意一方不愿协商解决,“折中法”就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当事人都提出折中意愿,或表现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接下来才会倾向于用一致的办法化解问题。当事人之间愿意做出折中抉择,前期大都会做出权衡,因为“折中法”很容易被视为善举。
当事主体可以自主折中,也可以是经人调解后折中,基层干部也会参与其中,这并不代表折中存在强制行为。相互愿意采取“折中法”时,不一定都需要中人调解,只要相互之间能顺利推进,也可自主自行折中。不管面临何种情况,在不违背制度要求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协商,否则,就失去了折中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假如一方能够提供佐证,或相互在折中的基础上签下了协议,“当事人不执行协议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就要恢复采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7]。要实现“折中法”的价值,必须以当事主体自愿为前提,否则后续工作就可能显得被动。
“折中法”是简约的处理方法,其运用过程剔除了多余成分,在解决复杂问题时起到化繁为简的作用。若当事人共同选择了“折中法”,在处理问题时就可以不必遵循严格的流程,缩短了解决问题的时间。
传统乡村地区以简约方式推进乡村治理,让彼此在“细事”处理中达成和解。在调解期间,官方不会轻易介入,即便介入也是以“简短的批词”通过乡保传达给诉讼人,最终问题会随之化解。“这种治理的基本进路——有了控诉才介入,并尽可能依赖民间调解和半正式程序,不仅运用于民法体系中,也广泛地运用于整个清代地方行政体系中……利用准官员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地方治理的方法也许可以用‘简约治理’和‘简约主义’来概括。”[8]不仅如此,“民间的户婚、田地、斗殴、纠纷等所有涉及小事的诉讼,不允许直接向地方官提诉,首先由各里的里长、甲首和老人予议理断,若不经里甲老人而直接向官府提诉者,不问虚实,杖六十,退回给里甲老人”[9]。姑且不谈处理过程是否妥当,退回给里甲去处理,依然不乏简约、折中的做法。有事好办、细事简办,见证了乡村治理的简约传统,反映了乡村治理的方法偏好。
不管是谁的参与或干预,只要能实现和解,都是“折中法”考虑的情形。如果问题争议不大,相互之间能够退让,协调难度将大大减小,问题会很快得到解决,这是相互退让的理想状态。当事主体互不相让时,谁都期待实现对个人最有利的抉择,随之而来的可能是问题将越演越烈,此时“折中法”未必管用。运用“折中法”调解纠纷,必先有退让的可能,就算是一方做出退让、一方坚持自己的主张,也可能通过“做工作”而接受退让。运用“折中法”不外乎是要实现和解,而且“和解强调的是互谅互让的一种过程、活动和手段”[10]。
就当事主体而言,相互之间都想解决问题,不管是自主提出解决方案,还是由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每种观点都值得参考,当彼此无法做出让步时,再好的“折中法”也无济于事,大谈折中则多此一举。所以,只有留出退让的空间,才满足“折中法”的适用情形。
“折中法”强调利益的整合,兼顾不同群体的诉求,降低了乡村治理的成本,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效用。与此同时,“折中法”的运用需要坚持结果导向,用可取可为的策略来实现其价值的转化。
案例是鲜活的教材,开启了学习之窗,能让人从中有所思、有所悟。确保“折中法”发挥作用,需要围绕乡村治理中的折中案例,让群众获得理性认知,在实际行动中学会自行解决问题。案例引证不光是要让人看到案例中的主角是怎么做的,还要领会“折中法”的运用之道及其影响。因此,案例引证不是为了做给他人看,而是要大家从中明白折中的目的,让自己在乡村治理中大有所为。
我向杨公子点头示意,他微微颔首,姑娘你好。我忽然觉得内心充满了勇气,对他说,杨公子,我们之前见过,不如一起走走。
当然,案例必须引证得当,才能实现预期效果,如能添加典故的话更能画龙点睛。
比如:桥镇乡玉芽沟村村民刘某和邻居李某因宅基地产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樊九平经过深入细致了解,发现……双方都想通过宅基地问题“出一口气”。找到问题的根源后,樊九平给双方当事人讲“六尺巷”的故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最终刘某的平房宅基地后退5米,李某还主动给刘某帮工做活……[11]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听(观)众,如果开始不接受折中的观点,作为调解人要设法讲故事、讲经典案例,让当事人明白能做什么、要做什么,以此为指引,引导当事人多学他人的“让”法,从而接受“折中法”。
“折中法”具有向善性,推进路径又依赖于协商和动员,为此,发起行善倡议便是必要的选择。倡议可以引导大家多行好事,多从自己做起,哪怕是点滴的小事,也将在日积月累中“汇聚成江河”。人人参与、人人出力是打造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在诉求,倡议能让彼此意识到自己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参与乡村治理,当好平安乡村的建设者、代言人。
通过互联网、报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倡导乡村治理中的折中之道,必要时还可以发出倡议书,让更多的群体了解“折中法”,鼓励大家敢为多为。尤其是具有实际效用的折中理念,在乡村治理中加以推广时,行动倡议便是最好的开始。同时,在做出行动倡议时,“榜样的力量”将极大地释放出正能量。比如,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以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贤达、老族亲为代表,构建“五老”调解室,每季度开展一次“最美家庭”“最美茨沟人”“道德模范”“行业标兵”“平安家庭”等各类评选表彰挂牌活动,设立“善行义举榜”和“曝光台”,有效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评议“好婆婆”“好媳妇”“诚实守信”先进个人上百人,也对反面人物进行了曝光[12],释放了积极的行为导向。
要引导村民积德向善,在发起倡议时,更要注重高尚人物形象的塑造,防止是非善恶不分的乱象。对斤斤计较、公德心缺乏的人而言,倡议将起到引导作用,使其淡出唯我为我的念头。引导村民多从自身找问题,做到让一让、改一改、学一学,意识到社会的进步需要共同参与,积极发挥个人作用。
要确保治理的效果,就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不同的当事主体而言,相互之间要学会和睦相处,有问题可以协商解决,甚至需要换位思考,防止站在个人立场看问题。否则,当事主体都会以自己的利益为重,矛盾就得不到有效控制,还可能带来次生问题。“折中法”强调彼此换个角度看问题,尤其是调解人更要让彼此看清是非,换位就要换到位,做到让人心服口服。
比如:毛湖王村民组村民王家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三天两头都要来上一场,亲邻劝解无济于事……王建热情接访……正巧,村部走来一妇女哭哭啼啼,说日子没法过了,要和丈夫离婚。此时,王建发现现场的王家某与妇女熟悉,便顺水推舟给王家某支招,让其出面调解。起初,王家某不好意思,本来自己是来村里评理的,劝人家不硬气。可是王建再三鼓励,王家某不好推辞,便与妇女沟通交流,开导其要面对生活往远处看……妇女被劝解成功后,王家某也豁然开朗,主动向王某承认不足之处,两人自愿达成谅解[13]。
如何做到折中,折中在多大程度上可取,换位思考各自的利害得失,做出决策未必就是难事。很多时候,当事主体因缺乏对他人他事的关心,过分坚持自己的想法,增加了调解的难度,换位思考面对的是“反光镜”,能透过镜子认识自己,也能某种程度地接受折中的结果。
乡村治理需要培植社会治理力量。无论是动员还是调解,都需要重视中人的作用,折中更需要培育中人,即便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调解,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中人调解的结果。在配置调解力量时,应考虑人员结构,把能说善辩、热心公益的人发动或吸纳进来。比如,重庆市梅江镇兴隆坳村的“和事堂”成员都称为“和事佬”,并由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退休村(镇)干部、妇女代表、乡村退休老教师、兴隆坳村8位德高望重的大姓代表组成,这些成员化解纠纷乃是常态,还努力让后进村变成了示范村[14]。
显然,调解组织及成员的培育很重要。如果有人无法公平处事,调解力量的培育还可以“向外延伸”,比如,可以考虑跨片区设立连片人民调解委员会,“本村调解员不仅可以调解本村纠纷,而且还可以接受邀请或指派去调解别村纠纷。几个村的调解员还可以联合起来,共同调解比较复杂的矛盾纠纷”[15]。要一个折中的结果,需要不同的人参与进来,共同讨论是否可取或在多大程度上可取。作为调解员要发挥引领带头作用,找准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指出社会治理的痛点和着力点。因此,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转向,积极培育调解力量就不可忽视。
归结起来看,“折中法”是乡村治理有效的好方法,有助于促进群众共商共议各种问题,化解乡村社会矛盾,激发群众参与动力,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本文研究基于乡村治理方法论视角,讨论了“折中法”的必要性、适用性和可能性,认为乡村治理既要挖掘其价值,更要注重在实践中的运用。“折中法”立足于协商共议,需要培植调解力量为乡村治理献力献策。当然,“折中法”并非万能的工具,如果当事人不认可或前期做法被推翻时,就可能被强制手段所取代,即便“折中法”遵循的是非正式运作逻辑,也不是随意而为,而是要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事。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