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王露莹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5)
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资源迅速增多,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让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所需信息,塑造开放、共享的信息生态。视觉是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大部分数字化资源的获取与视觉相关。而由视频、图像等构成的可视媒体资源,与传统媒体资源相比,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和感染力,也更加便于交流、传播与分享。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移动新媒体技术的普及,使得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应用日益广泛,成为人们存储、展示和表达信息的重要载体。互联网中纷繁多样的可视媒体资源,以较低的价值密度和多样的获取方式,成为大数据时代重要的信息资产。然而应该认识到,网络媒体可视资源存在异构、不可控性,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版权纠纷、信息被盗等安全隐患。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新变化,我国颁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用于对网络资源进行版权保护[1]。但是仅从立法层面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在我国各类版权纠纷高发的大环境下,还需要网络资源运营平台等相关利益主体,从技术、管理和服务方式等层面,强化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版权获取的标准,并通过有效的版权保护策略与行业自律,真正维持网络资源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网络可视媒体资源具有来源多样、数据冗余和价值密度低等特征,大数据时代我国互联网用户的规模迅速扩大,视频应用网站和新媒体工具迅速增多,为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生产、传播创造了条件。
网络可视媒体资源拥有丰富的来源渠道,规模庞大,不同资源之间异构分布,传播与处理速度快,可以迅速进行复制或拷贝,存在与大数据类似的特征。与非可视媒体资源相比,在大数据环境下网络可视媒体资源往往呈现局部稠密、总体分散的分布特点,即不同资源之间关联度不高,数据价值密度较低。因为并非所有可视媒体资源都具有可用价值,大量网络资源的泛滥传播,就给这些资源的处理、筛选增加了难度[2]。尤其是当下很多网站充斥着视频资源,在给公众带来娱乐体验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垃圾信息,如何从海量资源中去粗取精,如何借助可靠技术分辨具有极高价值密度的信息,这是网络可视媒体资源应用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信号传输过程中,大数据呈现全局稀疏分布是共有的特征[3]。对于视觉信号而言,大脑对于这些信息的处理有一个复杂非线性的过程,存在视觉刺激的高度选择性,表现在颜色选择、空间频率选择、方向选择和感受野等级选择等方面。这是因为本身脑容量有限,无法同时处理大规模信息,加上很多信息本身不具备应用价值,这就无须分配过多精力。与非可视媒体资源相比,网络可视媒体资源本身具有分布稀疏的特点,使得人类视觉系统对其感知度不高,即人在浏览过程中对大量信息并没有特殊的感知,而是迅速略过,这也决定了在数据处理中存在大量冗余。如何对这些资源进行清洗、过滤和提纯,也是可视媒体资源应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可视媒体资源是人们在社交网络中形成的,经过处理积累起来的可视媒体信息的集合。它们作为公共网络信息产品,具有知识产品的属性,能够以较低的价值进行复制、转发和传递,与非网络产品相比更加易于分享。网络用户可以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特定范围内有组织地共享信息资源,以最少的投入成本,提供更多的知识产品,满足更多网络用户的需求[4]。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共享性特征,是扩大信息传播范围,提高公众信息获取和感知能力的重要途径。然而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开放性特征,在扩大资源覆盖面的同时,也面临版权保护、系统壁垒等限制,有必要借助可靠的版权保护措施,维持可视媒体资源版权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
目前应用于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版权保护的技术较多,如大数据加密、身份识别、数字水印等常用技术,也包括影视基因、区块链等最新技术,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将更好地支持版权保护工作。大数据时代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规模日益扩大,引入适宜的版权保护技术,对相应的数字化内容进行全程知识产权保护,促使用户合法合规使用,是保障媒体资源所有人权益的必要措施。
对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版权保护,需要考虑用户的身份鉴定、识别和用户权限设置等问题。不同类型的资源具有不同的特征,但版权保护技术原理基本相同,可以通过赋予数字许可证书的方式进行保护。当网络用户在利用可视媒体资源过程中,可对授权文件进行加密,限制部分用户的使用权限[5]。若用户登录注册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则由系统进行审核,在辨别无误后提供对应的信息资源。若用户无法提供可靠信息,则拒绝为其提供对应资源。部分可视媒体资源的使用,可以要求用户提供指纹、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只有通过身份认证,方可赋予对应的使用权益。
图1 基于身份认证的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版权保护流程
大数据加密技术是保护可视媒体资源最常用的方法,需要在媒体资源提交网络之前,对这些资源进行加密处理,当用户浏览、下载和观看这些资源时,通过特定的方式进行解密。大数据加密技术分为多种方式,如运输过程加密、网络空间加密等[6]。其中运输过程加密即在网络可视媒体资源传输阶段,依托事先设定的调用程序进行加密,保障数据安全性。网络空间加密是在数据传输前进行加密,避免运输过程中遭受攻击或破坏。大数据加密过程需要用到对称加密算法和公钥密码算法,这也是保障信息机密性的必要方式。通信双方可以使用相同的秘钥,也可以设置不同的秘钥,只有两者秘钥对应方可解密使用。
借助数字水印认证技术,可以在网络可视媒体资源中设置特殊的水印标记,以一种安全稳定性好、不易觉察的方式,发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也可以将其作为数字化内容的鉴定证明。这种技术并不会改变数字化内容,可以保障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正常传输使用,也可以借助水印标识对内容进行判断,分析是否存在外部攻击,以及时进行修复或发出警示。它是实现版权保护的可靠方式,标识了数字化产品的所有权,可以用于发生纠纷时确认版权,提高纠纷处理效率[7]。根据原始数据格式的差异,可以选择网络水印、图像水印、视频水印等多种认证方式,嵌入的内容可以是文字、序列号或图片,一般隐藏在原始数据中,能够抵抗传输与应用过程中的破坏性操作。
根据大数据环境下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特点,笔者参考OSI模型原理,构建了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版权保护系统,从版权加密认证与维护等角度切实保障资源利用的安全性,如图2所示。
图2 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版权保护系统框架
大数据时代网络可视媒体资源具备的分布稀疏性特征,使得在对这些信息资源进行处理过程中,容易产生大量冗余数据,也增加了对存储空间和带宽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升对大规模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处理效率,就需要建立数据稀疏计算模型,对网络可视媒体资源进行抽样分析,在挖掘其中价值稀疏性基础上,掌握可视媒体资源的非线性统计特征,为后续稀疏计算提供依据。以数字图像资源为例,可以将这些媒体资源划分为多个小的时间片段,形成多个层级的矩阵,然后通过矩阵优化的方式进行计算,从高低维特征与变换域统计特征角度,对这些资源进行稀疏感知分析,然后通过特征提取和统计编码的方式获得数据稀疏表示,在数据清洗和冗余存真基础上,为数据实时计算提供支撑。
做好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版权加密与认证工作,是保障这些资源顺利流通的关键。而常用的数字水印认证方式,要求用户移动终端具备水印嵌入、识别和检测功能,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可以根据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大数据稀疏采样结果,选取其中的重要资源进行加密处理,实现大规模资源的选择性加密[8]。同时设计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版权认证协议,基于稀疏计算模型生成感知信息,在数据挖掘过程中滤过冗余信息,保障可视媒体资源的良好秩序和完整性。在认证过程中可以提取感知信息,并与云端既有信息进行实时匹配,实现对可视媒体资源的有效性检测。
在应用网络可视媒体资源过程中,可以引入可见水印技术,直接宣示数字化内容的“主权”,提高版权审核与跟踪的效率,更好地开展版权保护工作。与不可见水印相比,可见水印无需进行额外检测,能够实现自适应嵌入,并以半透明的呈现方式,对外宣示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使用权益。在借助可视媒体资源版权保护系统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将可视媒体资源追踪和可见水印技术结合起来,并在各个阶段实现服务内容跟踪识别,对用户的不正当传播行为进行警告与制止。或者将可逆信息隐藏与数据加密技术相结合,设计可逆可见水印方案,为用户提供具有清晰水印的可视媒体服务内容,而授权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在获取服务后去除水印。
大数据时代网络可视媒体资源规模庞大,立法与司法保护是媒体资源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虽然形成了与媒体资源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框架,但依然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制、技术、媒体、用户等共同发力,构建可靠的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版权保护体系,协同推进新媒体版权保护事业发展。
我国与网络媒体可视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2011年国务院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针对互联网环境下媒体资源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版权保护措施,对部分概念进行了细化,指出故意破坏技术措施、擅自删改网络作品、未经授权传播电子信息等行为,都应该接受行政处罚。而《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作为我国首部新媒体版权保护行政法规,为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版权保障,提供了完整的行政救济程序。作为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国家版权局与各级人民政府,强化了对网络资源版权侵犯的惩治力度,明确了新技术引发版权纠纷的确权问题,让行政执法不越界、不姑息、不遗漏。
加大对网络媒体可视资源的技术投入力度,探索版权所有人、网络服务商、用户和谐共存的媒体资源服务环境,这是保障网络版权的关键一招。我国《著作权法》中也要求,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保护措施,限制非法的浏览、复制与传播行为。目前常用的网络版权保护技术,包括水印认证、身份识别、影视基因技术等。版权所有者有必要及时引入新技术,或者借鉴最新版权保护技术方法,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例如,2008年奥运会上应用的影视基因技术,以精准的音频特征提取与内容识别管理,对疑似侵权行为进行警示与拦截,保障了会议举办期间的网络媒体转播版权,也制止了各类不良行为。
大数据时代网络媒体资源应用广泛,如这些资源受到版权侵犯,不仅影响到单个媒体组织的发展,也可能影响整个行业的秩序。要想切实保障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应用安全性,不仅需要行政部门发力,也需要网络媒体行业的自律。研究表明,近年来无论是公众个体还是媒体组织,都提高了对知识版权的重视。大众版权意识的觉醒,也催生了各类版权保护组织。他们以自发的方式形成联盟,通过宣传版权保护知识,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旨在推动网络媒体版权保护落到实处,也促进了我国版权立法工作的顺利实施。例如,2010年百度、淘宝等多家企业,与我国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合作,建立了产权保护联盟,以非盈利协调机构的运作方式,为保障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版权保护贡献力量。当然在强化媒体自律基础上,网络资源运营平台还需要对用户行为进行规范,让广大用户明确资源使用边界,并以科学引导与教育提高用户信息道德素养,形成全社会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
大数据时代网络媒体迅速发展,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途径,尤其是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的传播,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增加了网络可视媒体资源版权侵犯的风险。为了有效地处理网络媒体资源版权问题,国家应该尽快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鼓励公众参与到网络资源版权维护工作中来,并通过行业自律与相互监督,营造良好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环境。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