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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平等保护民企权利

时间:2024-04-23

郑义

近日,张宇挪用资金无罪案受到关注。张宇是一名企业经营者,受吉林龙腾房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个人委托,代其完成对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分股权收购,后双方产生争议,张宇因伍某报被诈骗案被抓。

基本案情是,2017年8月伍某通过爱人给张宇转3000万元,用于相关股权、债权收购。但期间,張宇为顺利完成股权收购,借给海南美好中和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某500万元。于同年9月25日个人融资500万元支付收购剩余股权的对价。

报案后,张宇于2019年1月2日被吉林省辽源市东山公安分局抓获,由于证据不够充分,东山公安分局向西安区检察院提请逮捕张宇时改为职务侵占,西安区检察院认为罪名不准确,以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8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宇提起公诉。

2020年7月13日,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宇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张宇无罪。辽源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提出抗诉,后又于10月19日撤回抗诉。

梳理张宇挪用资金无罪案,不得不为这一对民营企业家司法保护落到实处的行为点赞。“少捕慎诉,释放最大司法善意”,张宇挪用资金无罪案是这一理念的充分体现,同时此案的最终结果也充分体现出对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与尊重。

但张宇被错误羁押557天的错案应当引起办案单位的深思。我们更应思考的是,错案造成的原因和责任人是什么?是有人诬告陷害?还是办案机关业务能力不够?或是存在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犯罪?

改革开放40多年,民营经济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有目共睹,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是我国的主导政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也得到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陆续发声,为民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应该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近在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也强调,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

近日,“最高检强调保护民企”相关文章被刷屏,基本内容有: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等等。

张宇一案,从法院无罪判决,到公诉机关撤回抗诉,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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