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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詔策文體初成論*

时间:2024-07-06

鄧小清

關鍵詞:兩漢;詔策;制度化;初成;體制;形態

詔策專爲君王發布政令所用,在衆多文章中政治地位最高,是中國古代頗具代表性的一類重要行政文體。但其文體何時初步發育成體,學界未有明説。經考察可以確認,詔策作爲一種文體,初成於漢代。漢代隨着中央行政制度發展,詔策分化爲策書、制書、詔書、戒敕四類,詔策文體也受官制規約,在行政運作下發展演變,並呈現出初步的體制形態,具有文體的獨立性,下面就此加以研討。

一、 兩漢詔策的行政運作

詔策本爲施政而起,伴隨着封建國家中央集權政治體系的完善,以此爲基礎而發育成體。這樣的基礎只到漢代才初步具備,因此詔策的初步成體,是在漢代才有的事情。並且,詔策的體裁演進和初具形態,有賴於兩漢行政運作的調整變遷。

兩漢詔策的行政運作經歷了一段演進的過程。西漢尚未歸入具體的行政部門,没有專人專職專責來執掌此事。依據相關文獻可知,西漢詔策草擬有如下三種情形:一是部分爲皇帝自擬,即皇帝手詔;二是皇帝口諭,由身邊近侍抄録;三是皇帝指定近侍官員草擬。第一種皇帝手詔的情形容易判定。《隋書·經籍志四》集部總集類“《魏朝雜詔》二卷”條下注:“梁有《漢高祖手詔》一卷,亡。”(1)(唐)魏徵等:《隋書》卷三五,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1087頁。可見高祖即親自擬定詔書。此書雖已不存,但皇帝親自作詔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實。另《古文苑》卷十《漢高祖手敕太子》,題中“手敕”二字表明此詔乃高祖親擬。文中高祖反躬自省,勸誡太子劉盈“勤學”“自書”,其中“自書”指親自批閲臣子奏章,而帝王批閲書“可”的奏書本身就屬詔書的一類。清人趙翼對此亦早有論述,其《廿二史劄記》卷四專列“漢帝多自作詔”條,梳理了武帝、哀帝、光武帝、明帝、章帝等自作詔書的例證,歸納出漢代帝王親自作詔的事實。(2)(清)趙翼撰,曹光甫校點:《廿二史劄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4頁。帝王親自作詔而不是由擅長辭命的文臣草詔,這本身就表明官制發育的不完善,行事的不規範。

後二種情形較爲複雜,因草詔之事非近侍職責,不在官制範圍,故史書未載。加之歷代詔策總集編録慣例,不論作者爲誰,多列入帝王名下,故難作確切判定。不過,依據相關資料推究,也應成立。《漢官舊儀》:“御史,員四十五人……其十五人衣絳,給事殿中,爲侍御史,宿廬在石渠門外,二人尚璽,四人持書給事。”周天遊注:“此文‘持’字疑當作‘治’。”(3)(清)孫星衍等輯,周天遊點校:《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32頁。胡廣《漢官解詁》:“孝宣感路温舒言,秋季後請讞。時帝幸宣室,齋居而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治書。”(4)《漢官六種》,第16頁。知西漢專設治書侍御史,掌宫廷文書。“治書”指掌管文書,具體應包括臣子奏章、帝命文書。西漢侍御史不僅要負責記録皇帝命令(5)吴承學:《中國早期文體觀念的發生》,香港:三聯書店,2019年,第269—270頁。,有時也要抄録皇帝口諭,擬成文誥,特定時機還要承旨草擬詔書。

除侍御史外,其他近侍官員也在詔策行政運作中發揮過作用,如武帝前的尚書、武帝後的中書謁者令。《通典》卷二二:“秦時,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謂之尚書。尚猶主也。漢承秦置。”(6)(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二一,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585頁。武帝以前,尚書作爲皇帝身邊掌管文書的機構,負責文書傳達,發出詔策爲其職責之一。關於此,《漢唐職官制度研究》即有推論:“尚書所主發書,可以有兩種解釋:一爲啓發文書……一爲發出詔制。即凡皇帝下達的命令文告,均先由它抄寫登記,然後頒發有司。”(7)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增訂本),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20頁。所言甚是。不過此期尚書權輕,只負責詔書下達,並不草擬詔策。武帝以後,任用宦官爲典尚書奏事,權力更爲顯赫。《通典》卷二一:“漢武帝遊宴後庭,始以宦者典事尚書,謂之中書謁者,置令、僕射。元帝時,令弘恭,僕射石顯,秉勢用事,權傾内外。蕭望之以爲中書政本,宜以賢明之選,更置士人,自武帝故用宦者掌出入奏事,非舊制也。”(8)《通典》卷二一,第560頁。知武帝以後,中書令、僕掌尚書之職,負責發出詔策,應當還草擬詔策。(9)陳仲安等《漢唐職官制度研究》:“當時(宋、齊)中書舍人草擬文書詔令,並不需要很高水準。這種工作,西漢中書宦官能做,不學無術的寒人當然也能做。”認爲西漢中書謁者令亦草擬詔策。《唐六典》卷九引《環濟要略》:“漢置中書,掌密詔,有令、僕、丞、郎。”(10)(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卷九,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275頁。西漢中書郎吏既掌密詔,那麽草擬詔策當是確鑿的事實了。

東漢以後,掌管詔策成爲尚書官制的重要職能,行政運作始得明確。《通典》卷二一:“後漢章、和以後,尚書爲機衡之任,尚書郎含香握蘭,直宿於建禮門,太官供膳。奏事明光殿,下筆爲詔誥,出語爲誥令。”(11)《通典》卷二一,第564頁。表明東漢尚書郎已成爲宫廷草詔之官。其職與唐尚書郎不同,而與唐中書舍人相當。《續漢書·百官志三》:尚書“侍郎三十六人……主作文書起草。”劉昭注引應劭曰:“今尚書官,王之喉舌。”(12)(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一一六,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3597—3598頁。可見東漢始置的尚書郎三十六人,職責是起草文書。秦及西漢在殿中負責收發官方文書的尚書郎,至此成爲起草詔書的專職。不僅如此,作爲端揆之官的尚書令也草擬詔策。光武帝時,侯霸任尚書令,就曾草擬不少詔書。《後漢書·侯霸傳》:“每春下寬大之詔,奉四時之令,皆霸所建也。”(13)《後漢書》卷二六,第902頁。光武帝所下恩宥、勸農桑等詔,都是侯霸草擬。表明從東漢初起,詔書也開始由宫廷的尚書令草擬。

由上可知,詔策行政運作至兩漢出現重要轉變。秦及西漢前期侍御史抄録皇帝口諭、承旨草詔,雖非主流方式,但已使詔策行政運作方式由皇帝手詔變爲官員兼領。東漢詔策歸尚書臺掌管,突破漢以前與職官疏離的情形,歸入具體的官制範圍,從職官制度層面將詔策與尚書官制建立起對應關繫。這雖還只是一種不成熟的嘗試,但已成慣例。(14)參見《中國早期文體觀念的發生》,第270頁。永寧中尚書陳忠上疏:“尚書出納帝命,爲王喉舌之官。臣等既愚暗,諸郎多文俗吏,鮮有雅才,每爲詔文,宣示内外,轉相求請。”(15)《後漢書》卷四五,第1537頁。遂薦周興爲尚書郎,作文書。可見尚書郎草詔,已是東漢官制的定例。綜觀兩漢詔策的行政運作,可以見出其内在的演變路徑。西漢的侍御史、尚書只是發出文書。因常在帝側,故偶爾需要承旨草詔,這就爲其後來發展成專門的草詔機構孕育了條件。尚書作爲主管文書的機構,至東漢權力增重,常參决國家大事,故得以發展爲負責草詔的部門。

二、 兩漢詔策的施用功能

詔策作爲應用文體,因行政需求而産生,受行政推動而發展,其文體功用與行政需求密切關聯。行政需求多元,文書類型必趨細化,文體功能也就多樣。漢初隨着統一政權的發展,確立各項制度,明確將皇帝命令分爲策書、制書、詔書、戒書四類,此即《文心雕龍·詔策》所言“命有四品”(16)(南朝梁)劉勰著,范文瀾注:《文心雕龍注》卷四,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第358頁。。在制度規定下,詔策類别趨於細化,每類各有不同功能,因類别頗多,故逐類梳理。(17)關於漢代詔策的功用,汪桂海、魏昕等學者已有論涉。

第一類——策書,乃書於簡册的重大人事安排的命令,行政功能頗多。蔡邕《獨斷》載有封諸侯王及三公、誄謚諸侯、免三公三種。然不止於此,功能有五:

用於策封。對象除諸侯、三公外,另有皇后、皇太子、大將軍。如漢靈帝建寧四年策立宋貴人爲皇后。漢順帝時,“以皇后父、兄、弟相繼爲大將軍,如三公”(18)《後漢書》卷一一四,第3563頁。。《後漢書·梁統傳》:陽嘉“三年,以(梁)商爲大將軍,固稱疾不起。四年,使太常桓焉奉策就第即拜”(19)《後漢書》卷三四,第1175頁。。可見,封大將軍亦用策書。

罷免三公、將軍。安帝以後,因災異免三公用策書。“凡三公以災異策免,始自防也。”(20)《後漢書》卷四四,第1502頁。其事始於以災異寇賊策免司徒徐防。而後太尉張禹於永初五年,因陰陽不和策免。劉寬於靈帝熹平五年爲太尉,後以日食策免。三公、將軍因老病乞身,亦以策罷。如司空第五倫多次以老病上疏乞身,“元和三年,賜策罷”(21)《後漢書》卷四一,第1402頁。。

誄謚王侯、吊祭功臣。誄謚王侯,始於西漢初。景帝中二年,規定王侯薨、列侯初封及之國等三種情况,用策書。吊祭勛德卓犖之官,亦偶用策書。如元嘉三年,策書吊祭前侍中楊厚。此外,東漢策書還用以追謚有功的外戚。如章帝追謚皇太后父馬援爲忠成侯;元興元年,和帝賜策追封皇后父鄧訓。

帝王即位、禪位。延平元年,皇太后以策書命長安侯即帝位。漢獻帝禪位曹丕,詔群臣卿士告祠高廟,奉策璽綬。皇帝即位用策書在漢代雖爲特例,但至唐代已爲常例,這無疑是一種因承。

勞問、表彰功臣。安衆侯劉崇因討王莽有功,朝廷高其忠壯,策文嗟歎。寇恂爲東漢建國屢立大功,光武帝多次策書勞問。

第二類——制書,是關於國家政典大事的命令,《三國志》卷四:“制書,國之正典,朝廷所以辨章公制,宣昭軌儀於天下者也,宜循法,故曰制詔……”(22)(晋)陳壽撰,陳乃乾校點:《三國志》卷四,北京:中華書局,1959 年,第 148 頁。可見制書是用來頒布朝廷典章制度的最具權威的行政文書,注重行文規範,一般以“制詔+官職”領起。其主要施用於如下幾個方面:

頒布新定制度。此類多見於西漢,一般由御史頒布。頒布的有祭祀、刑法、行政制度等。祭祀制度如高祖制詔御史,令天下立靈星祠。刑法制度,如高祖制詔御史,令二千石、廷尉等各定疑獄。行政制度,如武帝元朔二年頒布推恩令。

頒布赦令。如文帝即位,制詔三公,大赦天下。武帝封禪大典還朝,制詔御史,大赦天下。東漢每逢立春,即制詔三公,下達赦令:“立春之日,下寬大書……”(23)《後漢書》卷九四,第3102頁。日食當天,亦用制書頒布赦令:“日食,即日下赦曰制。詔御史,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24)《漢官六種》,第40頁。此外,制書還用來爲諸侯王、丞相、將軍等高官赦罪。

任免京官或地方官。宣帝命張敞守京兆尹,任黄霸爲潁川太守,皆制詔御史,執行任命。免某些京師官員,亦用制書。如哀帝制詔,將廷尉梁相等免爲庶人。此外,免城門校尉、免司隸、左遷九卿爲地方官,亦用制書。

封賞功臣及其子孫。如宣帝幼時坐衛太子事系獄,丙吉護養有功,宣帝即位後制詔丞相,封爲博陽侯。功臣祀絶,亦以制書封其子孫爲列侯。如蕭何祀絶,景帝制詔御史,封其孫蕭嘉爲列侯。對一些功德卓著的大臣,亦用制書增封、賜爵、進秩。蕭望之以經術教授元帝,帝稱美其功,賜爵關内侯。

指示、命令特定官員。如昭帝崩,太后以制書征昌邑王劉賀詣長安典喪。帝王對軍事有所指示,以制書下達將軍。如景帝以制書命將軍擊七國叛軍,宣帝制詔後將軍趙充國擊叛羌。帝王對地方事務有所指示或問詢,亦以制書下達。如宣帝遣使者賜山陽太守張敞制書,密令謹察昌邑王劉賀,防其不義之舉。

第三類——詔書,是用來安排一般事務的帝王命令。其施用情形,蔡邕《獨斷》概括爲三類:一是其文曰“告某官某,如故事”;二是“群臣有所奏請,尚書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三是“群臣有所奏請,無‘尚書令奏’‘制’之字,則答曰‘已奏,如書’,本官下所當至”。(25)(漢)蔡邕:《獨斷》卷上,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4頁。三類情形體現了兩大功用。以史籍用例看,其施用主要有三。

向官員下達命令,安排具體事務。如章帝以詔書命平陵令、丞,賞賜縣人故雲陽令朱勃子孫二千斛穀。和帝以詔書告司徒、司空,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順帝詔令河南尹以禮發遣故長陵令張楷就官。較之用以指示命令特定官員的制書,詔書施用範圍更廣。以對象而論,詔書下達對象上至朝廷重臣,下至地方官。以施用事務而論,制書多施用於軍政大事,詔書則施用於一般事務。

批示朝臣奏書。此類文書由朝臣奏文和皇帝批示兩部分構成,奏文經批示後遂爲詔書。皇帝同意朝臣奏事,則批示“制曰:可”,這時詔書内容即與臣下奏事一致。若皇帝對臣下奏事持有異議,則在“制曰”下作指示,這些指示即詔書内容。如劉德薨,大鴻臚奏其訟子劉向罪,失大臣之體,不宜賜謚置嗣。皇帝不同意,遂批示:“制曰:‘賜謚繆侯,爲置嗣。’”(26)(漢)班固:《漢書》卷三六,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928頁。另一種批示,以“皇帝問某官”起首,亦是完整的詔書。如趙充國上屯田奏,宣帝三次批示,皆以“皇帝問後將軍”起首。

處理其他政事。朝廷政事繁多,處理政事的詔書亦多樣,一些詔書體式並不在蔡邕言及的三種情形之列,但又與策書、制書迥異。以其施用情况看,當屬詔書。這些詔書涉及多個門類,雖多隨事立名,體式並不鮮明,但其施用功能清晰可見,包含改元、恩宥、按察、制舉、征討、求言、勸農等方面。

第四類——敕書(27)敕書,蔡邕《獨斷》作“戒書”,劉勰《文心雕龍》作“戒敕”。,用於督促官員執行政務,命令語氣强烈。《釋名·釋書契》:“敕,飭也,使自警飭,不敢廢慢也。”(28)(漢)劉熙撰,(清)王先謙證補:《釋名疏證補》卷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06頁。可見警誡官員謹遵帝命,是敕書最突出的用語特徵。作爲王令之一品,其主要施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督促官員盡忠職守,聽從皇命。史籍載録這類敕書最爲多見。其施用對象,除蔡邕所言刺史、太守及三邊營官(29)詳见《獨斷》卷上,第4頁。,還包括三公、侍御史等。如建武元年,光武帝因關中未定,下敕書督促司徒鄧禹進兵討賊。南海因獻龍眼荔枝,死者繼路,臨武長唐羌奏請罷貢,和帝遂下敕書,命令太官勿復受獻。

責讓有違失的官員。多以“皇帝問某官”起首,語帶責問,以示威嚴,明其不得駁斥。將軍如有怠慢、不合聖意之舉,皇帝即以敕書責讓。如神爵元年,宣帝下敕書,責問後將軍趙充國按兵不發之失,並催其趁秋時之利,引兵並進,及早擊虜。諸侯王如有不當之舉,皇帝亦下敕書責問。如元帝以璽書問淮陽王欽,責其不舉奏舅張博遺書非毁政治之過,勸其靖恭職守,親近正直之士。

緊急情况下任命官員。此類敕書見於東漢。東漢靈帝時,因益州前刺史劉隽、郤儉貪斂殘暴,民不聊生,遂下敕書,任命劉焉爲益州牧。獻帝建安元年六月,下達敕書,任命鎮東將軍曹操領兖州牧。

教誨太子。漢高祖親爲敕書五則,教誨太子勤於學習、自批奏書。三國時,劉備病篤,亦以敕書教誨太子以賢德服人、以父事丞相,這顯然是對前代的延續。

從上文看,兩漢詔策的四大類型,體現了重要性程度的高低,有着從特殊到普遍的使用特點。每類文書所述事體不同,書寫體制和行文規範也不同。這些差異,在行文上得到了鮮明的體現,分化出兩漢王言的四個體系。這些體系的出現,意味着兩漢詔策的制度化初成。大體而言,兩漢辭命及文章體制,有策書、制書、詔書、敕書的不同。後世在此基礎分爲多個變種,但大體不出漢代王言四品的範圍,可見其經典性。

三、 兩漢詔策的體制形態

詔策作爲行政文體,因中央行政制度而生,其寫作需要遵循特定的制度規範,其行文體制是程式化的。這些程式,即構成詔策的文章體制和形態。兩漢是詔策體制形成的重要階段,初步確立了掌管詔策的職官制度,制定了詔策行文的具體規範。在相關制度引導下,詔策文體類型細化,功能多樣,且形成了一定的寫作程式。雖然類别、功用不同的文書,行文程式各異,但綜觀各類詔策的文書樣式,亦可窺見兩漢詔策體制形態初成但不完滿的文體概貌。

謂之初成,主要是文書行文的體制初具,程式初顯。詔策是帝王施政文書,統治者爲推進政治運作,而在制度層面作出規定。草詔者須按規定行文,遂使這些制度規定折射於文書中,轉化爲文書自身的體制。漢代是詔策運作制度初步確立的時期,與之相關的職官制度逐漸形成,文書製作的規範得以確立。在這些制度規導下,漢代詔策四品,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文書體制,其中制書、策書規定較嚴,詔書、戒敕相對寬鬆。制書作爲皇帝制度之命,代表最高權威,有嚴格的抬頭制度。其中頒布制度、赦令、任免及封賞官員的制書,一般以“制詔三公”領起;直接下達官員的指示命令,則以“制詔某官”領起。且抬頭的“制詔”必須頂格書寫,以示對皇帝的尊敬。詔書中對臣下奏議的批復詔,“制曰可”“制曰”亦須提行頂格書寫(30)詳見(清)王昶:《金石萃編》卷八,北京:中國書店(影印本),1985年。,與制書抬頭相同。這可能源於秦代奏議的抬頭制度。秦始皇規定,奏議等文書中“皇帝”“制曰可”等字,必須提行抬寫。(31)王啓才:《漢代奏議的文學意藴與文化精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7頁。策書事類不同,行文程式不同,書寫載體的規格及書寫方式也不同。其中策封諸侯王,一般以篆體書寫,年月日起首,其後承以“皇帝曰”,引出策封之辭。策免三公,則以隸書行文,以尺一木分兩行編寫,且文末有“其上某官印綬”一句。另有一些詔策文,雖未見有制度層面的明確規定,但行文已呈一定程式。如封侯詔,一般包括受封對象德行功績、封侯具體安排等部分;授官詔書,文末一般以“其以某人爲某官”的句式作結。雖然功用不同的各類詔策書寫形式不同,但同類詔策一般有大致相同的結構、句式和慣用語,已形成了基本的寫作體式。

但另一方面,文書形態多樣,没有形成穩定明確的行文程式。詔策四大類又可依體式、功能等細分出數十個小類(32)(宋)王應麟:《玉海》卷六四《漢詔令總叙》,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書店,1987年,第1200—1201頁。,各個門類使用頻率並不一致,發展也不平衡,不同步。策書以封諸侯王一類發展較快,其體式在漢武帝時已趨穩定。武帝元狩六年封三王之策,體式已相當成熟。《文心雕龍·詔策》言:“策封三王,文同訓典;勸戒淵雅,垂範後代。”(33)《文心雕龍注》卷四,第359頁。足見其成熟程度。這是較快形成規範體式的一類,其他門類則不然,行文程式多變,結構樣式不一,文書形態多樣,並没有形成穩定的體式。即以策封三公而論,起首用語並不固定。有的以年月日起首,其後或以“皇帝曰”引出策封之辭,如策丙吉爲丞相、策杜延年爲御史大夫。或以“制詔”引出策封之辭,如策司徒夏勤、策宋貴人爲皇后。另有一些策書起首無年月日,直接以“某官某”開頭,如明帝策鄧禹爲太傅;或以“制曰”開頭,如光武帝策鄧禹爲大司徒。(34)(漢)劉珍等撰,吴樹平校注:《東觀漢記校注》卷九,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292頁。有學者分析策書起首格式言:“‘皇帝曰’云云也還不是一律的程式,有些策書就不用這樣的話。”(35)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9頁。所論頗爲可信。另有封侯詔,兩漢所見頗多,行文結構也多樣,其中最簡單的一種,只以一句話寫明封侯安排,封淳于長等詔即是如此;篇幅稍長的,則包括陳述背景、追述古制、褒贊受封對象、宣布封賜安排等不同部分,且組合順序也不同,顯然没有形成穩定的結構樣式。

兩漢詔策最突出的體制特徵是以散體行文,風格古樸。歷代詔策,經歷了由散而駢的轉變。漢代詔策則普遍以散體行文,這是其不同於後代詔策的最爲突出的特點之一。宋王應麟《玉海·辭學指南》言,詔策以散文爲之者“當以西漢詔爲根本”(36)《玉海》卷二○二,第3699頁。,可見以散體行文的詔策中,西漢詔策堪稱最突出的部分。吴承學等言:“漢代詔書以散體行文。西漢初期,去古未遠,詔書語言質樸無華。”(37)吴承學,劉湘蘭:《詔令類文體(一):詔書》,《古典文學知識》,2008年第2期,第86頁。明確指出漢代詔策四品之一的詔書以散體行文。其實不止詔書如此,制書、敕書等詔策也多是這種風格,並不講究言辭對仗,僅有少數策文以整齊句式行文。詔策既是爲皇權統治服務的行政文書,自當以布政施政爲根本,對文章藝術美的講求是次要的。兩漢詔策處於發展早期,尤其如此,往往直陳其事,多以簡單言辭宣明帝命,達到宣行政事功效,罕有鋪陳敷寫情况,並不注重修飾文辭。因此文章普遍不長,短者僅十餘字,如明帝永平九年恤貧民詔、章帝建初八年詔班超。武帝以後,詔策雖已有引用《詩經》《尚書》《論語》等儒家經典言辭,但並不普遍。總體看來,兩漢詔策語言平實,風格渾樸,不入雅麗之流。宋人真德秀以爲“兩漢詔令辭氣藹然,深厚爾雅”(38)《玉海》卷二○二,第3699頁。,也是着眼於文氣文風,可謂得其中。

詔策作爲帝王施命布政的辭令,以莊重典雅爲風格,言當得體,辭當合禮。《後漢書》卷四五載陳忠言:“古者帝王有所號令,言必弘雅,辭必温麗。”(39)《後漢書》卷四五,第1537頁。指出詔策作爲帝王發號施令之體,應當有弘雅、温麗的特點。然而,兩漢詔策多有不合文書規範之作。劉勰《文心雕龍》論兩漢詔策言:“文、景以前,詔體浮新……逮光武撥亂,留意斯文,而造次喜怒,時或偏濫。詔賜鄧禹,稱司徒爲堯;敕責侯霸,稱黄鉞一下。若斯之類,實乖憲章。暨明、章崇學,雅詔間出。和、安政弛,禮閣鮮才,每爲詔敕,假手外請。”(40)《文心雕龍注》卷四,第359頁。可見兩漢詔策體制風格既不統一,也不穩定。從西漢到東漢,時有偏濫造次、不合規範之作,加上草詔人員尚不固定,朝廷缺乏這方面的專門人才,自然難以形成統一嚴整的風格。

四、 結 語

綜上,兩漢詔策的行政運作尚未形成體系,體制形態也不成熟。行政運作方面,雖已逐漸納入官制範圍,但並未形成明確固定的制度體系。文體形態方面,雖已確立了一定的文書規範,形成了基本的行文體式,但形態多樣,並没有穩定明確的寫作程式。詔策作爲行政文體,其生成發展與行政制度密切關聯。行政制度實爲詔策文體發展的外部因素,爲其生成提供制度依托,對其撰寫、頒布等各個環節予以規約,進而影響其體制形態,引導文體發展。兩漢時,相關行政制度未成體系,詔策撰寫多由其他部門官員兼領,未能實現專職專任,詔策往往出自不同作者之手。作者才性各異,寫法不定,寫作水準必不能齊整如一,文書風格也不會統一整飭。總體看,兩漢詔策體制形態並不固定,風格也不穩定,顯然處在文體初成期。

詔策文體在兩漢的初成狀態深刻表明,對於那些成長於封建國家政治體制之内的文章而言,其文體形態的發展,最根本的動因是職官制度的完善度。官制如果未到成熟境地,文體也不能發展到完滿狀態。詔策到魏晋齊梁主要歸中書省統一管轄,其文章也隨之發育到成熟狀態,原因就是官制和文體的對應關繫穩定下來,實現了專人專責,寫作走上了專門化道路。中書省、散騎省等作詔之司成爲國家集賢育才的文章之府,朝廷精選名臣才士,通籍出入其中,名家輩出,名作不斷,爲士人所諳熟,在國家政治和文學體系中具有極高的地位和代表性。這種理想狀態的出現,反證了官制不成熟對文體發育的限制。這也是中國古代文體發展的重要規律之一,對於成長於政治體制,爲政治服務的那些文體而言,很有必要從官制與文體的對應關繫入手,把握其發展規律和體質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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