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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4

黄秀龙

摘要:文章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存在的问题,使政策更趋于合理化,促进并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趋科学,上市公司的发展更加规范,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都很重要。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一、引言

证券市场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改革和发展,其发展潜力和重要性已经越来越明显。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依赖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机制,各方关注的焦点在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如何提升。本文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内涵分析入手,以分析论证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各类因素为基础,设想建立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框架,提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基本方案,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市公司发展的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的促进,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都很重要。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以及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具有特殊性,是由仍处在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中的我国的上市公司及其存在的金融体制、资本市场体系和经济体制决定的。分析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控制信息、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屡禁不止现象的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我国上市公司公司生存压力;二是公司业绩压力;三是自体制与制度安排带来的压力。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质量一般因素

根据上市公司的各会计质量的组成要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反映,从中所体现的披露信息的明晰性、全面性、及时性以及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易得性等方面。具体分析情况如表1所示。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严峻现状

尽管我国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体水平己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造假行为仍然层出不穷,中国资本市场仍旧需要更加严厉的监管政策和严厉的监管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恰当、不及时和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失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从而最终危害了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

如表 2 所示,统计了2001~2010 年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数据。由表2的数据分析得出,违规公司的数量自 2001~2010 年间呈递减趋势,违规公司的数量2001年最多,此后由于监管力度随之不断加大,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逐渐减少。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7 年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合规程度,迅速降低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总占比。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成因

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控制信息、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的现象屡禁不止,分析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我国上市公司公司生存压力;二是公司业绩压力;三是来自体制与制度安排带来的压力。

一是公司生存压力。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不退市或不受退市警告的表现,说明凡是受到退市威胁其生存的企业,在此压力之下都会产生盈余操纵的动机。能够向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以求增强竞争力、扩大经营、取得更多的利润是公司上市的目的。融资的必要条件是要有好的经营业绩,上市公司为取得再次融资的资格需要对企业的经营业绩造假。另外,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又一原因是良好的盈利水平会对投资者产生极大的吸引力,在整个证券市场乃至全社会引起关注,从而拉抬股票价格,使上市公司从中受益。

二是公司业绩压力。由于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高管的利益与公司的业绩及公司股价的市场表现密切相关,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动机同样会产生。

三是来自体制与制度安排带来的压力。我国上市公司早期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存在各种“先天不足”的制度缺陷。如下两个方面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形成的原因。一是公司治理不够完善,许多上市公司的各项制度都是照搬统一的模式而形成,制度规范并不能完全适合于各个企业自己的特殊情况,形成非常普遍的现象是制度与实际执行严重背离。制度的作用多用于应付监管层的检查。二是监管层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远不及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所带来的利益,违规的成本过低,由此导致上市公司行为的机会主义。人们对”假账”早已是司空见惯,上市公司的违规会计信息披露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即使我们将有关公开披露的材料整理出来形成本文的表2,也并不能确保信息的百分之百真实性。

三、政策建议

(一) 完善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督制度

1. 完善监管职能。在我国证劵市场上,证监会作为最有权威的监管者,首先要提高调查取证和公开披露的速率,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从而尽量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并提高处罚的警示作用;其次,对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证券协会等一线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2. 增强监管力量,实现数量和质量的提高。现在监管部门之所以没能及时或充分的发现企业舞弊行为,其中一个原因及时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对监管结果起着重大作用。因此,应当加强培养专业人员,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从而提升监管效率。

3. 提高监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管。证监会应利用法律来有效打击市场中进行舞弊的企业,不仅仅是证监会,国家机构、股民和社会组织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其次,证监会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共”的原则,提高监管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并能及时参与监管。

(二)完善法规和制度

目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为5年,处罚金额为募集资金的1%~5%。我国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的行为没有给与严厉的处罚。但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上市公司的主要管理层必须负责,一旦证监会查明其财务报表存在违法舞弊之处,则将按证券欺诈罪被处以最高达25年的徒刑;对于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公司罚金最高可达2500万美元;对于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则处以罚款或判处10年以下监禁。在经济领域,这种“严刑峻法”是值得参考借鉴的。建立健全《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等适应经济发展的法规和制度, 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这是保证会计信息披露高质量的重要措施。在会计领域,应当建立与完善会计法规,从而约束企业行为,并依据法规,对企业进行奖惩。最终为会计信息披露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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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殷建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现状、成因及对策[D].复旦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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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省地质局第九地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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