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赵利芬
【摘 要】从2011年互联网股权众筹正式进入中国,到借鉴和应用外国先进的运作方式,互联网股权众筹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为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宽广和便捷的融资平台,企业在得到有效的融资后,得到了更多、更好的发展机遇,使得许多资本得到更高效地运用。然而,由于我国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处于发展初期,许多制度还不完善,运营和管理当中也存在很多缺陷。文章通过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基本定义、发展、优势和风险进行分析,试图探寻更加合理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方式,为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风险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7-0258-02
0 引言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使互联网相关的领域也在不断地延伸,金融领域也覆盖其中。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逐渐发展成为新型的金融行业发展的重点之一。这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模式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运营模式,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更多的利润,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互联网股权众筹成长为当代社会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它极大地激发了零散投资者的力量和闲置资金,使得融资模式有了创新。然而,由于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成熟,互联网股权众筹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1 互联网股权众筹概述
1.1 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定义
众筹(Crowd Funding)一词最早出现在2009年,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商业模式,其字面意义是集合大众的力量,其形式可以是金钱和力量等资源,其行为是通过个人或者企业的项目进行资金和渠道的筹集。通过网络的渠道和金融模式的结合,对大众资金和渠道的整合,这种众筹被称为互联网众筹。现代互联网众筹模式确立的标志性事件是2008年在美国成立的综合类众筹平台Indie Go Go和2009年创意方案众筹网站及Kickstarter平台。
1.2 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类型
互联网股权众筹根据其投资人和融资人的入股情况,分局分配方式和资金收益方式,可以分为以下3种形式。
1.2.1 凭证式
凭证式股权众筹模式,其主要特点是集资者在网站上设立平台进行融资,购买者在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上进行购买,融资者给购买人凭证。该模式的优点是购买者门槛低,操作容易,投资者不必参与企业的管理,之间有专业的人士进行筹集和管理,因此该方式吸引了大量的普通公民作为参与者,但该方式的资金管理风险较大,操作不当即可引起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发生。
1.2.2 会籍式
会籍式股权制众筹模式,其投资者大多是以朋友、同行或拥有共同志趣爱好的人们组织起来的,他们大多是拥有相似的经验、相同的爱好、相同的职业而聚集到一起,成立一个会籍,通过筹集自己的资金渠道等相关资源,组成一个拥有较大资金和较多渠道的众筹团体,每个成员成为会员,获得一定的股权,从而达到一个人无法实现的但却是共同的目标。
1.2.3 天使式
天使式股权制众筹模式,是一些刚起步创业的小企业,将它们的想法发表在网络平台上,经过互联网众筹平台的把关和审核,被看好的项目的投资者作为参与者,加入项目组织和管理上,它们采取投资和跟投的方式,按出资份额的多少分配股份,成立相关的公司。这一类众筹适合一些创新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2 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
通过上文对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分类的总结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互联网众筹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具有不可忽视的优势,然而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2.1 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风险
2.1.1 非法集资
互联网众筹平台的不规范性导致了投资项目的良莠不齐,互联网对融资对象的筛选也存在不定性。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投资者可以与融资者进行直接交流,由于言语上的交流导致的主观投资较多,虽然投资者与融资者未曾谋面,但受各种原因所影响的投资较多,所以其中非理性投资也较多。虽然互联网众筹平台最终会对融资者和部分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造成的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2.1.2 知识产权侵犯
互联网股权众筹的融资者往往具有较好的创意而缺乏资金,如果为了筹集资金而将自己的想法交由投资平台进行审核,这其中包括投资者的创意和自己的思路,以及其产品和服务的细节,同时还有对市场的分析和规划,那么在审核的过程中包括在融资的过程中,其知识产权就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容易造成知识侵权事件的发生。
2.2 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的执行风险
2.2.1 投资者审核操作风险
由于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不同,其审核的标准也不同,有的平台的审核制度较为严格,其项目普遍较为规范,然而部分网站审核过于严格,使得许多融资人呼吁降低标准。
2.2.2 网络平台和项目审核的风险
网络平台质量的参差不齐造成了审核力度的参差不齐。平臺上对融资项目的审核大多停留在形式层面而非内容层面。平台本身对项目的风险不必负责,除非其违反法律法规,在项目处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平台会终止其发布。在投资前平台往往会要求投资者与自己签书面责任协议来避免融资项目不可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3 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的信用风险
2.3.1 融资者的信用风险
在一些发达的国家,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对融资者的审核非常严格,这些平台都建立了完善的审查机制以减少恶性集资。在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完善的要求。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的信用风险。
2.3.2 互联网平台的信用风险
我国现行的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往往是投资者将资金打给第三方,即网络平台,或直接予以创业融资者。无论是网站平台,还是融资者都具有很强的信用风险。虽然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可以与银行或信用度较高的第三方合作,但是无形中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因此大多数平台往往采取直接交于平台的模式,不论是资金的发放还是收取都是在平台上进行的,导致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诈骗。
2.4 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的技术风险
由于互联网股权众筹运用互联网作为媒介,因此其本身存在技术上的难以控制性。在我国互联网的安全运行虽然能够得到保证,然而大量的黑客入侵也会使许多互联网平台遭受威胁。网络上存在的黑客可以利用网站平台的漏洞非法进入网站,并窃取数据和钱财,导致大量互联网系统无法运行甚至蒙受经济损失。
3 互联网股权众筹风险防范措施
3.1 建立健全的清晰的法律法規
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先进的互联网股权众筹立法经验,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肯定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合理合法性,明确指出互联网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其次要对项目的投资人进行数量的限制,以防与非法集资造成概念上的混淆。
3.2 提高操作中的技术能力
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平台应该增强自己的技术操作能力,同时要对筹资者和投资者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其经验和背景进行合理严格的把控,并对审核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我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质量存在较大的问题,互联网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们应该提高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技术操作能力,对互联网的众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较好的安全防范。
3.3 建立和健全监管体系
就目前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机制而言,我国虽然在2014年举办了第一届股权众筹大会,建立了第一个股权众筹联盟,标志着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体系的突破,2016年10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的监管体系仍不够完善。因此,要建立和健全监管体制,给予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适当宽松的空间,但同时又能控制不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监管体制方面也应该对广大的投资者给予宣传和教育,从而达到提高投资者安全意识、降低风险的目的。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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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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