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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及实施路径研究

时间:2024-07-06

张天奇

【摘 要】网络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匿名的特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网络实名制应运而生。文章从网络实名制的提出入手,阐述了实行网络实名制与公民表达自由权在本质上并不冲突的观点,并以韩国为例,简要分析其实行实名制失败的原因,提出我国实行实名制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实名制;表达自由

【中图分类号】C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7-0277-03

1 网络实名制的提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16年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达7.31亿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为6.9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3.1%。而在2006年年底,全国网民数量仅为1.32亿人,短短10年,网络用户翻了将近6倍,且将继续增长。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民数量大规模增长,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色情网站、网络犯罪、侵犯网民人格权等一系列问题愈演愈烈。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虚拟性、即时传播性、技术性等特点,使网络监管不能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制约管理,于是网络实名制应运而生。

1993年《New Yorker》杂志发布的一幅漫画对网络特性进行精辟概括: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反映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最大的区别就是用户匿名所导致的虚拟性。早在2002年,我国新闻学教授李希光谈及改革时就提出:人大应立法禁止网络匿名发表自己的言论。之后,伴随着网络匿名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关于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制的争论从未停歇。目前,网民在各类网络论坛、社交平台等发帖的方式主要包括匿名、假名与实名3种。匿名是指网络用户不署名或不署真实姓名即在网络上活动,如在论坛中发帖或者留言、用社交软件与人交流等,他们的身份识别标志为IP地址。假名指在一些网站并未严格要求用实名进行注册、登录时,网民既可用真名也可用昵称进行注册,而他们大多愿意用昵称进行注册。在此种情况下,网民的身份真假难以确定。实名,即网民在网络注册时须使用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注册。

就目前我国网络监管现状而言,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网络实名制与公民表达自由的关系,并应制定一系列规范保证其实施。由于网络实名问题涉及政治、法律、社会、技术等问题,从实名制的酝酿、制定、试行到实施,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

2 网络实名制与表达自由

目前,网络实名制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其有可能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权,这也是部分学者与网民反对实名制的理由。网络匿名的突出好处在于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网民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指公民自由表达自己思想和见解等的权利,是国际社会承认和保障的一项重要人权,同时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同时,规定公民还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特别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不仅有上述权利,也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义务,有按照合法的网络信息、商品、服务规则進行网络行为的义务,有依法维权的义务。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美国著名宪法学家欧文·M.费斯教授曾指出,一味地放任公民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保护自己的机会,对言论自由的过于放任只会带来某些弱势群体没有能力或没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最终造成所谓言论自由的“沉寂化效应”——以自由始,以压制终,形成“言论自由的反讽”。因此,网络空间虽然具有高度自由的开放性与即时传播性的特质,但网络环境下的言论不可能完全自由,不受任何约束。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绝对的自由就是不自由,匿名制背后的价值是自由,实名制背后的价值是秩序,而任何自由都应当在秩序的范围内活动,表达自由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更何况,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目的不是限制网民的表达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网民的表达自由,让每位网民为自己的言行负责,维护网络环境健康。

3 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分析及借鉴

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其分别从个人和网站两个层面规定了实名的对象和范围,既有个人登录门户网站前的实名认证,同时也赋予了主要网站对留言者身份等信息的记录和验证责任。2005年10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韩国政府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后因韩国某著名女星不堪网络谣言自杀的事件,韩国政府扩大了社交网站实名制的适用范围,从2007年6月开始适用于日点击量超过30万人次的35家主要门户网站和日点击量超过20万人次的媒体网站,变为从2009年4月开始,适用于日访问量超过10万人次的153个网站。2011年7月,由于韩国一家著名门户网站和一家社交网站被黑客攻击,造成约3 500万名网民(接近2010年韩国总人口的73%)的用户信息外泄,随后韩国以违宪为由正式叫停网络实名制。

首先,韩国开始明确推行网络实名制是在2007年,当时的互联网发展水平远没有现在成熟,而且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短短几年就会有天翻地覆的变化,韩国实名制相关法律规定对随后新兴的网络现象束手无策。因此,鉴于互联网发展迅速的特点,我国在制定实名制相关法律规定时,必须有前瞻性、灵活性,与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特点不同,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应当随着网络发展不断修改和完善。其次,韩国在门户网站实行实名制的主要依据是访问量,此种做法无异于将网民从访问量高的网站推向访问量低且暂时没有实行实名制的网站,随着网民的转移,没有实施实名制的网站最终也会达到访问量的界限而进行实名。为规避实名登记,网民只能继续转移。长此以往,会对原有的互联网企业的用户资源和用户保留构成冲击,违背了互联网空间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再次,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失败的直接原因在于网民信息大面积泄露,实名制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隐私,在国家的宏观管理下,把个人信息交由网站管理说明公民对政府有极大的信任,而如此大量泄露网民个人信息,无疑使民众对政府的信任遭到毁灭性打击,且很难修复。所以,我国推行实名制前应试点先行,反复试验信息保密工作的可靠性,依靠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惩以非法手段获取网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树立法律权威,达到威慑作用。最后,尽管韩国发布和修改了相关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保障,但其最终废除实名制的理由是违反该国的宪法。由此可见,国家的任何行为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要想实行互联网实名制度,需在宪法中找到依据,无论是通过宪法条文、宪法解释还是宪法修改,都必须使网络实名制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当然还要处理好宪法与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保障其顺利实施。

此外,韩国能够实行实名制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民众的接受与认可。2003年年初,韩国就“网络实名制”实施网上大规模民意调查,反对者的比例高于支持者。但后来发生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网络环境污浊不堪,甚至有人因无法承受网络谣言付出生命的代价,实名制的支持者逐渐超过了反对者,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呼声在社会上逐步形成共识。韩国政府发布和修改相关法规也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也能使网民更好地接受和遵守实名制的规范。

4 对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建议

“事实上,网络匿名从一开始就是习惯”,实行网络实名制并非要全网完全实名。就中国目前的网络发展情况来看,匿名应保留相当的生存空间,因此完全实名制在执行上不可行,且不符合中国的网络发展现状,推行有限的网络实名制在学术界达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关于有限实名制制度保障方面的讨论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方案,下面主要从3个方面具体谈一谈对实施有限实名制的建议。

4.1 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首先,对网民个人信息的管理应交由行政部门而非门户网站等商业机构。推行网络实名制是国家对互联网空间的一种监管手段,通过立法构建,应当只有国家有权统一管理公民的个人信息,门户网站等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无法取得公民的完全信任,且管理标准难以统一,若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此类商业组织很难保证对公民的救济。当然,在实施上可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执行,但其本质应当是一种行政权力的管理。其次,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前提和条件是能够有效保障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为此,国家应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上日程,强调对公民网络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还应当明确其他實体法与程序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内容的规定,如民法中涉及的隐私权、姓名权等。最后,在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设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关来处理纠纷,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方便其寻求救济。

4.2 不同领域的差异化实名制

如上所述,在互联网所有领域都实行实名制是行不通的。鉴于网络空间不同领域不同特点,可以考虑实行差异化实名制,主要有完全实名、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完全匿名3种方式。

在一些不涉及表达自由的功能性领域可以完全实名。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完全实名制的实践,例如网上银行、火车票购票平台、网上预约看病等,并且取得了维护网络秩序、加强网络规制的良好效果。鉴于此,接下来可以对更多功能性领域进行完全实名,如发送邮件、招生考试网、电子购票等。

在一些言论较为开放的社交网站及对网站创建者、管理员、论坛版主、群主等人员可以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有限实名制。互联网是我国的新兴领域,是新出现的开放体系,若对社交网站实行完全实名制,可能降低网民发言的积极性,使网站活跃度大打折扣,还可能威胁到公民的监督权等相关权利。而这类网站又恰恰是网络侵权的高发区,丝毫不加以规制会使公民的人格权等权利难以保障,因此一旦发生网络侵权等事件,前台匿名、后台实名方便确认责任主体和救济被害人。对网站管理员等实行后台实名主要是为了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让其担负起应有的监督管理责任,维护网络秩序,使其更好地发展。当然,对于博客、天涯社区等论坛在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基础上,还应当鼓励、引导网民在前台也进行实名认证,如新浪微博对已通过实名认证者进行标注。

对于网络监督、网络问政等平台应允许完全匿名。网络监督已成为我国反腐措施中不可替代的方式,群众积极性高,且颇有成效,因此在投诉、举报、监督领域不能实行实名制,否则不仅会打击网民的积极性,更会增加参与者的风险,使其权利受到威胁或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网络问政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途径,此类平台应将广大网民的心声放在首位,让网民敢说真话,善于听取民众意见而不能加以限制。

4.3 建立实名制试点

为使广大网民有一个接受的过程,确保将来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推行实名制,建议设立部分试点城市,让试点先行。具体来说,在全国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中各挑选几个试点城市,例如一线城市选择1个,二、三线城市选择2~3个,四线及以下城市选择2~3个,具体的选择标准需要考虑该地的互联网普及程度、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等,实行差异化选择。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着重分析实名制是否可行,实行过程存在哪些问题,能否解决及如何解决,同时应当注重民意,要看网民对此举措有何反应及建议等。

5 结语

就目前我国网络空间的发展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实行实名制是有必要的,但并不是全网络完全实名制,且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仅要让网民有一个接受的过程,还应从立法设计、制度构建、技术支持等方面整体考虑,分领域、分阶段实行,使之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互联网的发展现状相适应。

实名制并不是以国家公权力限制网络发展,也不是限制网民自由表达的手段,监管不是主要目的,而是引导网民自律,净化网络空间,共同营造一个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参 考 文 献

[1]韩德强.网络空间法律规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2]黄惟勤.互联网上的表达自由:保护与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丁大晴.公民网络监督法律机制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王孔祥.互联网治理中的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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