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6
张彦台
牙商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我国古代长途贩运的行商称作“商”,就地销售的坐商称作“贾”,牙商是名副其实商贾之间的居间商,亦被称为商人中的商人。史海钩沉,在中国古代,牙商一词,妇孺皆知。然对于现代的人们来讲已经非常陌生,鲜为人知,即便是专门研习中国近现代史的学者们而言,亦很生疏。本文通过爬梳历史,总结了中国古代牙商称谓的由来、职能的演变、官府对牙商的管理及近代牙商业态的变化。
在古代,当人们进行原始的商品交换时,由于信息匮乏、知识有限,人们往往并不清楚对方农副产品或手工业品的实际价值。为了维护各自利益最大化,人们往往把时间浪费在讨价还价上,由于互不相让,交易往往失败。于是,在商品流通领域,熟悉商品性能和价值,有利于商品交换,促成交易,专司介绍业务的牙商便应运而生了。
因牙商频繁出现在各类记载中,自肇始,牙商在我国不同朝代有着不同称谓。关于牙商在各个朝代的历史称谓,以及其名称的演变缘由鲜有讨论。牙商称谓的变化反映了牙商在各个历史时期所具有的功能和从事的活动范围不同,同时也说明牙商从出现之日起就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迎合时代的需要。朝代久远,牙商名称繁杂,为便于了解,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绘制图表,作一简要梳理。
表1 牙商在各个朝代的称谓表
由表1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第一,牙商的称谓颇多,但多冠以“侩”“驵”“牙”等称呼。第二,较早出现的牙商以“驵”命名。而以“侩”称呼交易居间者的语言习惯,一直从秦汉沿用到明清时期,并产生了诸如牙侩、市侩、女侩、侩子、侩保、商侩、茶侩、马侩、商侩等称谓。第三,自从唐代开始,“牙”成为居间者最经常的称呼。
对于为什么对居间者称之为“牙”,并未有定论,目前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其一,民间比较流行的观点,即牙商最早出现在牲畜行业,其依据牲畜的“牙口”判断牲畜的年龄,同时牙商要想促成交易达成,大多牙齿伶俐,巧舌如簧,沟通买卖双方,靠嘴吃饭。其二,日本稻叶君山氏和中国金国宝等学者认为,牙通“衙”,牙字在唐代有特殊的含义,特指官府的意思,“牙”字是取“牙旗”而来。驵侩实际上为官府工作,即归“衙门”管理,于是称之为“牙”,于是延展出“牙郎”“牙侩”“牙保”等称谓。其三,宋人考证的结论是:唐人书写“互”字为“牙”,因为“互”的书写似,因而转为牙。即,“牙”是“互”字的讹传。牙商在唐代称之为“互”,而“互”字的书写方式为和“牙”字形似,后人抄写时演变成“牙”字。于是,从唐代开始“互”变成了“牙”,由此便有了“牙”的称谓。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分析,本文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牙”是“互”的讹传。《旧唐书·安禄山传》谈到,“安禄山及长,解六蕃语,为互市牙郎”。《资治通鉴》(卷二一四开元二十四年),也谈到,安禄山及史思明均为“互市牙郎”。胡三省作注曰:“牙郎,驵侩也。南北物价定于其口,而后相与贸易”。古代,称民族之间的贸易为互市,在互市上从事居间行为的称为互市牙郎,逐渐演变为牙郎,安禄山和史思明属于唐朝的居间商,即牙商。
在交易中使用牙商,属于中国古代民间商业习俗的范畴。春秋战国时期,牙商便出现在牲畜交易市场中。《吕氏春秋》载,“段干木,晋国之大驵也,学于子夏。”“驵为驵会,即后世之牙侩。”《史记集解》,徐广曰,驵会之驵,即“马侩”也。在古代社会中,农耕生产亦或交通运输亦或对外战争中,牛、马均属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抱布贸丝”或沽酒称盐的零散交易不同,牲畜的买卖属于大宗交易。作为“驵”“驵会”的牙商者,具备从“形容筋骨”中判断牛、马年龄、性情、健康与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评定出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价格,达成交易。这说明,一方面,牙商较早出现在牲畜市场交易,而不是在其他产品或商品交易中,有着一定的经济原因,存在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牙商最早在牲畜市场交易中的主要职能仅限于“促成牲畜交易的经济职能”,即在牲畜市场中斡旋交易,评定价格。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牙商的职能不在单单局限于牲畜行业,逐渐兼营其他行业,但由于商品交换相对落后,牙商的主要职能仍然是促成交易的经济职能。在这个时期,官府并未介入牙商的商业活动,牙商主要是依靠诚实可靠的技能和公平公正的态度在商品交换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得到买卖双方的认可。
唐宋时期,随着社会分工逐渐细化,牙商的身影迅速出现在各种各样的商品交换中,其职能范围不断扩展,除了原有的斡旋交易、评定价格外,新的职能也随之产生。官府也逐渐介入牙商的商业活动中来,牙商逐渐被官府使用,进行商业管制,促使牙商具有了司法性职能。《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官府第一次赋予牙商监督商人的权利,对以后牙商职能的变化有重大影响。学者亦多有论述,孙莎莎认为,唐代以后,官府利用熟悉市场交易的牙商进行市场监督,避免偷税漏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强官府的管理。李达三认为,宋代牙人受到官府管理后,职能发生了变异,失去了居间商应有的中介职能,变异的结果便是牙商身兼官、吏、商的多重身份。[1]黄东海指出,将牙商引入国家的商业社会控制,起源于唐德宗一系列财政增收措施。规定,“市主人、牙子、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2],以牙商协助国家搜集征管信息,从而方便课税。这个举动是国家将牙商正式引入国家商业社会控制的开始。
明清时期,“官牙制度”正式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牙商即被官府正式引入到商业控制中,牙商应差成为常态。黄东海则认为,牙商的公法性职能进一步明确。幸荣伟认为,官牙包括“明代政府设立的官店、皇店、会同馆、市舶司等商业机构。”牙商的斡旋交易、评定价格的经济职能逐渐淡化,而被官府赋予代为管理商业秩序的职能逐步增强,成为官府日常行政运作的重要组成。具体而言,牙商的公法性职能包括:平抑物价、规范度量衡、协助官府对市场进行监督、为官府采买物资、代收税款、承担大小文武衙署差徭役义务。林红状认为,清代中期重庆的牙行职能除了充当客商交易流通服务中介和代官府管理市场以外,还承应官府差务,满足官府日常办公需求。燕红忠、李凤认为,清代的牙商除了沟通信息、评定物价、统一度量衡、提供商业信用及其他交易服务的经济功能外,还具有代征包缴地方商税、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控制铁器、铜沿、硝磺等违禁品贩运和流通等政治功能。方行等则指出,清代中期牙商的职能:一是中介服务作用,介绍商品,坐列主价,平准物价;二是作为官府的代理人,在市场中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包括监督度量衡、维护地方治安等;三是为官府财政承担一些服务职能,如代缴税金,对交易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军需商品进行控制等。
总之,宋代以来,特别是明清时期,牙商在促成交易的经济职能以外,被赋予了一些管理市场、协助征收商税、承担差徭役、维护市场治安和商业秩序的官方职能。这导致牙商并非仅仅是单纯的商人,而变异为商、官、吏一体的商业群体。
从已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唐代以前,官府并未介入到牙商的商业活动中,亦未曾对牙商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早期,牙商的商业行为仅仅限于牲畜行业。牙商凭借自己的能力在商品交换中斡旋交易、评定价格,在交易中具有自主性和公正性,得到大家的尊重。前文论述早期的大牙商“段干木”为春秋时期的晋国人,晋人皇甫谧称呼其为社会名流,并在列传《高士传》中加以记载。另有古籍称,段干木虽身在简陋的街头巷尾,但声名远扬,“店陋巷,声逾千里”。[3]
从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牙商逐渐兼营其他行业,但活动范围有限。但囿于当时人们的封建思想,在世人眼中,由于“驵”“侩”游走于买卖双方之间,比“士农工商”的“商”还要低贱,故有“自秦汉以来,驵侩为贱业,乃士君子之所不为也”[4]的说法。虽然当时的人们认为牙商的从业行为是低贱的,“士君子”不耻为之,但牙商的公平公正的“一手托两家”的商业行为仍受到社会认可。后汉时期的牙商逢萌,“君公遭乱独不去,侩牛自隐”[5],作为“逸民”精通牛的商情及价格,在从事买卖牛的说合中口无二价。
唐宋以来,官府开始对牙商进行管理和规范。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行业分工越来越细化,唐宋时期从事牙商活动的数量日益增多,牙商是经营范围逐渐扩展到了各种各样的市场交易中,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特别是牙商将活动范围深入到土地和人口中,出现了庄宅牙人和牙婆。另一方面,官府利用牙商参与政府的管理,使牙商的权利扩大,职能范围增加,导致牙商的弊端日益显现,其嗜利、欺诈、操纵交易、垄断市场、诱拐人口等不良行为引起人们的厌恶,也引起官方的重视。为了便于管理,后唐时期,官府对牙商的从业活动进行限制,限制牙商的经营范围在“产业、人口、畜乘”大宗贸易的交易中,除此以外,不允许参与其他行业的交易中,即“不得辄置”[6]于其他行业。宋代加强了对牙商的管理和规范,在《庆元条法事类》中记载的有关牙商的法令有四处。其一,禁止年老、残疾和无还款能力者担任庄宅牙人,避免日后遭遇纠纷时无人负责。其二,沿江各县、各镇贩卖鳔胶的牙人,只许将物资售予官府。若遇上客旅违反规范,将胶质贩卖过界,协助中介的牙商罪刑较贩买胶质者低一等[7]。其三,明知牛只的用途为屠宰,仍旧出售者,与所协助中介牛只已被宰杀的牙人,各杖一百[8]。其四,告诫军籍者的妻妾,不得随意改嫁,与人通奸或成为娼妓。此外,娶前述者,与之通奸者,媒保和引领牙人若知其为军籍者之妻妾,其罪刑不因大赦而减低。诸兵级妻擅去因而改嫁,雇身犯奸为倡,若娶及与奸并媒保、引领牙人,知情者,各不以赦降原减[9]。
从上述四条关于牙人的敕令可知,宋代管理牙人像唐代一样也集中在庄宅、人口、牲畜这三类商品之上,但较唐代更加具体明确,其他有关牙人中介的商品或行为则未见相关的规范。
宋代时期,由于牙商职能的变异,有的学者认为牙商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中介功能,成为商品流通的阻碍,特别是牙商不择手段的嗜利性,造成了宋人眼中对牙商充满歧视,这造成了宋代牙商的形象丑陋不堪,认为其是官府“统治市场的帮凶,是寄宿在封建主义的遗毒”[10],更严重中出现了“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的俗语,将“牙”商归入到“该杀”的群体,这充分说明了宋人对牙商鄙薄不齿,牙商形象低劣不堪,“士人不为侩”。关于宋代人看待牙商的问题,以及牙商社会形象的问题,黄子瑞认为,牙商没有机会“发声”,实际上,宋代所留下的记载,书写者皆为士大夫。后人在审视牙商形象的时候,必须考虑到书写者在纪录时,会受到时代环境、知识背景、书写方式和书写体裁等因素的影响,而关键的是,这些记载是我们后人了解宋代所有人对于牙商印象的唯一途径[11]。后来的学者意识到这一点,李伟国指出,宋代“市侩”形象是多面的,虽然有好的一面但是不多,但无论其形象为何,牙商的产生是必然的,而且牙商的社会作用则是客观存在[12],这也是目前学者们赞同重新梳理牙商形象的观点。
表2 清代各省定额牙帖数目表
明代官府加强了对牙商的管理,“官给牙帖”并出台专门的律条对牙商进行管理,对牙商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管理。1397 年,颁布的《大明律》规定,无论是城市或者乡村的各类牙商及开设的牙行,必须选择有家业身份的人员充担。牙商从官府处领取带有印戳的“文簿”,在市场交易中,需要写清买卖双方或船家的籍贯住址、姓名、地方政府颁发给行商外出经商的“路引”号码、交易货物的数量及种类,并且每月交到官府审查。私自冒充“牙商”者,官府给予“杖六十”的惩罚,并将交易所得的佣金充公。官牙如
资料来源:张彦台:《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34页。果有所隐瞒,没收官府所发的牙商凭信,并给予“笞五十”的惩罚。
清代,细化了对牙商管理的规则,将牙商分“上、中、下”等则,从“户部”领取不同等级的“牙帖”,类似于经营执照,根据“牙帖”等则向清政府交纳不等的“牙帖税”。牙商是一人领取一帖,依照保甲五年编审例,每五年官府对牙商清查一次,并更换新的牙帖,不准“顶替朋充,巧立名色”。清代对各省份的牙帖进行定额,即“定额牙帖”,根据当时的定例,一般客商携带货物到集场进行售卖,“皆需投托牙行”,由牙商代为寻找客商。清代对各省牙商定额牙帖的情况如表2所示。
通过乾隆、同治和光绪年间对各省牙帖数目的比较可知,清代,户部对牙商承充数量有严格限制,各省牙帖定额,牙帖数目基本变化不大。但是这种牙帖定额制度与各州县经济发展不符。随着时间发展,牙帖税虽不是国家课税的重要收入,但牙商却成为地方胥吏私囊中饱的一个重要源泉。各州县官吏纷纷私自发给谕帖、腰牌。
雍正十一年(1733),中央政府下令各省布政使司衙门订定各地牙帖数目,州、县不得私自滥发牙帖。中央政府强调,各省牙帖定额,都是由藩司衙门颁发,不允许州、县私自滥发牙帖。但是各省牙帖,州、县私自增添牙帖,原来各集场中向来无牙行,现在州、县私自滥发牙帖,致使一些市井无赖充当奸牙,把持集场交易,抽取佣金利息。集场每多一牙户,商民便多一份苦累;但是对于藩司衙门却没有得到额外的牙帖税收,徒然滋生烦扰,并非平价和方便商民的本意。各省督抚,饬令各藩司,定额牙帖,报部存案,不许州、县任意增添。以后定额牙帖内有退帖顶补者,查明原因换发新牙帖。再有新开集场,需要设立牙行时,应该定额给发,并报请户部存案。
雍正十二年(1734),中央政府出台了州、县滥发牙帖的罚则:“各省牙帖,悉由藩司钤盖印信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滋弊。倘各省州、县仍有私行滥给牙帖者,该督抚题参,照地方官妄用印信例、降一级调用。”[13]虽然清代中央政府明令州、县不得私自滥发牙帖,并规定,州、县私自滥发牙帖降级调用,但是仍有州、县官员一再挑战禁令,甘冒被降级调用的风险,持续发给牙帖。刘铮云认为,其中的缘由在于,清代牙商有承担衙门差务的义务,中央政府并不认可这样的行为,牙行应差的字眼自然不会在上谕、会典或则例的相关规定中,但对于州、县政府而言,牙商“除了代为管理商业秩序外,尚且为日常行政运作的重要资源。”特别是在雍正实施“耗羡归公”以后,州、县地方政府“私给牙帖,以增加自主资源的掌握,成为必要之恶。”[14]
中央政府的定额牙帖制度和州、县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源私自滥发牙帖的“潜规则”,使一些不良牙商凭借和官方微妙关系,获得牙帖,并把持在手,产生了一些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掺杂弄假等商业欺诈和无赖行为,不仅给牙商的发展造成很大桎梏,而且致使牙商的社会形象更加不堪。“车船店家牙,无罪也该杀”的形象更加鲜明,官方认为从业者多为无业游民、流氓地痞;贩卖商人认为从业者多为利欲熏心、少忠厚,多油滑的“白赖”“街霸”等“剥削阶级”;乡民们认为从业者多为“雁过拔毛”、刁钻油滑、口沫横飞、能把稻草说成金条的“寄生阶层”……意识形态话语中的劣势、书籍报刊中的各种负面宣传,使牙商的群体形象被“丑化”,成为众矢之的。牙商黯熟商情、通晓各地各地行情价格趋势,说合交易,促进商品流通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遗忘和忽视。
民国时期,牙商交易商品的业务种类日趋扩大。在商品贸易中大到外地商贩汇集港口出口的茶、丝、棉花等商品或运到城市消费的粮食布匹等农副产品,小到乡民或小手工业者向乡镇集市兜售自家的粮食、牲畜等产品,就连日常生活中的米面杂粮柴油糖茶、瓜果桃李花生、铜铁纸张、鸡鸭鱼虾牛马羊猪、土布丝蔴药材等,以及商品货物装卸、运输等行业,也往往要由牙商居间进行中介。
表3 牙商参与兴办的部分企业表
在牙商发展链条上,民国时期的牙商产生了系列变化。从其居间买卖双方并取得佣金来看,牙商本身就是掮客。从其委托代理的属性来看,牙商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居间商品交易,有时要深入到货物的原产地去代理收购商品,此时,牙商是代理商的身份。有的牙商除了居间代理外,还以商人的名义经营商品,牙商便是交易的商人。这几种形态往往不单独存在,有时候牙商是几种类型的合体。随着经营发展,牙商开始向工业企业家、银行家、批发商、实体商或牙商兼实体商等形态变迁。
1.牙商资本向工业领域发展,成为企业家。民国时期,一些牙商参与到中国近代工业化进程中,开办企业,成为当时知名的企业家。如表3所示。
上表仅仅统计了天津和山东的牙商开设的部分企业。因此可知,民国时期,牙商参与兴办企业并不是个例,很多牙商从居间商向企业家转型,在近代工业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牙商资本向商业资本转变,牙商成为批发商、实体商、转运商等。资金雄厚的部分牙商在动态发展中,在一些城市中逐渐打破居间介绍、代客买卖的中介性质,转而直接购销商品,自营货物,进而身份转换成批发商等商人性质。这种情况在山东省表现突出。从1920 年代开始,山东省一些牙商将居间贸易与独立经营合二为一,牙商资本向商业资本转换,牙商转型成为了批发商、实体商等商人群体。另外,牙商还向转运商的方向转轨,这与牙商代客储存货物以及代客转运货物的职能有关。1940 年代后,天津市的一些牙商转型为专业的转运商,如锦泰栈、锦记栈、美丰厚等转运公司便由牙商开设的牙行转型而来。
3.牙商资本向农业资本转变,牙商成为地主阶级。如河南省临颍县开设代客买卖土布生意的“余庆长布行”经理刘东升在赚取了充足的资本后,便买了42 亩地耕种,成为一名地主阶级。再如,河北省赵县棉花行店的牙商“东晏头陈家、西河宋家、西门翟家、西卜庄任家等都置有百亩良田,他们以商促农,成为地主阶级。
4.牙商向客户提供存贷款业务,向金融行业发展。粮食牙商在河南省尉氏县蔡庄镇开设的全升和粮行,向客户提供存贷等信贷服务。粮食牙商在河北涿鹿钱粮行自行发行纸币,向客户开设信贷业务,并提供汇兑等金融业务。天津牙商开设的达孚货栈亦有向客户开设信贷服务。民国时期,刘子山是青岛的首富之一,刘氏以居间草帽辫为业而发家致富。随后,刘氏向金融行业发展,并于1918 年,发起创办青岛东莱银行,成为一名金融家和银行家。刘氏在上海设立了汇兑所,并在山东省的济南市、天津市以及东北的大连市设立了东莱银行分行。
除此以外,民国时期牙商业态的变化还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具有近代资本主义商业特征的信托代理、合同购销、信贷、期货、票据承兑等,恰恰正是从牙商群体的活动中衍生出来的。[15]新中国成立后,牙商仍在各级市场中参与经营活动。1958 年人民公社化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牙商在市场中消失。改革开放后,牙商以新的称谓“经纪人”开始活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经纪人已经存在于各行各业,并在参与到商品、物物流通、金融(外汇、证券、股票、保险等)、科技、房地产、劳务、文化艺术等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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