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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龙子·名实论》疏解

时间:2024-07-28

曾祥云

(南京政治学院 上海校区,上海 200433)

《公孙龙子·名实论》疏解

曾祥云

(南京政治学院 上海校区,上海 200433)

在“名即概念”的传统研究范式中,被称之为公孙龙思想奠基之作的《名实论》,也遭到了曲解与误读。因此,重新疏解《名实论》,对于恢复公孙龙思想的本来面目,重新认识和评价公孙龙思想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名学,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公孙龙;《公孙龙子》;《名实论》;疏解

《名实论》是公孙龙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础,是《公孙龙子》书中其它诸篇立言的根本依据。庞朴《公孙龙子研究》也认为,《名实论》是公孙龙哲学的“纲领性”的篇章,可以看作是《公孙龙子》一书的“绪论”。因此,读《公孙龙子》当先读《名实论》;要了解和研究公孙龙思想,应首先研究《名实论》。

《名实论》全文加现代标点符号不过300余字符。但在传统的“名即概念”的逻辑化研究范式中,《名实论》亦遭强解和误读。这里,我尝试为之重新作解,以期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教。

(一)《公孙龙子·名实论》原文:“天地与其所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序卦传》:“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庄子:“天地者,形之大者也。”又《旧注》:“天地之形及天地之所生者,皆谓之物也。”需要指出的是,公孙龙的这句话并不是对“物”的规范性定义,即回答物是什么,而是说“物”是世上万事万物共有的名称即通称。正如侯外庐先生所指出,它与“荀子所谓‘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的后两个‘物’,《墨子经说上》所谓‘物,达也,有实必得之(是)名也’之‘物’,有相似的意义”[1]。因此,这里的“物”是客观存在的世界上万事万物的总称,整句话的意思是:世上的一切都统归于“物”,都可以“物”这个名称之。在这里,公孙龙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物”是什么,但他把“天地与其所产”看作“物”名所称谓或者说指称的对象,并认为世上万事万物都是依其自身规律而产生、存在,而不是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其唯物主义倾向是十分明显的,这也由此奠定了整个公孙龙思想体系的唯物论基础。学术界有许多研究者指责公孙龙宣扬、鼓吹唯心主义,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前一个“物”用作名词,是指“物”这个名称,与上文同义。“物其:物,命物,作动词用,如《墨经》的‘以名举实’之‘举’的意思”,“所物:所命(举)之物,即名所称谓的对象”[2]。“物其所物”是说“物”名所称谓的对象。《尹文子·大道上》“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黑白之实。”“物”是世上万事万物的统称,而“实”即是“物”名所称谓或者说指称的对象,也就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特定形色性征的具体事物。简言之,公孙龙所理解的“实”即是指具体事物。这句话的直译就是:“物”名所指称的对象并且没有超出其指称对象范围的,就是“实”。

“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位”是公孙龙独创的一个概念,各家注解不一。有研究者将它解作“概念的内涵”,另有研究者则将它解作事物的“位置”、“界限”等等,但都难以贯通全篇,因此,很难说这些解释即是公孙龙的原意。从语言表达方式上看,这一句与上句对“实”的界说是完全一样的。理解这一句的关键在“所实”二字,而“所实”二字的涵义,《名实论》已说得很清楚:“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显然,“所实”即名所指称的对象。由此也可看出,公孙龙的“位”既不是“概念的内涵”,也不是事物的“位置”、“界限”,更不是指人的职位、职责,而是指名与实即事物之间的一种对应关系,而后文有关正名标准的论述,则正是其对“位”的认识的具体展开。因此,“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的基本意思是:具体事物与用以称谓它的名相对应而不出现空缺,就是“位。”

“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正名”是先秦名学探讨的核心内容。要正确理解这一句的涵义,必须首先纠正许多研究者对于“正名”的认识偏差。首先,“实”是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而事物本身不存在正与不正的问题。其次,“名”是具体事物的称谓、名称,而一个名称本身也无所谓正与不正的问题。因此,“正名”问题,实质上是指名实关系问题,即符号名称与其所指称对象的关系问题。一个名称有其确定的指称对象,名与实相应相符,则为“名正”,否则就是“名不正”。在这里,“正”与“不正”,并不是哲学反映论意义上的正确与不正确之意,而是规范与不规范之义。有研究者认为,“正名”的关键在于“实”正,“实”正了,“名”也就自然正了。这是一种违反常识的极其荒谬的说法,在根本上偏离了先秦思想家有关“正名”的思想实质。前面己经指出,公孙龙的“位”是指名与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在界定“位”这个概念之后,公孙龙接着就提出了“正”。“出其所位非位”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名所指称的对象范围不符合客观具体事物情况,那就是“非位”。“非位”也就是名与实之间不相应相当。“位其所位,正也”则是说:如果一个名所指称的对象范围符合客观具体事物情况,即名与实相应相当,那就是“正”。

不难看出,作为《名实论》的核心术语,在“物”、“实”、“位”、“正”四者之间包含了一种内在的逻辑联系,从泛指万事万物的“物”到具有特定形色性征的具体事物“实”,再到表征名与实之间对应关系的“位”,最后落脚于规范名实关系的“正”,不仅是一环紧扣一环,逻辑线索清晰明了,而且指明了名实之辩的根本诉求和整个先秦名学、其中包括公孙龙名学的核心所在。可以说,“物”、“实”、“位”、“正”既是整部《公孙龙子》和全部公孙龙思想体系的初始概念,构成了公孙龙思想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是整个先秦名学史上有关名学基础性问题的唯一的系统性阐述。

(二)《公孙龙子·名实论》原文:“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不)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

“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不)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在对四个基础性术语作出解读之后,公孙龙紧接着提出了有关正名的方法。“正其所不正”中的前一个“正”字,作动词用,为纠正、矫正之义。而本句其它的“正”字,都是同义,作“规范”解。由于本句是承上文而出,因此,句中的“其”字实际是上句中“位”即名实对应关系的指代。“(不)以其所不正”中的前一个“不”字,据胡适、谭戒甫等校增。前面已经指出,在公孙龙看来,已经规范化的名都是“位其所位”的名,名与实之间具有确定的对应关系;而不规范的名则是“出其所位”的名,名与实之间不相应、相当。因此,公孙龙认为,用规范化的即名实相符的名,可以矫正那些不规范的即名实不符的散乱之名。但在公孙龙看来,在正名即规范和调整名实关系过程中,不能用不规范的、名实不相符的名,去怀疑那些已经规范化的、名实相符的名的合理性。从现代符号学观点来看,公孙龙的看法是正确的。因为,在一个语言符号系统中,已经规范化的名是已被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和广泛使用的名,名与实即指称对象之间已经形成了确定的对应关系,任何人都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如果用那些不规范的、名与实之间没有确定的对应关系的名,去质疑和“纠正”已经规范化的名,则不仅达不到正名的目的,反而会造成名实关系的更大混乱。因此,“以其所正,正其所不正;(不)以其所不正,疑其所正”的基本意思是:可以用规范化的名实相符的名,去纠正那些不规范的名实不符的名;但不能根据那些不规范的名实不符的乱名,去怀疑已经规范化的名的合理性。

“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这里的“正”都是“规范”之意;“所实”即名所称谓、指称的具体事物或者说对象;第一个“其”字,仍是“位”即名实对应关系的指代,第二、第三个“其”字都是“名”的指代,最后一个“其”字则是“实”的指代。这句话直译就是:所谓正名,就是规范名所指称的对象;而规范名所指称的对象,也就是规范具体事物的名。在公孙龙看来,正名的目的就在于使名实关系规范化,而规范化的名实关系则是名与指称对象之间具有一种确定的对应关系,也就是使不同的名有其不同的指称对象,使不同的事物应称不同的名,名与实一一对应,互不侵扰。

(三)《公孙龙子·名实论》原文:“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由这一句开始,公孙龙展开了对正名标准的具体论述,并以“唯乎其彼此”来概括和陈述自已的正名标准。句中的“唯”即唯独、专一之意;“彼”、“此”则分别指代两种不同的名或两种不同的实即具体事物。这个正名标准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名的规范化,是指彼名只能称谓彼实,此名只能指称此实。

“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谓”,用作动词,即称谓、命名;用作名词,可作“名称”解,也即指称之意。“彼谓”即彼实的称谓、名称;“此谓”即此实的称谓、名称。“行”即合适、可行;“以当不当”、“不当而当”两句中的前一个“当”,为相应、相当之意;而两句中的后一个“当”,则为恰当、适当之义。将这句话直译就是:如果称谓彼实为“彼”,而“彼”名又不是专门指称彼实,则彼实的称谓即“彼”名,不合适;如果把此实命名为“此”,而“此”名又不是专门指称此实,也不合适;将这种名实不相应相当的名当作是适当的名,这是不恰当的;如果把名实不相应相当的名看作是适当的名,就会带来名实关系的混乱。显然,在这里,公孙龙是通过“不当而当”,反证其“唯乎其彼此”正名标准的合理性。

“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彼彼当乎彼”、“此此当乎此”中的“当”,为相应、相当之意,“以当而当”中的前一个“当”,也同属此义。在上一段以“不当而当”反证“唯乎其彼此”正名标准的合理性之后,公孙龙紧接着从“以当而当”的角度,正面申述“唯乎其彼此”正名标准的正确性。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称谓彼实的“彼”名与彼实相应相当,则“彼”名就是专门指称彼实,这样,用“彼”名来称谓彼实,是可行的;如果称谓此实的“此”名与此实相应相当,则“此”名就是专门指称此实,这样,用“此”名来称谓此实,也是可行的;把这种名实相应相当的名看作是适当的名,这是恰当的;而把这种名实相应相当的名看作是适当的名,也就是名称的规范化。

“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止”,为专用于、限于之意。这一段是公孙龙对于上述有关“唯乎其彼此”正名标准的正反两个方面分析的归纳总结,它的主要意思是:如果用以称谓彼实的“彼”名,只限于指称彼实;用以称谓此实的“此”名,专用于指称此实,那么,这样的名是可行的。如果以称谓彼实的“彼”名去称谓此实,使得“彼名”既指称彼实又指称此实;以称谓此实的“此”名去称谓彼实,使得“此”名既指称此实又指称彼实;那么,这样的名是不合适的。在公孙龙看来,特定具体事物只能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名,而一个名也只能用以称谓与之相应的某一特定具体事物;不同的名称谓不同的具体事物,具体事物不同,用以称谓它们的名也相互有所区别。“唯乎其彼此”的正名标准,是《名实论》阐发的核心思想,也是整个公孙龙思想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孙龙子》书中的《坚白论》、《白马论》、《通变论》诸篇,都是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来展开对名的具体分析的。

(四)《公孙龙子·名实论》原文:“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至矣哉!古之明王。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至矣哉,古之明王!”

“夫名,实谓也”:这是公孙龙提出的关于“名”的界说,名即客观具体事物的称谓、名称,是用以指称、代表客观具体事物的标记、语词符号。公孙龙对于“名”的这一界说,原本不存在任何理解上的困难,甚至可以说,这是《公孙龙子》书中最容易读懂、最不应该有歧义的一句话。然而,我们的一些研究者带着某种主观成见,先入为主,全然不顾最基本的历史事实,恣意篡改和歪曲公孙龙的本意,将“名”强解作“概念”。由于中国古代名学是以名为研究对象的思想学术体系,名是公孙龙思想、也是整个中国古代名学的最核心概念,对名的强解、误读,必将造成对公孙龙思想和整个中国古代名学本质的曲解,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做一些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从词源学上对“名”作简单考察。“名”这个字,早在甲骨文中就已出现。甲骨文中的“名”与今天的“名”一样,也是由“夕”和“口”两部分组成。“夕”的造字本义是借用月牙的形状以示黑夜,“口”则是摹拟人张嘴说话的象形。“夕”、“口”会合而得“名”,意指人在黑暗中相遇,因无光亮彼此看不清对方,需籍口自报姓名得以相互认识。因此,“名”最初是以语音形式来表征对象的。后来,随着象形文字的出现,人们遂将原来仅以声音表征的对象,摹拟其形而记录下来,以满足认识和交流的需要。这样,“名”就成了用以表征事物的文字符号。随着人们对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认识的不断拓展,需要命名的事物越来越多,命名的范围不断扩大,“名”也就成了各种具体事物名称的总称。“名”的造字本义及其生成过程表明:第一,“名”的本义是指对事物命名,名即事物的名称。第二,命名与人们的认识、交际活动是密切相联系的。正是人们认识事物和交流思想的客观需要,才促成了命名活动的产生,事物也才因之有了它的名称。第三,“名”自它产生之日起,就具有表征对象的指称功能和用以交流思想的交际作用[3]。

其次,我们对公孙龙与先秦诸子的相关论述作一对简单比较。《墨子……经说上》云:“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后期墨家认为,实是“所谓”,是名所称谓的对象;名是“所以谓”,是用以称谓实的。因此,公孙龙的“名”与后期墨家的“名”,其涵义是完全一致的,都是指用以称谓实即具体事物的名称。然而,在我国的名学思想史研究中,却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褒墨贬龙的怪现象,让人不可思议!又《荀子……正名》:“制名以指实”,这虽不是对“名”的定义,但它明确指出了名的性质和最基本的功能,即人们给事物制订名,是为了用名去指称、代表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显然,荀子对“名”的认知与公孙龙也是相同的。另外,《尹文子》、《管子》以及《吕氏春秋》、王弼《老子指略》、徐干《中论》、欧阳建《言尽意论》、《刘子新论》等古代典籍对“名”的理解,与公孙龙也是根本一致的。实际上,在整个中国古代名学史上,“名”都是作为事物的名称或者说称谓来认识和使用的。

“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与上文一样,这里的“此”、“彼”也是分别代表两个不同的名或两种不同的事物。对这段文字的解读,最大的争议主要是对“非此(彼)”和“在”的解释,其中最为流行的是解“非此”为“不是原来的事物”,解“在”为“存在”之义,相应地将“不在”理解为“不存在”。如杜国庠认为,“‘知此之非此也’,是说事物已非原来的事物了;‘知此之不在此也’,是说事物已经不存在了”[4]。但这种解释与公孙龙的本意差距较大。在笔者看来,杨俊光先生的解释较符合《名实论》的思想实质。他指出:“‘此’字,‘彼’字,表示的只是两个一般地不同的对象,并无后来的事物和‘原来的事物’的意思”,“并未涉及什么事物变化前后的‘彼’、‘此’这样特殊的意义”;“‘不在此(彼)’亦不能作‘涵有物本身的变动发展的意义在内’的‘不存在’解。因为,如果说的是‘不存在’,原文就应该写作‘此(彼)之不在也’,后一‘此’(‘彼’)字就是多余的了”,“这个‘在’字,于此本就不作存在解”,“在”字与“才”、“裁”、“财”等相通用,训“仅”[5]。不难看出,《名实论》的这段话是紧承上文有关正名标准的论述而出,因而,其基本思想仍与名实关系相关。只不过在这里,公孙龙所强调的是人们应当如何按照“唯乎其彼此”的正名标准,去正确地使用事物的名称。这段话的基本意思是:如果“此”名所称谓的对象不是此实,或者“此”名所称谓的对象不限于此实,那么,就不能用“此”名去称谓此实;如果“彼”名所称谓的对象不是彼实,或者“彼”名所称谓的对象不限于彼实,那么,就不能用“彼”名去称谓彼实。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名与某特定事物之间不相应、相当,就不能使用该名去称谓该特定事物;只有当一个名与某特定事物之间具有相符、一致性,人们才可以用这个名去称谓该特定事物。

“至矣哉!古之明王”:“至矣哉”:意指正名问题乃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第一要务。对于正名的治世作用,孔子、荀子、邓析子、尹文子、管子等先秦诸子都有论及,将正名看作治理国家、社会的重要手段,公孙龙之言亦同此意。这句话的意思是:正名问题乃是古代英明的帝王治理国家的最重要的事情!

“审其名实,慎其所谓”:这一句是承接上文“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是对其有关如何正确使用名称思想的一种概括性陈述与进一步强调。“审”可解作审察、审视;“慎”即谨慎之义。这句话的基本意思是:人们在使用名称时,应当首先仔细审察名称与其代表的具体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使用某一名称去称谓某一事物时,要特别小心、谨慎。换言之,人们在使用事物的名称时,必须遵守“唯乎其彼此”的正名标准,而不能随意地使用某一名称去称谓某一事物。

综观全文,《名实论》由对“物”、“实”、“位”、“正”四个基础性术语的界定,论及到正名方法问题,并由此进入到正名标准的探讨,最后落于有关名称使用问题的论述,脉络清楚,主题鲜明,层次清晰,连贯一体,对于名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阐发详尽,奠定了“专决于名”的公孙龙思想的理论基础。如果我们的研究者能客观地遵循《名实论》所展示的思想旨趣,去研究公孙龙思想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名学思想,必将获得许多全新的认识,并对公孙龙思想作出全新的评价,让历史上的公孙龙真正回到其历史的真实中。

[1] 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48.

[2] 胡曲园,陈进坤公孙龙子论疏[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95-96.

[3] 曾祥云,刘志生.名学与符号学[J].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4] 杜国庠.杜国庠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542.

[5] 杨俊光.公孙龙子蠡测[M].济南:齐鲁书社,1986:128-129.

Annotation of Gong Sun Long Zi On Ming & Object

ZENG Xiang-yun
(Shanghai Branch College, Nanjing Political College, Shanghai 200433, China)

In the “Ming the same concept” of the traditional research paradigm, On Ming and Object, called the Gong Sun Long thought foundation, has also been misinterpreted and misunderstood. Therefore, to explain On Ming and Object, to restore the true colors of Gong Sun Long Thought, a fresh understanding and evaluation of Gong Sun Long Thought and the Chinese ancient Ming theory, play an important rule.

Gong Sun Long; Gong Sun Long Zi; On Ming and Object; annotation

B22

A

1673-9272(2012)05-0029-04

2012-08-20

曾祥云(1962-),男,湖南祁东人,南京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先秦哲学。

[本文编校:徐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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