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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优化路径研究※

时间:2024-07-28

○秦敏花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河南开封 475004

引言

自2015年试点取得成功以来,我国“保险+期货”发展迅速,试点项目数量逐年增加、涉及品种和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在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乃至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保险+期货”试点取得的成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得到了政策的支持,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及“保险+期货”,尤其是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

随着实践的快速发展,学术界对“保险+期货”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对“保险+期货”基本运行模式及其扩展进行探讨。从理论上阐明期货期权与保险之间的关系是“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的基础,理论和经验研究均证明二者既存在互补关系又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关系。我国“保险+期货”试点成功以后,学者们及时提炼了其基本运行模式并总结了优缺点。随着试点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机构和部门介入其中,“保险+期货”模式得以不断拓展,如订单农业中引入“保险+期货”可以有效缓释市场风险,从而形成“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保险+期货”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单可以作为银行信贷的抵押物,极大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也开始介入其中,从而形成“银行+保险+期货”的模式。二是对“保险+期货”模式作用的探讨。“保险+期货”可有效降低农业风险,从而在农业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保险+期货”可有效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作用。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密切配合能够为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在精准扶贫中,“保险+期货”也能发挥独特作用。此外,“保险+期货”在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竞争力及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能力等方面也具有积极意义。三是对“保险+期货”试点的相关案例研究。辽宁省义县玉米“保险+期货”试点是我国“保险+期货”的第一单,受到了业界较多关注,被总结为“新湖瑞丰模式”,吉林云天化的案例也受到了较多关注。此外,还有学者对棉花、鸡蛋等具体产品的“保险+期货”案例进行了探讨。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保险+期货”的运行模式、作用及相关案例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但随着“保险+期货”试点的持续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学术界及时梳理总结新问题并提出优化完善路径,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因此,本文在梳理“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优化路径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保险+期货”的产生背景及运作机理

(一)我国“保险+期货”的产生背景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政策农业保险制度,并于2007年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此后,我国农业保险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965.18亿元,位居全球首位,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78万亿元,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机构和主体数量迅速增长,“三农”保险基层销售服务机构已实现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乡镇级网点覆盖率达95%以上;村级网点覆盖率达50%以上,保险理念深入人心。虽然近年来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产品,但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以物化保险为主、保障水平低的局面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对农民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近年来,在政策引导下,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完全成本保险及产量保险,但此类保险产品仅承保自然风险,对由于价格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无能为力。鉴于市场风险的影响越来越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尽快有所突破。

从理论方面,期货市场是规避市场风险的主要工具或渠道。我国期货市场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成立是我国期货市场诞生的标志,其成立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解决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的问题。农产品期货一直是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农产品期货品种体系日益完善,多数品种的市场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市场运行效率显著提高,在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结构和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助推了农业的高质量发展。但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长期面临套期保值者不足,尤其是生产者缺位的问题,即绝大多数农民无法利用期货市场指导其生产经营。其根本原因在于,期货市场的规模化、标准化要求与我国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形成天然错配,小规模经营的农民缺乏规避风险的内生动力,且实践中期货交易对资金、知识等方面的要求又阻碍了农民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的可能性。此外,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育滞后进一步加剧了这个矛盾。从世界范围看,虽然农民直接参与期货交易的比例均不高,但欧美等发达国家规模化经营的农民有强烈的规避风险的内生动力,加上发达的农民合作组织,以及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这些国家的多数农民均通过不同形式利用期货市场管理自身风险。为了更好地服务农业的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农产品期货市场必须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农情、服务农民的新路径。

在宏观政策方面,21世纪初,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我国开始步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基于此,我国开始建立农业补贴体系。21世纪初,我国粮食产量出现了剧烈波动,为了稳定粮食生产,政府从2004年开始先后对稻谷和小麦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我国部分农产品出现价格大幅下跌和“卖难”等问题,为了保障大宗农产品供给,政府从2008年开始陆续对玉米、大豆、油菜籽、白糖、棉花等产品实施临时收储政策。虽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在实施方面有诸多差别,但从本质上看,二者均属于价格干预政策。两种政策的实施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障了大宗农产品供给。但随着收储价格不断提高,政策的弊端逐步显现,多数实施该政策的农产品出现产量、库存量和进口量同步增加的状况,政府财政压力日益加大,市场定价功能被扭曲,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基于上述原因,农产品收储政策改革势在必行。实践中,我国从2014年开始对大豆、棉花进行目标价格改革,2016年后玉米及其他品种的临时收储政策也陆续被取消。由于小麦、稻谷属于口粮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被保留,但政府也陆续调低了小麦和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收储政策改革遵循“价补分离”的原则,将政府对价格的干预逐步转变为由市场定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改革虽然极大缓解了上述问题,但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在价格放开后,部分农产品如玉米、棉花等的价格波动剧烈,企业、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急剧增加,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农民亟需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的“保险+期货”应运而生。

(二)我国“保险+期货”的运作机理

在借鉴20世纪末美国、墨西哥等国的期权权利金补贴项目运作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率先推出“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

如图1所示,在“保险+期货”运作中,首先,保险公司参照期货价格并考虑其他因素如种植时间、历史产量、价格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承保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其次,农户、农业合作社或涉农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规避风险,为减轻农民负担,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在试点过程中由期货交易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第三,保险公司为规避自身风险向期货公司买入场外期权,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与买入的场外期权费之差构成其利润;第四,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买卖期货合约(复制期权)或场内期权分散风险。由于试点初期我国尚未上市场内期权,期货公司必须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即以复制期权的方式分散风险,随着场内期权的陆续上市,期货公司的避险方式将更为多元化。

图1 我国“保险+期货”的基本运作机理

“保险+期货”将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结合起来,属于保险业和期货业之间的一种跨界创新。从本质上看,“保险+期货”充分利用了保险和期货的优势,是把二者结合起来转移农产品市场风险的一种运作模式。“保险+期货”模式以保险保单的形式吸引农民投保且对保费进行补贴,充分利用了保险产品通俗易懂,农民容易接受,且农业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点较多,方便与农民接触,能够极大降低成本的优势,克服了农民由于专业知识、资金的局限无法参与期货市场的弊端。保险公司利用期货价格设计保险产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承保过程中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又可利用期货市场规避自身承担的价格风险。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可利用该模式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增加业务量,期货市场则由于保险公司的参与获得了机构投资者的支持,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保险+期货”模式实现了多方共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在农业风险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保险+期货”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保险+期货”的发展现状

在“保险+期货”模式出现之前,我国期货业界就期货市场如何服务“三农”进行了长期探索,力图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可行道路。大商所先后推出“千村万户”“千厂万企”等工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则推出了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延津模式”“白马湖模式”“大平模式”等。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大商所于2015年推出“保险+期货”模式并取得成功,在随后的几年中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参与机构越来越多,影响力不断提高。

1.“保险+期货”试点规模不断扩大,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自2015年大商所推出“保险+期货”以来,2016年,大商所、郑商所开始在各地开展“保险+期货”试点,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也于2017年开始推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数量从2016年的22个增至2021年的328个,6年间增长了近14倍,试点项目数量累计达984个;试点涉及品种从初期的玉米、大豆、棉花、白糖、天然橡胶扩展至大豆、棉花、生猪、鸡蛋、豆粕、猪饲料成本指数等17个品种(见表1);截至2021年底,试点项目覆盖了除西藏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现货量超1500万吨,服务农户超过150万户,累计实现赔付超13亿元①数据来源:笔者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网站资料整理得到。。

表1 2016—2021年“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情况

“保险+期货”在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推动精准扶贫、推进乡村振兴及应对疫情过程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为更好推动精准扶贫,上期所在云南、海南开展了多个天然橡胶“保险+期货”精准扶贫项目;郑商所也在新疆、云南、广西等地开展了棉花、白糖等多个精准扶贫项目,涉及多个贫困县区。为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振兴,2018年,大商所推出“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该计划主要依托“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实施。2019年,该计划进一步升级,“保险+期货”首次推出县域全覆盖项目,采取县域全覆盖项目与分散项目同步推进的方式。2019年,郑商所也在白糖、苹果两个品种上推出了县域全覆盖项目,其他品种采取分散项目方式同步推进。此后的2020年、2021年,县域全覆盖项目不断增加,涉及品种越来越多,覆盖区域不断扩大②笔者根据《期货日报》系列报道整理得到。。

为了提高试点项目服务对象的精准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2021年,郑商所首次推出“保险+期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项目试点,主要为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及涉农企业提供服务,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中,“保险+期货”也发挥了独特作用。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蛋鸡和生猪养殖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为此,大商所专设了5个湖北项目,为合作社、企业和农户的670万羽蛋鸡和250万头生猪提供保障,其中有4个以“保险+期货”价格保险的模式开展,总保额1.27亿元,共计赔付513万元,赔付率77%;而另一个项目以场外期权开展,赔付113.8万元,赔付率56.9%,有效稳定了湖北鸡蛋、生猪价格,稳定和提高了相关生产经营者的收入③李航:《“保险+期货”助力抗疫保民生》,《期货日报》,2020年3月3日。。

2.“保险+期货”得到了政策的高度关注和支持(见表2)。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并提出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2017—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基本延续了这种提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这标志着“保险+期货”模式的进一步拓展。201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将“稳步”二字去掉,明确提出扩大“保险+期货”试点。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则确认了这种提法,体现了政府对“保险+期货”试点的认可。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优化“保险+期货”模式。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明确要求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显示出政府对“保险+期货”模式的进一步认可和肯定。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明确提出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这具有重要的阶段性意义,意味着政府已经将其作为经过实践检验的可行运作模式。

表2 “保险+期货”相关政策文件

从政策演进的逻辑主线看,对“保险+期货”这种金融创新,政策的提法从“稳步推进试点”到“扩大试点”,再到“优化试点模式”,最后演进为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这充分说明和肯定了“保险+期货”取得的显著成效。

3.“保险+期货”运作模式不断拓展。首先,涉农企业或合作社利用“保险+期货”管理订单农业风险,从而形成“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模式。在我国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履约率低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首要原因在于风险无法有效规避,当自然灾害或市场变化导致价格大幅波动时,必然致使企业(合作社)受损或者农民受损,此时违约即成为大概率事件。而“保险+期货”可有效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因此将其嵌入订单农业中可有效降低违约率,保障订单农业的顺畅运行。其次,银行借助“保险+期货”降低农业信贷风险,形成“银行+保险+期货”模式。融资难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银行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担心,不愿向风险大且无有效抵押品的农业生产者发放贷款。在农业信贷中引入“保险+期货”不仅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而且保单本身也能够作为抵押物,从而减轻银行对资金安全性的担心,保障农业信贷的发放和回收。第三,政府借助“保险+期货”实现自身目标,形成“政府+保险+期货”模式。如上所述,在实践中,“保险+期货”在稳定与提高农民收入、推动精准扶贫和巩固脱贫成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乡村振兴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希望借助“保险+期货”实现上述目标,从而为其提供补贴形成该模式。政府的介入提高了“保险+期货”的公信力,能够有效保障其顺畅运作。此外,在“保险+期货”运作中,运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形成“互联网+保险+期货”“区块链+保险+期货”等模式。新技术的嵌入和运用降低了“保险+期货”的成本,提高了运作效率。

4.“保险+期货”的保险产品日益丰富。我国“保险+期货”试点初期只提供单纯的价格保险,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为克服价格险的缺陷、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在政策的鼓励与支持下,保险公司开始尝试推出收入保险与利润保险。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2017年7月3日,人保财险推出我国首单“保险+期货”大豆收入保险;同年7月28日,上海华信物产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推出我国首单玉米收入保险;2021年3月,长江期货、陕西人保推出我国首单苹果收入保险。在养殖行业,“保险+期货”模式推出了利润保险,进一步丰富了“保险+期货”的险种类型。2020年,大商所正式推出蛋鸡利润指数保险,2021年进一步推出生猪收入成本保险。因此,目前我国“保险+期货”提供的保险产品除价格险外,还有收入险和利润险,保险产品进一步多元化。

5.多元化保费补贴支撑结构初步形成。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均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纯粹的商业保险在农业领域鲜有成功案例,这与农业自身特征密切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而我国的“保险+期货”试点初期主要由期货交易所提供保费补贴,以吸引农民参与,确保试点成功。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保费补贴占总保费的比例通常达80%以上,农民承担的保费不超过20%。

随着试点项目增多和范围扩大,“保险+期货”的效果逐步得到发挥,政府加大了对“保险+期货”的支持力度,开始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近年来在一些试点项目中,地方政府参与的热情较高,甚至中央政府也为某些项目提供保费补贴。2019年,大商所在内蒙古开展的多个玉米收入险试点项目及郑商所在甘肃省开展的苹果“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中,中央财政均直接介入,为项目提供保费补贴。在“保险+期货”保费补贴来源构成中,政府补贴占比逐步提高,交易所的保费补贴占比下降,初步形成了“政府+交易所+农民自筹”的保费结构。2019年大商所的“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中,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占总保费的39%,农民自筹占比为19%,大商所提供的保费占比为42%。2021年郑商所的18个试点项目中,政府补贴和农民自筹占总保费的42%,比2020年提高了10%左右,而在部分花生、苹果试点项目中,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占总保费的比例超过了52%④邬梦雯:《持续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期货日报》,2022年2月28日。。2021年大商所开展的19个县域全覆盖项目中,交易所提供的保费补贴占比降至31%,政府财政补贴占比46%,农民负担23%。由此,多元化的保费支撑结构初步形成⑤王笑:《保险+期货”:在乡村振兴新形势下直面新要求》,《金融时报》,2021年10月1日。。

6.“保险+期货”的风险转移机制更为灵活和多元化。在“保险+期货”运作中,保险公司把农户、合作社及涉农企业的风险集中起来,然后通过向期货公司购买期权的方式转嫁自身风险;期货公司通过期权或者买卖期货合约以复制期权的方式规避风险,从而形成风险管理闭环。在“保险+期货”试点初期,由于我国尚未上市场内期权,期货公司只能通过买卖期货合约以复制期权的方式规避风险,这虽能在某种程度上规避风险,但提高了交易成本,同时这样的操作对期货公司的要求也比较高,因为期货公司必须时刻追踪期货市场行情以调整期货合约头寸。

2017年,豆粕期权、白糖期权分别在大商所和郑商所上市,随后的几年,天然橡胶期权、玉米期权、棉花期权及菜籽粕期权先后上市,一系列场内期权的上市为期货公司规避风险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也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目前,在已上市场内期权品种的“保险+期货”运作中,期货公司既可以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复制期权避险,也可以通过直接购买期权的方式避险,极大提高了其风险转移的灵活性。

(二)我国“保险+期货”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试点品种和范围有限,尚未形成成熟的运作模式。近年来,我国“保险+期货”试点的品种逐年增多、地域范围逐年扩大,截至2021年底,其涉及的品种17个,涉及地域范围虽遍及30多省市,但涉及的县(市)不超过500个。相对于种类繁多的农产品和我国2800个县(市)而言,目前我国“保险+期货”试点品种和地域范围依然有限,涉及品种仍以初级农产品为主,一些有重要影响力的品种未被纳入其中。首先,作为口粮品种的小麦和稻谷一直未能推出“保险+期货”。由于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尚未完成,小麦、稻谷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价格波动受限,生产经营者并无利用“保险+期货”规避风险的迫切要求。其次,“保险+期货”应用范围受制于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在“保险+期货”运作中,保险公司需借助期货价格设计开发保险产品,同时又需要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受期货市场上市品种的约束,一些价格波动较为剧烈的产品由于未在期货市场上市,保险公司自然也无法设计相应的保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的农产品期货仅20余种(见表3),市场容量有限,极大限制了“保险+期货”的应用范围。更重要的是,2015年至今,“保险+期货”尚未有一个品种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这对其成熟运作机制、保费补贴、风险分散机制的构建及监管、立法等均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其影响力和作用有限。

表3 我国目前上市的农产品期货品种

虽然“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不断拓展,但尚未出现一种被广为接受且较为成熟完善的运作模式,这对其进一步推广十分不利。“保险+期货”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不畅通是重要制约因素。在“保险+期货”的运作中,保险公司通常将保费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用来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以规避风险,导致保险公司积极性不足;而期货公司在转移风险的过程中需要承受基差风险,导致期货公司自身也面临风险;政府是否提供保费补贴视具体项目而定;涉农企业及银行是否参与其中也是如此。在运作过程中,由于我国期货市场不完善及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旦出现项目运作失败,必然给参与各方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打击其进一步参与的积极性。

2.价格保险占比较高,收入保险和利润保险严重不足。目前,在我国“保险+期货”的运作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绝大部分属于价格保险,收入险和利润险保单占比较低。从涉及品种看,“保险+期货”仅在大豆、玉米和苹果三个品种上提供收入保险,生猪、鸡蛋的利润保险近两年才开始起步,对于其他品种,保险公司仅提供价格险保单;从试点项目数量看,提供价格险保单的项目占比超过80%⑥崔蕾:《大商所举办“保险+期货”业务研讨会以典型项目带动服务提质扩面增效》,《期货日报》,2021年12月1日。。

理论上,农产品价格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特征且投机性较强,本质上不具有可保性;实践中,承保价格风险可能会抑制市场机制作用,也不符合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基本方向。目前,我国“保险+期货”承保价格风险之所以成功,主要原因是政府、交易所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能够将风险闭环转移到期货市场。此外,我国“保险+期货”目前的试点区域范围有限,大多数项目局限于县域范围内,价格风险系统性特征的冲击并不明显,以我国期货市场的容量转移此类风险问题不大。但如果未来“保险+期货”的区域进一步扩大甚至在全国范围铺开,价格风险的系统性特征就会显现出来,以我国目前的期货市场容量,保险公司很难利用期货市场转移风险。因此,如果“保险+期货”继续以价格风险为主要承保对象,其运作范围与规模会受到极大约束与限制,难以推出更多产品和推广到更广大的区域。

收入保险同时承保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而产量与价格之间通常呈负相关关系,从而产生一种“对冲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这使收入保险的可行性大为提高,保障范围也更广。因此,实践中,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逐渐由原来的产量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变。目前,我国的“保险+期货”虽然已经推出了收入保险,但涉及品种和区域范围仍十分有限。

3.“保险+期货”的保费补贴机制不健全。我国“保险+期货”试点初期主要由期货交易所提供保费补贴,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政府开始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由此形成“交易所+政府+农民自筹”的保费来源结构。但此结构存在下列问题,首先,“保险+期货”尚未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并无政策约束和机制保障。政府是否提供保费补贴视具体项目运作情况而定,即使给予保费补贴,政府补贴的占比依然较低,目前占总保费的30%左右,而且保费多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中央财政仅对极少数试点项目给予保费补贴。其次,交易所承担保费的负担依然较重。2015—2021年,三家期货交易所为“保险+期货”投入的资金超过15亿元,已基本达到交易所能够承担的保费补贴的极限。在运作初期,为确保试点项目运作成功并履行社会责任,期货交易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是必要的,但持续的大规模的资金投入既非交易所职责所在,又超过了交易所的承受范围。第三,农民承担保费的比例稍高,目前大部分试点项目中,农民承担的保费约占总保费的10%—30%,有的试点项目尤其是收入保险项目甚至超过此比例,这对于农民而言无疑是极大的负担,会降低其投保积极性。

4.风险分散机制不畅。我国“保险+期货”的风险分散机制如下:保险公司在承保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后,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再由期货公司通过购买场内期权或者购买期货合约复制期权的方式将风险在期货市场对冲。这种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在于:第一,通过期货市场分散风险受期货市场容量和场内期权不足的限制。以复制期权方式对冲风险要求相关的期货合约较为活跃,但在实践中,许多交易量较大且活跃的期货合约与保险合同的理赔周期并不一致,这会影响对冲效果;我国场内期权品种还较为缺乏,使得期货公司无法利用场内期权对冲风险。第二,保险公司面临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期货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如果由于投机等因素导致期货市场出现剧烈波动,这种风险会通过期货公司传导给保险公司;即使在正常情况下,由于存在基差风险,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通常无法实现100%的风险转移,保险公司仍面临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第三,在利用期货公司转移风险时,保险公司获得的是保费与期权费之间的差额,其角色类似于“佣金商”,这不仅无法激发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与其定位与职能不符。根据我国现有政策,保险公司无法直接进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只能通过期货公司操作,这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第四,风险分散渠道单一,缺少再保险的支持。目前,在我国“保险+期货”的收入保险试点项目中,保险公司将价格风险转嫁给期货公司,产量风险只能自留,这使得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风险敞口,一旦出现较大的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将面临巨额赔付。

5.法律与监管体系不完善。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补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短板。但我国农业保险领域尚无专门的法律,只有《农业保险条例》,与正式的立法相比,条例的约束力不强,对行业的规范发展较为不利。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监管层次不高,目前我国保险业和期货业的监管分属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二者尚未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监管“保险+期货”风险并及时阻断风险从期货市场向保险市场传递是一个待解难题。

三、国际经验借鉴:美国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的联动机制

美国拥有完备的农业保险体系和发达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并据此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发展。

实际上,美国并不存在类似我国“保险+期货”的运作机制,其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之间并不直接合作。其具体运作机制如图2所示,保险公司在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借助期货市场价格信息,从这一点看与我国是一样的,但在避险机制方面,美国的保险公司有更多选择。首先,保险公司可直接利用期货市场转移风险,无须通过期货公司;其次,在完善的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支持下,保险公司不仅可以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也可以利用商业再保险公司转移风险,而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转移风险;第三,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转嫁自身风险。

图2 美国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的联动机制

从运作模式看,美国也没有诸如我国的“订单农业+保险+期货”“银行+保险+期货”的模式,但其订单农业、农业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市场之间建立起了良好的联动机制。农民通常与合作社签订订单,合作社进入期货市场保值避险;同时,农民购买农业保险,政府提供保费补贴,银行则根据农民参与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情况发放贷款。

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看,美国的农业保险以收入保险为主,即同时承保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目前,美国收入保险的保费占总保费的80%以上,同时为畜牧业提供价格保险。

从保费补贴看,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给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根据保障水平的高低,保费补贴比例有所不同,通常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占总保费比例的60%以上。除了对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外,政府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提供管理费补贴。

在实践中,美国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紧密结合,二者相辅相成,提高了农民收入、极大增强了美国农业竞争力、促进了美国农业发展。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为美国农民提供双重保护,构筑起了牢固的农业安全网,美国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后,又可直接或间接利用期货市场。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起托底作用,期货市场的运用可提高农民收入,同时降低了农业保险成本。

四、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优化路径

(一)继续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完善运作模式

继续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第一,在现有各品种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完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市场形成价格机制,逐步调整最低收购价格,让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运用补贴机制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确保国家口粮安全,条件成熟时可在小麦、稻谷品种试点“保险+期货”。第二,推出更多农产品期货品种,扩大“保险+期货”的应用范围。丰富而完善的期货品种体系是“保险+期货”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品种体系结构不完善,一些重要品种缺失,如畜牧业中的肉鸡、牛、羊、水产品,特色农产品如蔬果类、指数类产品等,这极大制约了“保险+期货”的应用范围。因此,期货交易所应加紧研发农产品期货品种并推动期货合约上市,为“保险+期货”提供运作基础。

建立健全“保险+期货”参与各方的利益联结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在构建利益联结机制方面,遵循利益共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实现各司其职、各得其所的目标。第一,充分发挥和调动保险公司的职能和积极性,利用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开发设计保险产品。逐步放松对保险公司参与期货交易的限制,使之逐步摆脱目前“佣金商”的角色,为调动其积极性,政府也可以给予适当的管理费补贴。第二,提高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积极拓宽业务领域,保障其正当合理利益。对期货公司而言,风险管理是未来最有潜力的业务领域。因此,其应该在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提升竞争力,更好服务于“保险+期货”的运作。第三,农民、合作社通过“保险+期货”转移了风险,实现了自身的经营目标,可以适当承担一定的保费。第四,政府主要在监管和保费补贴方面承担主要职责。在沟通协调方面,各参与机构和主体应在资金、人才、信息、技术等方面积极主动沟通,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制,建议由政府出面组建沟通协调机制。

在运作模式方面,在当前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引入涉农企业、合作社、银行、政府等机构或部门,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的“政府+银行+涉农企业/合作社+保险+银行”的较为完善的主流运作模式,并向全国推广。在此过程中,还可以将新科技如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嵌入该模式,形成“政府+银行+涉农企业/合作社+保险+期货+互联网/区块链”的模式。各地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变通,最终实现农业补贴、农业信贷、订单农业、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联动。

(二)推进由价格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变,形成以收入保险为主的产品结构体系

我国“保险+期货”承保价格风险的实质是利用保险产品通俗易懂的特点,克服期货期权复杂难懂且不易被农民接受的缺陷,以此吸引农民或者合作社运用市场工具规避价格风险,相当于期货市场借助保险工具帮助农民或者合作社实现避险。但由于采用保险产品的形式,必然要遵循保险运行的一般规律。价格风险具有显著的系统性,投机性较强,保险公司难以解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旦大规模推广价格险,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加,因此,价格风险本质上是不可承保的。而收入险则兼顾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产量与价格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会形成“对冲效应”,有效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可行性更强。从各国农业保险的实践看,除极少数产品提供价格保险外,其余均以产量保险或收入保险为主。

在“保险+期货”的运作过程中,应逐步推进保险产品由价格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变,新的试点项目向收入保险倾斜,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收入保险产品,政府、期货交易所在保费补贴方面给予收入保险产品更多支持,除保费补贴外,还可考虑给提供收入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相应的管理费补贴。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对收入保险产品尽快提供再保险服务。

(三)加快构建以政府补贴为主的保费补贴体系

在保费补贴方面,应加快构建以政府补贴为主的保费补贴体系。首先,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品种,如玉米、大豆、棉花、生猪、小麦、稻谷等,以及地方优势农产品,中央财政可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从而建立起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的保费补贴体系。其次,对多数地方特色农产品而言,应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的保费补贴体系,因为地方特色农产品对提高当地农民收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地方政府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健全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期货市场功能

我国“保险+期货”运作中,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途径较为单一,且容易引发风险。因此,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分散机制是优化“保险+期货”模式的重要方式。首先,推进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破除制约市场发展的障碍。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提高期货市场容量,让更多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通过调整期货合约设计,逐步破除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的障碍,解决期货合约活跃度不够及与保险合同不匹配等问题。其次,依托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随着“保险+期货”的承保险种由价格保险向收入保险的转变,其中的产量风险无法通过期货市场转嫁,只能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严重阻碍了“保险+期货”的发展,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是必由之路。再次,加快推出农产品场内期权。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上市的期权合约数量有限,制约了“保险+期货”的发展。发达国家期货市场上市新品种时,通常期货期权同时上市,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了丰富的避险工具。我国应加快推出农产品期权,为“保险+期货”提供低成本的操作工具。

继续完善期货市场功能。期货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是“保险+期货”运作的关键,为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应着重吸引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同时扩大对外开放力度。一是引入产业客户,除涉农企业外,积极引入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进入期货市场,在其参与套期保值过程中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二是放宽机构如商业银行、基金、保险公司、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为市场引入机构投资者;三是加快推进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选择较为成熟的品种引入国外投资者,在国外尤其是“一带一路”国家设立交割库等。

(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完善监管体系

立法是监管的基础,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难以提升监管层次。因此,应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从期货市场的角度看,在《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监管机制,尽快建立保险业和期货业监管的协调机制,有效管控风险,确保“保险+期货”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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